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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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驻矿安监员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责任,规范驻矿安监员日常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驻矿安监员为正式在编派驻辖区煤矿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职责的事业编制国家工作人员。由县安监局统一管理。

第二条驻矿安监员在县安监局的统一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要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工作安排。

第三条熟悉国家煤矿安全生产及煤矿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廉洁自律,具有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能力,热爱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维护自身及单位形象。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必须接受各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包保组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五条正常生产矿井的驻矿安监员采取定点驻矿方式,由县安监局统一安排,每矿至少派驻2名驻矿安监员,确保24小时有驻矿安监员驻矿。停产停建矿井的驻矿安监员采取巡查监管方式,每矿至少派1名驻矿安监员负责巡查监管。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的岗位职责要求及考核细则

(一)督促所驻煤矿认真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跟踪监督煤矿企业对上级有关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做好整改记录。

(二)驻矿期间,发现所驻煤矿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制止,同时将有关情况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和县安监局汇报并做好处理记录。

(三)及时掌握和了解煤矿采掘工程进展情况,加强所驻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布置采掘工作面、擅自打开密闭、对违规施工隐蔽工程等要及时制止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和县安监局汇报。

(四)监督所驻新建煤矿或整合技改煤矿严格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组织施工建设,对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安监局煤监股报告。

(五)生产矿井的驻矿安监员必须于每月28日前将下月驻矿安全监管计划和下井计划表报送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管中心。

(六)驻矿安监员驻矿期间,要及时准确做好驻矿工作日志,并及时向县安监局进行工作汇报。日志应包括工人培训情况、矿领导带班情况、列席安全例会情况、驻矿当天下井检查情况(检查线路、检查出的隐患和问题及处理情况等)、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等内容。

(七)生产矿井的驻矿安监员负责搞好所驻煤矿每班现场安全确认工作,对不能确认安全的项目必须书面通知矿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签字确认并督促落实整改。同时协助好各级部门开展的每周安全确认和月度安全确认工作。

(八)停产停建矿井的驻矿安监员负责搞好所监管煤矿的月度安全确认工作。

(九)每周一将上周班安全确认原件统一报送到驻矿安全监管中心存档。

(十)驻矿安监员发现煤矿存在一搬隐患或不足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矿方整改,如发现煤矿存在重大隐患时还必须立即向乡镇(街道办事

处)安监站和县安监局汇报。

(十一)驻矿期间发现险情要立即作出决定并要求煤矿严格执行,紧急情况下必须立即撒出井下作业人员,并及时向乡镇(街道办事处)安监站和县安监局汇报。

(十二)严格请销假制度,有事必须按程序向驻矿中心和县安监局分管领导请假,且自行书面委托所驻煤矿的其它驻矿安监员代班,持双方签字认可的委托书和请假条报批。请假一天的必须经驻矿中心负责人批准,请假超过一天的必须经驻矿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报县安监局分管领导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电话请示安监局分管领导,后补办请假手续。

(十三)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检查时,由当班驻矿安监员陪同检查。

(十四)驻矿安监员每月驻矿时间不得少于20天(含外出培训及参加会议时间),下井检查次数不得少于15次,(其中夜班入井检查不得少于5次),并详实记录每次入井检查时间、路线及检查情况以备查。下井记录不真实,存在弄虑作假的,发现一次扣发当月工资,并取消当月下井补贴。

(十五)督促煤矿加强现场管理。

1、督促煤矿井下放炮必须严格落实“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等放炮制度,在能通往放炮地点的各通道口安全位置处派专人设置警戒,设警戒线并挂警示牌板。

2、督促煤矿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和“物探先行,钻探验证”的原则。

3、督促检查煤矿落实班前会制度,每月参加班前会不得少于10次,清点下井人数,查看是否有矿级领导入井带班,并做好记录。

4、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必须立即作出撤出井下人员的命令并及时向县安监局汇报。

5、发现井下停电停风、瓦斯超限、大面积冒顶等紧急情况时要立即作出撤出井下人员的命令,并及时报告。

6、发现被责令停产、停建的煤矿擅自组织作业或违反小型煤矿采掘工作面个数规定的,必须立即向县安监局报告。

(十六)驻矿安监员必须按时参加上级组织召开的各种安全例会和培训会。

(十七)手机必须24小时开机,保持通讯畅通,如因下井未能接到上级电话,升井后应尽快回复问清事由。

(十八)不得参与或围观任何群众聚集事件,自觉服从上级指令。

(十九)所驻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按规定立即报告。

(二十)严禁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

第七条工作总结

(一)驻矿安监员每月、每季度、每年度要进行工作总结,总结必须实事求是,全面完整。

(二)总结内容应包括个人学习情况、煤矿现状、发现的安全隐患和问题、整改情况、重大隐患和险情情况、意见建议等。

第八条驻矿安监员年度考核

(一)驻矿安监员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评优和淘汰退出

的依据。

(二)驻矿安监员1年考核不合格的,扣发部分或全部岗位冿补贴并进行岗位调整,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解聘辞退。

(三)考核内容包括:个人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情况、所驻煤矿事故情况、发现和制止煤矿违法违规情况、督促煤矿隐患整改情况、廉洁自律情况等。

(四)县安监局主要负责驻矿安监员的考核,驻矿安全监管中心负责现场跟踪采集驻矿安监员在岗情况及入井记录,安监局煤监股日常检查反映的情况也纳入考核。

(五)驻矿安监员由县安监局每年进行业务知识考试,考试不及格的调离岗位或予以辞退。

(六)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不能正确履行驻矿安监员职责的驻矿安监员必须及时清理出驻矿安监员队伍。

第九条驻矿安监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参加所驻煤矿的工作例会和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调阅所驻煤矿安全生产有关文件资料和档案,并做好记录。

(二)有权制止所驻煤矿违法开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等行为,并及时向县安监局汇报。

(三)有权制止所驻煤矿隐瞒重大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四)有义务向煤矿企业宣传国家、省、地及管委会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

(五)有义务帮助和指导所驻煤矿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工作,促进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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