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妇保20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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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物价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物价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计划生育技术管理【发文字号】大财教[2003]353号【发布部门】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03.07.29【实施日期】2003.07.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大连市卫生局、大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农村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财教[2003]353号)各区、市、县和先导区财政局、计划生育局、卫生局、物价局:现将《大连市农村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大连市农村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二○○三年七月二十九日附件:大连市农村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通知》和辽宁省财政厅、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避孕节育免费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为了规范我市农村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工作程序,加强农村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是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补助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进行正常环情孕情检查、施行各项避孕节育手术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断治疗的各项费用,统称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经费。

第二章经费来源第三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市、县、乡三级财政分级负担。

市财政承担经费总额的20%,其来源为国家及市级计划生育事业费;县、乡两级财政承担经费总额的80%,其经费来源为计划生育事业费及乡统筹、村提留经费。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妇科疾病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妇科疾病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妇科疾病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9•【字号】鹤政办发[2010]59号•【施行日期】2010.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妇科疾病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鹤政办发〔2010〕5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妇科疾病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鹤岗市妇科疾病普查工作实施方案为保障广大妇女身体健康,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进一步增强我市妇女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妇科疾病普查普治工作。

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响应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国务院妇儿工委、卫生部、全国妇联发起的“健康中国2020-妇女健康行动”倡议,在全市范围开展妇科疾病普查工作,重点对宫颈癌等妇科肿瘤进行早期筛查,以提高早诊率和治愈率,降低医药费用,同时,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行动,提高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以降低发病率,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提高全市妇女健康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普查范围及方式(一)对象全市60岁以下的已婚育龄妇女(孕期、产褥期、经期不检)。

(二)普查内容妇检、阴道分泌物检查、乳腺触诊、红外线乳腺仪检查、妇科B超检查、电子阴道镜检查、DNA倍体定量分析检测。

(三)普查收费1.妇检、阴道分泌物检查、乳腺触诊、红外线乳腺仪检查、妇科B超检查、电子阴道镜检查免费(正常收费标准为206元);DNA倍体定量分析检测180元/人(正常收费标准360元/人)。

新农合参合对象,由市新农合办给予专项定额报销100元/人。

2.需做病理进一步确认的,由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免费资助。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10年浙江省围产保健协作组会议的通知-浙卫办明电[2010]1号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10年浙江省围产保健协作组会议的通知-浙卫办明电[2010]1号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10年浙江省围产保健协作组会议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召开2010年浙江省围产保健协作组会议的通知(浙卫办明电〔2010〕1号)各市卫生局,省妇女保健院,省儿童医院,温医附属一院,温医附属二院:为了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妇幼保健水平,最大限度地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死亡率,经研究,定于2010年2月4日在湖州市召开浙江省围产保健协作组成员会议。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各市卫生局分管人员1名,省围产保健协作组及相关人员(名单附后),人员变动,由各市卫生局负责通知。

二、会议内容通报2009年全省孕产妇死亡情况,进行年度内孕产妇死亡病例评审,并讨论典型病例;分析全省围产儿死亡现状,提出干预措施;介绍孕产妇管理和抢救措施。

三、时间、地点时间:2010年月2月3 日下午报到,4日-5日开会。

地点:湖州市四、其他请各市将本市2009年孕产妇死亡一栏表用A4纸打印70份,随带参加会议。

联系人:省卫生厅妇社处邱灵电话:*************;附件:省围产保健协作组及相关人员名单二〇〇八年一月二日附件省围产保健协作组及相关人员名单组长省妇女保健院林俊副组长省卫生厅妇社处石文军省妇女保健院贺晶省儿童保健院俞惠民秘书省妇女保健院成员省妇女保健院王正平省妇女保健院吴明远省儿童保健院陈理华温州医学院一院张文淼温州医学院二院林振浪杭州市妇保健院王小华杭州市一院宁波市妇儿院张檀宁波市妇儿院范琦慧温州市妇保院杨继田温州市妇保院林晓华嘉兴市妇保院刘霞嘉兴市妇保院陈华湖州市妇保院张甦湖州市妇保院薛旻绍兴市妇保院徐关德绍兴市妇保院袁江英金华市妇保院余筱妹金华市人民医院沈云华衢州市妇保院许巧华衢州市妇保院陈洁英舟山市妇保院陈海兰舟山市妇保院叶玲玲台州市妇保所张云芬台州医院吴为玲丽水市妇保院蒋淑卿丽水地区医院金卓杏省卫生厅妇社处邱灵——结束——。

