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什么意思

国有企业是什么意思
国有企业,是指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部门所监管的企业本级及其逐级投资形成的企业。
国有企业,由国家对其资本拥有所有权或者控制权,政府的意志和利益决定了国有企业的行为。
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支柱。
国有企业作为一种生产经营组织形式,同时具有商业类和公益类的特点,其商业性体现为追求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其公益性体现为国有企业的设立通常是为了实现国家调节经济的目标,起着调和国民经济各个方面发展的作用。
国有企业与地方的关系

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开发一地,造福一方。
国有企业在一个地区的开发、建设和发展,不仅带来助力国民经济发展的资源产品,还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水平提高作出重要贡献。
国有企业的建设和发展,也离不开地方和群众的支持。
关心和支持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就是关心和支持国民经济的发展,就是关心和支持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
企地和谐共处,才能共同发展。
近几年来,大型国有企业尤其是央企与当地各级政府和群众互相关心,互相支持,和谐共处,奏响了和谐发展主旋律,实现了互利共赢。
共融:树立“一盘棋”思想谋双赢地企致力于协同发展,不断加强地企共建,通过主动沟通,增进了互信,凝聚了合力。
思考一:地企双方在客观上形成了利益共同体。
“钢地融合”,就是钢地双方要利用特殊的地缘关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依存关系,注重换位思考,创新合作机制,拓展合作领域,丰富合作方式,不仅谋求双赢,更瞄准长赢。
一方面,国有企业作为地方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主动参与地方经济发展,为社会创造财富。
另一方面,地方要强化对企业的协调服务功能,自觉转变政府职能,以优质服务为企业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市场环境。
共建:深化大局和责任意识促发展当然,有合作,就会有分歧、有矛盾。
关键是如何找到双方目标、利益的契合点,求同存异,抓大放小,长远考量。
地方政府部门要从国有企业建设发展的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历史意义去处理两者问题和开展相关工作,发展是硬道理,共同和谐发展是长远之道。
思考二:推进钢企与地方融合,关键是要增强大局意识,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的关系,跳出行业或者地域的狭隘“圈圈”意识。
所谓大局,就是国家利益至上,能源安全至上,群众利益至上。
只有紧紧围绕大局思考问题,紧紧围绕大局开展工作,方能形成共识,凝聚力量。
共享:增进互信和友谊创和谐建设和谐矿区,实现和谐发展。
“三钢离不开三明、三钢离不开三钢”的思想已经深深镌刻在地方群众和三钢人的心里。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
它关系到我国企业能否真正成为市场主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能否完善,经济能否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等重大改革和发展的课题,因此一直受到经济理论界和企业界的关注。
本文所涉及的政企关系并不仅仅是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而是包含了所有性质的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一、我国企业与政府关系的新变化(一)、政企关系类型日趋多样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沿袭前苏联的模式,政府与企业基本是“父子”关系。
1978年以来,国家对原有的企业管理体制进行了不断的市场化改革,与此同时也产生了很多新的经济成分,也就造就了一些新的政企关系。
目前来看,在我国几种典型的政企关系同时并存。
“政府与部分国有企业之间、一些乡镇与其所辖的乡镇企业之间仍然保持着父子关系;一些地方政府与其所办的企业、部分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形成了利害相关生死与共的手足关系;政府与民营企业、三资企业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交警与司机的关系”。
事实上,现实中的政企关系是不断变动而且更为错综复杂的,如政府对民营企业大体是“交警与司机”的关系,但“交警”受过去传统习惯的影响,不是为创建合理的交通秩序服务,而总是试图对“司机”进行超越自身权限的管辖,而“司机”为了得到方便,也对“交警”进行公关。
(二)、政府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日趋突出以前,每当谈起政府与企业关系,首先想到的就是政府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
但是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其他所有制企业迅速发展,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三资企业成为中国经济发展重要支柱。
政府与企业关系不再局限于专业经济管理部门于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而政府职能部门与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企业整体之间的关系日益引起关注。
这是因为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具有特殊性:首先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涵盖所有专业领域;其次是职能部门仅仅在某些特定职能上与企业发生关系;第三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是随机的,非紧密性的;第四是职能部门视企业为均质的,不论企业性质如何,规模多大,都按同等方式平等对待;第五是职能部门与企业的关系多为由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很难由行政手段调整。
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

