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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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与限制

摘要: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它与房屋、汽车等有形财产一样,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都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部分,也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在互联网日益发达的今天,文学、艺术、科学作品也越来越贴近网络,网络已成为作品最便捷的向公众发布的手段,和公众最便捷的获得作品的手段。正因为这种便捷性,使在网络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发生频率越来越高。本文就从对网络作品的保护方面入手,分析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与限制问题。

关键词:知识产权,著作权,网络作品

作品是指通过作者的创作活动产生的具有文学、艺术或科学性质具有独创性而以一定有形形式复制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从作品的定义来看,作品有以下特点:独创性和可复制性。无论作品存在于何种载体上,只要符合了这两个特征,就应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网络上存在许多原创性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这些作品虽然没有存在于传统的作品载体之上,但不可否认,这些作品同样承载着作者的智力成果,具有独创性,且由于其数字化的特点,非常容易被复制。因此,网络作品也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网络这种媒体有其特殊性,应该结合《著作权法》和网络的特性,对网络作品著作权加以保护。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随着越来越多的侵权案的审理而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199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擅自将网络原创作品下载至传统媒体的著作权侵权案件——陈卫华诉成都电脑商情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这是国内第一起网上著作权官司。1998年5月10日陈卫华以笔名“无方”撰写了《戏说MAYA》一文并上载到他的个人主页“3D芝麻街”上,并注明“版权所有请勿转载”。 1998年10月16日成都电脑商情报社未经同意将该文刊载于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第40期家庭版上,原告认为其行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请求判令被告成都电脑商情报社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支付稿费和惩罚性稿费,最终以原告胜诉而告终。

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陈卫华将《戏说MAYA》一文上载到互联网上发表,实际是在网络空间传播其作品。《戏说MAYA》一文,是对三维动画技术的一种文学化的描述,具有独创性,能够以数字化形式被固定在计算机硬盘上、通过www服务器上传到国际互联网上并保持稳定状态,可为社会公众借助联网主机所接触、复制,故该文章应被视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电脑商情报社在其主办的登有商业广告的报纸上擅自刊载陈卫华的作品,

为达到其商业目的扩大了该作品的传播范围,侵犯了陈卫华的作品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故电脑商情报社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停止侵权,向陈卫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由此给陈卫华造成的合理的经济损失。

网络作品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是网络环境下版权保护的首要问题,网络作品是有别于传统作品的特殊作品,是借助数字化技术产生并在网络上运行,拥有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要使传统作品在计算机网络上传输,必须将作品转换成计算机可识别的由0和1组成的二进制数字编码形式,即对作品进行数字化。原作品被数字化后,改变的只是作品的存在形式,作品的内容并未因存在形式而改变。作品在被数字化后仍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加以复制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网络作品理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网络作品可分为两种:一种称为数字化作品,是指进入网络前存在于纸、磁带等传统载体上,只是通过扫描等方式转化为计算机能识别的数字编码,然后经过计算机组织、加工、存储,并在需要时把这些数字化了的信息重新以文字、图像、声音等形式表现出来的网络作品。另一种称为数字式作品,是从其被创作之时起就直接以数字形式存在于计算机上并在网络上传播的网络作品。计算机大大扩展了人类的能力,网络又以其超容量信息使创作活动更为简单,因此第二种形式的作品将会越来越多。

网络著作权由于其自身的特点,被侵犯的可能性较之传统的著作权要大很多,毕竟互联网还只是一个后来兴起的一种媒体,与传统媒体有一定的区别,各国有关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立法基本上属于价值判断而缺乏量化选择的论证。在此特定情形下理应重视诚实信用、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的指导性作用。在信息时代,越来越多的作品通过网络的途径为大众知悉,如何对网络作品进行著作权保护,防止其遭受侵权行为的侵害成为重要的课题。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既要着眼于对著作权人的保护,激励科学文化艺术的发展,又要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施以必要限制,以促进网络这一新兴产业的发展。传统的著作权保护手段同样适用于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如加强立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完善法律的同时还要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利用行政手段及诉讼、仲裁手段保护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还可以通过有关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加强对网络的日常管理,减少侵权行为活动的空间;加强个人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方式,在发表、上传、复制、摘抄作品时注意保存证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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