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机制完善的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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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的大学生就业分析及对策

《劳动合同法》框架下的大学生就业分析及对策
向 于 录用 有 经 验 的员 工 。 ( ) 强就业的非名 校歧视 . 三 加 导 致 应 届 大 学 毕 业 生 就 业难
者 所 不 能 替 代 的 高 度 。 就 是 说 . 学 也 大 生 的素质和能 力本身还 需要加强 . 真 正 做 到 外 在 形 式 ( 历 ) 和 内在 内 容 学 ( 力 ) 统 一 。 劳 动 合 同 法》 出 台 , 能 的 《 的 不 但 使 用 人 单位 用人 更 加 理 性 ,也 使 大 学 生 更 加 注 重 自身 的修 炼 ,提 升 自 身 的 能 力 。 《 动 合 同法 》 劳 通过 对 劳 动 关 系 双 方 的 影 响 真正 推 进 了 “ 尽 其 才
招 聘 失 误 的成 本 , 种 “ 子 歧 视 ” 这 牌 现 象 就 变 得 更 加 突 出 ,因 为 符 合 这 种 逻
辑 的人 数 居 多 ,甄 选 成 功 的 概 率 大 大
加 强 。 我 们 生 活 当 中 , 牌 大 学 毕 竟 在 名 在 众 多 大 学 中 占少 数 ,很 多 大 学 生 在 这 种 招 聘 氛 围 中深 感 就 业 难 。
看 ,我 们 一 般 认 为 劳 动 者 处 于 弱 势 地
位 。《 动 合 同法 》 宗 旨是 倾 向 于 保 劳 的
护 这 个 弱 势 群 体 。 如 果 我 们 把 劳 动 者 分 成 不 同 的层 次 ,那 么 大 学 生 在 劳 动
法 律 的 形 式 在 一定 期 限 内确 定 用 人 单
二 、 劳动 合 同法 》 大 学 生 《 对


《 动 合 同 法》 大 学 生 劳 对
今 后 的工 作 当 中是 否 胜 任 ,那 么所 能
够 给 用 人 单 位 提 供 比较 好 的 胜 任 职务

劳动合同法_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分析

劳动合同法_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分析

签劳动合同时,不论是否变更岗位都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
(4)为试用期工资确立了最低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 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生产状况、劳
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毕业生对用人单位负有告知义务的仅仅是
以前,服务期和违约金制度无疑是毕业生顺利实现“再择 “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与从事的工作不直接相关
业”的最大障碍。由于《劳动法》对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 的其他情况,如是否正在恋爱,是否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餐
款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一些用人单位为了留住劳动者,尤其是 饮等法定特殊岗位除外)等,均属个人隐私,毕业生有权拒绝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在责任承担上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告知求职者上述事项劳动合同很可能被认定为欺诈而欺诈将导致劳动合同的无效
职业指导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分析
江苏科技大学 戴中璧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一些新的影响,既包括劳动者权益得到更好保障、“先就业、再择业”的条 件更加有利等机遇,也包括可能进一步挤压大学生就业市场、对大学生诚信提出新要求等挑战。毕业生有必要根据《劳动合同法》 制定自己的求职策略。
3、高校要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强化学生的就业资本与产 来职业发展,这是广东省高校毕业生突破传统的就业观念束缚,
业对接,就业“胜任力”与岗位需求对接,就业能力与社会需 应对就业压力,修正就业杠杆的一个非常好的方式,这也是一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1)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1)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摘要: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劳工关系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对调整劳资之间的关系、以及定位都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内容牵涉到所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对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工会以及劳动行政部门均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有不同的解读。

那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就此问题,下面将从《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长期效应和涉及大学生的某些条款等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高校毕业生对《劳动合同法》的认知和了解网络在线调查“你对《劳动合同法》施行的看法”的结果表明,参加调查的114名学生中对新法相当了解的占9.1%;比较了解的占12.7%,不太了解的占69.1%;完全不知道新法施行的占9.1%。

