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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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的原因

浅析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的原因

浅析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的原因
会计和税法处理差异的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会计和税法的目的不同,以及会计和税法在处理某些问题上的不同原则和规则。

首先,会计和税法的目的不同。

会计是为了记录和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信息,以便于企业管理和决策。

而税法则是为了规定和征收税收,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公平。

因此,在处理同一项经济活动时,会计和税法所关注的焦点不同,会导致会计和税法处理差异。

其次,会计和税法在处理某些问题上的不同原则和规则也是造成差异的原因之一。

例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会计和税法对“费用”的认定标准不同。

会计认为,只要符合成本费用原则,即费用已经发生,就应当计入费用,无论是否已经支付。

而税法则要求,在费用实际支付之前,必须满足严格的条件才能计入费用,例如必须有合同、发票、单据等,才能认定为合法的费用。

这就导致了企业在会计和税法处理上的差异。

再如,对于资产减值的计提,会计和税法也存在不同的处理标准。

会计的减值计提需要符合“有减值迹象就要计提”的原则,而税法则强调在资产真实价值受到损失时才能计提减值准备。

这就导致企业在会计和税法上对资产减值计提的差异,进而影响到企业税负的大小。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首先,目的不同。

会计准则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如何制定、报告和显示财务信息的指引,以便用户能够了解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表现。

然而,税法的主要目的是确保企业按照法定的纳税义务缴纳税款。

其次,规定对象不同。

会计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和所有制形式。

一方面,税法适用于所有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但在很多情况下,根据法律的规定,小型企业可以享受一些减免税款的政策。

第三,计量方法不同。

会计准则强调谨慎原则和真实性原则,注重反映和测量企业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表现。

会计准则通常使用历史成本或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然而,税法并不一定遵循会计准则的计量方法。

税法可能使用特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纳税基础,如特定的折旧计算方法、固定资产成本分摊等。

第四,时间点和时点不同。

会计准则通常要求企业周期性地编制和公布财务报表,以反映企业在特定期间的经济状况和财务表现。

然而,税法可能要求企业在特定的时间点上报税务申报表或缴税。

税法可能还规定了企业纳税义务开始和截止的时点,需要企业根据具体的时点进行计算和申报。

第五,征收条件不同。

会计准则主要关注企业是否在特定会计期间内发生了经济事项和交易,以在财务报表上反映。

然而,税法更关注的是企业是否符合法定的纳税义务和条件,如是否达到适用税率的收入水平、是否满足特定的减免税政策等。

第六,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不同。

会计准则规定了一系列的会计处理方法,如确认、计量和报告。

然而,税法可能对企业纳税处理给予了一定的灵活性和特定的规定。

例如,税法可能允许企业在满足特定条件下更有利的计算税务抵免和减免等。

最后,监管机构不同。

会计准则的制定和监督通常由会计准则组织或政府会计机构负责。

然而,税法的制定和监督通常由税务机构负责,如国家税务机关。

税务机构有权检查企业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会计准则与税法在目的、规定对象、计量方法、时间点、征收条件、会计处理和监管机构等方面存在差异。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分析会计准则和税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它们的核心目标和要求不同,因此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

本文将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进行分析。

1.目标和目的的差异会计准则的目标是提供有关财务报表编制和报告的指导,旨在向各方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准确和可靠信息。

会计准则的关键原则是对经济交易和事项进行真实、公允的反映。

税法的目的是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并通过税收政策来实现社会和经济目标。

税法的关键原则是根据税法规定确定应纳税额,并确保纳税人按法律规定缴纳税款。

2.时间点的差异会计准则通常是根据“收益发生原则”和“费用匹配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意味着财务交易和事项在适当的时间点被记录和反映。

税法则在征税时间点上通常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应纳税额可能根据现金流量或权责发生关系确定,或者可能依据实际支付和收取的时间。

3.计量侧重点的差异会计准则对财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进行计量,通常是基于历史成本、公允价值或可估计的未来现金流量。

税法在计量方面可能会有不同的侧重点,例如根据特定的税收规定评估资产和负债的价值,或者根据实际支付和收取的金额确定应纳税额。

4.报告要求的差异会计准则要求企业编制和披露财务报表,以提供给利益相关方使用。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税法通常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报告和提交相关税务信息,以便履行纳税义务。

税务报告通常包括所得税申报表、增值税申报表等。

5.衡量层面的差异会计准则主要关注企业整体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衡量,以提供给利益相关方有关企业经营情况的信息。

