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法硕备考刑法学经典案例解析(10)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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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SARs”过程中失职的,应该怎么处理?2003年4月28日,在“SARS”期间,某市居民乔某出现发烧症状,先后两次到该市中医院检查。市中医院违反对发热、可疑症状患者的治疗规定,擅自将患者安排在内科治疗,并未采取任何隔离措施。5月12日,乔某被确诊为“SARS”病例。此外,由于该医院未将乔某收治及转院情况上报,致使其连续多日超范围活动,致“SARS”蔓延。该医院院长、“防非”领导小组组长赵某及副院长李某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依法逮捕。法律评析:根据《刑法》第409条的规定,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是指从事

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律和其职务要求的防治传染病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务中敷衍塞责、草率应付,极端不负责任,没有切实履行起应当并能够履行的义务。其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如,发现重大疫情应当报告而不报告或不立即报告;发现有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可能,应当采取措施而不采取措施;对传染病病人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应当对传染病的预防、治疗、监测、控制和疫情的管理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而不作监督、检查或者虽作监督、检查却不认真负责;发现有关单位与个人不符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应当责令其改进而不责令改进或者责令改进但不作检查或不作认真的检查,等等。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是指致使传染病通过一定的途径播散给其他健康的人,致使一个地区某种传染病发病率显著超

过该病历年的一般发病率水平。根据有关规定,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第一,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第二,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第三,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第四,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第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

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构成本罪。(3)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第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第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第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第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4)本罪是过失犯罪,如果是故意而为,不构成本罪。本案中,在预防、控制

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医院院长、“防非”领导小组组长赵某及副院长李某发现了“SARS”病人却疏于职守,导致病情蔓延,造成了严重后果,应构成本罪。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3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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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单位职工,从中牟利的,如何认定?某市国有建筑材料公司经理郝某,与该公司两位副经理商量后,未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就擅自作出决定,先后三次从该公司财务处取出现金16000元、25000元、28000元,以补发职工工资和奖金的名义,采用发红包的形式分给本公司职工。此后,在该公司与市机电化轻公司合并前夕,三人又擅自决定从本公司财务上取出现金91039.63元,分给本公司职工。其中郝某和两位副经理各分得19000元。法律评析:对本案,有意见认为对被告人郝某,应就其所分得的赃款19000元,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另有意见认为应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根据《刑法》第396条的规定,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

大的行为。(1)所谓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受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包括依法经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国有资产。(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指违反了国家对此类单位的国有资产分配管理规定。国家对单位的财务分配,有一整套宏观管理制度。凡国家资金,不得用做企业职工集体福利基金或用做职工奖励奖金。以单位名义,是指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并由直接责任人员经手实施,公开或半公开地以单位分红、单位发奖金、单位下发的节日慰问费等名义所进行的活动。集体私分给个人,是指行为人以单位的名义,将国有资产

按人头分配给本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集体私分国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根据有关规定,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3)本罪是单位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但根据法律规定,只处罚私分国有资产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是与贪污罪的重要区别。(4)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国有资产而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将其集体私分给个人。如疏忽大意地误将国有资产当做企业资金加以集体私分者,不能成立本罪,情节严重者,可按有关渎职犯罪处理。本案中被告人郝某伙同公司其他领导集体研究后将公司的国有资产分给公司全体职工,而不是在领导内部共同瓜分,符合本罪构成。根据刑法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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