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港口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规定(20190506184829)
沿海港工概预算编制规定.doc

沿海港工概预算编制规定总说明为适应交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1994年颁布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和《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及1999年颁布的《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进行了修编。
为控制总造价水平,特对《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建设部、财政部2003年以建标[2003]206号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鉴于水工工程定额体系及定额结构与其不相匹配,且由于定额编制及水平测算工作完成较早,因此,本次修编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原则,并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组成》(1994年征求意见稿),同时结合交通水运市场的实际情况,对1999年4月交通部交水发[1999]133号发布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待新的《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规定》颁布实施后,将结合交通水运行业的特点对定额结构和本编制规定适时进行修改和修编。
一、港口建设工程是由多种专业工程构成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在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时,除一般水工工程、港区陆域构筑物工程、港区堆场道路工程、港区土石方工程、装卸机械设备、港作车船、机修及其他生产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工程,本规定已有规定外,疏浚和航道测量工程应执行交通部颁发的《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其他专业工程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则,分别执行有关专业定额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的取费规定,但在计算建设项目总概算的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时,应执行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费率分别按一类、二类工程类别制定,供编制概、预算时使用。
三、本规定对水工建筑工程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实行由统一的人工、材料和船机艘(台)班费价格计算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作为取费基础。
沿海港工概预算编制规定及港口水工建筑定额

沿海港工概预算编制规定总说明为适应交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1994年颁布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和《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及1999年颁布的《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进行了修编.为控制总造价水平,特对《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建设部、财政部2003年以建标[2003]206号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鉴于水工工程定额体系及定额结构与其不相匹配,且由于定额编制及水平测算工作完成较早,因此,本次修编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原则,并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组成》(1994年征求意见稿),同时结合交通水运市场的实际情况,对1999年4月交通部交水发[1999]133号发布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待新的《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规定》颁布实施后,将结合交通水运行业的特点对定额结构和本编制规定适时进行修改和修编。
一、港口建设工程是由多种专业工程构成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在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时,除一般水工工程、港区陆域构筑物工程、港区堆场道路工程、港区土石方工程、装卸机械设备、港作车船、机修及其他生产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工程,本规定已有规定外,疏浚和航道测量工程应执行交通部颁发的《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其他专业工程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则,分别执行有关专业定额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的取费规定,但在计算建设项目总概算的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时,应执行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费率分别按一类、二类工程类别制定,供编制概、预算时使用。
三、本规定对水工建筑工程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实行由统一的人工、材料和船机艘(台)班费价格计算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作为取费基础.四、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沿海港口(指沿海、长江南京长江大桥以下、珠江黄埔以下河段及各入海口门、其他主要入海河流感潮河段等水域内的港口)及长江干线港口(千吨级及其以上泊位)的建设工程,对于非港口建设的其他水工工程,也可参照使用。
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2009年11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提高可行性研究工作质量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港口健康、持续发展,在认真总结1988年颁布的《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港口发展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沿海、内河港口码头新建、改扩建工程及其配套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是港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备案的主要技术依据,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三、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项目类型、规模及建设条件等,分别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相应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小型项目或技术上较成熟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主要技术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
