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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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标准考核细则

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标准考核细则

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标准考核细则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标准考核细则一、机构与人员1、医疗构构的主管药品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保证本单位严格执行,对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质量负领导责任。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建立药事管理组织;一级医疗机构视规模设药事管理小组或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药品的管理和使用。

3、一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剂管理部门负责人应由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药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人员担任。

4、医疗机构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工作,应及时调离岗位,并做好记录。

5、医疗机构药品从业人员除每年参加药监部门组织的统一培训外,应定期(每半年或每季度)进行药品法律、法规,专业技术、药品管理等知识的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

二、管理制度根据《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制定药品管理制度,包括:1、药品从业人员培训制度;2、药品从业人员体检管理制度;3、药品采购验收制度;4、药品出库复核制度;5、药品质量问题报告及不良反应的监测和报告制度;6、药品调配和复核制度;7、药品保管养护制度;8、药品有效期监控制度;9、药品质量信息管理制度;10、设施设备检测使用管理制度。

三、药品的采购与验收1、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验收记录。

记录必须注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等。

2、购入的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生产企业、批号、生产日期、供货单位名称。

实行批准文号管理的,须标明批准文号。

3、对发生业务联系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应进行资质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建立审核记录和购药档案。

档案包括:①、药品生产或批发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药品生产或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③、药品销售人员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

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

附件2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一、人员与制度1、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士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

2、医疗机构必须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应包括: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使用的规定;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等。

以上制度,可根据内容相近的原则合并制定。

3、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设施与设备4、设置与诊疗业务相适应的并与其他科室分开的独立的药房和药库。

药房及药库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地面、墙壁、顶棚等光洁平整不起尘不挂尘;库房内不能有污染药品的设施和物品。

5、药房及药库应避光、通风;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有保持药品与地面有一定距离的设施。

三、药品管理6、在库药品实行色标管理;药品按制剂或用途陈列或摆放。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中药饮片分开存放,并贴有标签;易串味药品专柜存放;特殊药品管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应从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并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

8、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供货方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①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许可证复印件;②注明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书;③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④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⑤合法票据。

9、药房必须凭医师的处方调配药品。

拆零药品应在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

10、药房在调配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的,应当立即封存,并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规范药房管理要求

永德县医疗机构规药房管理要求为加强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保证人体用药安全、合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省药品管理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等有关规定,结合永德县实际,永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医疗机构规药房管理要求,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药品购进、验收、储存、养护、调配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县卫生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开展诊疗的科目、容、围和执行医疗机构基本用药目录进行监督管理。

辖区医疗机构药房必须按此要求进行规管理。

一、组织与人员的管理1、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成立药事管理委员会,下设药品质量管理组,负责本医疗机构规药房管理的具体工作;其它医疗机构成立药事管理组,设置质量负责人或者质量管理员,负责医疗机构规药房管理的具体工作;村卫生室、个体诊所和企事业单位医务室设置专职质量管理员,负责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2、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执业药师或者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药品质量管理经验;一级医疗机构、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企事业单位医务室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药学或者医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3、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药品质量管理、采购、验收、养护、保管、处方调剂的人员应具有与所承担任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其它医疗机构的同类人员应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还应当接受县级 (含) 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药事法律法规、药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培训,并定期接受继续教育。

4、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

发现患有传染病、皮肤病等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必须及时调离其工作岗位。

5、医疗机构必须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

一级医院药房管理制度范本

一级医院药房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医院药房的管理,确保药品安全、有效、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药房的所有药品管理工作。

第三条药房管理工作应遵循“安全、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四条药房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药学及相关专业学历;2. 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药学专业知识考试;3.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药房工作人员应接受以下培训:1. 药事法律法规、药品管理政策及专业知识培训;2. 药品采购、验收、保管、调配、养护等业务操作培训;3. 医院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培训。

第六条药房工作人员应建立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学历证明、资格证书、培训记录等。

第三章药品管理第七条药品采购:1.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制度,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药品;2. 购进药品应保证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3. 建立供货单位档案,包括供货单位资质、药品质量情况等。

第八条药品验收:1. 验收人员应具备药学专业知识,严格按照药品质量标准进行验收;2. 验收内容包括:药品名称、规格、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包装、标签、说明书等;3. 验收不合格的药品应及时退回供货单位。

第九条药品保管:1. 药品应按照药品性质、分类存放,保持干燥、通风、避光;2. 建立药品库存管理制度,定期清点库存,确保药品数量准确;3. 对储存有特殊要求的药品,应按照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储存。

第十条药品调配:1. 调配人员应严格按照处方要求进行调配,确保药品名称、规格、剂量准确;2. 调配过程中,应执行“四查十对”制度,确保药品质量;3. 调配完成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等信息。

第四章药品使用第十一条药房应定期对药品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包括药品使用量、使用频率等;第十二条药房应积极参与医院临床用药指导,为医生、护士提供用药咨询服务;第十三条药房应严格执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及时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__(建标[2008]142号)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__(建标[2008]142号)

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2008]14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乡镇卫生院建设,提高乡镇卫生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乡镇卫生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农村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乡镇卫生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确定和审批乡镇卫生院工程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乡镇卫生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乡镇卫生院按功能分为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

一般卫生院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健康教育、康复等综合性服务;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辖区内公共卫生管理;负责对村级卫生机构技术指导和对乡村医生培训等。

中心卫生院是一定区域范围内的预防、保健、医疗技术指导中心,除具有一般卫生院的功能外,还承担协助县级卫生机构开展对区域范围内一般卫生院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六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当地乡镇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避免重复建设。

