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
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08•【字号】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2023年10月27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已经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嘉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8日嘉兴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2023年10月27日嘉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推进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划分的基层社会治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党建为引领,整合各方力量,确定服务管理人员,在网格内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应当确定网格化服务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发挥自身优势,协助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已由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于2021年12月31日通过,经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22年1月1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0日徐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2021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格和网格员第三章网格服务管理事项第四章网格联动共治和信息化第五章保障措施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市域社会治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以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整合各方面力量,配备服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人力资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种手段,通过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镇(街道)负责网格化服务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机构)承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

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拟解决解决社区治理和公共服务管理经典问题,改善社区管理服务级别,以提供以网格客户为中心、以服务为导向、以信息为标准、以网络为基础的服务模式,促进城市管理服务转型升级,提高城市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而构建更加简单的、便捷的平台,行权网格化服务管理理念,满足百姓群众对政府服务和社会治理的需求,建设和谐安全的社会环境。
一、网格化服务的定义网格化服务指以网格为organizational单元,基于区域环境差异和近现实可操作性,引入融合服务以满足用户和实际活动要求的服务模式,服务内容取决于网格单元的地理位置、历史发展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仅局限于管理服务,也可以包括全部的公共服务。
1、客户服务模式:以客户为中心,由统一的网格客户服务中心负责整体服务,实现数据一体化,有效提高服务质量。
2、服务导向模式:以服务特征为导向,努力提高网格服务水平,更新技术,拓展服务地域范围,以满足群众精准服务和上门服务要求。
3、网络服务模式:发挥网络技术优势,实现网格客服数字化优化,将各种信息使用和人员布控的范围进行数据标准化统一,从而提升整体服务质量。
1、建立社区网格化服务系统,以数字技术为媒介,全面建设以客户为中心的公共服务网络。
2、实行负责任的社区管理,努力维护社区环境的和谐稳定,有效防止社区内的问题出现,实现效率的提升。
3、采用信息技术推动社区管理和服务,网格化将各类政府服务、社会服务和公共服务的活动融合在一起,灵活运用信息技术,优化社区服务管理,建立公共服务体系。
4、构建优质服务体系,利用信息技术、政务服务系统、公共数据库和单一窗口等手段,实现社区网格工作的信息化、自动化、统一管理和流程改进。
1、设立put forward精细化的社区网格化服务target,结合实际,现代化地设置社区服务规范;2、强化责任落实,明确社区服务责任和落实机制,确保相关责任人正常履职;3、完善数据采集和统计,依据用户需求,利用网格数据采集技术,加强服务需求数据采集和服务绩效统计,按照社会稳定、民生保障、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来精确衡量服务效果;4、把握服务质量,促进服务客户体验的改善,采取对责任落实情况的质量考核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服务质量问题和管理灵活性问题。
社区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社区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篇一:社区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健全服务网络,激活社区(村)资源,强化服务功能,改进社区管理服务,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区《关于印发蜀山区社区(村)网格化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合蜀办[20XX]7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订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通过社区(村)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实践,建立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规范的监督考核机制,实现社区(村)管理的扁平化、精细化、信息化,社区(村)服务的全覆盖、全天候、零距离。
二、指导原则条块结合,以块为主;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心下沉,夯实基层;以人为本,突出民生;一岗多责,一专多能;优化流程,高效便捷;公开公正,规范透明。
三、成立组织成立由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部门、各村居、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实施社区(村)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文件另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镇社会事务办,具体落实网格化管理工作。
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机关部门负责人实行包联制度。
四、划分网格、明确网格责任人1、按照任务相当、方便管理、界定清晰的要求,考虑居民的认同度、社区工作人员状况等因素,根据自管小区、物管小区、单位小区等分类,依据户籍人口、流动人口和管辖面积,合理设置社区网格。
原则上每个网格以300-500户、人口1000-1500人为宜。
如有村民组的,可按村民组划分。
网格责任人一般由社区两委成员担任。
2、坚持城乡统筹发展,同步推进农村地区的网格化管理工作。
一般以村民组为单位划分网格,村庄经整治后集中居住的村,也可以参照社区的方式划分网格。
网格责任人一般由村两委成员担任。
3、制定网格划分的网络图,各网格制作公示牌。
各社居委(村)于2009年1月25日前完成划分,并将结果上报镇社会事务办。
五、工作职责网格化管理实行人员、职责、任务三落实。
社区网格责任人承办民政、计生、就业、社保等社会事务,协办党建、创建、综治、安全生产等工作任务;村网格责任人的管理和服务内容要贴近农民的生产生活实际,重点做好发展生产、民生保障、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教育培训等服务管理。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

