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权侵权答辩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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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答辩状名誉权侵权答辩是什么样的,下面的名誉权侵权答辩模式,可以作为参考名誉权侵权答辩[1]被申请人(被告):xx县世纪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玲和被申请人的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原告):唐xx,男,xxxx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慈利县徐家坊乡邓婕村10组被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原告)诉被申请人名誉纠纷一案提交如下答辩状:1年:被申请人违反矿石管理规定,故意隐瞒被申请人的矿石,并有盗窃矿石的意图。
被申请人与福建华兴公司签订《珠山钼矿项目合同》,将第一、三矿区承包给福建华兴公司开采。
华兴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王文也将第三矿区的第一个平硐承包给被告施工。
被申请人对矿石管理非常严格。
双方合同规定,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矿石损失,被申请人应支付实际损失的10倍作为违约金,被申请人发给华兴公司的《矿石管理处罚条例》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当班开采的矿石必须入库。
不入库的,没收一次,并按发现矿石价值的10倍处罚。
华兴公司在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责任合同协议书》第九条中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20xx年4月13日,3号矿区1号矿洞因故关闭,被申请人搬迁至1号矿区2号矿洞进行开采。
但是,被告在三矿区一号矿洞生产过程中,故意违反一号矿洞值班必须存放矿石的管理规定,将连续收集的数吨矿石藏在矿洞内进行偷矿。
199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的安全部门在三矿区一号矿洞的风洞中发现偷矿痕迹,怀疑有人进入该矿洞偷矿。
他们问被调查者,唐说矿洞里没有矿石。
被调查人询问了华兴公司的王文。
王文还说,被告回答说,矿洞里没有矿石。
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的安全人员与华兴公司的王文及被申请人一起到三矿区一号煤矿洞穴进行了检查。
当他们进入矿洞,看到矿洞的返回巷里藏着30袋矿石时,被告承认他藏了44袋矿石,占3吨以上,还有14袋,占700公斤,价值2450元。
2:被申请人针对上述事实出具的《关于处理唐志华故意盗窃华兴公司三矿区一号平硐矿井的意见》未侵犯被申请人的名誉权。
名誉侵权答辩状

名誉侵权答辩状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就_____(原告姓名)诉我名誉侵权一案,现答辩如下: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我从未实施过任何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而在本案中,原告所主张的名誉侵权,毫无事实依据。
我与原告之间的纠纷,源于_____(阐述事情的起因)。
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我的所有言论和行为都是基于客观事实,且没有任何恶意诋毁、侮辱原告名誉的主观意图。
我所发表的言论,均是在特定的情境下,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对事实进行客观陈述。
例如,_____(举例说明自己的言论是基于事实且合理合法的),这些言论都是有事实支撑的,并非凭空捏造。
原告声称我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
然而,事实上,这完全是原告自身的误解或者过度敏感。
在当今社会,信息传播迅速,人们对于各种事件和言论都有自己的判断能力。
不能仅仅因为原告个人认为自己的名誉受到了损害,就认定是我的行为所致。
进一步来说,原告所提出的名誉受损的证据,也是存在诸多疑点和不合理之处的。
比如,_____(指出原告证据中的问题和不合理之处),这些都无法有力地证明其名誉确实因为我的行为而受到了实质性的损害。
此外,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名誉侵权的构成需要满足一定的要件。
包括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后果以及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而在本案中,我的行为并不满足这些要件。
主观上,我没有故意损害原告名誉的想法,我的出发点始终是基于解决问题或者陈述事实。
行为的合法性方面,我的言论和行为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于损害后果,如前所述,原告所主张的名誉受损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也不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和判断标准。
