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终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在保障个人和企业的财产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保险合同并非一成不变,保险合同关系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终止。
保险终止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以及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险终止的概念、原因、程序以及法律效力等方面对保险终止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险终止的概念保险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因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而结束保险合同关系,使保险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保险终止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也不再享有保险权益。
三、保险终止的原因1. 保险合同到期保险合同到期是保险终止最常见的原因。
保险合同到期后,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也不再享有保险权益。
2.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因个人原因、保险合同条款不符合自身需求等原因,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保险人。
3.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因以下原因可以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原因保险合同中可能约定其他导致保险终止的原因,如被保险人死亡、保险标的灭失等。
四、保险终止的程序1.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1)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申请;(2)保险人核实投保人是否符合解除条件;(3)保险人同意解除保险合同,退还剩余保险费;(4)保险合同终止。
2.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1)保险人发出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2)投保人收到解除保险合同通知书后,可以提出异议;(3)保险人核实异议,如无异议,解除保险合同;(4)保险合同终止。
3.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程序保险合同中可能约定其他保险终止的程序,如被保险人死亡后的保险合同终止程序。
保险终止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在保障投保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保险合同并非一成不变,当某些特定情形出现时,保险合同可能会终止。
本文旨在探讨保险终止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和投保人提供参考。
二、保险合同终止的概念保险合同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依法终止合同关系,使保险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保险合同终止可以是因合同约定的事由发生,也可以是因法律规定的事由发生。
三、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形1. 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保险合同期限届满,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已经结束。
在此情形下,保险合同自动终止,投保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也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当这些条件成就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如: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退还保险费。
3. 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享有解除权。
当一方行使解除权时,保险合同终止。
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在合同成立后30日内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公司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4. 保险合同解除权丧失保险合同解除权丧失,是指保险合同解除权因法定事由而丧失。
如: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
5.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金给付义务,保险合同终止。
6.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终止合同的情形。
如:保险合同约定,若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四、保险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法》是我国保险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保险合同终止的法律规定如下:(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2)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保险合同终止。
(3)保险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行使,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

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1. 合同到期保险合同到期是最常见的终止原因。
当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到期前协商是否续保。
2. 保险事故的发生如果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保险标的损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合同终止。
3. 投保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有权解除合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解除合同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4.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内解除合同,但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5. 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保险合同中可以约定其他终止条件,如投保人或保险公司破产、解散等。
一旦这些条件成就,保险合同终止。
6. 法律规定的终止原因根据我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不得利用保险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旦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险合同也可能因此终止。
7. 合同无效如果保险合同无效,如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恶意串通、合同约定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等,保险合同自始无效,合同终止。
8. 保险标的发生变更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如果保险标的发生变更,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例如,投保人在未经保险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保险标的转让给他人,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9.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交纳。
如果投保人逾期未交纳,且未与保险公司达成延期协议,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10. 保险公司合并或分立保险公司合并或分立可能导致保险合同终止。
合并或分立后的保险公司应继续履行原保险合同的义务,但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其他是保险合同终止的常见原因。
在实际操作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应详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合同终止的相关规定,确保自身权益。
如有疑问,可寻求专业律师或保险从业人员的帮助。
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

保险合同终止最普遍的原因是1. 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终止的最常见原因是保险期限届满。
