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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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行业电子公文传输管理系统

电子行业电子公文传输管理系统

电子行业电子公文传输管理系统简介电子公文传输管理系统是在电子行业中使用的一种文档传输和管理系统。

该系统旨在提供一个有效、安全和方便的方式,使电子行业中的组织和个人能够传输和管理各种类型的电子公文。

功能1. 公文传输•提供多种传输方式,包括邮件、即时通讯和文件共享等;•支持传输各种文件格式,如文本、图片、音频和视频等;•提供加密和解密功能,确保传输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可以设置传输权限,仅授权的用户可以访问和下载公文。

2. 公文管理•提供公文的分类和归档功能,方便用户进行查找和管理;•支持公文的编辑、修改和删除操作;•可以进行公文的批准和审核,保证公文处理的规范和合规性;•提供公文流转的功能,支持公文的发起、传阅和回复等。

3. 可视化统计•提供图表和报表等可视化工具,用于展示公文传输和处理的统计信息;•可以按照不同的维度进行统计,如时间、部门和文档类型等;•可以自定义统计报表,满足不同用户的需求。

4. 通知和提醒•提供公文传输和处理的通知和提醒功能,确保用户及时获得相关信息;•可以发送邮件、短信或推送通知,多通道保证信息的传递;•可以设置提醒规则,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个性化配置。

技术架构电子行业电子公文传输管理系统采用以下技术组件和架构:•前端技术:HTML、CSS、JavaScript、Vue.js和Element UI等;•后端技术:Java、Spring Boot、Spring MVC和MyBatis等;•数据库:MySQL、Oracle或其他关系型数据库;•消息队列:RabbitMQ或Kafka等用于异步消息传递;•安全性:使用SSL和加密算法保证传输的安全性;•高可用性:采用集群部署和负载均衡技术,确保系统的高可用性。

使用场景电子行业电子公文传输管理系统适用于各种电子行业的组织和个人,包括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电子金融和电子教育等。

在这些行业中,组织和个人通常需要传输大量的电子公文,如合同、报告、审批流程和业务文件等。

公文传输安全管理制度

公文传输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文传输过程中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等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及对外传输的所有公文。

第三条公文传输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二、职责与权限第四条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文传输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公文传输安全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一)制定和修订公文传输安全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公文传输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三)对违反公文传输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四)组织开展公文传输安全培训。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公文传输安全工作负总责,确保本部门公文传输安全。

三、公文传输安全管理措施第七条公文传输应采用公司内部指定的传输系统,不得使用非公司指定的传输渠道。

第八条公文传输过程中,应使用加密技术,确保传输内容的安全。

第九条公文传输过程中,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一)对传输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可靠;(二)对传输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三)对传输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对传输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

第十条公文传输结束后,应删除传输过程中的临时文件,确保信息安全。

四、公文传输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一条信息安全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公文传输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二条对违反公文传输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五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公司信息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办字[2002]87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0.17
【实施日期】2002.10.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办字[2002]87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部分非密级公文网上传输的通知》(办字(2002)62号)第九项规定,制定《河北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电子公文是指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非密级正式公文形成的电子数据,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向省政府报送的非密级信息类情况报告、简报等形成的电子数据,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非密级公文网上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其他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四条各设区市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将电子公文的传输处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纳入机关人员的岗位职责,从制。

公文传输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公文传输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公文传输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障国家秘密和政府信息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公文传输系统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第三条公文传输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保密;(二)技术保障,安全可靠;(三)责任明确,协同配合;(四)持续改进,不断提高。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成立公文传输系统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文传输系统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设立公文传输系统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公文传输系统的日常安全管理、技术保障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六条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公文传输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确保公文传输安全。

第三章安全要求第七条公文传输系统应采用安全可靠的技术手段,确保传输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第八条公文传输系统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公文传输系统用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二)熟悉公文传输系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三)具备信息安全意识,自觉维护信息安全。

第十条公文传输系统用户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不得将公文传输系统账号、密码等信息泄露给他人;(二)不得利用公文传输系统进行非法活动;(三)不得篡改、删除公文传输系统中的数据;(四)不得擅自修改公文传输系统的设置和配置。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十一条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一)公文传输系统出现故障,影响公文传输;(二)公文传输系统被非法攻击,导致信息安全受到威胁;(三)公文传输系统数据泄露,可能造成严重后果。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应急预案启动程序;(二)应急响应措施;(三)应急信息报告;(四)应急恢复措施。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对公文传输系统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文传输系统安全事件或信息泄露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公文传输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公文传输管理工作,提高办公效率和信息安全性,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文的传输过程和管理工作。