但是,利改税改革仍没有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经营环境和合适 的经济激励,一户一率的“调节税”实际上让政府可以根据每个 企业历史上的盈利状况制定相应的调节税,如果企业盈利能力高 ,就把调节税定高一点,这势必导致“鞭打快牛”现象。
第二步利改税之后,工业企业的利润严重下滑,从1985年8月一 直到1987年3月持续了20个月。
政府把大量的政府职能发包给国有企业承担,国有企业以此作为 寻求国家补贴和救助的借口,双方进入一种隐含的交换关系,彼 此相互依赖,也相互制约,这种双垄断关系也是造成预算软约束 的根源之一。
政府依赖国有企业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限制了政府关闭长期亏损 企业的威胁能力,国有企业利用政府的“软肋”以及信息不对称 而向政府不断索取各种政策优惠和财政支持
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虽然可以降低代理成本,但也同时带来了政 治控制的成本,即政府干预本身可能带来的瞎指挥和管得过死的 毛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面临着“代理成 本”和“政治控制成本”的权衡。
政企关系中“代理成本”和“政治控制成本”的交替,根源在于 改革思路仅限于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增强物质激励。
在政府和企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有很多办法去增加企业 的利润留成和职工的奖金支出,最后企业这些策略行为所造成的 社会成本(如巨额的财政赤字和严重的通货膨胀)必然是政府和 社会共同买单。
1980年中国出现了严重的财政赤字。这一年,中央和地方的财 政体制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制。
1981年初,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稳定财政收入,对所属企业也实 行了“包干加奖励”的办法,即利润(损失)包干的经济责任制 。
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特别是1999年的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进 一步明确公司化改制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化改革才真 正进入了按照国际通行规范建立现代公司的阶段。
国有企业治理模式

国有企业治理模式
国有企业的治理模式可以分为两种:集权式和公有权利与公司治理结合式。
集权式治理模式是在国有企业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国有企业的决策权由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直接掌握和决定。
企业的管理层往往是由政府官员任命,政府的指导思想、政策和目标也直接传达给企业。
这种模式下,企业主要面对的是政府的要求和指令,而不是市场需求和竞争环境。
集权式治理模式的特点是权力集中、决策效率高,但也容易出现资源浪费、管理混乱和缺乏竞争力等问题。
公有权利与公司治理结合式是一种相对较新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
在这种模式下,国有企业按照股份制公司的模式进行组织和运营。
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政府作为股东代表参与企业的决策。
企业内部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并遵循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公有权利与公司治理结合式的特点是治理结构相对规范、决策程序相对民主,可以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市场竞争力。
但在实践中,这种模式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干预仍然较为频繁、国有股权的流动性低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有企业治理模式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模式的选择受到国家制度、文化背景和发展阶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
地方政府与企业合作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研究

地方政府与企业合作对区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研究近年来,地方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地方政府作为政府权力的代表,能够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而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主体,能够提供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
两者之间的密切合作,为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首先,地方政府与企业合作能够共同推动区域的产业升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经济竞争日趋激烈,地方政府需要积极引导企业进行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以提高竞争力。
例如,地方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财政支持、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来扶持企业进行科技研发和技术创新。
同时,地方政府还可以搭建产学研合作平台,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合作,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提升地方经济的创新能力和附加值。
其次,地方政府与企业合作能够促进就业机会的创造。
在现代社会,就业问题一直是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
地方政府积极引导企业投资兴业,为企业提供税收优惠和土地配套等政策措施,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进驻当地。
