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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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的通知(2010年修订)-农渔发[2010]第41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的通知(2010年修订)-农渔发[2010]第41号

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的通知(2010年修订)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的通知(农渔发[2010]第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各海区渔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工作,我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农渔发〔2004〕1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修订后的《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请遵照执行。

2010年10月29日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统计工作,全面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的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事故的统计,适用本规定。

非渔业船舶与渔业船舶发生碰撞或非渔业船舶航行产生的浪涌致使渔业船舶损坏、沉没及人员伤亡的事故,作为水上交通事故依照本规定单独统计。

远洋渔业船舶、渔业行政执法船艇、港澳流动渔业船舶、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注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发生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单独统计。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为具体执行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依照本规定,按照属地(船籍港)管辖原则,负责本辖区渔业船舶水上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海区渔政局应确定事故统计机构,建立工作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并将统计机构及联系人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备案。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8.05.19•【文号】•【施行日期】2008.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主权领土正文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意见及数据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中国海监总队:为保障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工作的顺利实施,明确各单位职责,规范数据资料管理,我们制定了《关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的意见》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资料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的意见2、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数据资料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关于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业务化运行职责分工的意见为了明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工作中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和任务,保证系统的有效运行,依据《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总体实施方案》及其他有关文件,制定本意见。

一、各部门和单位的工作关系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的业务化运行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海域管理司负责全国系统业务化运行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沿海省、市海域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系统业务化运行的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监管中心”)为系统业务化运行管理的最高执行机构,在业务上对海域管理司负责,并接受海域管理司领导;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同步数据中心(以下简称“国家同步数据中心”)和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网管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网管中心”)按分工负责专项技术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家监管中心的指导和协调。

现代渔业管理的信息网络升级版

现代渔业管理的信息网络升级版

中国渔业报/2010年/5月/17日/第001版现代渔业管理的信息网络升级版——记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及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建设本报记者唐婷特约记者郭毅渔业作为人类获取食物的主要途径之一,自古以来,都与信息技术息息相关。

古时,人们出海打渔前,除了整修渔船、网具,还要“观云看海”,预测天气、推断渔汛信息;如今,只有借助各类先进信息设备,现代渔民才能在辽阔海域里开始真正的“耕海牧渔”。

在高新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开展信息系统建设成为社会各行各业的必要手段,渔业自然也不例外,信息技术已经在渔业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和渔政执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代渔业管理信息网络由中国渔政指挥中心主体构建,几年来,通过规划、组织和指导建设,逐渐成形,包括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全国海洋渔业安全通信网、南沙渔业船舶船位监测系统等项目,覆盖各地渔业部门,其中浙江、福建、广东、山东等地开展的渔船安全救助通信、信息系统建设,成效显著,成为亮点。

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渔政管理的中枢神经为提高渔政管理效率,规范渔业行政行为,2005年,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开始筹建,2008年起在全国推广应用,五年多的积累使得该系统已成为渔政管理的中枢系统,包括联接全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联系部分渔政船、渔港、各级渔政执法机构和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的指挥通信系统;办理渔船审批、渔船检验监督、渔政执法、渔业安全应急、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养殖信息等管理业务的综合办公软件系统。

经过几年的建设和推广应用,系统用户总数达16575个,在线用户10109个,各类数据40多万条。

捕捞许可、养殖证管理,执法检查与处罚信息管理等相关业务实现了实时动态的计算机规范化管理,其中,捕捞许可证录入数据179600多条,占全国捕捞许可证总数的99%,73%的捕捞许可证已经利用系统换发新证。

自1998年,国家对海洋捕捞业实施“船只与马力指标双控制”的管理措施,即俗称的“双控管理”以来,由于马力和船只指标的分地设置,出现很多“异地挂靠渔船”,造成船籍港渔政部门和挂靠地渔政部门两不管现象严重。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海洋局•【公布日期】2006.03.27•【文号】国海管字[2006]134号•【施行日期】2006.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海洋局海域管理司关于印发《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海管字〔2006〕134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中国海监总队、北海、东海、南海分局,监测中心、信息中心、技术中心:《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于2006年3月13日国家海洋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意见》精神,抓紧推进有关工作。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项目是贯彻实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重要工作内容,对提高海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有重大作用。

