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标准及审查技术要求》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5.27•【字号】渝国土房管发[2004]235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试行)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4〕235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现将《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程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规划计划处。
联系人:胡晓风电话:63651216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重庆市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规程1 范围1.1本规程规定了区县(自治县、市)(以下简称“区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内容、编制程序、编制要求、规划成果审批程序、规划实施要求和规划编制中的术语定义。
1.2本规程主要适用于区县对本行政辖区范围内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同时适用于矿产资源规划方案的编制。
1.3跨区县区域性矿产资源规划,以及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含勘查开发规划)、矿区规划等参照本规程编制。
2 引用标准、规定下列标准、规定所包含的条文为本规程的条文。
本规程施行时,所示标准、规定均有效。
GB/T 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土资源部省级矿产资源规划成果要求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国土资源部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指南地质矿产部矿山建设规模分类一览表中国地质调查局矿产地数据库建设工作指标中国地质调查局地质图空间数据库建设工作指标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3 定义3.1勘查规划区:为引导矿产资源勘查活动,优化矿业布局,根据国家经济政策、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市场需求,在空间上划分出的勘查区域。
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36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九龙坡府发〔2016〕35号

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36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九龙坡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36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九龙坡府发〔2016〕35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31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16〕16号)精神,区政府决定清理规范36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要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督促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有关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要进一步强化有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区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36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3日附件区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36项区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序号中介服务事项名称涉及的审批事项项目名称审批部门中介服务设定依据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收费类别处理决定1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人财务报告审计建筑企业资质核准(三级)区城乡建委《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会计师事务所市场调节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2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资金证明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区文化委《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文化部令第51号)第七条《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49号)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市场调节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证明。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10.13•【字号】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八十九号]•【施行日期】1998.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八十九号)《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已于1998年9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8年10月13日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8年9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维护矿业生产秩序,保障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应当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护资源和环境的关系,兼顾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的利益。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勘查、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方针,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的原则。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对矿产资源进行深度开发,支持矿产品深加工、精加工。
限制并逐步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
第四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同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登记许可制度。
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有偿取得,并可以依法转让。
有偿取得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议的方式。
有偿取得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第六条勘查、开发矿产资源应当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植被恢复、土地复垦和矿山安全工作。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和设计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和设计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5•【字号】渝经煤管[2008]296号•【施行日期】200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和设计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渝经煤管〔2008〕296号)各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重庆能投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煤矿整合的通知》(渝府发〔2007〕128号)和《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整合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08-2)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快煤矿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资源整合)的立项和开采设计审查,明确所提交的必备要件,现将煤矿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开采设计审核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煤矿建设项目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批准)。