大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大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

大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大民发[2009]64号【发布部门】大连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9【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大连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暂行办法(大民发〔2009〕64号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大连市卫生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市优抚对象医疗水平,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413号令)、《辽宁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辽民发[2007]13号)、《转发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08]29号)、《大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大政发[2000]34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出现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参战退役人员(以下同)。

第三条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当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障能力相适应,确保优抚对象医疗待遇逐步提高。

各地在出台和调整医疗保险政策时,对优抚对象要给予适当照顾。

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

第四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医疗待遇。

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待遇。

第二章医疗保险第五条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保,其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经所在区市县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以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市本级统筹地区缴费比例为10%),参保缴费全部由区市县财政局安排资金解决。

人事管理工作制度

人事管理工作制度

连妇保…2009‟14号人事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使本院职工管理有章可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本院在编在职、合同制、临时工及内退、停薪留职、离退休、返聘人员。

第二章劳动纪律第三条职工应遵守下列事项:1、恪尽职守,服从组织安排,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行为;2、职工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3、工作时间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需离开应向科室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4、职工在工作中不得敷衍推脱,不看书籍、杂志、报纸等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5、不得在工作时间吵闹斗殴、搬弄是非,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6、不得在院外医疗、保健机构兼职;第四条职工休假须按医院工作制度及相关规定,按时履行请销假手续,科室按时上报考勤;1、法定假日(公休、探亲、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填写请假表(计划生育假需凭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到计划生育部门领表备案)——科室、主管部门签字同意——休假——销假(假期结束)。

2、病假:开具诊断证明书——医保部门签字——填写请假表——科室、主管部门签字同意——休假——销假(假期结束);如因病急诊,需及时电话请假,12小时内凭病历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3、事假:职工确有特殊情况方可请事假但要严格控制。

一天以内需经科室同意,二天以上(含二天)需提前报院人事科,交院领导审批。

4、中层干部休假不论假期类别、时间长短,必须经分管院长、院长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五条职工及中层干部因公出差,须由科室(部门)同意,普通职工由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同意,人事科备案;中层干部需由院分管领导及院长双重签字同意,人事科备案,未经同意者,出差费用自负,同时按违反请销假规定处理。

第六条外出进修学习,须按程序办理请销假手续后方可离院,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三章职工增减第七条职工录用按医院人才引进、招聘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职工离院㈠职工申请调动、辞职、自动离职或合同到期,需经科室同意,并报院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离院。

㈡对于合同期未满,因特殊原因申请离院的,必须提前30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院领导研究同意后,人事科按违约规定办理手续。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1.04.02
•【字号】
•【施行日期】2011.04.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通知》(鲁人办普发﹝20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中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我厅对以厅(含原省人事局、省劳动局、省人事厅、省劳动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名义制定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869件。

现将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已经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附件: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中央补助山东省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中央补助山东省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3.15•【字号】鲁卫妇社发[2010]2号•【施行日期】201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度中央补助山东省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管理方案》的通知(鲁卫妇社发〔2010〕2号)各市卫生局、省妇幼保健所:现将《2009年度中央补助山东省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管理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2009年中央补助山东省妇幼卫生监测项目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妇幼卫生监测工作,合理分配和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妇幼卫生监测项目资金,实现《山东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山东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目标,特制定本管理方案。

一、项目目标㈠长期目标根据卫生部统一部署,进一步规范妇幼卫生监测网络,准确、及时、动态地监测我省孕产妇死亡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等相关妇女儿童健康指标。

㈡年度目标1、加强各级监测人员培训。

各级妇幼卫生监测人员的“三基”(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考核合格率≥85%。

2、进一步完善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网络直报工作。

以县(市、区)为单位网络直报达到100%,开展基于乡级的妇幼卫生监测数据网络直报的试点工作。

3、进一步完善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工作。

2个国家级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县(市、区)工作合格率达100%,并全部实现数据的网络直报。