为了确保系统长期、稳定、有效的运行,国家对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实行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并提出系统建设与管理的具体意见如下:一、系统建设的原则和框架系统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4项原则: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系统建设和运行由国家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稳步推进。

2.需求主导,服务管理。

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的内容要围绕海域管理现实需求,为实际管理工作服务,内容设定上要有针对性,宁缺勿滥。

3.讲求实效,重点突出。

系统建设要由简单到复杂、简便实用,重点保证系统能够长期稳定地业务化运行。

4.统一标准、形成体系。

制订统一的数据采集、传输、处理、评价和信息发布技术标准,强化管理与技术相结合,形成完善的业务运行机制和管理体系。

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由基本系统和附加系统两部分组成,基本系统由国家根据管理需求统一建设和管理,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国家财政安排;附加系统由地方根据各自的需求建设,建设和运行经费由地方安排,并纳入国家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统一管理。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08.02•【字号】浙海渔信〔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制度》等四项制度的通知浙海渔信〔2010〕6号沿海市、县(市、区)海洋与渔业局:为确保我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规范运行,充分发挥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制度》、《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值班员岗位责任制度》、《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保密制度》、《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接警处置流程》等四项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日浙江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本省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规范信息系统船用终端(以下简称信息终端)管理,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功能,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海洋渔业船舶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基层渔业管理单位,安装使用信息终端的渔船及其所有者、信息终端的用户、维修点、制造商、销售商和信息系统运营商。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终端包含用于全省渔船的AIS渔船自动识别系统终端设备、卫星船位信息终端设备和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无线电通信设备。

第二章信息终端的管理第四条本省渔船须按规定安装信息终端。

渔船所有者应及时向当地信息系统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信息终端的入网注册手续,并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渔船信息。

第五条渔船买卖过户、拆解报废时,渔船所有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办理信息终端的过户、注销手续。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
平台技术规范》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8.31
•【文号】农办渔〔2016〕61号
•【施行日期】2016.08.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
术规范》的通知
农办渔〔2016〕61号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各相关单位:技术规范和标准体系是渔业信息化建设的基础。

2010年8月,我部组织制定了《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试行)》(农办渔[2010]95号,下称《试行规范》),5年来对规范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渔业信息化技术飞速发展,新理念、新技术、新装备不断涌现,《试行规范》已不能完全满足现代渔业信息化建设需要。

为进一步加强“海洋渔船通导与安全装备及渔港动态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管理,规范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和容灾备份中心建设,提高数据安全灾备和信息交互能力,在总结各地系统建设的基础上,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制定了《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试行规范》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附件:渔船渔港动态监控管理系统平台技术规范-0905(ygs)。

渔业船员动态监管系统项目建设方案

渔业船员动态监管系统项目建设方案

渔业船员动态监管系统项目建设方案1项目采用关键技术1.1采用多通道射频技术由于渔业船员动态监管系统终端包括两个接收机通道和一个发射通道,需要对多通道射频技术进行研究,渔业船员动态监管系统终端射频通道可以采用了抗干扰能力较强的超外差式接收机,研究内容包括:➢多射频通道下,带内干扰、带外干扰、镜像干扰的消除,多个本振频率的选择。

➢多射频通道的一体化设计。

➢VHF频段射频干扰的抑止。

➢高收发隔离度设计。

➢TDMA高速发射电路的设计。

➢GMSK/GFSK收发机VCO和调制电路的设计。

射频模块三个独立的TDMA1、TDMA2、发射通道组成,兼顾电磁兼容和体积要求采用多层板一体化设计思路,各通道合理布局,射频合成器各芯片间采用了较好的隔离屏蔽,减小了相互干扰和影响,在单块PCB板上较好的实现了通道射频电路设计。

1.2同步处理技术在终端采用的信道中同时存在着大量的通信设备,为实现TDMA方式的共享信道访问,所有设备必须遵循相同的时间基准,在系统中,采用GPS秒脉冲作为网络中时钟同步的基准,同步抖动指标为±3bit即±312us。