保险合同中会明确约定保险期限,一旦期限届满,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会根据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当保险期限结束时,保险合同也随之终止,此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合同解除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或保险公司单方面终止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有以下几种情况:•投保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在保险期限内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但需按照合同约定提前通知保险公司。
解除合同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合同,例如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后,应当退还保险费。
3.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保险合同中可能约定了其他终止条件,如被保险人死亡、全残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
一旦这些条件成就,保险合同将终止。
4. 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根据我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会自动终止。
例如,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产品被依法撤销、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破产等。
5. 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合同通常约定投保人按时支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此时,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6.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原因外,保险合同中还可能约定其他终止情形,如保险公司因业务调整、市场环境变化等原因终止合同。
在这些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总之,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合同解除、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以及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终止。
7. 保险合同的终止程序保险合同终止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在特定的情况下结束的情况。
保险合同终止可能是由于双方协商一致、保险期限届满、保险公司拒绝续保或者投保人解除合同等原因造成的。
保险合同终止涉及到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权益,因此需要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并进行合法、合理的处理。
首先,保险合同终止可能是由于保险期限届满而结束。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双方都需要在保险期满前进行合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定是否需要续保或者选择其他保险方案。
如果双方都同意继续合作,那么可以在合同期满前提前进行续保或者签署新的保险合同。
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继续合作,那么可以在合同期满后自动终止合同,双方不再具有保险责任和权益。
其次,保险合同终止也可能是由于保险公司拒绝续保。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提前通知,并说明拒绝续保的原因。
投保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申诉,要求保险公司重新考虑续保的决定。
如果保险公司仍然拒绝续保,那么保险合同将会在约定的期限内自动终止,双方不再具有保险责任和权益。
最后,保险合同终止还可能是由于投保人解除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前通知,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解除合同。
保险公司需要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进行合法、合理的处理,包括退还投保人已缴纳的保险费和处理已发生的保险事故。
双方需要在解除合同后进行结算和清算,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保险合同的终止涉及到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权益,需要双方共同遵守合同约定并进行合法、合理的处理。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需要在合同终止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定合同终止的原因和方式,并在终止后进行结算和清算,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障。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提前终止已经生效的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合同终止可能发生在多种情况下,包括合同期满、保险事故发生、合同解除或合同解除等。
首先,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期满时终止。
合同期满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间到期,依法不再续保的情况,此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保险期满后,保险公司不再负有继续赔偿责任,被保险人也不再有付费义务。
其次,保险合同可以在保险事故发生时终止。
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不幸事件。
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及时向保险公司通报,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一旦保险公司确认赔偿事宜并履行赔付义务后,保险合同终止。
第三,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解除时终止。
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协商一致或者根据法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
合同解除可以是双方主动解除合同,也可以是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
在合同解除时,保险合同自动终止,并需要双方履行解除合同的其他义务。
最后,保险合同可以在保险合同解除时终止。
保险合同解除是指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行为。
保险合同解除通常需要提前通知对方一定期限,确保解除合同的有效性。
在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合同终止,并需要双方履行解除合同的其他义务。
总之,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合同双方根据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前终止保险合同的行为。
保险合同可以在合同期满、保险事故发生、合同解除或保险合同解除等情况下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后,相应的保险责任、义务和权利均随之终止。
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并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

保险合同终止根据保险法,保险合同的终止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 合同期满:当保险合同的合同期限到达时,合同自动终止。
此时,保险人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 合同解除:当保险合同中的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且严重影响保险合同履行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例如,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导致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此时,保险人不再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3. 合同解除磋商:当保险合同的续签、变更或终止遇到困难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协商解决。
双方在协商中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或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4. 合同投保人变更:当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发生变更时,保险合同终止。
此时,新的投保人可以根据需要重新投保。
5. 合同解除请求:当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请求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应当同意。