四、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的主要技术依据。
五、预可行性研究应对港口建设项目是否可行进行初步判断,依据港口布局规划、总体规划,分析腹地经济发展趋势和港口运输需求,预测港口吞吐量发展水平,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规模.在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基础上,研究项目建设的可能性、工程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提出项目可行性的初步评价结论,为建设项目立项提供依据。
六、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通过调查现状、预测运输需求等工作,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确定码头建设规模、建设时机;(二)了解工程自然条件、外部条件,分析工程与有关规划、政策的符合性,综合评价工程建设的可能性;(三)论证确定工程的建设地点;(四)初步确定工程总平面布置方案、装卸工艺及主要设备;(五)初步确定水工建筑物结构、布置及配套工程;(六)初步提出工程建设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七)估算工程投资,按规定进行经济和社会影响评价;(八)提出研究结论、存在问题及建议。
沿海港口码头概预算编制规定及定额说明

沿海港工概预算编制规定总说明为适应交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1994年颁布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和《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及1999年颁布的《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进行了修编。
为控制总造价水平,特对《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建设部、财政部2003年以建标[2003]206号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鉴于水工工程定额体系及定额结构与其不相匹配,且由于定额编制及水平测算工作完成较早,因此,本次修编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原则,并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组成》(1994年征求意见稿),同时结合交通水运市场的实际情况,对1999年4月交通部交水发[1999]133号发布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待新的《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规定》颁布实施后,将结合交通水运行业的特点对定额结构和本编制规定适时进行修改和修编。
一、港口建设工程是由多种专业工程构成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在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时,除一般水工工程、港区陆域构筑物工程、港区堆场道路工程、港区土石方工程、装卸机械设备、港作车船、机修及其他生产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工程,本规定已有规定外,疏浚和航道测量工程应执行交通部颁发的《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其他专业工程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则,分别执行有关专业定额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的取费规定,但在计算建设项目总概算的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时,应执行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费率分别按一类、二类工程类别制定,供编制概、预算时使用。
三、本规定对水工建筑工程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实行由统一的人工、材料和船机艘(台)班费价格计算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作为取费基础。
海港口工程预算编制规定及定额概述

沿海港工概预算编制规定总说明为适应交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1994年颁布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和《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及1999年颁布的《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进行了修编。
为控制总造价水平,特对《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建设部、财政部2003年以建标[2003]206号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鉴于水工工程定额体系及定额结构与其不相匹配,且由于定额编制及水平测算工作完成较早,因此,本次修编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原则,并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组成》(1994年征求意见稿),同时结合交通水运市场的实际情况,对1999年4月交通部交水发[1999]133号发布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待新的《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规定》颁布实施后,将结合交通水运行业的特点对定额结构和本编制规定适时进行修改和修编。
一、港口建设工程是由多种专业工程构成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在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时,除一般水工工程、港区陆域构筑物工程、港区堆场道路工程、港区土石方工程、装卸机械设备、港作车船、机修及其他生产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工程,本规定已有规定外,疏浚和航道测量工程应执行交通部颁发的《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其他专业工程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则,分别执行有关专业定额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的取费规定,但在计算建设项目总概算的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时,应执行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费率分别按一类、二类工程类别制定,供编制概、预算时使用。
三、本规定对水工建筑工程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实行由统一的人工、材料和船机艘(台)班费价格计算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作为取费基础。
港口建设工程预算编制规定

沿海港工概预算编制规定总说明为适应交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1994年颁布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和《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与1999年颁布的《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与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进行了修编。