企业的发展增加了就业岗位的需求,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同时,地方政府还可以加大对劳动力培训的投入,提升劳动者的技能水平,提高就业质量和收入水平。
此外,地方政府与企业合作还能够推动区域的基础设施建设。
基础设施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对于吸引企业投资和提高生产效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地方政府可以通过建设公路、铁路、港口等基础设施,提高区域的交通和物流便利性,降低企业的物流成本。
同时,地方政府还可以加大对水、电、气等公共设施的投入,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和运营。
这些基础设施的完善,将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进一步促进区域经济的发展。
最后,地方政府与企业合作还能够推动区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地方政府积极引导企业走出去,拓展国际市场。
地方政府可以提供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参加国际展览、交流活动,推动企业与国外企业开展合作。
同时,地方政府还可以加强对外交流,吸纳国外先进的管理理念和技术经验,提升本地企业的竞争力。
国有企业应急预案如何实现与地方政 府的联动

国有企业应急预案如何实现与地方政府的联动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国有企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潜在风险和突发事件。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危机,保障企业的正常运转和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至关重要。
而实现国有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的联动,则能够充分整合资源,提高应对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一、国有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联动的重要性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其稳定运行对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当突发事件发生时,若国有企业能够与地方政府实现联动,将产生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首先,能够提高应急响应的速度和效率。
地方政府在资源调配、信息收集和协调指挥等方面具有优势,与国有企业的应急预案相结合,可以迅速整合各方力量,第一时间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避免延误时机。
其次,增强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专业性。
地方政府拥有丰富的应急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能够为国有企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和技术支持,使应急处置更加精准、高效。
再者,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通过联动,可以避免重复投入和资源浪费,充分利用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现有资源,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最大作用。
最后,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共安全。
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与社会民生密切相关,其突发事件的有效处置对于保障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公众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有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联动存在的问题尽管国有企业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联动具有诸多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障碍。
一是沟通机制不顺畅。
国有企业与地方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协调机制,导致信息传递不及时、不准确,影响了应急决策和行动的协同性。
二是预案衔接不到位。
国有企业的应急预案与地方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在目标、任务、流程等方面存在差异,未能实现良好的衔接和融合,使得在实际应急处置中出现脱节现象。
三是资源共享存在困难。
国有企业和地方政府在应急资源的管理和调配方面存在体制和机制上的障碍,导致资源难以实现共享和互补,影响了应急处置的效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重点法条解读(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重点法条解读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解读:本条是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定义的规定。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保护,国家通过并颁布了企业国有资产法。
这是一部具有指导意义的国有资产运作和监管的法律。
国有资产是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是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国有资产”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不同理解。
