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与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建议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与对策建议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互联网和技术的迅猛发展,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和挑战。
随之而来的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逐渐变得日益重要。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其中的一环,在品牌建设和市场营销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并给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问题分析问题一:侵权在互联网上,企业的通常涉及到其品牌或产品的名称。
然而,一些不良商家或竞争对手可能会非法使用这些以获取不当利益。
这种侵权可能会导致企业的品牌形象受损和销售额下降。
问题二:拍卖一些搜索引擎和电商平台通过拍卖模式,将出售给竞争对手。
这可能导致企业在搜索引擎排名上的不公平竞争,从而影响企业的品牌推广和市场份额。
问题三:竞争通常情况下,的竞争非常激烈。
企业需要在有限的关键词资源中,与竞争对手展开激烈的竞争。
这可能导致企业在排名上的困难,影响品牌的可见性和市场影响力。
对策建议对策一:注册商标并加强维权企业应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并加强对商标的维权工作。
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侵权方的责任,并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同时,加强与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教育消费者识别侵权行为,增加维权力度。
对策二:与搜索引擎和电商平台合作建立保护机制企业可以积极与搜索引擎和电商平台合作,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例如,与搜索引擎合作设置商标保护通道,建立搜索排名的公平竞争机制。
与电商平台合作,加强对拍卖的监管,确保的正当使用。
对策三:优化策略企业可以通过优化策略来提高品牌的可见性和市场影响力。
首先,进行研究,并选择与企业核心产品或服务相关的。
其次,在品牌宣传和推广中灵活运用这些,提升企业在搜索引擎中的排名。
同时,与竞争对手进行竞争分析,寻找竞争空间,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优化。
对策四:加强合作与联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合作与联盟也是非常重要的策略。
企业可以加入相关行业组织,与其他企业共同维护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和建议嘿,大家都知道知识产权吧!这可真是个宝贝呀!就好比是咱自己辛苦种的果子,得好好保护起来,不然被别人摘了去,那多憋屈呀!咱先来说说为啥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呢。
你想想看,要是有人辛辛苦苦搞了个发明创造,结果被别人随随便便就拿去用了,还不打招呼,那这人得多伤心呀,以后谁还愿意去创新呀!这就好比你精心做了一顿美味大餐,正准备大快朵颐呢,结果被别人抢了先,你说气不气!所以呀,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积极性,让大家都愿意去创造更多的好东西。
那怎么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呢?这可得好好琢磨琢磨。
首先呢,咱得让大家都知道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就像咱都知道要珍惜自己的东西一样。
可以多做做宣传,通过各种渠道,让大家都明白保护知识产权不是别人的事,是咱自己的事。
然后呢,法律可得跟上呀!要制定更严格的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让那些想偷别人果子的人不敢乱来。
就像有个厉害的警察在那站岗,小偷就不敢轻易下手啦!而且执法也得严,一旦发现有人侵犯知识产权,就得重重地罚,让他们知道这事儿可不是闹着玩的。
还有呀,咱自己也得多个心眼。
比如说,如果你有个好点子,那就赶紧去申请专利呀,别等别人抢了先才后悔莫及。
就像你有个宝贝,得赶紧藏好,别让别人给惦记上了。
企业也得重视起来,别光想着赚钱,得保护好自己的核心技术,这可是企业的命根子呀!另外,咱全社会都得形成一种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
大家都别去买那些盗版的东西,让盗版没有市场。
这就像大家都不去小偷那买东西,小偷没了生意,自然就干不下去啦。
咱得支持正版,支持创新,这样才能让我们的社会越来越有活力呀!咱再想想,要是没有知识产权保护,那会是啥样呢?那估计就没人愿意去创新了,到处都是抄袭、模仿,那我们的生活还有啥乐趣呀?咱就只能用那些老掉牙的东西,多没意思呀!所以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真的是太重要啦!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咱可得行动起来,从自己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一起为保护知识产权出份力。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建议

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建议在当前全球化和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变得愈发重要。
面对日益增长的侵权问题,各国政府和组织需要就相关政策制定一些建议,以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和促进创新发展。
本文将提出几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建议。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完善要保护知识产权,必须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各国应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以适应科技进步和市场需求的快速变化。
同时,还应加强执法力度,建立一套高效的司法机制,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并对侵权者进行法律制裁,以起到震慑作用。
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教育只有人们对知识产权有足够的认知和重视,才能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
各国政府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教育,提升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同时,还要在教育体系中加强知识产权教育的普及,培养学生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从小培养起对知识产权的尊重和保护。
三、加强国际合作与信息交流知识产权是全球范围内的问题,各国政府应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交流,共同应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各国可以分享经验、合作打击跨国侵权行为,建立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机制。