认为新法有利于保障大学毕业生权益的占27.1%;认为新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加剧就业竞争和就业压力的占18.6%;相信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的占3.4%,对该法的实施执行力度持观望态度的占50.9%。

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校应该组织学生加强对《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和讨论,认清新法施行对大学毕业生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新的保障及约束,以更好地遵守法律,并在必要的时候以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二、《劳动合同法》施行引起的短期震荡作为2008年最受关注的法律之一,《劳动合同法》一出台就在全国范围内掀起风暴。

裁员潮、咨询潮、劳务派遣潮……这场社会震荡短时间内不会平息下来。

高校毕业生在震荡期内的就业毫无疑问也会受到影响,会加剧目前的就业紧张形势。

一段时期内,企业对高校毕业生的招收量将会减少,招聘程序会越来越严格,对毕业生的资质要求会越来越高。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毕业生需要正确理解有的毕业生错误的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看成是“铁饭碗”,其实任何合同都是可以解除的。

细究《劳动合同法》,我们会发现,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双方协商解除;第二,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第三,用人单位对有过错的劳动者提出解除。

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指导

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指导

新劳动合同法对于大学生就业既是促进也是挑战背景:2008年1月1日颁布的《新劳动法》对大学生就业方面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保障,并且在国家政策的推动下,《新劳动合同法》得到稳步实施。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首先是中国社会法制化进程正在不断加快的表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体现。

它的实施将为高校毕业生创造一个更好的就业环境。

大学生就业的现状1 很多中小企业以及外企中较多存在着劳动合同时间缩短、劳动用工随意性大、克扣和拖欠员工工资、不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以及社会福利等不规范的用工行为。

2 用人单位用工满一年或者更长时间后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象严重。

甚至于不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短期化。

3 劳动者经常被迫加班且没有补偿工资即加班费。

新出台《劳动合同法》的内容1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超过一定限期需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2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3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4 劳动合同法限定了试用期工资的最低水平《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的就业促进1 保障了大学生就业的合法权益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用人要求、工作岗位及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规章制度等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情况,对于大学生初次就业、灵活就业提供了保障。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将促使企业更主动地与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3 社会保险条款成为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学生不用再追着向单位提“五险一金”要求,因为根据新法,用人单位必须履行义务。

4 长期合同职业稳定,有发展空间这将大大提高劳动者就业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新劳动合同法》同时也给大学生就业带来了一定的挑战1 注重诚信,真实、客观地填写自己的求职简历。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机制完善的促进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机制完善的促进

《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机制完善的促进
崔玉隆;秦岭
【期刊名称】《市场论坛》
【年(卷),期】2009(000)012
【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我国劳资市场的一种规范调节,也必然会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制带来诸多影响.它将会促进就业市场规范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方式的改变和学校教育观念及课程设置的转变,促进大学生就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总页数】2页(P88-89)
【作者】崔玉隆;秦岭
【作者单位】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京,211168;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京,21116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41.23
【相关文献】
1.基于劳动合同法的大学生就业协议分析 [J], 扶廷凤
2.大学生就业社团在促进大学生就业中的作用研究——以南京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职业发展促进协会为例 [J], 段志强
3.促进大学生就业之路径新探——基于“试就业”机制完善的视角 [J], 邹开亮
4.地方性高校大学生就业困境及对策分析——以《劳动合同法》实施为视角 [J],
方永航
5.论大学生就业课程中\"劳动合同法\"的引入 [J], 邓搴;刘宇杰;李昌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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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的好处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的好处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的好处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侧重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新法规。

高校毕业生作为就业市场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势下,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常常处于弱势地位,合法权益有时难以得到保护。

《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对于规范用人单位的用人行为,有效遏制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保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必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同时传统的高校就业也将面临挑战。