广义的国有资产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包括:依据国家法律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基于国家行政权力行使而取得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国家以各种方式投资形成的各项资产;由于接受各种馈赠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的财产;由于国家已有资产的收益所形成的应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狭义的国有资产则指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属于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包括:企业国有资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资产通过各种形式为获取利润转作经营的资产;国有资源中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部分。
广义的国有资产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经营性国有资产: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的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
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资源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指国家拥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资源。
企业国有资产法界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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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改革没有走多远,就遇到了“工资侵蚀利润”的问题,如企 业滥发奖金,还有基建规模膨胀的问题,使得政府的财政赤字达 到历史上的最高水平,物价水平上升压力不断增大。出现这种问 题其实很容易理解:当企业利润留成和职工奖金与企业产值挂钩 以后,企业有充分的激励增加投资和其他办法去扩大产值。
另外,考虑到国家对产品价格的控制,对于面临不同价格的企业 来说,很难按照相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因此,国家还向企业征 收一户一率的“调节税”。
利改税将企业对政府承担的责任由此前的行政隶属意义上的利润 上缴变成了法律上的纳税义务,这有助于避免利润留成和盈亏包 干中经常出现的“争基数、吵比例”现象,可以实现改革设计者 预期目标: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
为什么进入90年代中期以后,国有企业改革会逐渐走向大规模改 制的道路?或者说,为什么政府会最终放弃对大多数国有企业的 控制权,这背后是什么力量在推动?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 题。
在大多数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国家财政收入下滑的背景下, 国务院在1986年进行承包经营责任制试点的基础上,于1987年 5月决定在全国普遍推广承包经营责任制。
承包制形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两保一挂”(即保上缴利润和 技术改造,上缴利税与工资总额挂钩),上缴利润递增包干,上 缴基数包干、超收分档分成,亏损包干等等。大约三分之二的企 业承包期在3-4年以上。
从1958年到1978年这段时期,中国的政企关系的调整就在“放 权-收权”的循环中反复,放权也只属于行政性分权,在中央和 地方政府之间重新分配管理企业的权力,企业经营的自主权问题 基本上没有进入当时决策者的视野,因而一直未能形成实质性改 革
Hale Waihona Puke 文革之后,国有企业改革又提到议事日程。此时改革的思路仍然 延续传统的“放权让利”逻辑,但开始把注意力放到了企业改革 问题上。
企业成为政府部门的行政附属物,没有经营的自主权。企业利润 全部上交政府部门,企业所需的投资和经费也由政府部门拨付, 统收统支的财务管理体制使得企业对于节约成本和提高效益缺乏 激励。
50年代中期,随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任务的基本完成,各种 私有经济成分逐渐消失,公有制经济占据了主导地位,国家的经 济活动也基本纳入了中央的计划范围之内。
根据林毅夫等人的观点,国有企业的预算软约束问题来源于国家 赶超战略下企业缺乏自生能力和所承担的政策负担。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价格不再反映资源的相对稀缺程度,企业的 利润也不可能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效率。传统计划体制又压抑了 企业之间的竞争,政府也就失去了利用市场竞争获取企业经营能 力的信息。
当价格和盈利信号无法传递经营者经营能力和努力的信息时,作 为委托人的政府对作为代理人的企业也就失去了间接监督的能力 ,只能直接监督和控制,以限制经理人可能的自由裁量权。
政府直接控制和管理虽然可以降低代理成本,但也同时带来了政 治控制的成本,即政府干预本身可能带来的瞎指挥和管得过死的 毛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有企业的改革一直面临着“代理成 本”和“政治控制成本”的权衡。
政企关系中“代理成本”和“政治控制成本”的交替,根源在于 改革思路仅限于扩大企业自主权和增强物质激励。
经济责任制调动了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然而在传统的不合理的 价格体系下,企业盈利增加不一定代表效率的提高。经济责任制 明确了企业和国家利益的边界,使得企业有充分的激励去尽可能 地增加自身的利益,甚至不惜损害国家的利益,出现“利大大干 ,利小小干,无利不干”的现象。
从1983年开始,鉴于经济责任制带来的经济秩序混乱、财政连 年赤字和通货膨胀,中央决定停止承包制的全面推广,转而实行
在政府和企业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有很多办法去增加企业 的利润留成和职工的奖金支出,最后企业这些策略行为所造成的 社会成本(如巨额的财政赤字和严重的通货膨胀)必然是政府和 社会共同买单。
1980年中国出现了严重的财政赤字。这一年,中央和地方的财 政体制实行“分灶吃饭”的财政包干制。
1981年初,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稳定财政收入,对所属企业也实 行了“包干加奖励”的办法,即利润(损失)包干的经济责任制 。
但是这种计划体制赋予地方政府和企业的机动性很小,中央权力 过度集中的问题暴漏出来。