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大数据+网格化+铁脚板”XX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城乡社区及其他特定管理区域之内统一划分网格,配备服务管理人员,整合各方面力量,综合运用人力、科技等多种手段,依托网格提供服务和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协同、民主协商、创新驱动、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省人民政府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设计规划;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统筹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的具体落实。
第五条【部门职责】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设立或者明确网格化服务管理专门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机构),与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一体化运行,承担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和社会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消防)、外事、政务服务(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管、知识产权)、信访、地方金融监管、国家安全等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对接联动工作机制,协同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众权利义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享受城乡网格化服务,有权监督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对网格化机构和网格化联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建议。
(完整word版)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2017年第21号)

目次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总体目标 (3)5 网格划分 (3)6 工作机构与运行方式 (4)6.1 基本要求 (4)6.2 人员组成 (4)6.3 功能定位 (6)6.4 任务的流转办理 (8)7 设施要求 (9)7.1 —般要求 (9)7.2 信息系统 (10)8 经费保障 (11)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总体目标、网格划分、工作机构和运行方式、设施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本标准也适用于指导尚未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行政村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1000—2015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GB/T 33200—2016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部门各方面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多种手段,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证社会治安的稳定。
3.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
注:其中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建设通过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社会化服务、信息化支撑、人财物保障,强化实战功能,并将综治中心的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向网格、家庭延伸,做到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重点工作联动、治安突出问题联治、服务管理联抓、基层平安联创,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利益诉求。
3.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以综合治理业务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整合各类平台资源,通过系统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信息数据进行集成、交换、共享等方式,建设的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
泸州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泸州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19•【字号】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泸州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已由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1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8月19日泸州市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2023年12月21日泸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网格和网格员第三章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第四章促进与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升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区域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网格分为综合网格和专属网格。
本条例所称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依托网格,坚持党建引领,综合运用人力资源、信息技术等措施,开展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安全隐患排查、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民生事项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联动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村级网格化管理制度

村级网格化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农村地区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服务农村居民,村级网格化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这一制度着眼于提升农村社区管理的科学性、精细化和便利性,为农村居民提供更加全面和高效的服务。
一、背景和意义村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实施背景是农村社区管理需求的日益增加。
随着城乡发展的差距逐渐缩小,农村居民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然而,传统的农村社区管理模式已经无法适应这一需求的变化。
因此,为了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需求,村级网格化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村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条件,还在于提升社区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通过将农村社区划分为多个网格,每个网格有专门负责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使得管理工作更加精细化和分工合理化。
这样一来,不仅能够实现对农村社区的全方位覆盖,还能够更加准确地了解和满足农村居民的需求。
二、实施过程和机制村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机制和流程。
