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学生社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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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学生社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繁荣校园文化,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社团指导,规范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彰显办学特色,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各社团是由本校学生在共同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由教师或学生自主发起、自愿

组成的按照其活动办法开展积极、健康、富有特色的活动的非营利性群众组织。

第三条社团活动是课堂教学的有益延伸和补充,是学生自我教育的良好形式,是校园文化建设和校本课程的重要载体,是学校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学生社团成立的宗旨是培养学生广泛的爱好与志趣,锻炼其组织活动的能力,增进学生身心健康,为学生搭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活动平台。

第五条本章程是各社团的基本规范。在各社团运作过程中所制定的各项规范、制度,均不得违背本章程所规定的条款,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六条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二章社团的组建

第七条任何学生社团的成立都须到学校备案。经审核,学校将对具备成立条件的社团及社团辅导员在全校进行公示。具体流程如下:

提交申报表*学校审核卄公〒

第八条文化学习类、语言文字类社团到教科室申报,体育类、艺术类、科技类以及其他类社团到学生处申报。学校体育、艺术比赛队,按社团对待,也需提交申报材料。

第九条申请成立社团,须具备下列条件:

1. 原则上至少有5名以上学生参与社团;

2. 提交社团章程,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的活动内容和活动形式;

3. 提交社团申报表(附件1);

4. 提交规范的社团活动方案;

5. 提交社团活动安全承诺书。

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不予成立:

1. 校内有名称相同的社团;

2. 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和本章程第六条规定的。

3. 备案资料弄虚作假的;

4. 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达到五人以上的;

5. 没有正式辅导教师的;

6. 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社团的运作及管理

第十一条各学生社团拥有组织、宣传与本社团相关的各项活动的权利,有配合学校各项管理工作的义务,各社团的活动不得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十二条学校大力支持各社团开展有意义的社团活动,并为社团活动的开展提供场地、摄影器材和活动指导等服务。社团活动需要固定场地的,须向学校学校申请、审批并备案。社团活动需要临时场地的,须在活动前到分管处室申报。

第十三条各社团必须按照确定的宗旨和章程自主地开展有利于社员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不应开展不符合中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要求的活动。鼓励和提倡社团开展与第二课堂、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服务、科技创新大赛、“区长杯”比赛等相结合的积极有意义的活动。

第十四条社团每次组织活动,应有活动记录,如组织大型活动,应提前一周向分管处室申报。

第十五条各社团应每学期将本社团的历次活动记录、活动内容、活动图片、活动成果和活动总结等资料上交分管科室存档,具体需提交内容见附件2。

第十六条社团活动的宣传内容必须积极健康、简洁明快,宣传内容与活动内容相符。社团活动的宣传必须署上社团的正式名称。如社团活动的宣传需要张贴海报的,须到分管处室登记,并在其指导下将海报张贴在合适的位置。

第十七条为了使校园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多彩,有更多的学生能够参加社团活动,参与社团管理,学校鼓励学生积极加入社团。

第十八条各社团在每学期开学初可以招收社团新成员,社团负责人应将纳新情况及社团新成员信息到分管处室进行登记。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停止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1. 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学校处分者。

2. 违反社团章程有关规定或违反所属社团规定的。

3. 因个人行为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者。

4. 因其他原因不宜参加各种社团的。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在争取社会赞助时,必须与提供赞助方签定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诚实守信,不得有损学校的形象。任何社团不得在校内开展以纯盈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会费,收取标准应报分管处室,经学校批准。对于会费和其他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非社长)负责,并制定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社团活动以校内为主,若需邀请校外人员到校或者组织校外活动的,须报分管处室审批、备案。

第二十三条社团需要创办刊物的,需明确刊物名称、宗旨、指导老师、编委会成员、出刊周期等有关事项,先报学校审核,再报上级批准后方能出刊。

第二十四条社团名称变更的,须到分管处室做变更登记。因某些原因社团自行解散的,社团负责人应向分管处室提交社团注销申请书。

第四章社团辅导员的选聘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社团辅导员是指在学校正式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负责社团日常的组织、管理工作;在社团开展活动时给予相应的指导、辅助等工作的专任教师。

第二十六条社团辅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较高的政策和理论水平,品行端正,思想高尚;有强烈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 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一定学生工作经验和组织活动能力。

3. 熟悉学生社团工作,关心学生社团发展,乐于为学生社团服务。

第二十七条每个学生社团只设一名辅导员,社团辅导员的聘用按照“公开申报、择优选拔、任前公示”的程序进行,每学年申报和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可以续任。

第二十八条社团辅导员的义务:

1. 指导学生社团的组建、制定社团章程和工作计划,提出明确目标、切实措施和活动规划,积极关心和组织参与社团的活动。

2. 指导社团干部的竞聘,关心社团干部的成长,做好活动时间、场地、设施设备的协调安排,促进社团活动制度化、规范化和持续性发展。

3. 了解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指导学生解决在社团工作中遇到的困难,确保学生在活动中的健康和安全,确保学校财产的安全。

4 •做好社团活动的工作总结。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及时上交分管处室存档。

5. 组织社团的各类竞赛、评比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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