如何使每个设备的时间一致,并实现同步,有两种方法。

一种通过GNSS,目前主要是(GPS)获得统一时间(UTC),并实现同步。

另一种是采用一种旗语系统,将基站和船舶依照尺寸和类型进行排序,按一定规则选择间接同步器。

发送时隙的分配基于主从方式进行,该系统的优势是它不可依赖于绝对时间。

为实现第一种同步方法,我们采用了GPS秒脉冲和同步补偿的办法。

所谓同步补偿是指通过评估GPS秒脉冲信号和时隙跳变信号之间的时间差来统计系统运行时对GPS秒脉冲信号的偏差,用此偏差来系统中的定时设备,以达到同步的要求。

为了实现第二种同步方法,我们使用硬件记录从接收到报文到主处理器读取报文之间的时间间隔,这样,主处理器不必具有很高的性能就能较准确地了解目的台发送报文的时刻。

1.3采用双重调制解调技术在传统的GMSK/GFSK解调中,载波跟踪,相位跟踪,以及符号采样定时都是通过硬件来实现的。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的通知-农办渔[2010]3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的通知-农办渔[2010]34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的通知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远洋渔船船位监测的通知(农办渔【2010】34号2010年4月2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总公司,各远洋渔业企业:为适应国际渔业管理趋势,树立我国负责任渔业的良好形象,提高我国远洋渔业管理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对远洋渔业的扶持政策,确保渔船海上航行和生产作业安全,根据《远洋渔业管理规定》,我部将对所有远洋渔船分期分批实施船位监测。

目前,大部分从事大洋性生产的远洋渔船和印尼、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也门、阿曼、毛里塔尼亚、几内亚、几内亚比绍、塞拉利昂等10个过洋性远洋渔业项目作业渔船已实施船位监测,效果良好。

根据我国远洋渔业发展实际情况,我部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所有远洋渔船实施船位监测。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监测对象、监测设备和启动时间(一)监测对象1.在北太平洋(含日本海日、韩专属经济区)海域从事鱿鱼钓及灯光敷网和围网作业的渔船;2.除上述10个过洋性项目以外的其它过洋性项目作业渔船;3.其它所有尚未安装船位监测设备的远洋渔船。

(二)监测设备按照“经济、易用,适应性强”的原则,借鉴其他国家船位监测系统配备情况,可采用国际海事卫星组织Inmarsat-C(简称C站)或法国CLS公司研制开发的ARGOS系统,具体选择何种设备由企业自主决定。

(三)启动时间有关远洋渔业企业需在2010年12月1日前完成所属或代理、租赁渔船船位监测设备采购、安装、入网、调取船位授权工作,并将选用设备的类型、型号、C站终端ID号或ARGOS发送器号码、调阅船位授权书报我部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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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初稿)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2010年3月目录1.引言 (3)1.1目的 (3)1.2范围 (3)1.3规范性引用文件 (4)1.4术语与定义 (4)1.4.1 全国渔船动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4)1.4.2 各级渔船动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 (5)1.4.3 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支撑平台 (5)1.4.4 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 (5)1.4.5 开发平台 (6)1.4.6 集成平台 (6)1.4.7 数据接口 (6)1.5缩写词 (7)2.总体技术要求 (7)2.1建设原则 (7)2.2设计原则 (8)2.3平台基本功能要求 (9)2.4网络系统要求 (12)2.5系统主要性能指标要求 (15)3.平台总体框架 (17)3.1平台总体结构 (17)3.2平台建设与运行管理模式 (18)3.3平台数据存储、备份和管理模式 (19)4. 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 (21)4.1技术体系 (21)4.2信息交换中心 (21)4.3配置管理 (21)4.4运行监控 (21)4.5基础业务系统 (22)4.6数据查询、分析系统 (22)4.7系统标准接口群 (22)4.8异构系统集成规范 (22)5.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23)5.1网络结构 (23)5.2硬件系统 (23)5.2.1初级配置方案 (24)5.2.2中级配置方案 (24)5.2.3高级配置方案 (26)5.3组网方式 (27)5.4机房环境 (27)5.5操作系统 (27)5.6数据库系统 (27)6 安全保障体系 (28)6.1物理安全 (28)6.2环境安全 (28)6.3网络安全 (28)6.4系统安全 (28)6.5应用安全 (29)6.6数据安全 (29)6.7管理安全 (29)附件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系统外部数据接口协议 (30)1.引言1.1目的按照农业部统一规划部署全国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指导精神,结合目前全国渔业系统已建和待建渔船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现状,本着资源整合、数据共享、科学建设和科学管理的原则,编制具有宏观指导并可操作的全国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指导渔业系统各级管理部门科学合理地进行渔船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和整合,实现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的安全、高效、实用、稳定和互联互通,更好的提升各级管理部门对渔船监管的信息化水平和服务渔船的能力、最大程度的发挥平台在渔业管理、遇险救助中的辅助决策作用,特制定《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技术规范》。