一、当前损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现象比比皆是当前损害大学毕业生合法权益的表现有:肆意提高进入门槛和标准,压低劳动成本,滥用试用期,劳动用工短期化,解约随意,扣压证件、档案,收取卜岗押金、违约金,不守诺言,不履行合同(不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金、工作条件恶劣)等等。

这些现象的存在,虽说是局部的、少数的、非主流的,但影响极坏,严重影响了毕业生就业及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劳动关系的建立。

二、《劳动合同法》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好处1.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率,提升就业质量据调查,大约60%的用人单位都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中建筑餐饮等非技术行业的劳动合同签约率最低。

部分用人单位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重要的原因是,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签订了劳动合同,才算建立了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这样就为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提供便利条件。

对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用工,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高校毕业生订立劳动合同,只要事实存在用工行为,那么该用人单位与毕业生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即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享有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影响的探讨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影响的探讨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影响的探讨[摘要]新《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已经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中的具体内容,应届大学毕业生的知晓率相当低,这一现象应引起我们的思考与担忧。

实际上新《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有着直接影响,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应对新状况,使大学生就业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新《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影响一、现状与影响1.积极的作用(1)新《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不但是社会进步的体现,而且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处于弱势地位的求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须于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如超过30天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则须支付劳动者应得报酬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些新规定,对大学生的就业有了法律的保障。

同时,新《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方面作了更明确的规定,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试用期,但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对试用期限与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作了明确规定。

以往只签订试用期的合同,或试用期限超过合同期限所规定的试用期限的做法,在今后均属违法行为。

另外,对于用人单位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新法有了更严格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必须要有明确的符合与否的衡量标准,且负有举证的责任,这对于大学生的就业有了更多的保障。

过去滥用试用期的问题很多,很多企业利用大学生无工作经验,利用试用期使用廉价劳动力,开始时许诺干得好就留下,结果干了一段时间之后,一个人都不留,这在今后都是违法行为。

另一方面,只要被雇用就要签订劳动合同,这对于大学生初次就业、灵活就业提供了保障。

原来有服务期,比如单位说你到我这里必须干3年才能走,这种情况现在属于违法。

另外,按照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告知用人要求、工作岗位及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规章制度等与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有直接关系的事实情况,这对大学生就业者的权益也是一种保护。

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班级:会计126姓名:郭成龙学号: 123116008评分标准:①论文结构严谨,逻辑严密,层次分明(40分)得分:②观点正确,论述有理有据,能运用所学理论和知识阐述有关问题。

(30分)得分:③论文能提出自己的看法,内容能理论联系实际。

(20分)得分:④行文规范,语言简洁,通顺,无错别字。

(10分)得分:总分:浅谈《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摘要】《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对大学生就业在短期内造成一定的冲击,但从长期来看,它的施行将为大学生创造更好的就业环境,能更切实有效地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在新的形势下,社会有关各方应有所动作,合力开创大学生就业的有利局面。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大学生就业就业环境【正文】《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者就业的权益保护,这对大学生就业无疑是有利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内的试用期期限、工资待遇做出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法定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将有力遏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和压缩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遏止用人单位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加大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这必将大大提高大学生就业的签约率和就业质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使用劳动者时必须如实告知劳动工作岗位相关情况,这有利于大学毕业生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

但《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不仅仅限于对用工单位用工行为的规范,它还影响到就业市场规范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方式的改变和学校教育观念及课程设置的转变。

它将会促进大学生就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管理理念与方式提出了挑战。

目前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简称就业协议)对毕业生进行管理。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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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将会促进就业市场规范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方式的改变和学校教育观念及课程设置的转变,促进大学生就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就业机制就业市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加强对劳动者就业的权益保护,这对大学生就业无疑是有利的。

《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内的试用期期限、工资待遇做出明确的规定,并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法定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这将有力遏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和压缩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遏止用人单位把大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使用,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强制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合同,加大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责任,这必将大大提高大学生就业的签约率和就业质量;《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聘使用劳动者时必须如实告知劳动工作岗位相关情况,这有利于大学毕业生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工作内容和劳动报酬等。