为控制总造价水平,特对《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建设部、财政部2003年以建标[2003]206号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鉴于水工工程定额体系与定额结构与其不相匹配,且由于定额编制与水平测算工作完成较早,因此,本次修编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原则,并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组成》(1994年征求意见稿),同时结合交通水运市场的实际情况,对1999年4月交通部交水发[1999]133号发布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待新的《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与其他费用规定》颁布实施后,将结合交通水运行业的特点对定额结构和本编制规定适时进行修改和修编。
一、港口建设工程是由多种专业工程构成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在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时,除一般水工工程、港区陆域构筑物工程、港区堆场道路工程、港区土石方工程、装卸机械设备、港作车船、机修与其他生产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工程,本规定已有规定外,疏浚和航道测量工程应执行交通部颁发的《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与配套定额;其他专业工程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则,分别执行有关专业定额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的取费规定,但在计算建设项目总概算的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时,应执行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费率分别按一类、二类工程类别制定,供编制概、预算时使用。
三、本规定对水工建筑工程与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实行由统一的人工、材料和船机艘(台)班费价格计算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作为取费基础。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规定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规定
一、总则
(一)本规定旨在明确沿海港口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
范围、要求和程序,防止投资决策失误,保证投资资金的有效利用,确保
沿海港口建设工程的可行性研究与投资估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本规定适用于沿海港口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工作,其他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编制可参照本规定适当参施。
(三)本规定所称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是指以深水港口、装卸设备、港口配套设施和综合能力提升等形式建设的港口工程。
二、编制范围
(一)总体安排
对沿海港口建设工程建设的可行性、必要性、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
关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进行编制。
(二)资金投入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沿海港口建设工程的建设投资总额,
编制其中各个工程的投资估算清单,分析在各个工程中的内容及费用构成,确定该港口建设工程的投资总费用。
沿海港工概预算编制规定--rohxman
沿海港工概预算编制规定总说明为适应交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1994年颁布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和《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及1999年颁布的《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进行了修编。
为控制总造价水平,特对《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建设部、财政部2003年以建标[2003]206号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鉴于水工工程定额体系及定额结构与其不相匹配,且由于定额编制及水平测算工作完成较早,因此,本次修编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原则,并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组成》(1994年征求意见稿),同时结合交通水运市场的实际情况,对1999年4月交通部交水发[1999]133号发布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待新的《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规定》颁布实施后,将结合交通水运行业的特点对定额结构和本编制规定适时进行修改和修编。
一、港口建设工程是由多种专业工程构成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在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时,除一般水工工程、港区陆域构筑物工程、港区堆场道路工程、港区土石方工程、装卸机械设备、港作车船、机修及其他生产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工程,本规定已有规定外,疏浚和航道测量工程应执行交通部颁发的《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其他专业工程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则,分别执行有关专业定额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的取费规定,但在计算建设项目总概算的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时,应执行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费率分别按一类、二类工程类别制定,供编制概、预算时使用。
三、本规定对水工建筑工程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实行由统一的人工、材料和船机艘(台)班费价格计算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作为取费基础。
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
港口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20XX年11月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报告编制工作,提高可行性研究工作质量和科学决策水平,保障港口健康、持续发展,在认真总结1988年颁布的《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执行情况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港口发展与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我国沿海、内河港口码头新建、改扩建工程及其配套工程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是港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阶段,是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备案的主要技术依据,分为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两个阶段。
