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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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反腐败立法

美国的反腐败立法

遏制腐败蔓延发展的趋势,有效拓展案源、提高案件突破能力是重要
一环。陈乙熙委员认为,协作配合的机制须进一步完善。建议进一步规范和 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协调配合机制,增强工作合力;会同 人民法院做好法律适用等工作,统一执法尺度。不少组成人员建议,完善办 案协作配合机制,检察、公安、行政执法机关等部门在办案安全方面要强化
沟通配合,畅通移交案件渠道。明确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协助 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义务,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
确保反贪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一些地方职务犯罪频发,一个重要原因是制度不健全,单位“一把手”
权力过大。温佳禄委员建议加强对案件高发领域犯罪防控工作,健全权力
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贪 污贿赂行为的发生。魏刚委员建议检察机关要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检
美国有一套相对完善的反腐败法律体 系。这些法律主要内容涉及:确立文官行为 准则和政治家从政道德准则:设立直属于 国会的特别检察官:要求公职人员必须申 报财产;限制政治捐款及防范涉外贿赂等。 专门反腐败法主要包括:(文官制度改革 法>,确立的最重要原则是“运用公开的竞 争性的考试来检验公职申请人的资格,择 优录取”。要求政府雇员奉公守法。廉洁自 律;不得贪赃枉法,以权谋私,营私舞弊;不 得参加包括政治捐款在内的政治性金钱收 受活动。<联邦贪污对策法),是一部旨在通 过减少公职人员违法募集竞选资金而预防 腐败犯罪的重要法律。该法惩处的重点是 选举中的间接贪污行为,对向国会初选和 大选的捐款作了限制。这部法律在美国历 史上第一次建立起了综合抑制竞选财政的 制度,减少了富人控制竞选的机会。<政府 道德法),确立起了一个新的所谓“旋转门” 限制,即GS一1 7级以上的雇员要遵守一年 的冷却期,禁止他们以私人的名义同其服 务过的政府部门签订合同,禁止他们在离 开政府一年内为任何事务游说其前机构。 该法还规定建立独立检察官制度,加强对 联邦官员道德的管理;规定立法、行政、司 法三部门的高级官员要申报财产。(道德改 革法>的主要目的是统一立法、司法、行政 三部门的道德标准,将包括建立独立检察 官、限制外来收入内容的道德标准扩大适 用到国会,对政府三部门实行统一的礼品 和旅行补贴原则,实行新的有关在政府中 退职后的游说限制。美国还是世界上第一 个制定涉外反腐败法的国家。<涉外反行贿 法案>又称<反海外腐败法),该法对违法向 外国公务人员行贿行为的主体、行为表现 及其处罚作了规定。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 分是关于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另一部分 是关于禁止对外国公务人员行贿的规定。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

治理商业贿赂法律法规制度摘编随着国际化的趋势不断加强,商业贿赂问题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和严重。

为了规范商业活动,防范商业贿赂,各国不断加强对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国际反贪污反腐败的重要文件,该公约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抵制和打击国际腐败活动,实现世界新秩序的构建。

其中第十项规定了对商业贿赂的防范措施。

二、《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海外禁止行贿公约》是一项由经合组织领导制定的国际公约,主要规定了不得向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行贿,也不得接受来自国外官员或私人机构的财物、礼品、返点、服务等。

该公约已被70多个国家签署并实施。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中国反贿赂反腐败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该法明确规定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标准和处理方式。

四、《美国《外国腐败实践法》》《外国腐败实践法》是指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案》(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的简称,目的是防止美国公司在海外行贿。

该法规定,美国企业不得向海外公职人员行贿,否则将面临司法追究。

五、《英国反贿赂法》《英国反贿赂法》规定,企业不能为获得商业利益行贿,对行贿企业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冻结资产和判刑等。

该法给企业提供了自我检查的标准和方法,鼓励企业在接受商业应酬或礼品时自控自律。

六、《奥地利反贪污法》《奥地利反贪污法》是欧洲反贪污法律中的重要法规。

该法规定了对公共或私人组织中的腐败行为的惩罚措施,限制了商业交易的贿赂现象。

七、《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新加坡联合海关行动计划》旨在通过国际合作打击海关和商业贿赂行为。

