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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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林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兴安岭地、林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大兴安岭地、林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地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2013〕13号)和《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行〔2014〕1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直机关、地直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本办法所称地直机关,是指地委各部委,行署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大地工委,政协地工委,地区法院,地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地委和地区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外地办理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

出差须按规定报经单位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五条差旅费根据类档和定额标准编入部门预算,由部门或单位实行总额控制,超支不补。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第六条出差人员按规定等级乘坐城市间交通工具。

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地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城市间交通工具。

第八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九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第十条出差人员按规定住单间或标准间,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属于党政机关出差定点范围内的宾馆住宿,。

第十一条到省会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出差的,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住宿费限额标准(附后);到其他地区出差的,每人每天地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不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不超过300元。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第十二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出发、返回当天均按一整天计算,下同),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署办规〔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的通知署办规〔202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5月27日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冰雪经济发展规划(2022—2030年)》《大兴安岭地区促进冰雪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推动我区冰雪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兴安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构筑新优势、培育新动能,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及《黑龙江省支持冰雪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在大兴安岭地区依法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的从事冰雪经济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相关机构。

二、支持内容(一)支持市场主体壮大1.支持世界500强企业、“中国旅游集团20强”企业以及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上市企业来我区投资发展冰雪产业,对在我区新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年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向省申请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5000万元的,由行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的,由注册地政府给予不超过营业收入1%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责任单位:地区文旅局,各县(市、区)政府〕2.新设立的开发冰雪文化、冰雪体育、冰雪旅游、冰雪度假、冰雪装备等冰雪产业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向省申请年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2•【字号】署办规〔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署办规〔2022〕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相关单位:现将《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0月12日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统筹推进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和高考综合改革,全面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0〕33号),结合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遵循教育规律,深化育人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改革,坚决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切实提高育人水平,为学生适应社会生活、接受高等教育和未来职业发展打好基础,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目标全区普通高中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全面培养体系进一步完善,立德树人落实机制进一步健全。

普通高中新课程新教材全面实施,选课走班教学管理机制基本完善,教育教学改革深入推进,科学的教育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基本建立,师资和办学条件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的格局逐步形成。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提振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提振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提振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署办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振兴东北正文大兴安岭地区关于提振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署办规〔2021〕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培育壮大规模以上工业经济,促进我区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一)为推动企业发展壮大,提升企业规模,设置新增规上企业奖励。

对首次纳入规上统计的工业企业且连续三年保持在规上统计范围内的,奖励30万元,分三期支付。

从首次入规次年起,当年奖励企业5万元,第二年奖励10万元,第三年奖励15万元。

二、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二)给予重点工业企业流贷贴息扶持。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当年实缴税金不低于200万元,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1000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当年实付利息不少于20万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3%利率给予贴息(不足3%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上限不超过30万元。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8000万元以上且同比下降,当年企业亏损,当年实缴税金200万元以上,当年企业采购原材料(含原料、初加工产品、半成品、零配件等)、燃料金额不少于主营业务收入的25%,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1000万元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当年实际付息不少于50万元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按照3%利率给予贴息(不足3%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上限不超过30万元。

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长,当年实缴税金不低于50万元,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500万元以上且贷款到位期限不低于3个月,当年实际付息不少于20万元的临规企业,按照3%利率给予贴息(不足3%的按照实际利率给予贴息),上限不超过30万元。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署办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署办规〔2022〕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5月27日大兴安岭地区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黑龙江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黑龙江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专项规划(2022-2030年)》及《黑龙江省支持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聚集全区创意设计产业资源,培育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适用范围本措施适用于在大兴安岭地区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并且符合国家、省和我区相关规定的创意设计企业。

企业要充分挖掘我区黑龙江源头文化、鲜卑文化、冰雪文化、红色文化、最北文化等区域特色文化,并结合高寒禁区、绿色食品、低碳环保、寒地测试、蓝莓及北药的独特资源优势,推进我区特色文化与现代文化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大兴安岭人文品格的工业设计、时尚设计、平面设计、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广告设计及建筑设计等创意设计。

二、主要内容(一)壮大市场主体1.支持青年创意设计人才创新创业。

支持区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完善仪器设备设施使用和共享机制,面向区内青年创意设计人才免费开放资源。

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创意设计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

向金融机构申请固定资产贷款100万元以上的,可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申请省专项给予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全额贴息,固定资产贷款低于100万元的,按照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向企业注册地政府申请全额贴息。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大兴安岭地区地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大兴安岭地区地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大兴安岭地区地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公布日期】2016.12.26
•【字号】大署〔2016〕77号
•【施行日期】2016.12.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大兴安岭地区地本级公共服
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
大署〔2016〕77号地林直有关单位: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6〕7号)要求,经行署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审议,现将地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公共服务项目办事指南予以正式公布。

地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可在大兴安岭地区行署政府网
()、大兴安岭地区机构编制网(/jgbz)查询并下载。

附件: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公布大兴安岭地区地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2016年12月26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1•【字号】黑政办发[2007]24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7〕24号)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政务信息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黑政办发〔1996〕38号)进行了修订。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5月11日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政务信息工作在政府工作中的决策参考作用,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决策。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运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履行职能、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坚持“三服务”的原则,在为本级政府做好服务的同时,积极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工作高效运转。

第二章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第六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和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市、区)政府及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并确定分管领导。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0.10•【字号】署办规〔2022〕16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的通知署办规〔2022〕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地直、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已经2022年行署第1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2022年10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范围第三章门诊共济保障第四章个人账户第五章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大兴安岭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4号)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坚持人人尽责、人人享有,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逐步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实现制度更加公平可持续。

第三条基本原则。

坚持保障基本,实行统筹共济;坚持平稳过渡,保持政策连续性;坚持协同联动,门诊保障机制与改进个人账户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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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
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大署办[2011]71号
【发布部门】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1.09.02
【实施日期】2011.10.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
通知
(大署办〔2011〕71号)
地直各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日大兴安岭地区地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和《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由各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

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三)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财政部门是负责全区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五)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国有资产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人、经办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人离任前必须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递交任期内国有资产管理责任清单。

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离任。

单位内部各部门负责人离任时,必须做好国有资产使用责任交接手续,此项工作由单位资产管理小组监督执行。

第三章资产配置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保障正常履行职能,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机构设立或者变更。

(二)新增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三)增加工作职能和任务。

(四)现有资产按规定进行处置后需更新配备。

(五)其他应当配备资产的情况。

第十五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十六条各单位配置资产,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拟配置资产的品目、数量、相关技术要求,测算所需资金额度,明确资金来源,提出资产配置申请,经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二)资产管理部门依据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单位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单位上年度固定资产决算以及单位年度产权登记资料等,对单位资产存量情况进行核实,据实提出配
置批复意见。

(三)各单位依据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意见,向财政部门业务科室申请采购资金。

同时可以将资产配置项目列入单位年度部门预算。

对没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意见的资产购置计划不准纳入部门预算,也不得列入单位正常经费支出。

(四)各单位购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资产采购不需政府采购的,单位内部组织采购,合同订立、验收、付款及账务处理等。

第十七条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等需要购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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