至于因果关系,由于我的行为合法且无主观过错,与原告所谓的名誉受损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
综上所述,我认为原告对我的名誉侵权指控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名誉权答辩状.doc

名誉权争辩状名誉权争辩状名誉权瓜葛争辩状【1】争辩人 (被告 ):遵义县世纪金属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大建,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领,争辩人法律顾问。
被争辩人 (原告 ):唐治华,男, 1960 年月 2 日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慈利县许家坊乡邓界村10 组。
争辩人因被争辩人(原告 )诉争辩人名誉权瓜葛一案,提出争辩以下:一、被争辩人违反矿石管理规定,故意隐蔽争辩人矿石,有盗矿妄图。
争辩人与福建华星公司签订《珍珠山钼矿工程承包合同书》,将一、三采区承包给福建华星公司开采,华星公项目司负责人王文又将三采区一号硐承包给被争辩人施工。
争辩人对矿石管理很严格,双方的承包合同就规定,若是因管理不当以致矿石扔掉,应向争辩人支付本质损失 10 倍的违约金,而且争辩人发送给华星公司的《矿石管理处罚规定》第二条还明确规定,当班所采矿石必定当班入库,若不入库,发现一次,充公矿石,并按所查矿石价值的 10 倍处罚。
华星公司在与被争辩人签订的《责任承包协议》第九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
20xx 年 4 月 13 日,三采区一号矿硐因故停工,被争辩人迁居到一采区二号矿硐开采,可是被争辩人在三采区一号矿硐生产中,却故意违反矿石必定当班入库的管理规定,将在三采区一号硐陆续采收的几吨矿石隐蔽在矿硐中,妄图盗矿。
4 月 29 日,争辩人保卫部人员发现三采区一号矿硐的风洞有盗矿印迹,思疑有人进矿硐偷矿石,遂向被争辩人咨询,唐说矿硐内无矿石,争辩人向华星公司王文咨询,王文也说被争辩人已回话矿硐内无矿石。
4 月 30 日,争辩人保卫人员与华星公司王文以及被争辩人一起到三采区一号矿硐查察状况,当进入矿硐看到矿硐回车道处隐藏有 30 袋矿石时,被争辩人才认可他隐蔽的矿石一共44 袋,计3 吨多,已扔掉了 14 袋,计 700 斤,价值 2450 元。
二、争辩人针对上述事实,作出的《关于华星公司三矿区一号硐硐主唐植华故意偷矿一事的办理建议》,并未损害被争辩人的名誉权。
名誉权纠纷答辩状范本

名誉权纠纷答辩状范本尊敬的XXX法官:我系被告XXX,接到法院发出的关于原告XXX对本人进行名誉侵权的起诉状,我对此提出如下答辩,敬请法庭审慎考虑,依法判决。
一、关于名誉权的确立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个人享有名誉权。
而名誉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不受他人侮辱、诽谤以及其他任何损害的权利。
作为公民,我的名誉权应得到充分保护与维护。
二、对原告指控的不实之处1. 原告所指称我存在名誉侵权的事实及证据不足。
在原告提交的起诉状中,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我存在对其名誉的侵害行为。
在该诉讼文件中,未提供任何文字、图片或其他相关材料来证明我对原告进行了名誉侵权的行为。
本人对原告的指控予以否认。
2. 原告指控的不当言论应属于合理表达范畴。
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合理且客观的评论是言论自由的一部分。
我在该事件中所做的行为仅是针对原告公开发表的一份独家报道进行了一些合理的评论和分析,这是我行使言论自由的合理范围,不存在对原告名誉权的损害。
三、言论自由与公共利益的平衡1. 在该案件中,我所表达的言论在公共利益上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所发表的言论是出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和担忧,希望引起更多的关注和反思。
我的言论属于新闻报道和舆论评论的范畴,具有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作用。
2. 法律制度并不禁止对公众人物进行公开批评。
在公共舆论领域,公众人物由于其在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其言行也可能会对公共利益产生深远影响。
因此,对公众人物的批评与评论是社会监督的一部分,我所发表的观点和评论应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
四、原告的不合理追求与维权过度1. 原告本身就是公众人物,其言行应受到公众舆论的关注和评论。
作为社会知名人士,原告的言行不仅仅对其本人产生影响,还对公众产生重要影响。
基于公众权益的考虑,公众对其言行进行合理的质疑和评论是合理和必要的。
2. 原告通过起诉寻求名誉权保护的行为已超越合理范围。
根据法律规定,名誉权保护应符合真伪、实质和合理性的原则。
名誉权纠纷答辩状范本

名誉权纠纷答辩状范本在法律领域中,名誉权是一种重要的权利,它保护个人在社会中的声誉和尊严。
当他人侵犯了个人的名誉权时,被侵权者有权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而在这种情况下,被告方需要进行答辩,并通过辩护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下面是一个名誉权纠纷答辩状范本,供参考:答辩状原告(原告名称):×××被告(被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院审讯员:我是被告方×××的法定代表人,特委托×××作为本案的委托代理人,接受法院的传唤和审讯。