该计划提供了国际合作平台,并建立了国际反贿赂联盟。

总之,对商业贿赂的禁止是国家反贪污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国的法律法规制度在不断完善,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查处和制裁越来越严厉,企业更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增强自律意识,建立规范的商业道德意识。

反腐败法律的国际经验借鉴

反腐败法律的国际经验借鉴

反腐败法律的国际经验借鉴腐败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严重影响着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的发展以及政府的公信力。

为了有效打击腐败,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反腐败法律,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研究和借鉴这些国际经验,对于完善我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美国的反腐败法律体系美国是较早建立反腐败法律体系的国家之一。

其反腐败法律主要包括《联邦贪污受贿法》《反海外腐败法》等。

《联邦贪污受贿法》对公职人员的受贿、贪污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严厉的惩罚。

该法规定,无论是直接收受财物还是通过中间人收受利益,都构成犯罪。

同时,对于行贿者也给予严厉的制裁。

《反海外腐败法》则主要针对美国公司在海外的商业贿赂行为。

该法规定,美国公司及其管理人员、雇员等,不得向外国公职人员行贿以获取或维持商业利益。

这部法律具有广泛的管辖权,不仅适用于在美国境内发生的行为,也适用于美国公司在海外的业务活动。

美国反腐败法律的特点之一是执法严格。

其设立了专门的执法机构,如联邦调查局等,对腐败行为进行调查和打击。

同时,美国还注重加强国际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国腐败行为。

二、新加坡的反腐败法律实践新加坡在反腐败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这得益于其完善的反腐败法律制度。

新加坡的《防止腐败法》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法对腐败行为的定义广泛,包括接受、索取或同意接受任何贿赂,以及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等。

法律赋予了反腐败机构强大的权力,如调查权、搜查权和逮捕权等,使其能够高效地开展工作。

新加坡在反腐败过程中,强调高薪养廉的理念。

通过为公职人员提供较高的薪酬待遇,减少他们因经济压力而产生腐败的动机。

同时,新加坡还注重加强廉政教育,提高公职人员的道德素质和法律意识。

三、瑞典的反腐败法律模式瑞典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其反腐败法律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瑞典的反腐败法律强调公开透明原则。

政府的信息公开程度很高,公民有权获取政府的各类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腐败发生的机会。

第11号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在中国的问题和对策(之2)

第11号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在中国的问题和对策(之2)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SPA)在中国的问题和对策(之2)《前文概要》根据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FCPA),为了获取生意而向外国政府公务员行贿或者约定行贿的美国法人和个人将收到刑事乃至民事处罚。

FCPA由反贿赂条款(anti-bribery provisions)和会计条款(accounting control provisions)构成,前者由美国司法部(UA Department of Justice)管辖,后者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管辖。

根据后者的规定,美国所有的上市公司(包括在美国公开发行股票的日本公司)必须正确报告包括行贿受贿的会计处理在内的财务数据。

这些公司不得将行贿支出隐藏在其他会计科目中,或以其他明目表示。

违反FCPA的情况下所受的处罚,个人的情况下刑事方面最高可判处25万美元的罚款并处最高5年的徒刑。

公司的情况下最高可判处200万美元的罚金。

另外,公司和个人都会成为民事处罚的对象。

根据联邦法律,可对被告处以最高相当于非法所得或者第三方所受损失金额2倍的罚款。

此外,作为对公司的制裁,公司将会被剥夺成为美国政府承包商的资格以及停止出口经营权。

违反FCPA对经营上也有同样深刻的影响。

为遵守法令所必需进行的内部调查需要花费相当大的费用和时间。

上市公司如果违反法令一般需要公示,这回影响公司的形象和商誉。

即使公司及时采取了适当的改善措施,但是已被公认为有贿赂行为的美国法人也许不得不远离与发生行贿的国家,特别是和政府有关的事业。

有的情况下,在美国国内有可能会被股东代表起诉。

不管怎么说,政府高官的腐败行为在发展中国家是家常便饭。

中国腐败的情况尤其严重。

1.有关FCPA中国所特有的问题对于很多在中国经营的外国法人,所面临的问题和在其他发展中国家是一样的。

然而,我们想就其中一些中国所特有的问题进行探讨。

1.1.“外国公务员”的问题FCPA所禁止向其行贿的“外国公务员”的定义为“外国政府以及其他部委或者其辅助机关的高官和雇员,以及为这些机关或代表其行使官方权力的人”。