此外,还可以加强跨国知识产权技术交流,促进全球创新能力的提升和发展。
四、鼓励创新与知识产权的有效连接创新是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政府应该加大对创新的支持和鼓励。
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创新保护体系,对创新成果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激励企业和个人进行创新。
另一方面,要加强知识产权的技术转移和转化,推动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创造更多的经济增长点。
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和管理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有一个有效的监管和管理机制。
各国政府应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同时,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的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侵权行为,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结语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的共同努力。
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企业对知识产权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以下是对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一些建议和意见:
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培训,确保他们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以及如何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和如何保护企业自身的知识产权。
2. 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的申请、审查、使用、转让和维权等流程,确保企业的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3. 加强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鼓励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将研发成果转化为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
4. 建立知识产权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避免因侵权行为导致的不必要的损失。
5. 加强与政府和行业协会的合作:了解行业内的知识产权政策变化,获取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资源,同时也可以通过合作推动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6. 建立知识产权信息平台:方便企业查询和了解相关的知识产权信息,避免重复研发和侵权行为。
7. 注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企业应关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动态,及时申请国际专利,保护企业在海外的权益。
8. 强化知识产权维权力度: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积极采取措施维权,包括但不限于协商、投诉和提起诉讼等。
总的来说,企业应将知识产权视为重要的资产,并采取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和管理这些资产,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建议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建议一、商标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一)新业态模式上的保护困难目前,我国商品、服务的类似判断以尼斯分类《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标准。
基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复合型的经营模式层出不穷,《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略显滞后,这对商品/服务是否类似的判断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执法过程中,就凸显出:业态有交叉,但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上判断又不类似的情况。
例如:酸奶产品与近年兴起的酸奶饮品店之间的商品和服务类似问题的判断就存在较为突出的困难。
(二)《商标法》第六十二条中止案件查处问题的把握难问题商标申请量的不断增加,注册商标难免稂莠不齐。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了复合型的案件。
例如:商标权利人进行了商标侵权投诉,被投诉人又向国家知识产权市场监管局提出了商标无效宣告申请。
对于执法部门的挑战在于:如何把握中止案件查处,既维护了商标权人的权益,又杜绝恶意商标注册人,注册商标后,通过行政投诉等手段不当获益。
(三)对在先使用并具有较高知名度的认定难问题网络经济的新形势下,品牌借助网络媒介尤其是抖音等新媒体的兴起,商标一夜之间成为网红品牌,但依据《商标法》第32条“具有一定影响”的构成要件判断,又缺乏使用时间、销售区域、获得荣誉等材料支撑的突出问题。
因此,如何把握尺度,认定品牌具有较高知名度上,成为执法过程中的一大突出问题。
二、专利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一)维权成本高专利权利人维权时,有时可通过公证或直接购买侵权商品等方式获得侵权证据,但也常常因难以取得侵权证据,或者因取证技能欠缺而难以证明侵权行为成立。
例如:有些涉嫌侵权产品是大型机器乃至整条生产流水线,通过购买获取这样的侵权证据成本过于高昂。
建议:设立由专业化人民陪审员、技术调查员、领域专家、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技术事实调查团队,并能以相对较低的费用(或政府设立基金补助)或公益性质实施,降低当事人举证难度和费用,促进社会创新、维权的积极性,从而营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以下是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增强企业和个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可以通过举办培训、讲座、宣传活动等方式,普及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 强化执法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的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厉查处侵权盗版、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形成威慑力,维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3. 完善法律法规:及时修订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使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加强对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明确相关规定和责任,堵塞法律漏洞。