三、政府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应进行可行性研究,按照项目类型、规模及建设条件等,分别开展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相应编制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小型项目或技术上较成熟的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直接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项目建议书的主要技术依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技术依据。
四、企业投资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开展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的主要技术依据。
五、预可行性研究应对港口建设项目是否可行进行初步判断,依据港口布局规划、总体规划,分析腹地经济发展趋势和港口运输需求,预测港口吞吐量发展水平,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规模。
在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调查研究和必要的勘察、科学实验基础上,研究项目建设的可能性、工程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提出项目可行性的初步评价结论,为建设项目立项提供依据。
六、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内容和深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通过调查现状、预测运输需求等工作,论证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确定码头建设规模、建设时机;(二)了解工程自然条件、外部条件,分析工程与有关规划、政策的符合性,综合评价工程建设的可能性;(三)论证确定工程的建设地点;(四)初步确定工程总平面布置方案、装卸工艺及主要设备;(五)初步确定水工建筑物结构、布置及配套工程;(六)初步提出工程建设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七)估算工程投资,按规定进行经济和社会影响评价;(八)提出研究结论、存在问题及建议。
海港工程概预算编制条例
沿海港工概预算编制规定总说明为适应交通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按照交通部《水运工程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对1994年颁布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和《沿海港口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定额》及1999年颁布的《水运工程混凝土和砂浆材料用量定额》、《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班费用定额》进行了修编。
为控制总造价水平,特对《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建设部、财政部2003年以建标[2003]206号发布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鉴于水工工程定额体系及定额结构与其不相匹配,且由于定额编制及水平测算工作完成较早,因此,本次修编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原则,并参照建设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组成》(1994年征求意见稿),同时结合交通水运市场的实际情况,对1999年4月交通部交水发[1999]133号发布的《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进行修编。
待新的《建设项目总投资组成及其他费用规定》颁布实施后,将结合交通水运行业的特点对定额结构和本编制规定适时进行修改和修编。
一、港口建设工程是由多种专业工程构成的综合性建设工程,在编制单项或单位工程概预算时,除一般水工工程、港区陆域构筑物工程、港区堆场道路工程、港区土石方工程、装卸机械设备、港作车船、机修及其他生产设备的购置和安装工程,本规定已有规定外,疏浚和航道测量工程应执行交通部颁发的《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及配套定额;其他专业工程及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应根据干什么工程执行什么定额和取费标准的原则,分别执行有关专业定额和工程所在地的地区统一的直接费定额和相应的取费规定,但在计算建设项目总概算的其他费用、预留费用、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时,应执行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的费率分别按一类、二类工程类别制定,供编制概、预算时使用。
三、本规定对水工建筑工程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实行由统一的人工、材料和船机艘(台)班费价格计算的基价定额直接费作为取费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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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海港口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编制规定
时间: 2007/01/10 来源:交通部作者:我来说两句
总则
一、投资估算(以下简称估算)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
进行建设
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必须根据项目的构成编制建设项目总估算以及单项工程估算。
二、经审批后的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是编制项目建议书投资的依据。
在批准项目建议
书后,并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报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经审批后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是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三、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根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实事
求是地分析影响投资的各种因素,合理选用指标、价格等编制依据,做到使估算完整地反映建设项目的内容、正确地确定工程投资,努力提高估算的准确性。
第一章估算的编制内容
一、港口工程建设项目的总估算,应包括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起至竣工验收止的全部建设费用。
总估算按其投资构成划分如下:
第一部分工程费用
第二部分其它费用
第三部分预留费用
第四部分建设期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及铺底流动资金。
二、对于使用外资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有关规定计算外币及与之有关的其他费用,并按
内币和外币分列的形式编制估算。
三、估算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预可行性研究估算:(一)编制说明;(二)编制依据;(三)总估算表。
工程可行性研究估算:(一)编制说明;(二)编制依据;(三)总估算表;(四)主
体工程单项估算表;(五)主要设备及钢材、木材、水泥和大宗砂石材料用量表。
第二章估算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本规定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
标》。
四、有关定额及计费标准。
五、设备出厂价格及工程所在地区的现行材料
价格。
第三章估算的工程费用