在此,我就原告×××提起的名誉权纠纷一案做如下答辩:一、关于涉及名誉权的事实原告方所称的涉及名誉权的事实,均属于误解与不实。
我方在言论和行为上,均不存在侵犯原告名誉权的情形,对原告的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我方对此一概不认可。
二、关于名誉权的保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名誉权是公民的重要权利之一,但是名誉权并非绝对的权利,也要考虑言论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
我方的行为并未造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因此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关于案件处理的建议鉴于我方并未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我方请求法院能够依法审理该案,并维护公正与合法。
同时,我方也愿意接受法院的调解,尽最大努力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特此答辩状被告:×××委托代理人:×××日期:年月日以上便是本篇名誉权纠纷答辩状范本的全部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有需要,还请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具体指导。
关于损害名誉权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损害名誉权纠纷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XXX的辩护律师。
在接到起诉书后,我已仔细研究并与当事人进行了深入交流,对此案进行了全面调查与分析。
现我代表被告XXX,对原告提起的关于损害名誉权的纠纷提出如下答辩:一、关于诽谤的指控原告称被告在某公开场合发表的言论中含有诽谤性质的内容,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
然而,我认为原告所述言论存在多项事实错误,无法构成诽谤。
首先,被告所发表的言论属于个人观点表达,其言论仅代表其个人观点,并没有直接指向原告。
被告只是对某一事件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并非构成针对原告的攻击。
其次,被告发表的言论是基于坚实的证据和真实的情况。
被告所言并非凭空捏造,而是有充分证据予以支撑的观点。
在言论自由的范围内,被告有权利表达自己对事实的理解和判断,这并不构成诽谤。
最后,根据我所了解到的情况,被告所发表的言论并未对原告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
任何对名誉权的指控都应该在损害成立的基础上进行认定,而原告并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证明其名誉权遭受了实质性的损害。
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被告所发表的言论并非诽谤,而是对事件的客观表达和观点阐述。
因此,原告并无诽谤的理由。
二、关于言论自由的限制原告主张我的当事人应对其言论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然而,在言论自由的角度,我们必须认识到,个人言论自由是法律所保障的基本权利之一。
只有当言论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违反法律法规,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言论自由是公民表达观点和情感的重要方式,也是民主社会得以繁荣发展的基础。
限制言论自由的前提应当严格,必须符合合法、合理和必要的原则。
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言论逾越了法律规定的范围,也未能证明言论对其名誉权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三、关于和解的建议为了解决此次纠纷,本人建议双方通过和解方式妥善处理。
和解既可以减少纠纷的时间和成本,又可以避免进一步撕裂双方关系。
本人将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中立、公正的协助,帮助双方达成公平、合理的和解协议。
名誉权纠纷答辩状范本

名誉权纠纷答辩状范本
尊敬的法官:
我是被告方的代理人,我在此呈交名誉权纠纷答辩状,以回应原告
方提起的诉讼。
根据法庭程序,我谨在此详细陈述我们的辩词,以期
能理清事实真相,并为被告方辩护。
首先,被告方对于原告方提出的名誉侵权指控提出异议。
据我们了解,名誉权的保护是不可或缺的,但在本案中,我们认为原告方没有
充分证明被告方故意损害其名誉或泄露其隐私。
被告方只是就事论事
地回应了原告方发表的关于被告方的不实言论,并未恶意损害原告方
的名誉。
其次,被告方主张举证。
我们将通过不同形式的证据来证明我们的
陈述。
首先,我们将提交相关邮件、短信和聊天记录,以证明被告方
的言论是基于客观事实的。
其次,我们将提交第三方证人证词,以进
一步证明原告方的指控是不成立的。
最后,我们将提交专家鉴定报告,以证明被告方的言论对原告方名誉造成的影响微乎其微。
我要强调的是,被告方在此并没有试图伤害原告方的名誉,而是为
了维护自身权益而做出的合理回应。
被告方所发表的言论基于真实、