FCPA参考资料

FCPA参考资料
• 任何公共国际组织的官员、主管或雇员
• 任何在或代表政府控制企业(国有企业)而工作的人
• 政治候选人、共产党以及其官员和雇员
• 如果你对谁应被认定为政府官员存有任何疑问,则假 设他/她是一位政府官员,并据此而行动
• 需要留意的是: FCPA对于中国的政府官员的定义更 为广泛复杂,包括政府官员, 国有企业领导及雇员, 党政领导人及其家属。
2010年1月5日
2.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及目前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概况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续)
遵循公司制度,“控制/限制”可疑的支出不仅仅是财务部门的任务,更是公司所有成员 的责任和义务。会计核Βιβλιοθήκη 要求有关差旅费和交际应酬的制度
• 记录会计信息时要涵盖合理的细节,正确的反映业务 交易和资产处置
• 不以金额大小为标准,对所有付款实施内部财务控制
第7页/7共/ 4120页
2009年7月29日
2.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及目前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概况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
•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折扣的,必须如实 入账。 本规定所称折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 待遇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 例予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账,是指依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 依法设立的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明确如实记载。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1996)
•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采用商业贿赂。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 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 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论我国反海外腐败制度的完善进路——以国际反海外腐败立法经验为视角

论我国反海外腐败制度的完善进路——以国际反海外腐败立法经验为视角

论我国反海外腐败制度的完善进路———以国际反海外腐败立法经验为视角张馨文1,刘恒东2(1.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875)(2.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北京 100040) 摘要:我国目前欠缺专门的行之有效的反海外腐败制度,需要借鉴国际反海外腐败的立法经验来完善这一制度。

当前比较成熟的反海外腐败制度规定有:国际条约中的《OECD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美国的FCPA及英国UKBA。

这些反海外腐败制度对该类犯罪的主体、对象、构成要件、出罪事由、量刑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我国应当借鉴其立法经验,对目前《刑法》第146条第2款的内容进行扩充,并对《刑法》第7条属人管辖的规定进行修改,从而激活我国反企业海外腐败犯罪制度适用。

此外,我国还应当结合国内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制定中国的企业合规计划。

关键词:反海外腐败;贿赂;单位犯罪;合规计划;法人责任中图分类号:D924.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65(2021)01-0117-08收稿日期:2020-11-10作者简介:张馨文(1994-),女,山西太原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0级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刘恒东(1982-),男,山东邹平人,北京厚大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20年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课题“非法催收行为的刑事变迁与处遇”(项目编号:2020CCLS010)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企业所面对的市场早已不再局限于企业所在国的市场,所面对的是广阔的世界市场。

与开拓市场相伴而生的不仅是机遇,还有风险,而在现代社会中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法律风险。

近年来,中国企业由于不熟悉国外法律规定而被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企业不仅面临巨额罚单甚至还有可能被迫退出海外市场。

而在诸多法律风险中腐败问题是企业难以逾越和摆脱的一大痛点。

腐败问题不仅侵蚀企业财产,还会影响一个企业的社会形象,最终影响企业产品或服务的销售,甚至使企业滑向深渊。

境(国)外廉政法律法规

境(国)外廉政法律法规

境(国)外廉政法律法规1.英国政府颁布的首部反腐败的法律《公共机构腐败行为法》是1889年颁布的。

2.2014年1月29日,巴西新反腐败法正式生效,与先前的法律相比,新法对腐败行为的惩处更加严厉,将行贿缴纳罚款的最高限度提高至企业年毛收入的20%,或者是6000万雷亚尔。

3. 《欧洲理事会打击贪污腐败二十项指导原则》于1997年正式通过并生效。

4.德国政府十分重视公共管理部门的腐败预防工作,于1998年制定并通过了《联邦行政管理部门腐败预防准则》。

5.《德国联邦行政管理部门腐败预防准则》规定,所有公共项目订单发放和招标都必须在“竞争”的原则上进行,这对于预防腐败尤为重要。

6.UNCAC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简称7.美洲国家组织于1996年3月通过了《美洲反腐败公约》。