税法则更关注个体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基于个体纳税人以及特定税收体系的税务规定进行计算和征收。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准则和税法虽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异,但它们之间也有一些重合和相互影响的地方。

例如,税法可能要求企业在税务报告中使用特定的会计准则或政策。

此外,税法对企业会计准则的合规性和报表信息的准确性也有一定的要求。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报告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报告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分析报告第⼀部分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关系分析税法是调整国家和纳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纳税⼈履⾏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

会计准则是国家以法规形式制定的,⽤来规范对企业⽣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核算和反映会计管理活动的依据。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般关系表现为两者差异的必然性,同时两者表现为⼀定的协调性。

⼀、税法和会计准则存在差异的必然性(⼀)税法和会计的⽬标存在差异税法是以法律形式将⼀国的税收制度确定下来,税法制定的⽬的是为了调整国家与纳税⼈之间在征纳税⽅⾯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证国家的财政收⼊。

企业会计的主要⽬的是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向管理部门、股东、贷款⼈和其他有关⽅⾯提供有⽤的信息。

因为会计和税法的⽬标不同,所以在⼀国的税法和会计准则制度设计和制定的层⾯,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制度内容必然存在差异。

(⼆)税法和会计的形式特征存在差异由于会计和税法的⽬标不同,会计准则和税法将表现出不同的形式特征。

主要表现为两个⽅⾯:税法的强制性表现为政府依据其权⼒制定税法使税收具有强制性,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纳税⼈纳税义务法定,纳税⼈必须依据税法对经济事项进⾏税收分析,即确定纳税义务、计算应纳税额,并进⾏税款的缴纳;政府征税的⽆偿性着重考虑税收收⼊实现的及时和确定,并对所得税的成本范围标准和⽀出范围进⾏限制;税法的固定性表现为在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之下,税制要素确定,不需考虑适应不同经营环境和经营管理⽅式的个别企业揭⽰客观经营成果的需要。

企业经营的结果是市场竞争、经营管理的结果,对企业经营的核算应站在客观、公允的⾓度来加以确认和计量。

因此,企业依据会计准则对企业⽣产经营业务进⾏会计核算,应当⼀定程度表现出不确定性,从⽽会计准则与政府取得税收收⼊的⽬标有所偏离;同时,企业在进⾏会计处理时,按照谨慎性原则计提各项准备⾦,以防范潜在风险,保证企业的长期发展,从⽽在成本费⽤的确认时间及范围上与税收法规规定有所不同;此外,企业从⾃⾝的经营环境、对象、管理⽅式出发,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制定企业会计制度,以灵活客观的反映经营成果,与税法确定性的原则相偏离。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首先,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与会计存在差异。

税法一般采用“实现性原则”,即当收入的所有权发生变化或者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时,才能确认为收入。

而会计则主要参考“权责发生制原则”,即当企业与其它组织或个人发生经济利益关系或具备权益责任时,就可以确认收入。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税法与会计的确认时间可能存在差异,会计可能会提前确认收入,而税法则需要等到所有权或经济利益真正实现才能确认。

其次,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条件存在差异。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条件通常较为严格,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认定为收入,如收入应当是合法合规的、确实发生的、可以衡量和核实的等。

而会计对收入的确认条件相对灵活,一般只需要能够可靠地衡量和核实即可确认为收入。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会计可能会确认一些税法未确认的收入,导致税法与会计在确认条件上存在差异。

最后,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金额存在差异。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金额通常以实际收入为基础,按照税法规定的方法计算确认的收入金额。

而会计对收入的确认金额一般以实际发生的收入金额为基础,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核算和确认。

因此,在一些情况下,会计可能会将一部分已确认的收入按照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调整,从而导致税法与会计在收入确认金额上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存在差异,主要体现在确认时间、确认条件和确认金额等方面。

这些差异在实践中可能会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产生影响,因此,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和进行税务申报时,应当根据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规范操作,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正确计量和报告收入。

同时,税法与会计之间的差异也需要引起相关部门和研究机构的关注,逐步加强法律法规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协调与统一。

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收入确认税会差异分析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会计目标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

会计准则的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目标。

税法立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并课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

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的会计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的计算。

一、收入确认原则差异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侧重于收入在经济实质上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在法律形式上的实现;税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