客观的情况,并且并未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
最后,我要重申被告方的诚意与合法性。
我们诚挚地希望法庭能够
公正地审理本案,并给予被告方合理的辩护机会。
我们坚信,通过这
次诉讼,真相将得以昭示,被告方的名誉将得到恢复。
再次感谢法庭给予我们的机会,我们会遵循法庭的决定并尊重判决结果。
代表被告方,
[代理人姓名]
日期: [日期]。
关于名誉权侵犯纠纷的答辩状

关于名誉权侵犯纠纷的答辩状尊敬的法庭:我系X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本案系名誉权侵犯纠纷的答辩状,作如下陈述:一、案情回顾本案系原告YY先生就本公司发布的一篇关于其事迹的报道涉嫌侵犯其名誉权,遂向贵庭提起诉讼。
我公司本着诚信合法经营的原则,积极参与此案,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答辩。
二、名誉权的定义及适用名誉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公民的个人声誉、名声以及社会评价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不受侮辱性的言论、诽谤性的文字、侮辱性的画像和其他侵害名誉权的行为的侵害。
我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同样享有名誉权的保护。
三、本公司报道的真实性及合法性我公司发布的有关YY先生的报道均系依据客观真实的事实进行调查采访而得出,完全符合新闻报道的要求。
我们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事实核实,确保所发布的报道真实可信,不存在恶意捏造事实的情况。
我公司在文章中并未使用不当词汇、诽谤性言辞或任何伤害YY先生名誉的做法。
四、言论自由权的保障言论自由权是新闻媒体依法报道事件的基本权利。
我公司发布的报道仅仅是客观地传达事件的真实发生情况,旨在使公众了解事实真相。
当事人对于新闻报道的评价及声誉于公众评判中形成,不应将此归咎于我公司。
五、奉行社会责任的原则作为一家负责任的媒体机构,我公司始终恪守法律法规,坚持真实、公正、客观的原则开展新闻报道工作。
我们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有着深刻的理解和不懈的追求。
本次报道并非出于对YY先生名誉的有意侵害,而是出于传递真实信息的目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准确的参考。
六、请求法庭支持鉴于上述陈述,我公司在此诚恳陈述,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并做出公正的判决。
同时,我们请求法庭撤销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此致XXX公司代表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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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权侵权答辩状名誉权侵权答辩是什么样的,下面的名誉权侵权答辩模式,可以作为参考名誉权侵权答辩[1]被申请人(被告):xx县世纪金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玲和被申请人的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原告):唐xx,男,xxxx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慈利县人,住慈利县徐家坊乡邓婕村10组被申请人就被申请人(原告)诉被申请人名誉纠纷一案提交如下答辩状:1年:被申请人违反矿石管理规定,故意隐瞒被申请人的矿石,并有盗窃矿石的意图。
被申请人与福建华兴公司签订《珠山钼矿项目合同》,将第一、三矿区承包给福建华兴公司开采。
华兴公司项目部负责人王文也将第三矿区的第一个平硐承包给被告施工。
被申请人对矿石管理非常严格。
双方合同规定,如因管理不善造成矿石损失,被申请人应支付实际损失的10倍作为违约金,被申请人发给华兴公司的《矿石管理处罚条例》第二条也明确规定,当班开采的矿石必须入库。
不入库的,没收一次,并按发现矿石价值的10倍处罚。
华兴公司在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责任合同协议书》第九条中也做了相同的规定。
20xx年4月13日,3号矿区1号矿洞因故关闭,被申请人搬迁至1号矿区2号矿洞进行开采。
但是,被告在三矿区一号矿洞生产过程中,故意违反一号矿洞值班必须存放矿石的管理规定,将连续收集的数吨矿石藏在矿洞内进行偷矿。
1994年1月29日,被申请人的安全部门在三矿区一号矿洞的风洞中发现偷矿痕迹,怀疑有人进入该矿洞偷矿。
他们问被调查者,唐说矿洞里没有矿石。
被调查人询问了华兴公司的王文。
王文还说,被告回答说,矿洞里没有矿石。
4年1月30日,被申请人的安全人员与华兴公司的王文及被申请人一起到三矿区一号煤矿洞穴进行了检查。
当他们进入矿洞,看到矿洞的返回巷里藏着30袋矿石时,被告承认他藏了44袋矿石,占3吨以上,还有14袋,占700公斤,价值2450元。
2:被申请人针对上述事实出具的《关于处理唐志华故意盗窃华兴公司三矿区一号平硐矿井的意见》未侵犯被申请人的名誉权。
(1)被申请人在《处理意见》序言中陈述的内容是真实的,没有夸大其词:诽谤《处理意见》序言写道:“20xx年4月13日,华兴公司三采区1号平硐承包商唐志华利用职务之便,未经公司批准,向三采区1号平硐车道倾倒了44袋开采了多日的石料,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未能及时将开采的44袋石料入库,擅自将矿石从外向内堆放在车道上20米以上19920xx年4月29日,平硐内堆积了44袋矿石,14袋被盗。