(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购置费、
一、工程费用是构成建设项目的工程实体所必
须的投资
安装工程费)和临时工程费。
二、港口建设的工程费用项目划分一般为:
(一)港池及航道疏浚工程
(二)陆域形成及软基加固工程
(三)水工建筑工程
(四)装卸机械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
(五)港作车船
(六)堆场道路工程
(七)铁路、公路工程
(八)生产、辅助生产和生活福利等建筑工程
(九)供电照明工程
(十)给排水、消防及污水处理工程
(十一)自动控制工程
(十二)通信导航工程
(十三)采暖、通风、空调工程
(十四)机修、供油设施
(十五)环保工程
(十六)临时工程
上述项目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
三、根据工程可行性研究的主体工程部分应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要求,水工建筑工程、
装卸机械设备购置及安装工程的估算应按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规定进行编制,其中的建筑工程费和安装工程费加乘 1.05 的扩大系数。
四、凡《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投资估算指标》中缺项部分,可套用有关专业部或地方编制
的《估算指标》及《定额》。
第四章估算的其他费用
一、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一)费用内容:
1.土地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地上、地下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等缴纳的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登记费及征地管理费等。
2.征用耕地安置补偿费
指被征用耕地需要安置农业人口的补偿费。
3.征地动迁费
指被征用或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建、构筑物、城市公
用设施等的拆除、迁建补偿费,
搬迁运输费,企业单位因搬迁造成的减产、停产损失补偿费,拆迁管理费等。
4.复耕费
指临时占用的耕地、渔塘等,待工程竣工后将其复还所发生的费用。
(二)计算方法: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应根据设计提出的用地(包括水面)数量和其附着物的情况以及
实际发生的费用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制定的标准计算。
二、生产准备费:
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建设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定额编制管理费,生产职工
培训费,办公和生活家具购置费,扫海费及供电贴费。
计算方法:按照《沿海港口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和有关文件分别计算。
三、联合试运转费:
包括装卸机械设备的单机重载试车、整个生产运行系统空载或重载联合试运转所需的全
部费用(扣除试车期间的收入)
计算方法:以装卸机械设备购置费为基础,单一的杂货、集装箱码头按0.3%,油码头、散货码头、综合性码头等按0.7%计算。
四、工器具及生产家具购置费:
指为保证建设项目初期正常生产所必须购置的第一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仪器、
生产工具和生产家具的购置费用。
计算方法:按装卸机械设备购置费的 1.6%~ 4%计算。
五、研究试验费:
包括可行性研究及设计阶段的试桩、模型试验等研究试验所需要的费用。
计算方法:如已确定了试验项目,按项目进行估算;如尚未确定研究试验的内容,可按
工程费用总和的0.2%~1%计算。
六、前期工作费及勘察设计费:
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勘察设计费。
计算方法:按国家计委、建设部及交通部的有关规定计算。
如计算条件不具备时亦可根
据工程费用总和,按下表所列费率估算:
工程费用总和(万元)1000 以内 3000 以内 5000 以内 10000 以内 3000 以内
50000
以内 50000 以外
费率( %) 7.50 5.63 4.50 3.75 2.08 1.75 1.50
七、进口设备和材料的其他费
包括国内接运保管费、从属费用和技术合作费,按有关规定分别以内币和外币计列。
(一)国内接运保管费
指进口设备和材料从到达港口运到施工现场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的运杂费及保管费等
费用,如合同规定的进口设备和材料的到岸价为舱底价时,还应包括卸船费。
计算方法:按进口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和材料原价外币金额和现行外汇牌价折算成人
民币后:进口设备按0.5%~ 2%计算;进口材料按 2%~ 5%计算。
超限设备运输的特殊措施费,按
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从属费用
指进口设备和材料的外贸手续费、中国银行手续费、外国银行手续费、海关关税、增
值税、海关监管手续费、商品检验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承诺费等。
计算方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或贷款协定计算。
(三)技术合作费
1.为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派出人员进行设计联络、设备材料监检、培训
等的差旅费、置装费和生活费用等。
2.国外工程技术人员来华差旅费、生活费和接待费用等。
3.国外设计及技术资料、软件、专利和技术转让费,延期或分期付款利息等。
4.利用外资贷款建设项目的外方监理
费。
上述费用按照合同和国家有关
规定计算。
八、其他
指根据建设任务的需要,必须在建设项目列支的其他费用。
例如施工机构迁移费、施工
专用设备购置费、电增容费、水资源费、工程保险费等。
第五章估算的预留费用
一、基本预留费:
指在可行性研究时,难以预料的工程和费用。
计算方法:预可行性研究阶段按工程费用与其他费用之和的10%计算。
工程可行性研
究
阶段按工程费用与其他费用之和的7%计算。
二、价格上涨费:
指工程从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起至竣工投产时止的期限(简称" 建设期限 " )内,
由于
价格、利率、汇率等的变化,而引起工程投资变化,需要在估算中予列的费用。
计算方法:
计算基数为工程费用与其他费用之和(不含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计算公式: E= Fn 〔 (1+P)n-1 〕
式中: E-- 价格上涨费, N-- 合理的建设期限,n-- 施工年度, Fn-- 第 n 年的年度投资,
P-- 年投资价格指数(暂按7%计算)。
第六章建设期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及铺底流动资金
一、建设期贷款利息
根据投资来源(或拟定的投资来源),建设期贷款利息根据需要付息的分年度投资,按
现行利率计算。
计算公式为:建设期贷款利息=∑(年初付息贷款累计+本年度付息贷款÷ 2)×
年利率
年利率 -- 国内贷款利息按人民币计列;国外贷款利息按外币计列。
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指根据一九九一年四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82 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方
向
调节税暂行条例》和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二日国家计委、国家税务局"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 所列应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三、铺底流动资金
指建设项目建成初期,为保证生产和经营正常进行,按规定应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流动资金。
计算方法:按项目建成后流动资金计划需要量的 30%计列。
铺底流动资金只适用于新建项目,有老企业作依托进行改建或扩建的项目所需铺底流动资金由老
企业自筹解决,原则上不得计列此项费用。
第七章估算审查
按照《港口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