会计准则和税法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二者在应用上存在差异。

在所得税的处理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

但增值税税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并不是发生当时就可抵扣。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与实施也存在差异。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强调交易与事项的经济业务实质内容,而不是仅仅考虑其法律形式。

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已完全控制资产,拥有全部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别。

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如在实施反避税措施时,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

会计上主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里的“实质”要依靠会计员的理解和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

税法却是依法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业务的实质。

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格转移避税而要实施反避税时,必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1条的规定来认定业务的实质。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分析首先,会计是一门记录、归纳和分析财务信息的学科。

它通过编制财务报表和提供财务信息,帮助企业和个人了解和评估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而税法是研究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体制的学科。

它通过规定税收规则和制度,确定纳税义务和税收计算方法,以及管理和监督纳税人的税务行为。

其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全面和准确的财务信息,帮助利益相关方做出决策。

它是一种管理工具,用于衡量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而税法的目的是为国家提供资金,实现公共利益,通过征收税收来满足政府的公共支出和社会福利需求。

第三,会计的法规依据主要是会计准则和会计法规。

会计准则是用来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会计准则和实践的规则和规范,而会计法规是国家对会计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

而税法的法规依据主要是税法和税务行政法规,通过立法机关和税务机关出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管理纳税人的税务行为。

第四,会计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和审计等。

财务会计是核算和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的会计分支;成本会计是核算和分析产品和服务成本的会计分支;管理会计是为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的会计分支;审计是对财务报表和财务信息进行独立审查的会计分支。

而税法的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制度、税收征收、税收优惠和税务争议解决等。

税收制度包括税种、税率、税基和纳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税收征收包括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和税务稽查等方面的规定;税收优惠包括减免税、免税和特殊税收政策等方面的规定;税务争议解决包括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决定的申诉和上诉等程序。

综上所述,会计与税法虽然有一些共同之处,但在定义、目的、法规依据、内容和职业发展等方面存在着一些差异。

对于想要从事会计或税法行业的人来说,了解并掌握这些差异是很重要的。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成因分析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成因分析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成因分析税法和会计准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差异。

税法是由国家政府进行制定,用于管理和监督纳税人纳税行为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而会计准则是由专业会计师组织制定的一系列规范,用于指导企业在会计记录和报告过程中遵循的标准。

1.目的不同:税法的目的是管理纳税人的纳税行为,以确保国家收税的正常进行;而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企业提供一个精确、准确和可比较的财务报告框架,以帮助利益相关方做出有关企业财务状况和业绩的决策。

2.管理对象不同:税法主要管理纳税人的税务行为,包括个人和企业的税务申报和纳税义务;而会计准则主要管理企业的会计记录和报告行为,包括账务处理、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等。

3.制定机构不同:税法是由国家政府立法机构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而会计准则是由专业会计师组织制定的,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普遍被企业采纳和遵循。

4.规范内容不同:税法主要规范纳税人的税务申报和缴税行为,具有强制性;而会计准则主要规范企业在会计记录和报告过程中应遵循的原则和方法,有一定的灵活性。

以上是税法与会计准则的主要差异1.目的和需求不同:税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管理国家的财政收入和公平分配财富,所以对纳税人的行为进行严格的规范;而会计准则主要是为了提供有关企业财务信息的准确和可比较性,为利益相关方做出决策提供依据。

2.制定机构和职能不同:税法是由政府机构制定和执行的,其职能是管理和监督纳税人的税务行为;而会计准则是由专业会计师组织制定的,其职能是规范和指导企业的会计记录和报告。

3.制定过程不同:税法的制定过程通常需要经过立法程序,包括政府部门的提议、立法机构的审议和通过等;而会计准则通常采用一种共识的方式,即通过专业会计师组织的会员间的讨论和达成共识的方式进行制定。

综上所述,税法与会计准则在目的、管理对象、制定机构、规范内容和制定过程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并且这些差异主要源于其不同的目的、需求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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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1项基本会计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标志着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与国际惯例趋同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正式建立。

新准则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会计信息的质量,进一步缩小了会计收益调整空间。

但是,会计准则与税法由于体现着不同的经济关系,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依然存在差异。

本文试图通过对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初步分析,抛砖引玉,探索逐步缩小和消除差异的方法和渠道,并希望能为财务人员灵活利用差异进行筹划,为企业节约税款提供帮助。

一、会计与税法原则的差异
会计的基本原则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和要求,《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了13条会计核算原则,具体包括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相关性、一贯性原则)、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如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起修正作用的一般原则(如谨慎性、重要性原则)。