例如,被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请求解除合同,例如被保险财产被清算或转让等。
6. 合同终止条件实现:当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条件实现时,合同终止。
例如,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期限到期、保险标的损毁等。
7. 合同无效:当保险合同因违法、欺诈等原因无效时,合同自始无效,双方权利义务回到合同成立前的状态。
无论是何种情况,保险合同的终止都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且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另外,终止后的保险合同,各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保险合同终止后,保险人应当返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并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终止保险合同后,如果需要继续保险,可以重新投保,并与保险人重新签订合同。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保险法确保保险业运作正常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机制。
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充分了解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相应的权利义务,以便在需要终止合同时能够顺利解决问题。
同时,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终止时应当及时返还保险费和履行相应的责任,以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有

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有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可以归结为保险期间届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发生违约行为、投保人放弃保险合同以及不正当因素导致的合同解除等情况。
首先,保险合同的终止最常见的情况就是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合同一般规定了保险期间,当保险期限到达,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此时,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金也不再支付。
这是最为常见的合同终止方式,也是大多数人所熟悉的情况。
其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另一种常见的终止方式。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的某一方可能会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当双方协商一致,达成解除合同的共识后,保险合同便终止,双方不再具有任何权利和义务。
这种方式通常需要书面协议,确保解除合同的合法性和证明的有效性。
此外,保险合同可能因为违约行为而终止。
在保险合同中,各方都有一定的义务和责任。
一旦某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条款或规定,导致对方无法履行自己的权利,另一方可能要求解除合同。
例如,当投保人故意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时,保险人可能会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放弃保险合同也是一种终止情况。
在某些情况下,投保人可能会决定放弃保险合同,不再继续享受保险服务。
这可能是因为投保人已经获得其他更为合适或优惠的保险产品,或者是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对于该保险合同不再需要或者感兴趣。
此时,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合同终止。
最后,保险合同可能因为不正当因素的干扰而终止。
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合同的履行可能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例如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
当这些因素导致保险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双方可能会协商解除合同,以适应新的情况。
总之,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可以归结为保险期间届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合同发生违约行为、投保人放弃保险合同以及不正当因素导致的合同解除等情况。
对于投保人和保险人来说,了解保险合同终止的情况和方式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管理保险风险和保护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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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解除的含义与条件.保险合同的解除是在保险合同期限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行使解除权,提前终止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二)解除的形式.保险合同的解除,一般分为法定解除和意定解除两种形式.1.法定解除.这是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在法律中被直接规定出来.但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对投保人而言:(1)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2)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做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一是在合同约定可以于保险责任开始后解除合同的,投保人可要求解除合同,同时对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不得要求返还,只能对剩余部分可要求予以退还;一是在合同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3)保险合同订立后,因保险人破产且无偿付能力,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对保险人而言,法律的要求则相对严格,即保险人必须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在我国,这些法定解除事项主要有:(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2)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3)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义务将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在考虑其承保能力的情况下解除合同.(4)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人身保险合同中,当未有另外约定时,投保人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导致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被中止后的两年内,双方当事人未就合同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当注意的是,当可行使解除权的原因发生后,并不自然发生解除的效力,而是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后,合同的效力方消灭.2.意定解除.意定解除又称协议注销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注销保险合同.意定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篇二:什么是保险合同的宽限期、中止期、终止期?宽限期:保险合同交费都有60天的宽限期。
例:某人08年12月15日购买重大疾”o眨09年的12月15日应该交第二期保险费,从12月15日起至次年2月13日止,为60天宽限期,在这宽限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将保险费缴齐,不影响保障——如果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中止期:上例中,如果次年2月13日依然未能交纳保险费,则保险合同进入中止期,中止期为2年,此期间,若被保险人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这2年中,投保人可随时向保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在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补缴以往各期保险费和利息,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健康险重新计算观察期。
终止期:上例中,如果宽限期结束2年后,投保人依然未申请保单复效,则保险合同进入终止期,此时,投保人只能选择退保。
举例说明3种情况,不同的利益区别:例:汪先生30岁那年的12月15日投保某保险。
我们看他36岁那年交保险费时不同情况对他的利益影响:1、60天内交费:保险合同不受任何影响。
2、60天后2年内交费: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申请复效时,需要补缴保险费和利息。