1.2范围本技术规范主要包括各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开发与运行管理所需的支撑平台的总体结构、技术平台选择、系统集成、服务器与存储、数据库平台、安全保障体系等主要技术内容。

本技术规范不包括渔船监管信息系统运行所需客户端设备的有关技术要求内容和采用B/S结构进行建设的渔船动态监管WEB GIS 系统的有关技术要求内容。

本技术规范可作为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在进行渔船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技术方案制定、工程招投标、建设实施和项目验收的技术依据和规范性要求。

本技术规范的使用范围为各级渔业管理部门、各级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建设的承建单位、平台软件开发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

1.3规范性引用文件●GB/T 15237-1994 术语学基本词汇●GB2887-89 计算机站场地技术条件●GB9361-88 计算站场地安全要求●GB50174-93 电子计算机房设计规范●BMZZ1-2000 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系统安全技术要求●GB/T 18336-2001 信息技术安全技术信息技术安全性评估准则●GB/T 8567-1988 计算机软件产品开发文件编制指南●GB/T 11457-1995 软件工程术语●IALA A-124 关于AIS岸站和网络服务的相关规定●IHO S-52:1996,ECDIS海图内容与显示形式规范●IHO S-57 数字海道测量数据传输标准●QB/CU 18—2005 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CDMA定位业务SPACCESS接口技术要求1.4术语与定义1.4.1 全国渔船动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的要求,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和无线通信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现代化手段,对各级渔船动态监管部门及提供渔船监管服务的运营商所产生的船舶信息(船位、报警、短信等)、业务信息、管理等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存储、分析、展示、传输及交换,从而为渔业管理部门、渔业机构、渔船公司及社会公众提供全面的、自动化的管理及各种服务信息系统。

1.4.2 各级渔船动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的要求,以计算机技术、网络通讯技术和无线通信技术、地理信息系统(GIS)、全球定位系统(GPS)等现代化手段,对本级及所辖渔船动态监管部门和提供渔船监管服务的运营商所产生的船舶信息(船位、报警、短信等)、业务信息、管理等数据进行采集、处理、存储、分析、展示、传输及交换,从而为渔业指挥和管理部门、渔业机构、渔船公司及社会公众提供全面的、自动化的管理及各种服务信息系统。

1.4.3 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支撑平台支持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开发、集成、运行、管理和服务的软硬件基础平台,包括支持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运行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如服务器、存储、网络、操作系统、数据库等,支持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开发及与其它异构信息系统集成的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以及用于渔船基本信息维护、管理和系统运行服务、管理的平台。

1.4.4 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是指以业务为导向和驱动的、可快速构建和运行管理应用软件系统的基础软件平台,包括开发平台和集成平台两个部分。

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主要能满足复杂应用软件系统构建和运行管理的如下要求:一是速度要求,通过开发平台提供的基本框架以及预置好的模块,能很快地开发出所需要的应用软件系统;二是灵活性要求,通过开发平台提供的开发与管理工具,能很方便地满足业务个性化的需求,以及在业务发展过程中变化的需求。