未经核准(或批准)的煤矿建设项目,不受理煤矿建设立项和开采设计审查业务。
二、合理界定项目类型,分级负责,共同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立项和开采设计审查工作。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三种类型:新建项目,指在新开发井田内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使得生产能力增加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煤矿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的,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的,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的项目。
煤炭资源整合项目:对相邻矿井实行以煤炭资源为基础、开发布局调整为重点、生产系统优化为核心的重组,达到“一证一矿、一套生产系统”的要求。
新建、扩建、资源整合及改变矿区范围的改建项目的核准(或批准)和开采设计审查工作,由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办理;不改变矿区范围的改建项目的核准(或批准)和开采设计审查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办理。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我市主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我市主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9.07•【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22号•【施行日期】201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我市主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2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强化我市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促进矿山企业全面节约与高效利用矿产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我市煤、铁、锰、铅、锌、铝土矿、锶、萤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石膏、岩盐、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和建筑用砂岩等主要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
现公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指标要求是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煤、铁、锰、铅、锌、铝土矿、锶、萤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石膏、岩盐、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和建筑用砂岩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重要依据。
二、本指标要求是编制和审查煤、铁、锰、铅、锌、铝土矿、锶、萤石、重晶石、毒重石、方解石、石膏、岩盐、水泥用灰岩、建筑石料用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和建筑用砂岩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设计的依据,新建或改扩建的矿山“三率”指标应达到各相应指标要求。
三、现有生产矿山要在本指标要求发布之日后两年内达到本指标要求。
对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采矿权发证机关或其授权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组织督促其限期整改。
受矿体赋存条件、矿石性质等客观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指标要求的,矿山企业应说明原因,并提交具备设计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论证报告,提出改进措施。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7.03•【文号】自然资办发〔2024〕33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矿业权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内容,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绿色开发,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以下简称《编制指南》,见附件),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采矿权新立登记、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变更、开采主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应按照《编制指南》要求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
二、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工作由具有相应采矿权出让登记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给具有一定技术力量的单位组织审查。
开发利用方案审查通过后,应将审查结果(专家审查意见、审查专家签字名单等)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按照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审查工作的管理,审查单位应明确审查程序、审查制度、审查人员及专业等,聚焦矿区范围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把审查质量,提高审查效率。
四、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矿种的采矿权,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拟申请的采矿权矿区范围是否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止限制区域以及与其他矿业权重叠等情况协助核查。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提高核查效率,及时反馈核查意见。
五、采矿权申请人对开发利用方案编制质量和有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标注密级。
六、各地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和审查要求;地热、矿泉水等流体矿产及海砂的开发利用方案可参照本《编制指南》另行制定。
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关于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厅(局),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为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资源政策,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期的管理,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以下分别简称《编写内容》和《审查大纲》),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各级地矿行政管理机关在受理采矿权申请时,必须加强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以下简称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保证开发利用方案编写的规范化和审查工作的质量,严格把好资源利用的源头关,使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方案能够遵循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国民经济建设发挥出最大的资源效益。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后,凡新建矿山申请采矿权时,申请人必须按《编写内容》的要求编报开发利用方案,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必须按《审查大纲》的要求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将其作为采矿权授予中必经的、重要的程序,纳入采矿权审批的内部管理责任制中。