三、公文传输方式1. 电子邮件传输:公文可通过单位内部邮件系统或公共邮箱进行传输,传输前应进行文件加密,并确保传输链路安全。

2. 网络共享传输:公文可通过单位内部网络共享平台进行传输,需设置权限控制,确保只有有关人员可访问。

3. 传真传输:对于需要传输纸质公文的情况,可使用传真进行传输,传输前应确认传真接收方的正确性。

四、公文传输管理要求1. 保密性要求:对于涉及机密性的公文,传输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加密措施,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获取。

2. 完整性要求:传输过程中不得对公文进行任何篡改或更改,接收方需确保收到的公文与发送方一致。

3. 及时性要求:公文应尽快传输到指定接收方,接收方应及时查阅和处理,确保公文的及时性。

4. 验收要求:接收方收到公文后,应及时进行确认验收,并向发送方提供回执,确保公文的传输与接收得到记录。

五、公文传输管理流程1. 发送方准备公文:发送方完成公文起草、审核、签署等工作,并确保公文内容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选择传输方式:发送方根据公文的性质和机密程度选择合适的传输方式,根据需要进行加密处理。

3. 传输公文:发送方将公文传输到指定的接收方,并确保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及时性。

4. 接收方验收:接收方收到公文后,进行确认验收,并向发送方提供回执,记录公文的传输和接收情况。

六、公文传输管理责任1. 发送方责任:发送方负责公文起草、审核、签署等工作,确保公文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选择合适的传输方式进行传输。

2. 接收方责任:接收方负责确认验收公文,及时查阅和处理,并向发送方提供传输回执。

3. 管理部门责任:管理部门应对公文传输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建立相应的传输管理机制和流程。

七、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经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黔府办发[2008]117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17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贵州省政府系统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管理,实现全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促进我省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的应用,确保电子公文交换传输的安全有效,节约行政开支,提高办公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及《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贵州省机关公文二维条码使用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通过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配置的“贵州省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带有二维条码的公文电子数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交换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和打印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电子公文交换传输活动。

第五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对电子公文交换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公室,各市(州、地)、县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其职能部门办公室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交换传输工作。

第六条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电子公文的种类、形式、行文规则与纸质公文相同,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贵州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

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2003〕65号发布,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使国务院办公厅和各地区、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公文是指通过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传输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四条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主管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五条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

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电子公文的传输第六条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当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平台上进行。

各地区、各部门办公厅(室)按照系统命名规范,建立各自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并向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备案。

第七条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办公厅统一提供的以下设备和软件:(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密码设备,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二)彩色激光打印机。

第八条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所用密钥、IC卡等密码设备应当按照中办机要局的要求管理:(一)电子公文传输系统配用的“公章密钥库盘”、“系统管理卡”、“公章卡”、“用户卡”,是系统重要的保密部件,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正确使用,确保安全。

(二)国务院办公厅使用中办机要局制发的“公章密钥库盘”,各地区、各部门使用中办机要局制发的“系统管理卡”。

(三)各地区、各部门使用的“公章卡”和“用户卡”,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制发。

(四)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密码的安装及密钥的定期更换:省(区、市)人民政府与省(区、市)委机要局联系办理;国务院部门与中办机要局技术服务中心联系办理。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办公厅(室)应将密钥更换情况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备案。

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0901实施)

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0901实施)

国家档案局《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7月28日发布2003年9月1日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有效维护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公文,是指各地区、各部门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统一配置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

第三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归档工作,将电子公文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纳入机关文书处理程序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责任。

机关档案部门应参与和指导电子公文的形成、办理、收集和归档等各工作环节。

第四条副省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子公文的归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电子公文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移交前由形成部门负责,移交后由档案部门负责。

第五条电子公文参照国家有关纸质文件的归档范围进行归档并划定保管期限。

第六条电子公文一般应在办理完毕后即时向机关档案部门归档。

第七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必须将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公文,制成纸质公文与原电子公文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并使两者建立互联。

第八条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电子公文,应在每一个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的机读目录。

第九条电子公文的收发登记表、机读目录、相关软件、其他说明等应与相对应的电子公文一同归档保存。

第十条电子公文的归档应在“全国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进行,各电子公文形成单位档案部门应配置足够容量和处理能力及相对安全的系统设备。

第十一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运行电子公文处理系统的硬件环境中设置足够容量、安全的暂存存储器,存放处理完毕应归档保存的电子公文,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完整、安全。

第十二条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处理系统中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日志,随时自动记录对电子公文实时操作的人员、时间、设备、项目、内容等,以保证归档电子公文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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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管理,保证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安全、高效、畅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总行与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之间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骨干网),各单位与所辖地市中心支行的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二级网)。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指电子公文是指具备中国人民银行公文要素,通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传输的电子文本或输出打印文本。

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与纸质公文具有相同效力,对电子公文的收发、传阅、签批、归档等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文处理办法》(银发[2000]360号)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实施密码保护,各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应认真执行有关密码管理规定,确保电子公文和密码设备的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总行办公厅统一负责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管理。