而税法的原则主要包括权责发生制、配比、相关性、确定性和合理性原则。

经过比较,我们不难发现税法原则与会计核算原则的不同:
1.权责发生制原则。

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法在权责发生制的应用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在所得税会计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与会计制度是一致的,但增值税会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其进项税金抵扣时采取购进扣除法。

例如,工业企业购进的货物只有在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而商业企业则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申报抵扣进项税款。

因此,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即并非完全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处理。

2.谨慎性原则。

新的会计制度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的要求,规定企业可以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但税收制度中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对坏账准备的计提作了规定,允许税前列支,而对其他7项减值准备却不允许税前列支,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而且,会计制度与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也是不完全一致的。

会计制度对谨慎性的解释是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时,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损失;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收入的流失,更多地是从反避税的角度出发。

3.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性质。

例如在所得税的“递延法”处理上,当初所得税的税率必须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

按照交易发生时的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以历史成本基础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体现了会计信息可靠性的要求。

另外,税法规定,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式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作分配处理时(而不是收付实现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也就是说,企业当年实现的收益,由于第二年宣告分配,因此税法上确认所得的时间应该在第二年。

会计制度则要求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不存在确定性原则。

4.重要性原则。

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指的是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

而税法不承认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或不得扣除项目,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按规定计算所得。

例如会计制度对以前年度的重大和非重大会计差错给予了不同的更正方法,而税法上则要求必须严格按税法规定办事,从不采用“重要性”原则。

5.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新会计制度增加了一条原则: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在售后回购业务
的会计核算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

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

二、财务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的差异
财务会计制度是为了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可靠、完整的会计信息,而税法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引导社会投资等。

财务会计核算和税法规定的差异也很多,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类:
1.收入实现确认。

包括销售收入实现确认的差异、应纳税收入确认的差异等。

比如,按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时,需要同时符合四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实现,即: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企业既没有保留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税法对销售收入实现的确认与此不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3条对商品销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5种,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递延纳税时间。

2.投资收益确认。

例如对短期投资利息,会计制度规定冲减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而税法规定计入企业收入总额缴税;进行债务重组时,对应付款项的差额,会计制度规定计入资本公积,而税法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制度规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的企业,应按在被投资企业所占份额分享或分担被投资企业当年的盈亏,以确认投资收益,而税法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投资方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3.成本费用与税前扣除。

例如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外,企业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开办费,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损益。

税法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期限内分期扣除。

4.关联方交易。

会计制度对关联方交易主要是从关联方关系的形式、交易的类型,以及相关的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目的是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为可靠的信息。

税法则是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关联方关系避税,而针对关联方交易专门制定其税务处理的原则和规则。

会计上对关联方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要求按公平价格调整账务,而税法则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5.债务重组。

会计制度规定债务人通过重组获得的收益不计入损益,而计入资本公积。

而税法则规定债务重组收益应全额确认为当期应税所得。

6.非货币性交易。

非货币性交易在会计上不确认为收入,但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非货币性交易双方均要视同销售处理,根据换出资产的不同类别计算应交流转税,同时按照公允市价(计税价)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所得,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三、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原则与方法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规范的对象和目标不同,两者的差异无法消除。

如果以税法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如果以会计核算的收入和利润作为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将会弱化税收职能,因此“财税合一”的思路是行不通的,我国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财税适度分离。

1.处理原则。

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应坚持统一性与独立性两项原则。

(1)统一性原则。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如果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端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

这些差异是没有必要的。

笔者认为,制定税法时应当尽量参照会
计制度的相关规定,毕竟计算税款的数据是以会计为基础的。

(2)独立性原则。

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

因此,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

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2.处理方法。

(1)纳税调整。

流转税按月计征,月末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提取并申报缴纳。

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需要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进行纳税调整,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反映。

(2)所得税会计。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在资产、负债、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计量原则不同,从而导致按照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即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与会计利润之和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所得税费用。

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对暂时性差异统一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会计核算,对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后年度申报所得税时可直接依据账面应转回的金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关于税法与会计差异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都有明确的规定,中心思想是对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在依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的同时,不应改变会计处理和账簿记录,但可以依照税法进行纳税调整。

即纳税人在实际处理差异时,必须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应严格遵循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记录;二是在履行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税法的要求进行,对会计账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税法的规定,采用相应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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