4. 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交流与合作。
通过国际合作打击跨国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维护我国企业在海外的合法权益。
5. 鼓励创新创业:加大对创新创业的支持力度,优化创新环境。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和个人进行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申请、运用和保护。
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任务,需要政府、企业、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只有全社会共同关注和参与,才能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更好的成效。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和建议

标题:知识产权保护的提案与建议尊敬的各位专家、学者和相关利益方:我谨以此函呼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现公平竞争和创新发展。
随着科技进步和全球化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维护创新创造力、传播知识和促进经济繁荣的至关重要的问题。
为此,我提出以下提案和建议,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全面实施和有效运作。
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力度知识产权保护需要明确、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
建议加强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完善,提高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罚力度,并加强执法机构的培训,提高其执法能力和效率。
此外,应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案件的审理力度,确保知识产权纠纷的及时解决。
2. 建立国际合作机制,共同应对知识产权挑战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性的挑战,需要各国共同努力应对。
建议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
同时,推动国际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加强知识产权的跨境保护和追溯能力,共同应对跨国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3. 加强公众意识和教育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建议加强对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价值的认知。
通过开展专题讲座、宣传活动和社会媒体的推广,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宣传和普及,引导公众树立尊重知识产权的价值观。
4. 支持创新技术的发展创新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
建议加大对创新技术的支持力度,提供创新保护的政策和经济激励措施,鼓励创新研发和转化。
同时,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和运营机制,为创新技术提供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渠道。
5.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工作需要更加广泛和有针对性。
建议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内外宣传,通过举办国际会议、展览和论坛,向国内外相关利益方推介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成果和经验,树立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良好形象。
总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促进创新和经济发展的关键所在。
我坚信,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各方的积极参与,我们能够建立起更加健全和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为创新创造提供更好的环境和保障。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诉求建议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诉求建议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企业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其创新和创造性努力的成果,以确保其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
以下是一些关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1.加强内部教育和培训:企业应定期向员工提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培训,以增强他们对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的认识。
员工应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种类和保护措施,并知道如何保护和管理企业的知识产权。
2.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企业应制定一套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保护措施。
该策略应与企业的业务战略相一致,并由专业人士进行评估和实施。
3.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手段:企业应了解并运用相关的法律手段来保护其知识产权。
这包括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制定保密协议和诉讼等。
4.加强合作与合作伙伴关系:企业应与其他企业和机构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共同保护知识产权。
这包括与供应商、合作伙伴和客户签订保密协议,共同对抗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5.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企业应建立一个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以确保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这包括对知识产权的识别、评估、保护和监督。