4、加强各级妇幼卫生监测工作的监督指导。

监测工作质量考核评估以县(市、区)为单位优良率达到80%。

二、项目范围和内容㈠项目范围国家级妇幼卫生监测网络覆盖我省10个市所在的16个监测县(市、区),其中,济南市6个区(历下区、市中区、天桥区、槐荫区、历城区、长清区)、日照市1个区(东港区)、临沂市两个县(临沭县、蒙阴县)、菏泽市1个县(单县)、烟台市1个县级市(蓬莱市)、威海1个县级市(荣成市)、泰安1个县级市(新泰市)、滨州1个县(邹平县)、潍坊1个县级市(昌邑市)、德州1个县级市(禹城市)为国家级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县(市、区);济南市市中区和菏泽市单县为国家级以人群为基础的出生缺陷监测县(区)。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妇幼卫生年报有关内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妇幼卫生年报有关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6.24•【字号】内卫妇字[2011]640号•【施行日期】2011.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妇幼卫生年报有关内容的通知(内卫妇字〔2011〕640号)各盟市卫生局:卫生部妇社司对《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部分指标进行了调整,已于2010年10月1日执行新的《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妇幼卫生年报工作,现将调整年报内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标调整(一)孕产妇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的主要修改指标1.按照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分别上报产妇数;2.新增三个指标:产妇产前检查5次及以上人数,产妇乙肝表面抗原检测人数及产妇乙肝表面抗原阳性人数;3.机构上报指标名称和定义有较多改动,请正确使用。

(二)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的指标没有变化。

(三)5岁以下儿童营养的评价标准仍然采用2006年世界卫生组织(WHO)标准。

《全国妇幼卫生年报表使用手册》提供的WHO关于5岁以上儿童的营养评价标准,可供参考使用。

(四)“妇女病普查情况调查表”改为“妇女常见病筛查情况年报表”,表中“应查人数”变为“20~64岁妇女人数”,指标定义不变;计算“妇女常见病筛查率”时分母不再除以3。

(五)统计口径变化。

原年报上报人群划分为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

新的《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要求,以省(区、市)为界按户籍分为本省户籍人口和非本省户籍人口,户籍人口上报5 张报表,非户籍人口上报1 张生命指标报表;省(区、市)内流动人口按户籍人口上报,不按非户籍人口上报。

二、报表要求(一)按照新的《全国妇幼卫生调查制度》要求,卫生厅将提供调整后的原始登记表、卡、册样式,供各级监测、上报、质控机构使用,不再统一印制。

各地对报表内容不得自行修改,调整后的报表电子表格可登陆(http://)卫生厅门户网站→办事大厅→表格下载区下载。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为落实《国家卫计委关于妇幼健康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卫妇幼发〔2015〕54号)精神,建立完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评价体系,促进妇幼保健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更好地履行公共卫生职能,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提高妇幼保健机构整体服务水平与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保健服务需求,在总结以往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和日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卫生计生委颁布了《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

为进一步解读评审标准,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加强行业监管与评审工作提供参考,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开展自我管理与质量持续改进活动提供帮助,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范围《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6年版)》适用于二级妇幼保健院,其他妇幼保健机构可参照使用。

本细则共设置6章66节304条标准与监测指标。

第一章至第五章共60节274条543款细则,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实地评审,并作为妇幼保健院自我评价与改进之用;在本说明的各章节中带“★”为“核心条款”,共39条。

第六章共6节30条监测指标,用于对二级妇幼保健院的运行、服务质量与安全指标的监测与追踪评价。

二、细则的项目分类(一)基本条款适用于所有二级妇幼保健院。

(二)核心条款为保证妇幼保健院的功能定位正确、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与安全,对最基本、最常用、必须做到的标准条款,且若未达到合格以上要求势必影响妇幼公共卫生、医疗保健服务质量与安全的标准,列为“核心条款”,带有★标志。

(三)可选条款主要是指由于区域卫生规划与妇幼保健院功能任务的限制,或是须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不是由妇幼保健院自行决定即可开展的项目。

第一章至第五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见表1。

表1 第一章至第五章各章节的条款分布三、评审结果表达的方式(一)评审结果采用A、B、C、D、E五档表达方式A-优秀B-良好C-合格D-不合格E-不适用,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妇幼保健院功能任务未批准的项目,或同意不设置的项目。