华兴公司严重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项目合同,其管理不善给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三矿区1号平硐合同业主唐志华严重违反公司矿石储存管理规定,严重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据此,根据本公司与华兴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本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经研究,就唐志华盗窃矿山一事,本公司作出如下决定:…”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在《处理意见》前言中陈述的主要内容是被申请人违反矿石储存管理规定,导致14袋矿石被他人窃取(注:他人,不是唐志华),与事实相符。
(2)被申请人在《处理意见》的标题和引言中使用了“唐志华故意偷矿”一词:“唐志华偷矿”也不构成故意诽谤。
首先,被申请人在《处理意见》的标题中使用了“唐志华故意盗窃罪”,在《处理意见》的前言中使用了“唐志华故意盗窃罪”,均指事件的原因,不构成对被申请人的诽谤。
其次,由于被申请人故意违反矿石管理规定,藏匿被申请人的矿石,其有明显的盗窃矿石的意图。
(3)被申请人仅根据《处理意见》对华兴公司罚款24,500元,未对被申请人进行实际处罚。
被申请人提出《处理意见》后,华兴公司被罚款24500元,华兴公司项目经理王文签署并批准了被申请人的会计凭证《华兴公司第三矿区项目20xx年5月结算审批表》被申请人没有实际处罚被申请人(4)被申请人的“处置意见”是公司的内部处置决定。
属于公司内部文件,仅发送至被申请人华兴公司设立的项目部。
尚未向公众分发(5)对于被申请人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不构成对名誉的侵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26号《关于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问题: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根据职权对其管理人员作出的结论所引起的名誉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答:当事人因侵犯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依据职权对其管理人员作出的结论或决定。
”规定,被申请人做出“意见”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6)被申请人无权要求名誉损害赔偿或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八条规定,如果精神损害是由侵权造成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造成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除责令侵权人承担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人民法院还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前提,一是构成侵权,二是给受害人造成严重后果上述分析表明,被申请人的“处理意见”行为不构成对被申请人声誉的侵害,更不构成对受害人的严重后果。
因此,被申请人无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名誉损害或精神损害赔偿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不构成对被申请人名誉的侵害。
被告在本案中没有民事责任,要求驳回被告(原告)的诉讼请求。
至xx县人民法院被申请人:xx县世纪金属有限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谢玲dioxx月22日名誉纠纷抗辩案[2]被申请人:吴克星,男,汉族,197年1月1日,住址:中国福建省南安市金涛镇陈光村xxx。
35058319xx050xxxxx被申请人对原告刘某诉被告侵犯名誉权一案的答复如下:1:被申请人没有侵犯原告的名誉权,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案件的批复》第七条问题解答: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根据受害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来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本案中,原告所指控的被告侵犯原告名誉权的事实根本不存在。
的原因如下:1年:被告尚未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指控原告涉嫌违法行为。
原告知“被告于20xx年7月6日向xx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xx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他相关部门发送了《报告》”,无任何事实依据。
客观事实是被申请人根本没有向xx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xx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发送“报告”。