但《劳动合同法》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不仅仅限于对用工单位用工行为的规范,它还影响到就业市场规范的建设、教育主管部门管理方式的改变和学校教育观念及课程设置的转变。

它将会促进大学生就业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就业市场相关规范建设的促进《劳动合同法》不仅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上文已论及,此处不赘述),而且促进就业市场诚信制度和薪酬激励体制的建立。

诚实守信是以信用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内在必然要求,同时又是个人立足于社会的起码道德约束.在就业市场中,企业等用人单位和大学生就业者的诚信严重缺失。

一方面大学生为了在严峻的就业市场中获得一份工作,不惜在求职简历中弄虚作假、夸大事实。

招聘会上人人都是优秀班干部、三好学生,个个都有一叠荣誉证书、都有一流的外语和计算机水平,甚至出现了一个班级里出现十几个学生会主席和班长的情况。

另一方面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往往是“大量招聘,大量淘汰”、任意延长试用期、降低工资待遇、不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保险等措施来降低企业成本,以取得更大的效益。

究其原因,主要是违反诚信的法律责任缺失。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从根本上遏止了这种现象。

违反诚信者不仅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而且将会失去订立劳动合同的机会。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要求告知求职者上述事项,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该劳动合同会因欺诈而无效。

用人单位将付出较高的成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和第8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劳动者没有如实告知情况的同样可认定劳动合同无效。

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诚信不仅是道德诉求的目标,也是法制建设的重要前提。

在《劳动合同法》强制力的约束下,就业市场中的违反诚信行为将会减少,诚信制度将会确立。

这对规范就业市场、净化就业市场、保障相关制度的落实有着积极的意义。

人才是企业竞争中最重要的资源,企业应采取有力措施有效激励员工,控制人才流失。

控制人才流失有许多途径,而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则是其中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之一。

而现阶段,企业通过建立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来留住新员工的意愿并不强烈。

原因是:一是现阶段大量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存在。

这类企业主要依靠劳动力进行生产和服务,岗位所需人员替代性强、技术和能力要求低,同时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充足,企业只要维持一定的工资水平就可招募到足够的人员进行生产,无须建立薪酬激励机制。

二是违法用工收益的存在使得企业无须通过合理薪酬机制激励员工,只需非法盘剥就可获得丰厚的利润。

因此我们常见大学生和农民工竞争同一岗位、拿同样的工资的报道。

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会遏止这种现象。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企业用工成本大幅增加。

新增成本包括: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的人工成本增加;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的经济补偿;试用期成本的增加。

同时企业违法用工收益将会被消除。

企业想通过不签劳动合同、超时加班、不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手段获取利润将付出更为承重的代价。

因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直接导致一批低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倒闭。

如山东3O余家韩资企业“半夜潜逃”。

一些劳动力密集、边际利润低的外资制造业停止在华的资本性投入,部分企业撤离或转移到东南亚地区。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时逢金融危机,这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既是一个考验也是一个机遇。

面对金融危机,我国提出产业升级换代的战略,低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低附加值以及低产值、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将会退出市场,技术密集型企业和高附加值以及高产值、环保的企业将成为新一轮产业革命的主力军。

这与《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后果不谋而合,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符合未来产业发展的需要。

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企业更加重视招聘素质高、能力强、技术好的员工,更加关注员工的业绩评估和长期激励,增强对员工培训和职业规划,以求能吸引和留住人才,造就一支高效、稳定的员工队伍,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随着新一轮产业经济的兴起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充分体现技术与技能价值的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会建立。

这种科学、合理的薪酬激励机制将会使就业市场分化更为明显,大学生在校学习所获得的潜在能力和价值将得到认可,大学生在就业市场的优势将会突现。

大学生就业困难的局面将会有所缓解。

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大学生就业管理理念与方式变革《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大学生就业管理理念与方式提出了挑战。