各单位办公室负责辖区内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总行办公厅和科技司统一组织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软件开发、升级改造和网络加密工作,各单位不得自行对该系统进行软件升级改造。

总行科技司负责该系统服务器、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的统一选型。

各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其他相关设备的选型并按总行的要求进行设备的配置、安装、调试及技术支持等工作,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条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在中国人民银行内联网电子邮件系统平台上运行。

网络及电子邮件系统平台由科技部门统一配置、维护和管理。

第八条各使用单位设立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站,配备机要人员具体负责传输公文的接收、递送工作。

该项操作人员实行AB制,并保持相对稳定,以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连续、稳定运行。

第九条各单位办公室会同科技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公文和传输系统的运转及管理情况、有关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站要严格依照规定的操作程序传输电子公文。

运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总行办公厅、科技司或分行办公室、科技处反映。

第三章电子公文传输范围
第十一条总行及各单位下发的机密级以下(含机密级)各类文件,包括:党委发文、行发文、党办发文、办公厅(室)发文及行发简报等;各使用单位报送上一级单位的机密级以下的行发文、党委发文及报送党办、办公厅(室)的发文。

第十二条绝密级公文原则上不通过该系统传输。

遇特殊紧急情况,经总行办公厅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可以在骨干网上传输绝密级文件。

二级网上不得传输绝密级文件。

第四章用户IC卡、电子印章管理
第十三条总行办公厅负责制作、颁发各单位的用户IC卡、电子印章磁盘;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制作。

颁发辖区内副省级城市、地市中心支行的用户IC卡、电子印章磁盘。

各使用单位电子印章磁盘损坏应及时向制发单位报告,并申请更换,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制作和复制电子印章磁盘。

制发单位对损坏的电子印章磁盘负责销毁。

各使用单位的用户IC卡如发生损坏,须由分行、营业管理部报总行重新注册后进行更换。

第十四条用户IC卡是识别用户身份的标志,内含系统密码等重要信息,各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要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电子印章磁盘应视同实物印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银发[2001]315号)进行管理。

电子印章磁盘使用严格按照印章使用权限进行,严禁空发,空打印红头、印章。

第十六条电子印章磁盘的TIF文件由制章人员妥善管理,制章人员不得随意制作生成带EPF文件的电子印章磁盘。

第十七条电子印章磁盘只用于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

第五章安全和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各使用单位要设置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专用机房,并单独配置微机接收、发送电子公文。

电子公文传输机房是机要重地,非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

第十九条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各环节的操作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公章密码。

用户IC卡、印章电子磁盘应由专人保管。

第二十条操作人员应及时接收、发送电子公文,不得随意扩大收发公文的范围成延误办文时间。

印有发文机关标识和印章的作废公文要及时收回销毁,在注明原因后删除此电子公文文本。

各使用单位对接收到的代转送电子公文,若主送、抄送均没有本单位,在转送完毕后,要删除此电子文本。

第二十一条为防止传输网络受到计算机病毒和网络黑客的攻击,各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严禁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专用计算机上玩电子游戏和进行与传输工作无关的操作;
(二)严禁使用来历不明的软盘,使用传输软盘应事先作杀毒处理;
(三)严禁传输专用计算机与互联网联接;
(四)电子公文传输操作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时,操作人员要及时与科技部门联系,及时发现隐患,解决问题。

第六章电子公文传输的基本流程
第二十二条传输的电子公文要采用方正软件进行编排。

各使用单位的录入人员负责编辑排版,并指定红头和公章在公文中的位置。

对非公文类型的文档要转换成方正文件类型后,转交发送人员。

第二十三条发送人员要依据纸质公文或公文清样,使用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连接需传输的电子公文及附件,盖章打包、选定发送范围、定义打印份数及相关附注信息、浏览需传输电子公文并审核无误后方能传输。

第二十四条接收人员要及时接收电子公文,并按规定的打印份数进行打印。

装订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所有接收到的电子公文都要及时填写回执,以便发送方了解相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各使用单位应建立电子公文传输收发登记制度。

对所有收发的电于公文均进行认真登记,以备查询、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使用单位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告知上一级管理部门。

对节假日前传输的特急公文要及时接收,并通过电话与发文方联系。

第七章设备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科技部门要确保传输网络畅通,指定专人对电子公文传输设备进行维护,保证设备处于正常状态。

第二十八条涉及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相关技术资料、软件等要有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程序编码和改动机器设备的设置参数,以保证各传输工作站软件与硬件的统一。

第三十条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的服务器、计算机、激光打印机等专用设备,不得兼作他用。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总行办公厅与科技司负责对各单位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辖区内电子公文传输系统运行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电子公文传输系统上级行管理部门应对制度完善、管理严格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操作规程、违反保密规定造成严重事故的使用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追究当事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对电子公文编辑排版等具体处理方法,参照总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文格式>的通知》(银办发[2000]324号)及《关于改进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操作过程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42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总行办公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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