首先,需要对农村社区进行合理的划分和规划,将农村社区划分为多个网格,并确保每个网格都有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管理。
其次,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平台,实现对每个网格的信息化管理和指导。
通过这样的机制,可以更好地实现对农村居民的需求和问题的了解,并及时解决。
村级网格化管理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建立农村社区服务中心。
农村社区服务中心是村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为农村居民提供全方位服务的核心机构。
通过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农村居民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教育、文化、养老等多项服务,提升他们的生活品质。
三、优势和挑战村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实施具有多项优势。
首先,它可以提升农村社区管理的科学性和精细化程度,使得管理工作更加准确和高效。
其次,它可以更好地了解农村居民的需求和问题,并及时解决。
最后,它可以促进农村社区的发展,吸引更多的人才和资源进入农村地区。
然而,村级网格化管理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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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1范围1 2规范性引用文件1 3术语和定义1 4总体目标3 5网格划分3 6工作机构与运行方式4 6.1基本要求4 6.2人员组成4 6.3功能定位6 6.4任务的流转办理8 7设施要求9 7.1—般要求9 7.2信息系统10 8经费保障11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的总体目标、网格划分、工作机构和运行方式、设施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本标准也适用于指导尚未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行政村的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000—2015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础数据规范GB/T33200—2016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综治中心建设与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部门各方面协调一致,齐抓共管,运用多种手段,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整治社会治安,打击和预防犯罪,保证社会治安的稳定。
3.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心。
注:其中县、乡、村三级综治中心建设通过加强网格化服务管理、社会化服务、信息化支撑、人财物保障,强化实战功能,并将综治中心的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向网格、家庭延伸,做到矛盾纠纷联调、社会治安联防、重点工作联动、治安突出问题联治、服务管理联抓、基层平安联创,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利益诉求。
3.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息系统以综合治理业务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已有基础设施,整合各类平台资源,通过系统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各种信息数据进行集成、交换、共享等方式,建设的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安全可靠的信息系统。
注:简称综治信息系统。
3.4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建设联网应用雪亮工程以“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为目标,加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推动系统联网和各类视频监控资源整合,推进和保障各地区各部门对视频图像资源的共享应用。
3.5网格在城乡社区、行政村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划之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
4总体目标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在城乡社区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把必要的资源、服务、管理配臵到基层,使基层有职有权有物,更好地为群众提供精准高效的服务管理,及时反映和协调人民群众各方面、各层次利益诉求,不断筑牢平安中国建设基层基础,提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水平。
5网格划分根据本地区实际,城乡社区原则上宜按照常住300〜500户或1000人左右为单位划分网格;行政村可以将一个村民小组(自然村)划分为一个或多个网格;对城乡社区内较大商务楼宇、各类园区、商圈市场、学校、医院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划分为专属网格。
每个网格应有唯一的编码,以实现网格地理信息数字化。
网格编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制并确定。
6工作机构与运行方式6.1基本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社区(村)应设立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与同级综治中心一体运行,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并与同级政务服务平台联网。
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综治中心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并运用综治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和力量联动融合,增强基层社会治理合力。
将网格作为综治中心的基本单元,综治中心的服务管理资源进一步向网格、楼栋和家庭等延伸,增强基层社会治理的精细和精准。
6.2人员组成6.2.1领导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主任可由同级综治中心主任兼任,负责组织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的管理工作,并可以结合实际设一名或若干名副主任。
6.2.2工作人员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与同级综治中心的工作人员应统筹管理和使用。
6.2.3网格管理员社区(村)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为辖区内的每个网格配备网格管理员。
每个网格可以配臵一名或多名网格管理员。
配臵多名网格管理员的网格可配臵网格长。
网格管理员可由社区(村)“两委”成员、包(驻)社区(村)的乡镇(街道)干部、村(居)民小组长、大学生村官、安全员、社会工作者、人民调解员、平安志愿者、楼栋长等人员担任。
可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聘用社会工作者担任并定岗定责、加强规范化管理。
网格管理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经培训后实行持工作证上岗。
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严格做好网格管理员的选聘任用工作,并加强教育培训,相关部门应主动参与做好网格管理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并加强工作指导。
合理确定网格管理员劳动报酬和工作补贴,建立激励机制,并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完善网格管理员待遇正常增长机制,保持队伍稳定。
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根据网格管理员本人的工作业绩和日常表现、辖区单位和居民满意度评价等,对网格管理员进行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其报酬、奖惩、培养、使用挂钩。