海淀区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信息表【模板】


180
14
北京市海淀医院
北京市**区中关村大街29号
***.com
********
17
15
北京市上地医院
北京市**区农大南路树村西街甲6号
正在申请中
********转6828或6699
90
16
北京市中西医结合医院
北京市**区永定路东街3号
***
********
********
42
17
北京四季青医院
北京市**区远大路32号
***.com
********
50
18
北京宝岛妇产医院
北京市**区新街口外大街一号
***
********
********
68
19
**大学医院
北京市**区颐和园5号
***
********
20
20
北京海婴妇产医院(暂非产前筛查机构)
附件1:
**区产前检查和住院分娩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信息表
(2017年4月更新)
序号
助产机构名称
地址
机构网络地址
联系电话
实有床位数
1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北京市**区复兴路28号
***
********
36
2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第一附属医院
北京市**区阜成路51号

********
22
3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九医院
北京市**区海淀南路36号1层0107、0108及2层
***.com
********/68
50
21
北京万柳美中宜和妇儿医院
北京市**区万柳中路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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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妇保…2010‟64号签发人:汪洪流关于全员实施公共卫生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的请示
市财政局:
根据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现就我院申请全员实施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一事请示如下:
一、政策依据
2010年10月10日,省人社厅、财政厅、卫生厅等四大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376号),将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纳入绩效工资实施范围。

10月22日,省人社厅谭颖厅长在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会议上发表讲话,在谈到实施范围时,明确将妇幼保健机构列入公共卫生机构范畴,要求按
照“一个单位实行一种收入分配制度”的原则,由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是否列入公共卫生单位实施范围。

二、妇幼保健院性质
2010年3月21日,江苏省省卫生厅出台《关于深化妇幼保健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苏卫社妇…2010‟8号),文件提出:进一步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性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是由政府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包括产科服务在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它与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

妇幼保健机构包括妇幼保健院和妇幼保健所。

妇幼保健机构按照省、市、县三级设臵,省、市、县三级政府都要办好一个妇幼保健机构。

省、市设臵妇幼保健院,县(市、区)可以设臵妇幼保健院,也可以设臵妇幼保健所。

坚持妇幼保健机构的公益性质,不得以出租、合并、托管、合作、组建医疗集团等形式改变妇幼保健机构的地位和性质。

2010年9月28日,省发改委、编委、财政厅、卫生厅等五大部门联合出台《江苏省区域卫生规划指导意见》(苏发改社会发【2010】1293号),《意见》指出:要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应急救治、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由政府举办。

具医疗职能的公共卫生机构,如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等应在医疗规划中统一规划设臵。

省、市两级可设臵三级妇幼保健院。

三、我院实际情况
我院是全市唯一一所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目前正遵照省卫生厅要求,继续巩固和提高创建成果,提升整体内涵,努力
履行好政府交给的公共卫生各项任务。

多年来由于全额人员严重缺编,公共卫生职能难以履行到位,为了较好地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我院在人员及岗位方面坚持全院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先后调剂和安排五十余名差额人员到保健岗位,共同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且在工资待遇方面按同一政策执行。

四、全员纳入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的依据
综合以上内容,我院申请全员纳入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依据如下:
㈠上级文件规定
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09]7号)指出:要加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政府全额安排。

市委、市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健全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和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全额安排,按照规定取得的服务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

㈡便于单位管理
一是符合上级政策规定——“一个单位实行一种收入分配制度”,这样对于我院内部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可操控性都有保障,否则必然出现“一院两制”的局面,导致内部矛盾、分配不当,严重挫伤职工的积极性。

二是对于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如不能全员实施绩效工资将会影响职工稳定。

首先是在职人员同工不同酬,这样必然会挫伤差额人员工作的积极性,最终导致全员
人心涣散,势必会影响到各项任务的完成。

其次是因为差额补助的退休人员原执行工资政策相同,收入水平也一致,如此次不能统一政策、统一实施,退休职工收入水平将拉开非常大的差距,将会对差额部分五十余名退休职工产生不稳定因素和不可控因素,单位无法给予合理解释甚至可能导致信访、群访等事件的发生,届时我院将无法解决。

㈢兄弟城市做法
目前,淮安市妇幼保健院已率先纳入公共卫生绩效工资管理,其他兄弟市妇幼保健院也在积极办理中。

鉴于以上实际情况,特申请将我院全员(含差额、全额)纳入公共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范围,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上请示当否,请示复。

附:
1、苏人社发[2010]376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
2、省人社厅谭颖厅长《在全省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公共卫生绩效工资请示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 2010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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