8.《打击涉及欧洲共同体官员或欧洲联盟成员国官员的腐败行为公约》在1997年5月26日通过。

9.《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是1997年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的。

10.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于1999年1月27日通过的《反腐败刑法公约》。

11. 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的《反腐败民法公约》。

12. 《援助非洲全球联盟非洲国家反腐败原则》于1999年获得通过。

13.香港廉政公署的英文简称是ICAC,是根据《廉政公署条例》于1974年2月15日成立的。

14.《美国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是国际反腐败合作的萌芽,标志着打击腐败行为的范围开始延生到国外。

15.为退订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国际商会于1977年公布了《关于在国际商业交易中反敲诈和贿赂的建议》。

16.第55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U.N.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其应被翻译为《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17.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自2000年12月12日起向成员国开放签署,按照规定,该公约有40个签约国批准通过之后即可生效。

fcpa法案内容

fcpa法案内容

fcpa法案内容
FCPA即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它的主要内容包括两大条款:反贿赂条款和簿记、记录和内部控制等会计条款。

反贿赂条款禁止向外国官员提供、支付、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款项,或提供、赠予、承诺或授权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或利益,以获取或维持商业机会,或者获得不当利益。

会计条款要求美国证券发行人维护和保留能够准确、公正地反映其资产交易和处置情况的账簿、记录和账目,必须设计和维护一个内部会计控制系统,以确保其交易按照系在管理层的授权下进行,并保留必要的交易记录,以及根据证券法向证交会履行定期(年度和季度)报告义务。

此外,FCPA的管辖对象包括发行人及其管理人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或代表该发行人行事的股东,以及美国国内单位及其管理人员、董事、雇员或代理人或代表该单位行事的股东。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果还有疑问,建议查阅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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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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ஸஸ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缩写FCPA)制定于1977年,1988年修订,旨在限制美国公司和个人贿赂国外政府官员的行为,并对在美公开交易公司的财会制度做出规定。

ஸஸ美国纽约证交所1970年中期曾做过一项研究,发现有400余家美国公司承认曾向国外政府官员行贿,所涉总金额超过3亿美元。

有鉴于此,美国国会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以制止海外腐败行为,重建美国商业系统的公众信誉。

ஸஸF CPA规定,美国公民个人或某些海外股票发行者,如向外国官员支付财物,以达到获得或保留生意的目的,即属违法。

自1998年起,此法案亦对在美国境内向国外政府官员行贿的外国公司和个人适用。

ஸஸ法案对适用范围界定得非常明晰,行贿的对象是外国政府官员。

而外国官员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任何有政府职能的机构官员。

如果美国公司打交道的是外国王室成员、议员以及国有企业官员,美国司法部FCPA网页建议,应向司法部FCPA小组申请裁量是否属于“外国官员”范畴。

FCPA并不对行贿的是政府高官还是低级官员而有区别对待,哪怕受贿者是最底层的职员,亦同样被视为非法。

“重要的是行贿意图而不是受贿者级别。

”司法部网页上的解释说。

法案还规定,不得通过第三方向外国官员行贿,亦不得对通过第三方行贿视而不见或装作不知。

被确认违反法案的公司罚款最高可至200万美元,而故意违反该法案的个人(包括官员和公司管理人员)可处以高达10万美元的罚款,或最高5年的监禁,或两罚并用,并承担民事责任。

FCPA有关财会制度的规定则适用于在美上市公司,规定要求,上述公司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财会制度,并保留交易的财务记录,以防止产生非法开支。

由于这些条款的执法机关是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所以违反这些条款的处罚与大多数违反其他证券法律的处罚一样,违法者通常会被处以罚款,而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该法案的执行机关主要是美国司法部和美国证监会。

美国证监会负责在美发行证券的公司违反FCPA所导致的民事诉讼,而司法部负责除此之外所有主体的民事诉讼及所有的刑事诉讼。

整理/张帆
资料来源:美国司法部FCPA网页(/criminal/fraud/fc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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