开发利用方案若包括在矿山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矿山设计之中,不应影响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的专门审查。
二、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是一项业务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在目前的行政管理中加强此项工作,审查工作可委托给有一定技术力量的机构或有设计资格的单位代为组织,由其聘请熟悉地矿行政管理、熟悉地矿法律法规和政策、有经验的地质、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承担具体的审查论证工作。
三、承担审查工作的机构对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后,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书面审查意见(附:参加审查的专家名单,并由本人签字)。
审查意见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定。
审查不合格或经限期修改仍不合格的开发利用方案,登记管理机关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
四、受聘审查的机构未按审查大纲内容进行审查的,应由登记管理机关提出重审或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复审。
《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标准及审查技术要求》

《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技术标准及审查技术要求》重庆市地质矿产行业标准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标准(试行)2016-××-××发布2016-××-××实施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重庆市地质矿产行业标准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标准(试行)主编单位:重庆市地质调查院批准单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施行日期:2016 年XX 月XX 日2016年9月重庆前言为了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和综合利用,充分体现“开发与保护并重、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健康、绿色可持续发展,统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标准,保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资料收集,6.野外调查,7.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确定,8.绿色矿山建设,9.概略经济评价,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成果,11.保密。
主编单位:重庆市地质调查院参编单位:重庆一三六地质队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主要起草人员:邓义段佳辉唐清敏刘朝华秦代伦刘勇母泽森彭兴和胡海幸伟向杰童文秀邓光明石小光谢克俊张兴利袁木侯均洪刘华吴佳峻罗纯志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1)4 总则 (2)5 资料收集 (3)6 野外调查 (3)7 开发利用方案确定 (4)8 绿色矿山建设 (5)9 概略经济评价 (5)1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成果 (5)11 保密 (6)附录A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提纲 (7)附录B 野外调查表 (24)附录C 矿山最低设计生产规模一览表 (28)附录D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标准、规程名录 (30) 附录F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告格式 (33)本标准用词说明 (37)条文说明 (39)前言 (43)1 适用范围 (4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3 术语及定义 (43)4 总则 (43)5 资料收集 (44)6 野外调查 (44)7 开发利用方案确定 (45)8 绿色矿山建设 (50)1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成果 (50)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标准1 适用范围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固体、液体(除油、气、放射性矿产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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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质矿产行业标准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标准(试行)2016-××-××发布2016-××-××实施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重庆市地质矿产行业标准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标准(试行)主编单位:重庆市地质调查院批准单位: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施行日期:2016 年XX 月XX 日2016年9月重庆前言为了进一步促进矿产资源的科学开发和综合利用,充分体现“开发与保护并重、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健康、绿色可持续发展,统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标准,保证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4.总则,5.资料收集,6.野外调查,7.矿产资源开发方案确定,8.绿色矿山建设,9.概略经济评价,10.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成果,11.保密。
主编单位:重庆市地质调查院参编单位:重庆一三六地质队本标准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管理和解释主要起草人员:邓义段佳辉唐清敏刘朝华秦代伦刘勇母泽森彭兴和胡海幸伟向杰童文秀邓光明石小光谢克俊张兴利袁木侯均洪刘华吴佳峻罗纯志目次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1)4 总则 (2)5 资料收集 (3)6 野外调查 (3)7 开发利用方案确定 (4)8 绿色矿山建设 (5)9 概略经济评价 (5)1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成果 (5)11 保密 (6)附录A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提纲 (7)附录B 野外调查表 (24)附录C 矿山最低设计生产规模一览表 (28)附录D 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标准、规程名录 (30)附录F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报告格式 (33)本标准用词说明 (37)条文说明 (39)前言 (43)1 适用范围 (4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3)3 术语及定义 (43)4 总则 (43)5 资料收集 (44)6 野外调查 (44)7 开发利用方案确定 (45)8 绿色矿山建设 (50)1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成果 (50)重庆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标准1 适用范围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固体、液体(除油、气、放射性矿产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制工作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主要引用了下列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215-200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 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830 冶金矿山采矿设计规范HG/T22809 化工矿山地下采矿设计规范GB/T17766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6722 爆破安全规程GB/T11615 地热资源勘察规范GB13727 天然矿泉水地质勘探规范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国家煤炭工业局 2000)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 2009)煤矿地质工作规定(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 2013)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文件,技术规范、规程及标准详见引用附录D。