6.加强技术保护措施:企业应采取适当的技术保护措施来防止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这包括使用数字水印、加密和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
7.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和交流,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的合作。
8.提高员工意识:企业需要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并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知识产权保护中来。
员工应了解知识产权的价值,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并遵守相关的法律和规定。
9.加强监管和执法:政府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管和执法力度,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企业应积极配合政府的监管和执法工作,共同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10.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企业和政府应加强对公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教育和宣传,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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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与建议:合理使用制度在网络环境中,作品被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下载,复制作品变得非常容易,并且成本变得更加低廉。
在网络空问,作者和社会公众(网络用户)之间的关系似乎处于一种对抗状态:作者需要将其作品的著作权延伸到网络空间,以使自己的作品权益在信息社会新的传媒方式下得到保障,社会公众也有权利享受信息技术带来的利用人类知识和信息的方便,因而也需要在网络空间利用作品。
数字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给著作权制度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与变化,它使原有的利益平衡格局被打破,因而惟有通过自身的调整与变革,才能在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重新找到平衡点。
作为实现社会公众与权利人之间利益平衡的重要手段,从著作权制度产生至今,著作权保护和合理使用就是著作权法不可或缺的两部分。
加强法律约束。
在法律责任上,应增加侵犯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刑事责任等。
此外,还应要求国际、国内社会对网络传输的著作权保护予以加倍关注,成立国际、国内相应的网络传输著作权保护的集体管理机构,以加强国际、国内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著作权人对其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使用享有专有权,未经授权的使用就构成侵权。
进一步深入研究和实施网络作品的技术保护措施。
在立法的基础上,应宣传技术保护的作用,规定ISP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应采取的基本保护技术及安全措施,并鼓励ISP及权利人对网络作品实施高新技术手段的技术保护。
例如,使用加密、数字水印等高新技术,保证数字作品的传输安全,同时有助于发生数字作品侵权时对侵权行为事实的认定。
可以考虑设立全国统一的著作权认证中心,由认证中心统一对网络作品进行管理。
权利人只要通过了认证中心的认证,就可以凭借认证中心的认证主张自己的权利。
这种认证中心最好可由国家主管机构及有关的技术机构设置,并联合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及银行系统,从而解决数字作品的发行,权利认定及报酬的支付等相关问题建立专门的数字作品著作权保护网站,定期发布最新出现的侵权现象及著作权归属的判定依据,并及时公布国家的法规及补充条例,进一步规范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和信息利用。
同时介绍最新的数字作品保护技术及应用软件,为个人的数字作品发表提供一个安全的保护措施和技术支持著作权人对其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使用享有专有权,未经授权的使用就构成侵权。
但是,著作权制度在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时,也具有保护其他著作权人及社会公众利益、促进文化传播的目的。
因而,著作权人的这种专有权也有例外,合理使用制度就是一种对著作权人的专有权进行限制的法律制度。
所谓著作权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报酬,基于正当目的而使用他人著作权作品的合法行为。
网络环境下,公共利益必须继续得以维护,而版权法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建立的合理的利益平衡也不应随意破坏。
合理使用是再创作品的前提。
如果没有合理使用,也就没有创作,创作的生机也就停止了。
在借用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阶梯,应该为网络时代保留包括合理使用、自由使用、许可使用等在内的一定的版权限制领域,以利于社会上有天分的人从中吸取营养,进行更多的再创造。
如果取消合理使用,就会导致版权保护范围无限的扩大,版权人可以将公有领域划分为一块块的个人领地,并设置高高的栅栏围护起来。
长此以往,借用的每一步都会被指控为侵权,那么再创作也就不复存在了。
所以,必须以法律形式继续为合理使用留下生存的空间。
基于上述理由,就网络环境下我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完善。
包括在总体定位、具体立法、司法实践等方面提出若干建议。
1、总体定位首先,合理使用作为版权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应继续存在。
从版权法诞生那天起,利益平衡原则就是版权制度的基本原则。
合理使用制度承载着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实现促进知识信息自由流动的公共政策目标等多重功能。
缺失了合理使用的版权法只能成为信息垄断的工具,并最终损害整个社会的科学文化进步。
数字网络环境虽然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了挑战,但并不能动摇其存在的基础,合理使用制度应作为与版权保护相对应的部分继续存在。
其次,数字环境下版权法应为权利人提供足够的保护,版权保护在版权法中主导的地位不应改变。
从总体上讲,传统版权规则可以适用于数字网络环境,问题在于如何适当调整权利保护和权利限制的范围,无论最终权利限制如何界定,版权法都应对创作者的网上利益进行保护,维系创作的激励。
理想的结果是版权法在维护使用者可在某些明确规定的条件下不经权利人同意有限使用作品的同时,对创造者提供足够的版权保护。
再次,在数字网络环境下对合理使用范围的调整应根据数字信息技术对原有利益平衡的影响进行,“三步检验法”及“四要素说”仍应作为判断的一般标准。
“三步检验法”:在国际版权公约中,判定“合理使用”有一个三步法:第一,必须限于某些特殊情况;第二,不得与受保护的作品或客体的正常使用相抵触;第三,无论如何不得损害作者的合法权益。