于是就有了1958年大规模的“体制下放”改革,其核心是将原 来属于中央直接管理的企业下放给地方,同时下放计划管理、基 建投资、物资分配、信贷、财政和税收等权力。
在放权让利过程中,地方政府是主要的受益者,下放的经济管理 权限基本上被地方政府获得,企业仍然是地方政府的行政附属物 和计划生产单位。所以这种权力下放属于典型的“行政性分权” ,即权力主要从中央政府下放给了地方政府,而没有主要下放给 企业。
体制下放改革确实调动了地方和企业的积极性,但在计划经济体 制框架没有触动的局面下,这种积极性的井喷带来的更多是计划 失控、生产混乱和通货膨胀。企业之间原有的协作关系被打破了 ,各地区之间出现经济封锁和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1959年,中央急刹车,决定收回下放权力,重新回到中央集权
经过1961-1963年的国民经济恢复与调整,1958年经济大跃进 造成的经济混乱消失了,财政赤字和信贷失衡都得到了很好的控 制,然而中央集权的种种弊端又凸显了。结果从1966年开始, 中央又开始酝酿新一轮放权改革,1970年正式实施。改革思路 类似,改革结果也类似,1970年的放权造成接下来几年里全国 范围内的基建投资失控,财政赤字严重,生产秩序混乱。最后下 方的权力被悉数收回。
但是承包制不仅没有解决政企不分的问题,反而强化了上级主管 部门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和依附关系,因为企业最后签订的承 包合同的条件以及事后的修改都依赖于双方的讨价还价,尤其要 以地方政府的态度为转移。
第二轮承包制改革仍然面临过去经历的老问题,比如政府和企业 “争基数、吵比例”问题,工资侵蚀利润问题,企业苦乐不均和 “鞭打快牛”的问题,自发涨价以转嫁成本压力等。
第四讲: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
一、引言
政府治理不仅涉及多层级的政府之间的关系,也涉及政府与企业 的关系,政府间关系和政企关系是相互影响的。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并不是一个纯粹的经济组织,它承担了政府 发包的大量的行政和社会责任,如同一个基层的准行政组织。
国有企业和行政部门的领导同在一个“官场”相互流动就说明了 这一点。
从1993年开始尤其是1997年之后,国有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 的阶段。这个阶段推行的一系列改革旨在同时降低国有企业的“ 代理成本”和“政治控制成本”。
(1)国有企业的“去政治化”(Depoliticization)
(2)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3)“去社会化”(Desocialization)
与1981-1983年第一轮的承包制相比,1987年以后的承包制是 在扩大企业各方面的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实行相对完整的企业 经营承包,此时除了企业的利润指标仍由承包合同加以规定以外 ,其他原来由行政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指标已经大部分被取消 ,企业可以相对自主地做出企业的生产、销售、劳动、劳动人事 和收入分配的决策。
三、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
理论分析
在传统体制下的政企关系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政府既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又是企业投资和经营活动的 宏观管理者,与此同时还是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监管者。政府 的多重角色高度合一导致了政府管理企业的多重目标之间的冲突 ,成为传统国有企业经营效率低下的根源之一。
第二,企业作为政府的行政附属物,还承担了许多非生产性的政 府职能,为职工提供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障甚至职工子女教 育等等服务,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企业办社会”,更准确地说政 府把许多政府职责发包给了国有企业,企业成为中国多级行政发 包体制下的准行政基层组织
国有企业作为经济、行政和社会事务的承包人这个特殊身份深刻 地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营绩效和改革路径。
政企和政商关系反映了地方政府在当地经济中的作用和地位,而 它的演变可以很好地折射出政府职能的变化和中国经济转型的特 征。
二、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
历史与现实
建国之初,中国模仿苏联集中管理的计划经济模式建立了国有企 业的管理制度,成立了许多综合性和专业性的中央管理部门,对 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控制。企业的生产、物资供应、产品 定价与销售以及收入分配完全按照国家的指令性计划进行。
第一步利改税改革于1983年6月实施,将以前国有大中型企业向 主管部门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国有企业在缴纳了毛利的55%的 所得税之后,税后利润再一部分上缴给国家,一部分留给企业。
1984年10月又进行了第二步利改税改革,即不再实行企业与政 府主管部门的利润分成制,允许税后利润全部留给国有企业,企 业自负盈亏。
1997年的中共十五大,特别是1999年的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进 一步明确公司化改制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公司化改革才真 正进入了按照国际通行规范建立现代公司的阶段。
从90年代中期以后,中国对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进行了重大调整 ,不再局限于“放权让利”和“承包制”这种仅仅强化激励的做 法,而是深刻改变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和治理结构。
但是,利改税改革仍没有给企业创造一个公平的经营环境和合适 的经济激励,一户一率的“调节税”实际上让政府可以根据每个 企业历史上的盈利状况制定相应的调节税,如果企业盈利能力高 ,就把调节税定高一点,这势必导致“鞭打快牛”现象。
第二步利改税之后,工业企业的利润严重下滑,从1985年8月一 直到1987年3月持续了20个月。
政府把大量的政府职能发包给国有企业承担,国有企业以此作为 寻求国家补贴和救助的借口,双方进入一种隐含的交换关系,彼 此相互依赖,也相互制约,这种双垄断关系也是造成预算软约束 的根源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