2年:被申请人没有以指控或控告的名义侮辱或诽谤原告,因而损害了原告的名誉3年: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与被申请人的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原则,原告应承担不举证的后果。
4年:被申请人于20xx年7月6日以其真实姓名向刘x、杨xx发送“报告”。
目的是请杨某某协调刘某某和被申请人通过协商解决双方的项目合作争议。
报告中描述的事实清楚地表明,没有虚假的捏造,没有故意或过失侵犯原告的名誉,也没有主观过错。
、相反,被申请人的行为有利于项目所涉及的发包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并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原告的诉状称,“业主xxxx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找我谈话,告诫我必须确保工程质量。
”xx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也派人对项目资金进行了审计,并对我进行了经济处罚。
”是对被申请人所报事实真实的承认至于原告主张的其他负面影响,没有证据表明是否存在。
被申请人认为,即使原告声称存在其他负面影响,也是其自身的过错,不能作为起诉被申请人侵权的依据。
2年: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严重违背客观事实。
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本案涉及的项目不是原来所说的合同与分包合同的关系。
事实是,原告附属xxxx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xx国际酒店的装饰工程。
由于原告缺乏酒店装修工程的施工组织能力和运营团队,经朋友介绍,原告与被告合作共同承包工程建设。
(见“被告吴克星提交的证据清单”第一组证据)2:项目经理不是原告,而是被申请人的执行董事黄xf。
(见“被告吴克星提交的证据清单”第二组证据)3年:被告与原告之间存在合作投资关系。
被告在项目部的工作时间不像最初所说的“仅超过三个月”,而是从20xx: 7到20xx.12总共超过六个月。
(见“被告吴克星提交的证据清单”第三组证据)4年:被申请人与原告等人合伙注册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不存在“公司因无实际经营场所、无实际经营而于20xx年6月被撤销”的原始陈述“事实上,根据《公司法》,没有营业场所就不可能注册和设立公司。
根据被申请人201年2月13日向五大连池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机关查询,登记机关出具的《计算机咨询表》显示被申请人与原告等人合伙登记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的身份标志为“营业”,并非原告知的“20xx年6月20日依法注销”。
”事实上,被申请人与原告等人合伙注册的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正在从事经营活动。
(见《被告人吴提交的证据目录》第四组证据)5:原审陈述称“由于五大连池市xx装饰有限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被告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因此对我怀恨在心,并以诬告破坏我的名誉。
”“严重偏离客观事实事件的真相与原告所说的完全相反。
五大连池xx国际大酒店改造项目前期基础工作顺利完成后,原告视后续丰厚回报为自私行为,唆使被告带来的高级经理项目经理黄xfu,试图收买与原告的合作,将被告排除在外,以实现单独参与项目的投资回报。
双方因此发生了争执。
为解决纠纷,被申请人委托广东金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进行沟通协商。
收到律师的信后,原告多次表示要通过协商解决争议,但后来几次改变了主意。
在这种情况下,为便于尽快解决纠纷,减少损失,被申请人被迫采取自救措施,以自毁建筑行业的潜规则,向刘X、杨xx发出“报告”进行最终协商。
在收到报告后,原告还主动要求谈判和解决纠纷,称合作项目尚未完成和解决。
被申请人无需向政府部门报告,同意预付10万元人民币,让被申请人去xx取钱。
由于被申请人估计合作项目的利润至少为几百万元,因此不接受原告的解决方案。
(见“被告吴克星提交的证据清单”第五组证据)3: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对他人名誉的侵害1:被申请人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意思或过错2年:被申请人客观上没有任何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被申请人与原告合作承包五大连池xx国际酒店装修工程。
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被申请人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财力,但被不守信用的原告任意排除,遭受了重大损失。
为了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被告写了一份关于原告在合作期间所知道的涉嫌违法行为的报告(被告当时是项目总经理,负责监督财务)并直接发送给原告和杨xx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