对考核不称职或违法违纪的网格管理员依法依规解聘。
6.2.4社会力量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支持相关社会组织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充分发动城乡社区退休的老党员老干部、热心社区事务的居民党员、楼栋长、巷道长、物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或其他志愿者,积极协助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
充分发挥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依法律法规成立的基层群众组织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6.3功能定位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加强相关工作队伍建设与管理。
具体包括以下功能:a)基础信息采集。
全面采集网格内人、地、物、事、组织等基本治安要素的信息,使其达到GB/T31000-2015的要求,录入综治信息系统并及时做好数据更新;b)社情民意收集。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到网格走访巡查等办法,及时从居民当中了解社情民意,排查、梳理、处理各种不安定因素,并按照GB/T31000-2015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情况录入综治信息系统;c)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网格内社会治安、生产安全、交通安全、铁路运营安全、环境安全、消防安全、食品药品安全,以及传销、非法集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邪教活动等隐患开展排查,对网格内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服务管理、扫黄打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反恐安全防范等方面政策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方面对存在问题抓好整改,并按照GB/T31000-2015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情况录入综治信息系统;d)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通过定期排查、街面巡查、入户走访等,全面排查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第一时间予以化解和处臵,积极协调有关调解组织和职能部门开展调处,并按照GB/T31000-2015的要求,及时将相关情况录入综治信息系统;e)参与做好社会心理服务、疏导和危机干预。
及时掌握网格内居民的心理健康状况,对矛盾突出、生活失意、心态失衡、行为失常人群及性格偏执人员加强人文关怀和跟踪帮扶,并协同有关部门依靠专业力量开展心理辅导、心理危机干预等;f)政策法律法规宣传。
向居民宣传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村规民约,宣传普及安全防范知识,组织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基层平安创建,引导群众自觉遵纪守法,倡导文明社会风尚;g)公共服务代办。
可以结合实际,协同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中心以及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等政务服务平台,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计划生育等方面,为网格内的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综合服务;h)深入开展数据分析。
通过对综治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进行关联分析、研判应用,研究把握本地区矛盾纠纷和社会治安状况的规律特点和趋势走向,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参考;i)参与系列平安创建活动。
主动衔接各部门,协助做好网格内平安创建活动;j)落实党委、政府或者上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项。
6.4任务的流转办理对于在网格化服务管理中了解到的群众诉求、发现的问题隐患等,应当依托综治信息系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统一做好源头发现、采集建档、分流交办、检查督促、结果反馈等,形成闭环工作流程,具体包括以下内容:a)网格管理员在工作中发现相关群众诉求、问题隐患,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处理不了的,应当及时上报社区(村)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b)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在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下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网格管理员上报的相关群众诉求、问题隐患,属于本单位或同级相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解决或分流至相关部门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应根据需要加强协调;属于下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交办;需要由上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协调的,应当及时上报;c)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对发现或者接报的相关群众诉求、问题隐患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或者跟踪检查督促同级相关部门、下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向相关居民群众反馈;d)乡镇(街道)以上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对上述全过程建立电子档案,有条件的社区(村)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可建立电子档案;e)做好任务流转办理过程中的其他工作。
7设施要求7.1一般要求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与同级综治中心一体运行,其办公用房、办公设备等应符合GB/T33200-2016中8.1的规定,并增加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的标志、标牌。
标牌名称统一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街道)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
社区(村)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可不挂牌。
7.2信息系统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当配备和运用综治信息系统,综治信息系统应满足第6章的要求并应具备以下功能:a)联通对接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和各相关职能部门信息系统,实现整合共享、关联比对、综合集成;b)有条件的地方为每名网格管理员配备手持信息采集终端或提供相应的手机APP,通过照片、文字、音频、视频等形式实现对有关信息实时采集,并与综治中心、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互联互通;c)联接网格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并与综治视联网系统对接,具备图片、视频实时上报、实时处理、实时流转、实时监督功能,真正发挥“雪亮工程”作用。
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应建立健全相关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信息保密制度,实现对基础设施、信息和应用等资源的立体化、自动化安全监测,对终端用户和应用系统的全方位、智能化安全防护。
信息使用管理实行分级授权准入制度,并实行“一级一权限、一机一帐号、一人一密码”,确保信息数据及服务管理对象个人信息安全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