该判定标准最早见于《伯尔尼公约》,并且根据该公约此标准仅适用于复制权;在TRIPs(《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将合理使用的“三步法”扩大到了整个著作权及邻接权中。
在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wPFrr(《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又进一步将其引进到数字化和网络环境中。
“四要素说”:使用的目的和性质。
传统的判断标准是看复制行为是否具有营利性来划分的。
不具有营利性,则可能属于合理使用。
而在数字技术下,并非所有非营利性使用都属于合理使用。
被使用作品的性质。
如果有著作权作品先前还没有出版,则将其在网络上数字化,不能构成合理使用,而是对其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另外,作品的创作程度的高低也相应地应有权利保护水平的高低之分。
作品的商业性质对作品的保护要求也有影响,如网络环境中,大量作品以多媒体形式存在,制作人投入了大量成本和人力,那么对这种高成本、高投入的作品在合理使用上应有严格限制。
使用作品的数量和程度。
一般地,复制作品的内容越多则越不可能被认为是合理复制;而有时即使复制数量不多,如果复制内容对原版权作品构成实质性侵害,也不构成合理使用。
通常情况下。
如果所复制的有著作权作品的部分没有对被使用作品的潜在市场价值造成明显影响,会被认为是合理使用,反之,则不构成合理使用。
对于传统合理使用制度原则上可以延伸到数字环境,但并不一定对每种情况都适用。
在确定之前应考虑这种限制对权利人在数字环境下可能产生的影响,即原有的平衡是否因数字技术而被打破。
例如,对于为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而设置的合理使用只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以保留;为实现国家促进信息自由流动的公共政策而设置的图书馆、档案馆、教育研究等机构的合理使用,则可能需要某些调整。
同时,针对新的作品使用形式及版权人新的专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增设新的合理使用也应在考虑之中。
2、具体立法(1)从立法程序上看,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两方面。
首先,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完善过程应该为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提供充分的利益表达机会。
从利益平衡的角度上说,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功能在于通过对利益的调整来控制和协调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以求在各种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而相关利益主体对立法过程的充分参与则是实现平衡的前提。
通过多种途径和渠道听取群众意见,让人民直接参与立法过程,是我国立法工作长期以来一贯坚持的基本原则和做法。
为此,在立法的准备阶段,立法者应该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群众的意见,总结经验,进行综合分析研究。
拟定草案初稿需多方征求意见,以形成比较成熟的草稿。
听取意见的具体方式有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等方式。
在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修改、完善过程中,以上方式应得到充分、适当的运用。
此外,还应当重视“创制制度”,即由相关利益主体直接提出完善意见,交立法机关讨论。
其次,著作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应当主要依靠各自群体利益的代表集团来表达利益主张。
在著作权领域中,应当提倡建立和强化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的利益代表社团,例如,作家协会、图书馆协会等,并且允许和鼓励这些社团积极主动地向立法机关提出完善制度的建议。
社团的意见往往能够集中反映其所代表的利益群体的要求,有助于立法机关及时、客观地掌握利益关系随社会发展的变化情况,以便作出相应调整,维护利益的平衡状态。
(2)从立法技术上看,对合理使用的范围要改变现行的列举式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项合理使用的情况。
从理论上讲,概括式的立法和列举式的立法各有其优缺点。
概括式的立法比较全面,但缺点就是太抽象,对其作出的解释不一,不利于司法操作。
虽然列举式的方法能够解决规范抽象不易操作的弊端,但往往由于其太具体不能包括所有情况,有挂一漏万之嫌。
我国在立法仅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合理使用的范围,不仅在外延上而且在具体规定上也存在着适用模糊的缺陷。
笔者主张对我国著作权合理使用范围的界定应结合采用概括和列举的方式。
首先,要对合理使用的范围有一个抽象的规定,可以参考美国的“四要素”和国际公约中的“三步检验法”。
对我国而言,要强调使用的营利性和对作品潜在市场所产生的影响,以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在调整人们行为中的作用。
其次,要对合理使用的范围有具体的规定,以保证法的可操作性,因而就需要借鉴英国、德国等列举式国家的法律规定,以完善我国目前合理使用的各项规定。
3、司法实践著作权法修改之前,我国各级法院已经审理了一大批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条件下。
依据现行民法、著作权法的原则和原理,迎合新技术的发展,对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提出了意见和解决方案。
通过一系列的判例,法院对数字技术所引发的一些著作权问题作了法理性的确认。
第一,确认以数字编码形式表现的作品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二,确认将传统作品进行数字化转换属于复制。
第三,确认数字化作品在因特网上传输是一种独立的对作品的使用行为,在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之内。
第四,确认直接提供信息的网络内容服务商对其向公众提供的信息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负有注意义务。
第五,确认仅提供主机服务、提供信息搜索工具的服务商本身并不侵害他人的著作权,但在知道网络用户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后仍不采取相应措施的构成侵权。
虽然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有关司法解释及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为司法实践提供了相当重要的指导。
但是,法律和条约本身所提供的只是简单的、明确的条文,无法完全替代纷繁复杂的司法实务,如何将简单明确的法律规定运用到具体案件中去往往会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原理、原则和社会关系。
更重要的是,科学技术仍在迅猛发展,我们根本无法预测会有什么新的技术出现,又会对著作权制度带来哪些影响。
面对这种形势,著作权审判该如何应付呢?笔者认为,只有扎实领会法律原理、原则,深刻了解技术发展趋势,仔细考虑社会各方利益诉求,才能以不变应万变:(1)应充分了解数字网络技术及其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为审判这类案件做好理论上与技术上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