目前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主要通过《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下简称就业协议)对毕业生进行管理。

就业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

就业协议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

在我国当前的就业体制下,就业协议是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派遣毕业生的依据,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的依据,是确认就业意向和劳动需求的凭证,也是统计毕业生就业落实率的重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后,就业协议的法律性质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及就业协议中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作用再次成为争议的焦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在自主、自愿基础上的进行的,其他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应该进行干涉、限制。

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

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

”也就是说,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能否签订协议,取决于高校及教育行政部门的态度。

这有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就业权和劳动权之嫌。

大学生是否就业应以是否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依据,而不是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类性质不同的合同。

他们在法律的使用、合同的内容、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救济的方式等方面是不同的。

而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却以就业协议作为统计毕业生就业的依据,这是和《劳动合同法》立法主旨相抵牾的。

同时在实践中,就业协议的存在给就业市场带来很多危机并掩盖了大学生就业的真实情况。

其一,大学生违约现象严重。

毕业生为获得更好的岗位不惜和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单位解约,因毕业生违约无需承担劳动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这种现象很不利于就业市场诚信制度的建立。

其二,高校为追求高就业率的数据不惜伪造就业协议的签约。

伪造就业协议签约并不会真正影响到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关系的存在,也不会真正影响双方是否承担劳动法上的法律责任,因其不是劳动合同。

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计的高就业率数据下是高校毕业生无奈的“被就业”的情况。

这种数据的统计和就业市场严重的脱节,掩盖了就业市场的真实情况。

已有论者对就业协议的属性和劳动合同的差异提出了质疑并提出解决的方法。

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一是学校退出三方就业协议。

就业协议的签订、生效、履行和违约等事取决于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学校对就业协议进行备案、登记。

二是就业协议中加入更多的劳动合同的条款,以使各方不敢轻易违约。

但就业协议如何完善都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才是就业的基础。

随着和《劳动合同法》相配套其他诸如《就业促进法》、《工资法》、《劳动标准法》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一个建立在自由契约基础上的完善的、规范的就业市场将逐渐形成。

一些司法实践中广泛存在争议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及劳动者主体资格等认定将会明确。

毕业生的劳动者身份将不会再受到质疑。

就业协议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法律依据。

面对就业协议和就业率越来越多的质疑,高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将不得不转变管理者的身份,回归其应有的服务本位,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信息、更多的就业培训、更多的就业平台;不得不熨平就业市场和毕业生之间人为造成的障碍,为毕业生迈进职场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便利。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进高校教育方式的变革《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劳动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得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增加,用人单位在招聘大学生时更加重视人才的素质,更加青睐有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的求职者。

以前企业那种在招聘大学生时重学历、重名牌大学背景的倾向开始转变。

大学生就业日趋紧张。

为了本校的毕业生有更好的出路和更好的就业能力,各个学校都在转变教育方式和培养模式,改变以前那种闭门造车、脱离实际的教学模式和方法,纷纷探索校企合作、工学结合、订单式培养等和实际用工单位紧密结合的培养模式和方法,力争所培养的学生是用人单位所需的人才。

同时以工作过程为导向的课程改革和其他类型的课程改革在各个高校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目的是为了学生所学能和实践相结合。

无论是培养模式的改革还是课程的改革都在探索之中,都是为了应对就业市场的变化。

但是高校仍是引领社会思想、文化和科学技术先进发展方向的地方,因此对学生的培养不能仅限于技能的培养,仍需培养学生的素质和能力,使其成为社会文明承传者。

这也是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资市场对人才的要求。

《劳动合同法》实施带来的劳资市场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促使高校认真反思其教育方式和方法,深化其内部改革,探索培养学生的新模式,这将引起一场深刻教育变革。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我国劳资市场的一种规范调节,也必然会对高校毕业生的就业体制带来诸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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