三是集成性要求,通过集成平台为复杂应用软件系统提供了一个集成框架,不仅为集成同一平台上的各种不同软件提供了规则,还为集成其他应用软件和数据库系统提供了集成接口。

1.4.5 开发平台开发平台为复杂应用软件系统的开发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并有与之相应的、方便易用的开发与维护管理工具。

这个框架给出了一些复杂应用软件的基本组成部分和实现方法,并且预置了很多供参考的软件模块。

有了这样的准备,在开发平台之上开发管理软件就可以降低复杂性,省去很多基础性的研发工作,从而大大缩短研发周期,提高研发效率。

1.4.6 集成平台集成平台为独立软件开发商、系统集成商和用户机构提供集成应用开发以及日常运营的平台,在此平台之上可有效整合各类业务应用系统,能支持异构系统之间的数据整合,快速实现应用程序节点部署以及各业务子系统之间的协同通讯,最终形成一个互联互通的业务协作网络,高效地管理、传递和展现整个业务过程中的相关信息。

1.4.7 数据接口数据接口是指应用集成中间件平台软件模型定义的提供给各系统接入单位或应用系统开发商使用的统一WebService接口,系统接入单位或应用系统开发商可通过该接口进行系统互联互通实施工作,使各机构的应用信息系统可与上级数据中心进行实时或非实时的通讯,进行数据采集或数据交换等操作。

1.5缩写词本规范所涉及的专业术语的缩写及说明;英文缩写英文全称中文全称GPS Global Positioning System 全球定位系统API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应用程序接口函数B/S Brower/Server 浏览器/服务器体系结构C/S Client/Server 客户端/服务器体系结构GIS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地理信息系统AIS 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 船舶自动识别系统SOA Service Oriented Architecture 面向服务的架构VPN Virtual Private Network 虚拟局域网络XML Extensible Markup Language 可扩展性标志语言2.总体技术要求2.1建设原则系统建设原则按照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编制:●统一规划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应实行统一规划,省市级渔船动态监管机构应根据国家标准负责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和总体规划,以指导辖区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建设。

●分步实施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

要切实做好需求分析和总体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系统风险和重复投资的现象。

在总体规划和设计的指导下,采取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建设模式,做到边建设、边应用、边服务、边见效益。

根据渔船动态监管业务发展的需求,确定阶段建设目标,分期分批建设业务信息系统;统一建设公共网络平台,做好系统整合和衔接工作。

●先软后硬渔船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先软后硬的原则。

根据软件系统建设的需求和进度计划,合理制定硬件系统的技术架构和配置要求,并按照软件系统建设的实施步骤分期配置硬件设备。

●联合共建国家渔船动态监管信息系统涉及到各级渔船管理部门,应在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的组织协调下,按照统一规划和统一标准,与国家各相关行业的船舶监管信息系统建设实行分工协作,共同建设好跨部门的系统接口和信息共享体系,实现区域船舶监管救助协同。

2.2设计原则●实用性使用方便,结构合理,经济实用,资源共享。

●兼容性监管信息平台的体系结构应与已有的业务系统兼容。

●先进性采用最新软硬件技术,保持高起点。

考虑系统未来功能升级的要求,使系统具有开放性、兼容性、扩展性。

●标准化采用的各类数据接口标准、通讯协议、软硬件设施等应遵循国际、国内有关标准规范要求。

●安全性建立严密的安全保障措施。

充分应用身份识别与验证、访问权限控制等技术。

2.3平台基本功能要求2.3.1 渔船动态监管客户单软件的基本功能要求1、电子海图显示基本要求:●显示背景控制:分为白天、黄昏、夜晚三种背景。

●电子海图放大、缩小:支持鼠标滚轮缩放、拉框无级放大、固定倍数缩放。

●电子海图定位:以定位点为中心,按设定比例尺显示电子海图。

●漫游:可以在指定比例尺下漫电子海图。

●分层显示:按S52标准分为基础层显示、标准层显示、完全层显示。

●电子海图下载更新:导入并显示符合国际标准的S57格式的电子海图。

●电子海图符号支持:简单符号和传统符号切换显示。

●物标信息查询:可查询电子海图物标信息,内容包括:用国家语言表示的信息,水深值,物标类名,灯质、颜色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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