3 术语及定义下列术语用于本标准。
3.1 固体矿产资源 solid fuels and mineral resources指在地壳内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经济意义的自然固体富集物。
3.2 液体矿产资源 liquid fuels and mineral resources指在地壳内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经济意义的自然液体生成物(如地热水、饮用天然矿泉水)。
3.3 可采储量 recoverable reserves指在勘探查明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基础上,扣除设计、采矿损失的最终可采矿产资源储量。
3.4 开采技术条件 mining condition and mining technical condition指决定或影响开采方法和技术措施的各种地质及技术因素。
3.5 三率 three rates指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三项指标的统称,是评价矿山企业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效果的主要指标。
3.6 矿山设计生产规模 mine construction scale指矿山可能性研究报告、相关政策文件及审批的技术报告中确定的年设计生产能力。
3.7 储量备用系数 concerning reserve coefficient指为保证煤矿开采有可靠的服务年限,而在计算时对其储量采用的一种富裕系数,3.8 矿石贫化率 ore dilution rate指由于地质条件和采矿技术等方面的原因,使采下的矿石中混入废石(围岩、夹石与表外贫矿)或部分有用组分溶解和散失而引起工业矿石品位降低的比率。
3.9地质影响系数 geological influence coefficient指因岩体的结构面发育程度不同以及断层、岩溶等影响引起从矿体中采出具有一定规格要求的建筑石料成材的比率。
3.10 采矿方法 mining methods指从地壳中将可利用矿石开采出来的方法。
3.11 地下开采 underground mining指采用科学、合理的开拓运输及采矿方法,在地下进行开采矿产资源的方式。
3.12 露天开采 surface mining指从敞露地表的采矿场采出有用矿石,或将矿藏上的覆盖物(包括岩石、土壤等)剥离后开采显露矿层的方式。
3.13 绿色矿山建设 green mine construction指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经济社会环境相和谐的矿山,要求矿产资源利用集约化、开采方式科学化、生产工艺环保化、企业管理规范化、闭坑矿区生态化。
4 总则4.1 一般规定4.1.1 方案应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发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批复文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备案证明文件、已建矿山的采矿许可证为主要编制依据。
4.1.2 方案应简述区域地质条件,详细阐述矿山地质条件、矿床(体)地质特征、矿石特征、工业品级、开采技术条件以及矿石加工性能等。
4.1.3 方案应依据相关的地质报告和审批文件阐述各矿层资源储量品级、品位、数量以及设计利用储量、开采储量、设计损失储量的储量类别和数量。
4.1.4 方案应阐述矿产品类别和品种构成、产品质量、加工技术、市场需求等产品方案内容。
4.1.5 方案应根据矿区地质条件、矿床(体)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经方案比选合理确定开采方式;开采方式分为地下开采(固体、液体)和露天开采三类。
4.1.6 矿山设计生产规模和服务年限应满足相关规定。
4.1.7 矿产资源利用方案应体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坚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贯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全过程。
4.1.8 已建矿山应合理利用已有设备、设施。
4.2 工作程序编制工作技术程序宜按图1进行:图1 编制工作技术程序图5 资料收集5.1 收集市、区县(自治县)矿产资源规划及批复文件,资源整合矿山的有关批准文件,相关行业规划等资料。
5.2 收集《划定矿区范围申请报告》及批复文件、《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证明文件。
5.3收集自然地理、社会经济、区域矿产开发利用、地质灾害情况、土地利用、保护区等资料。
5.4 已建矿山还应收集矿山历史渊源、设计、生产及地质等资料。
6 野外调查6.1 地质调查工作以现场调查核实为重点,并形成记录,见附录D。
6.2 调查核实矿区地质、开采技术条件、周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等。
6.3 调查核实工业广场、矿井设置、矿区公路等选址以及矿山供水和供电条件等。
6.4 调查核实选冶及尾矿(水、气)处理情况。
6.5 已建矿山还应调查矿山开采现状及采动影响等。
7 开发利用方案确定 7.1 一般规定开采范围及开拓系统应限定在划定矿区范围内(包括平面范围、开采标高、开采矿种)。
7.2 矿山开采条件阐述矿山建矿条件和开采技术条件,并提出方案确定时注意的问题。
7.3 可采储量(Q )7.3.1 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的资源储量作为可采储量的计算依据。
7.3.2 根据矿层(体)的赋存情况、保护对象等确定设计利用储量。
7.3.3 根据设计利用储量扣除采矿损失量确定可采储量。
7.4 矿山服务年限根据确定的设计生产规模和可采储量,按不同矿种进行计算: 7.4.1 煤矿KA Q T ⋅=(1)7.4.2 金属矿()ρ-⋅=1A QT (2)7.4.3 非金属矿AQ T =(3)7.4.4 岩盐类AC Q T ⋅=(4)7.4.5 石料类AK Q T β⋅'⋅=(5)其中:A — 矿山(井)建设规模,万吨/年(万立方米/年,岩盐类为卤折盐量);Q — 可采储量,万吨(万立方米); T — 合理的矿井服务年限,年; K — 储量备用系数,无量纲(1); K ′— 地质影响系数,无量纲(1); ρ — 矿石贫化率,%; C — 矿石品位,%;β — 松散系数,无量纲(1)。
7.5 产品方案7.5.1 产品用途:根据矿产品特性、市场需求、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综合确定。
7.5.2 产品方案设计:根据市场分析、矿产品位、用户对矿产品的质量要求以及周围其它投产矿山的目前市场情况等进行设计。
7.6 开采方式及采矿方法选择 7.6.1 开采方式根据矿层(体)赋存状况和地质地形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
7.6.2 采矿方法根据地质条件和开采技术,考虑采掘工程量、回采效率、出矿品位和资源回收率等方面指标比选确定。
7.7 矿产资源开采“三率”指标设计在综合考虑资源特征、开采技术条件、经济和环保等条件的基础上,提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率指标。
“三率”指标应充分体现其先进性,并符合规定。
7.8 系统设计根据矿产资源赋存特点及其开采方法要求,其系统设计应满足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生产需要。
8 绿色矿山建设矿山建设应将绿色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全过程,确保资源合理利用,节能减排、保护生态环境和促进矿地和谐。
9 概略经济评价根据矿山总投资、年销售收入、生产成本、利润、投资回收期、产品流向等参数,评价矿山概略经济效益。
10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成果10.1 一般规定10.1.1 矿山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由正文、附图、附件和附表四部分组成,文、图、表一致,主要附件详见附录A。
10.1.2 矿产资源开采利用方案的文字、术语、代号、图例、符号、数字和计量单位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0.1.3 方案格式、签字签章符合相关规定,见附录F。
10.2 正文10.2.1 主要内容——概述;——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矿产资源概况;——主要建设方案及采矿方法;——绿色矿山建设;——经济概略效益评价;——结论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