论法的起源、发展与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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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发展趋势

一、阐明几个基本概念

1.法: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宪法、刑法是法;部队条令条例、规章制度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法,再如交通规则、城市文明规定等。

2.法律:广义的法律同法,狭义的法律是一种特指,即行为规范中,由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并以国家政权形势颁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把握这么几点:a.由立法机关制定;b.遵循一定的立法程序;c.以国家政权形势颁布施行,具有强制性和普遍性;d.规范人们的行为,即明确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

3.法学:研究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科学。

4.法治:一种以法律为准绳的治国思想。三个特点:一是法律至高无上;二是法律成为调解社会关系和国家政策的依据与主要手段。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法制:指法律部门、制度和机构等总称。

二.法律的起源、发展

“法”字的原始写法据“说文解字”的解释为“漉”。左边代表法平如水之意,右边的“鹿”指的是古时候的一种兽,它能够辨别真伪。传说远古时代,对一个人是否干了坏事无法判断的时候,就请这种叫做“鹿”(法)的兽来辨别,对无罪者不加伤害,而对有罪者则先用触角挑死,然后食之。不管这种传说的真假,但有一点可以肯定,

就是法律从开始产生起就寄托了人们乞求“公平”和“惩恶扬善”的期望。下面先从我国法律思想的起源、发展讲起。

我国的法律思想从其产生之日起至1949年建立新中国,大致经历了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三种社会形态。

1.起源形成于夏商朝。相传在公元前2100年,夏代部落联盟领袖禹突破尧舜建立的王位“禅让”的传统,把王位不传贤人而传给自己的儿子启。“天下为公”变为“天下为家”,其它部落首领由启封侯封地。“地之民为奴”标志着中国几千年的“家族统治”和“君主专制”的体制已经建立。奴隶制国家开始形成。与此同时,法律作为国家的孪生兄弟相伴而生,成为统治阶级巩固地位和政权的武器。夏商朝作为奴隶制国家形态,其法律思想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第一、由“礼”演变而来

所谓“礼”,据清朝学者王国雄的解释,原是指祭神灵和祭人鬼的器具,盛有两块玉,后来供祭祀的酒也叫礼。再后,凡是进行祭祀的一切活动都叫礼。但这类活动有一定的仪式,因此,社会学意义上的“礼”最早注义是祭祀而举行的仪式。能否参加氏族祭祖的仪式是当时区别是否属于这个氏族的基本条件。随着国家的形成,神权与政权合二为一,统治阶级逐渐垄断了祭祀的主祭权,“礼”演变成为象征统治阶级身份的一种政治权利。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这种权利,于是“礼”自然地成为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里等级地位的法。

第二、刑起于兵

古时候,由于生产资料有限,战争的俘虏大多被杀死或用来当作祭祀

的牺牲品。因此,在古代“刑”从一开始就同战争联系在一起。在《汉书·刑法志》中就有记载:“大刑用军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再次用钻凿,漭刑用鞭朴”。在夏商朝,把司法官称“士”或“士师”、“廷尉”等军职。从这些可以看出,军法是中国法早期的一个主要形式。

第三、奉“天”罚罪

假借天意发布的王命是夏商法有又一主要形式。例如,禹传位儿子启时,有扈氏不服。启在誓师会上宣布有扈氏最大的罪状就是“威侮五行”,即金木水火土,泛指天象。上不敬天,算是最严重的罪,必须用战争的惩罚,代天“剿绝其命”。再如秋冬时节象征“肃杀”之气,故执行死刑在夏商周朝都选在秋冬,以应无道。

2.发展丰富于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历史上从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过渡的时期。从公元前770年至公元前221年的550年间,中国先从统一走向分裂,周朝名存实亡,周王侧封的170多家诸侯在各自领地上成为名符其实的君主。诸侯之间战事不断,互相兼并。据《史记》记载,春秋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476年]170国,弑君36,亡国52,诸侯奔走不保其江山者,举不胜数。到公元前476年,经过兼并之后,只剩下20多国,并形成齐、楚、燕、韩、赵、魏、秦等七雄对峙的分裂局面。到公元前221年,秦灭六国,再从封建割据状态走向统一,封建制政权在我国正式登上历史舞台。在这一历史时期,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土地私有成为可能,不少贵族类破“井田”框框,占有新的耕地,成为新兴地主阶级。在这种社会变

革中,以国礼为根本大法的奴隶制法制解体,神权动摇,礼崩乐坏,百家争鸣。比较典型的有:

以庄周为代表的道家崇尚自然法,鼓吹“无为而治,顺其自然”;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提倡“兼爱”、“尚贤”,要求以互爱互利原则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反对贵族的宗法世袭制;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到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思想。这些新兴地主阶级的代言人在制度上要求以封建中央集权的官僚等级制

和郡县制,代替贵族世袭的宗法等级制和分封制,在法律思想上则反对“礼治”、“德治”、和“人治”。其基本的立法原则有以下四点:第一、缘法而治,保证法的实施。

包含三层意思:首先,国家必须制定供臣民一体遵守的法律。这是“缘法而治”的前理。其次,要求君臣依法治理国家,处理政务。改变奴隶制的“临事制刑”的主张,取消奴隶主可以随心所欲地治人以罪、断人以刑的特权,代之以“君应依法行事,臣则以法为准则”,维护法的尊严,保证法的实施。再次,反对废法而行私。把法看成“至公大定之制”,是天下之“公义”,不允许有弃法而事断于个人的现象发生。

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新兴地主阶级看来,法律是客观的准则,是天下之公器,因此,对任何人都必须用法这个标准来衡量,不能因人而异。韩非子把这种原则概括为“法不阿贵”,“绝不挠曲”,“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商鞅提出“壹刑”的主张,认为“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

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但这一原则并不与“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等级思想根本对立,它只是以封建等级制代替了奴隶主特权等级制而已。比如在秦朝李悖的《法经》中就有许多条款反映了对等级地位高的人的优待。甚至在《传食律》中,对有爵者与无爵者的饭食供应标准都有高低之别。

第三、赏罚必于民心。

强调法律公开,让老百姓知道,认为“法莫如显”,“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这同奴隶奴隶制下的“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思想是根本对立的。新兴地主阶级这种“用法所加的赏吸引臣民为国家效力,用法所定的罚禁止臣民做有害君主和国家的事”的思想,给百姓以决定自己行为的一定自由度,无疑是一大进步。

第四、重刑主义。

商鞅认为:“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在法家看来,人的本性是恶的,因此,他们提出“以刑专刑”的口号,主张靠重刑防止人们犯罪,对一切犯罪都加以比犯罪者所得之利更大的惩罚。如株连制。

3.成熟稳定于封建社会。从公元221年秦统一中国至1840年鸦片战争的2000年时间,中国社会一直处于封建制社会形态,长期占统治地位的是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但其形成经历了以法为主到以儒为主的演变过程。

秦朝是在法家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一贯重视法制,到秦始皇时,各方面正“皆有法式”。但秦朝在政治上、文化上推行专制主义,“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只许“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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