第七条乡镇卫生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八条按床位规模分为无床、1—20床和21—99床卫生院三种类型。

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宜控制在100床以内。

第九条乡镇卫生院床位规模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乡镇卫生院的类型、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确定,每千服务人口宜设置0.6—1.2张床位。

第十条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宜按以下规定确定:1.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

《徐州市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徐州市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

《徐州市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下发《徐州市基层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徐卫基层〔2022〕11号)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计生)委员会,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管理办公室: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基层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档升级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2年)的通知》(徐政办发〔2022〕5号)要求,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制定了乡镇卫生院、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家庭医生工作室)5个规范化建设标准。

现下发给你们,请按照此标准,对标找差,加快推动基层医疗机构的规范化建设,确保2022年建设达标率100%。

附件:1、徐州市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标准2、徐州市农村区域性医疗卫生中心规范化建设标准3、徐州市村卫生室规范化建设标准4、徐州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规范化建设标准5、徐州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全科医生工作室)规范化建设标准徐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3月4日附件1:徐州市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标准一、设置原则以农村居民健康需求为导向,依据服务人口、服务半径、行政区划等综合因素设置。

每个建制乡镇设立一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

二、机构科室设置科室设置应坚持精简效能、因地制宜、便于管理的原则。

乡镇卫生院一般可设置以下科室:(一)办公室:负责人员、财务、信息、设备、后勤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二)门诊部: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康复医疗和建立健康档案,下设急诊(抢救)室,内、外、妇(计生)、儿、中医等诊室(也可根据需要设置综合诊室),慢病门诊、感染性门诊、治疗观察室、换药室、输液室、日间病房、康复治疗室、某光室、检验室、B超室、心电图室、中西药房、消毒供应室、健康档案室等。

可根据需要设置少量床位。

(三)住院部: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住院治疗。

按照每千服务人口0.6-1.2张标准配备住院床位,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0张,根据需求及规划设置康复床位。

高青县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标准

高青县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标准

高青县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库)”建设标准(一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说明:
一、本标准分为六部分,共34项,其中关键项目(条款前加*)12项,一般项目22项。

二、现场验收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并作出符合或不符合标准的评定。

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称为一般缺陷。

三、结果评定:
1、严重缺陷O项,一般缺陷W6项,整改到位后认定为符合评定要求,不能整改到位的,认定为不符合评定要求。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不符合评定要求:严重缺陷O项,一般缺陷>6项;严重缺陷21项,一般缺陷20项。

一级医院药房规章制度

一级医院药房规章制度

一级医院药房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一级医院药房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用药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一级医院药房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药房是医院提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物品的专门场所,负责对患者进行合理、安全的药物供应。

第四条药房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章药房的组织管理第五条药房设立药剂科,由合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药房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药品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七条药房应当制定工作计划和年度预算,确保药品供应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药房应当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和药品检查,确保药品质量和有效期。

第九条药房应当建立药品信息管理系统,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条药房应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保障患者突发病情的用药需求。

第三章药品的存储和保管第十一条药房应当建立药品存储区域,按照药品的种类、剂型和特性进行分类存放。

第十二条药房应当定期清理库房和货架,保持干净整洁,防止灭活药品受潮、受热、受污染。

第十三条药房应当定期对药品进行温度和湿度监测,确保药品质量不受影响。

第十四条药房应当建立药品库存台账,及时记录进货、销售、报废等情况。

第十五条药房应当制定药品报警制度,避免药品过期、被盗或丢失。

第四章药品的配制和发放第十六条药房应当建立药品配制室,配制液体、外用药等药品。

第十七条药房应当配备专业的药师,进行药品配制,并严格按照医嘱和标准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药房应当制定药品发放政策,确保发放的药品与医嘱相符。

第十九条药房应当建立用药咨询服务,解答患者对药品的疑问。

第二十条药房应当建立用药登记制度,记录患者用药情况。

第五章药品的退换和报废第二十一条药房应当建立药品退换制度,规定患者如何进行药品的退换。

第二十二条药房应当建立药品报废制度,对过期、损坏或不合格的药品进行妥善处理。

第六章药房的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药房应当建立门禁系统,保障药品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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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一级医院及乡镇卫生院规范药房建设标准
一、人员与制度
1、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药士技术职称或具有中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指医学、生物化学等专业)的学历。

2、医疗机构必须制定保证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主要制度应包括: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特殊管理药品的购进、储存、保管和使用的规定;药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等。

以上制度,可根据内容相近的原则合并制定。

3、医疗机构对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二、设施与设备
4、设置与诊疗业务相适应的并与其他科室分开的独立的药房和药库。

药房及药库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地面、墙壁、顶棚等光洁平整不起尘不挂尘;库房内不能有污染药品的设施和物品。

5、药房及药库应避光、通风;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有保持药品与地面有一定距离的设施。

三、药品管理
6、在库药品实行色标管理;药品按制剂或用途陈列或摆放。

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中药饮片分开存放,并贴有标签;易串味药品专柜存放;特殊药品管理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7、应从有合法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并建立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实行双人验收。

8、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建立供货方档案。

档案内容包括:①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许可证复印件;②注明质量条款的质量保证协议书;③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④销售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⑤合法票据。

9、药房必须凭医师的处方调配药品。

拆零药品应在包装袋上写明药品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有效期等。

10、药房在调配过程中发现假劣药品的,应当立即封存,并及时向所在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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