且重新计算观察期(在此观察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此时,汪先生想拥有保障,是申请保单复效好,还是重新投保更合算呢?答:申请复效,1、己经交了几年保险费,申请复效对积累保单现金价值更有利;2、如果重新投保,得按汪先生36岁时的费率交费,每年保险费大幅上升;3、重新投保依然要重新计算观察期。
3、2年内没有申请复效:别无他法,只能退保!很多朋友买了保险后,没坚持交费,最后不要“他”了,也不去保险公司办手续,建议去办理退保手续,无论如何,还是有一点点现金价值可退的(己交费时间越长,现金价值越高),可别让保险公司占了这便宜,虽然这钱始终是您的,但保险公司可不给你利息。
宽限期:(60天)出险要承担保险责任中止期(2年):宽限期后才进入中止期(2年),出险不承担保险责任,可申请复效。
终止期:宽限期后,进入终止期,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两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观察期=等待期:生效的指定时期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受益人也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篇三: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摘要:人寿保险合同特有的中止与复效制度,是因人寿保险合同的保费交付债务的特殊性而在保险法上作出的特别规定。
其中,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是人寿保险合同的复效制度的适用前提。
其立法旨意就是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长期性,使投保人能获得持续保障及保险人降低成本稳固已有业务。
因而,为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且基于人寿保险合同的返还特性和保障功能,我国《保险法》吸收各国保险立法的先进经验,在人寿保险合同范围内,设立了合同效力中止和复效制度。
本文从三个方面对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制度进行了全面的解释和说明,方便以后在保险实务中,对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利加以保障,不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
关键词: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复效制度关系目录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31、宽限期制度 ???????????????????????????32、催告制度 ????????????????????????????43、中止的原因及后果 ????????????????????????5二、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制度??????????????????????61、复效的条件 ???????????????????????????62、复效期间保险合同的性质 ?????????????????????63、保险费补交 ???????????????????????????74、可保条件 ????????????????????????????75、复效成功的条件 ?????????????????????????86、复效期届满未复效的情况 ?????????????????????8三、复效条款及其他条款的关联性???????????????????81、复效条款和合同解释权 ??????????????????????82、复效条款和自杀条款 ???????????????????????83、复效条款和免责条款 ???????????????????????9结论????????????????????????????????9参考文献??????????????????????????????11人寿保险合同的中止和复效人寿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因某种特殊事由的出现,而使保险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保险合同中止期间,即使有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也无须履行给付保险金之义务。
复效,既导致人寿合同效力中止的事由消除后,经过一定的程序,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得以恢复。
在保险实务中,经常有这种情况出现,由于投保人的疏忽忘记交付保险费而引起的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在60天的宽限期内,投保人凭投保单与有效证件到保险公司补交保费后,对保险合同进行复效。
如果在宽限期内没有交纳保险费,那么该保险合同就暂时中止,但是在两年的复效期内,由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并且提供可保证明(如健康证明),经保险人同意后方可复效。
在合同中止期内,出现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一律不予赔偿。
我国《保险法》规定“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如果保险人在两年的保留期间经过后,没有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愿意接受投保人的复效申请,也是允许的。
人寿保险合同复效后,其效力恢复至合同中止前的状态。
但是,在人寿保险中有180天的观察期存在,既保险合同在生效后的指定时间内,即使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例如,张先生于2009年7月3日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健康保险,合同与2009年7月4日生效,但张先生于2009年9月1日因生重大疾病而住院治疗,由于张先生所购买的保险还在观察期内,所以张先生这次住院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并不会承担。
中止与复效制度,是人寿保险合同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保障的重要机制,其完善对实现保险目的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现实意义。
因此,本文将结合保险法和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对人寿保险的中止和复效制度,加以分析,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对今后保险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一、人寿保险合同中止制度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仅发生暂时中止合同之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是指契约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只要具备一定的条件,被中止的合同效力即可恢复,并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合同效力中止而发生改变。
合同未来的效力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合同效力最终可能因为投保人申请复效而重新恢复,也有可能不具备复效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永远失去效力。
保险合同中止的一种法律后果可能是保险合同效力终止。
人寿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制度是保险法上特有的制度。
其中,最重要的制度是宽限期制度。
然而,我国保险法对于宽限期的宗旨并未予以充分体现,尤其是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否应予赔偿等问题,偏向保险人这一方,这就间接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
1、宽限期制度在保险实务中,几乎所有的人寿保险合同都载有:“宽限期条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在保单规定的每年的续期保费交付期限到期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仍继续享有保险保障,但是该宽限期终止时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者被保险人仍未支付已经迟付的续保保费,则该保险保单的效力随即自动中止,保险人无须发出任何的进一步通知。
也就是说,该保单在宽限期内继续游戏,只要投保人、保单持有人或被保险人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迟付的续保保费,就不会产生由于迟付续保保费而使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中断,进而使发生的损失可能无法获得赔偿的情况。
因此,理解宽限期时要注意宽限期只是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的宽限期,其法律效力仅仅作用在投保人的缴费义务上,但是不能理解为保险责任的宽限期。
意思就是在宽限期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仍然有保险责任。
投保人或保单持有人迟交或漏交保费,可以在宽限期内补交,这就避免了被保险人或保单持有人转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
因为在宽限期内补交保费不仅使原始保险合同继续有效,而且条件不变;重新投保有可能因履行一系列的手续而使保费提高或者保险条件变更。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当债务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该给予适当的宽限期间,而不得立即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