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国际产品责任法中产品范围的比较及启示

本文通过产品责任国际公约与诸发达国家产品责任立法对产品适用范围进行比较研究,从产品适用、产品缺陷的界定以及产品责任主体的范围等三方 面论述了我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适用范围,并为完善我国产品责任法关于产品适用范围提出了一些建议.
2.学位论文 李晖 论中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美国产品责任法带来的启示 2004
(二)产品范围过于狭窄。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必须 具备三个条件:一是经加工、制 作;二是用于销售;三是非建设 工程。由此,以下物品被排除: 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 原矿、天然气、石油等);初级 农产品(如未经加工、制作的 农、林、牧、渔业产品和猎 物);非为销售而加工、制作的 物品(如留待自用馈赠亲友的产 品;免费试用、买一送一、买大 送小的产品;及出租使用的物 品);不动产、房产等建筑工 程。但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因以 上产品缺陷遭受损失的事情却时 有发生。如,消费者食用农药含 量过高的农产品而中毒身亡,病 人因输血感染艾滋病或肝病,市 民因使用煤气公司提供的不合格 的煤气导致中毒等等。
(二)欧盟。1985年的《欧 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将产品定义 为: “除初级农产品和狩猎产品 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 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 农产品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 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
品。产品也包括电。”不过, 《指令》同时允许各成员国可以 通过国内立法,将上述两种产品 包括在“产品”定义范围之内。
一、产品责任法概述 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 的制造者与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 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在现 代经济生活中,产品责任法在保 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提高质 量管理意识、建立良好的经贸秩 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 目前,我国产品质量问题非常严 重,相关立法不完善,无法给受 损消费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救济。 所以,笔者试图通过比较各国产 品责任法中对“产品”的界定,· 对我国的产品责任法的立法完善 提出建议。 二、各国产品范围的界定 在产品责任法中,产品是这 一法律的基点,也是确定产品责 任承担的关键。从经济学上讲, 产品是指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 人类生产劳动的成果,包括物质 劳动成果和智力精神成果,这与 产品责任法所调整的产品的范围 不尽相同。下面先看看各国产品 责任法的规定: (一)美国。美国的产品责 任法是世界上发展最早、也是最
国际商法复习指导

"国际商法"复习指导一、复习依据"国际商法"是国际商务等专业所开设的一门必修的法律课程,它是属于商事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
随着我国参加WTO 后经济的开展,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学习"国际商法"的重要性也不断加强。
本次考试我们所依据的主教材是"国际商法"〔邹建华等主编,中国金融出版〕,以及本复习指导和综合练习等。
本次考试的题型有:填空、选择、判断、名词解释、简答、论述等题型。
二.复习容第一章绪论〔一〕名词概念:国际商法国际条约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国际商事惯例〔二〕根本知识:1 、了解国际商法的产生2 、了解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3 、掌握国际商法的渊源第二章合同法〔一〕名词概念:合同要约承诺诈欺胁迫对价约因合同履行违约重大违约轻微违约提前违约给付不能给付迟延履行迟延根本违约实际履行损害赔偿不可抗力〔二〕根本知识:1 、掌握合同的法律特征和分类2 、掌握要约和承诺的必备要件3 、掌握要约和承诺的生效、撤消、撤回和效力4 、掌握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5 、掌握违约的要件和形式6 、掌握违约的救济方法7 、掌握情事变迁或合同落空的条件8 、掌握不可抗力和情事变迁的区别9 、了解合同的让与10 、掌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方式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名词概念:国际货物买卖法〔二〕根本知识:1 、掌握卖方和买方的根本义务2 、掌握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式3 、掌握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式4 、掌握买卖双方义务的一般规定5 、了解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时间第四章票据法〔一〕名词概念:票据票据法汇票本票支票票据责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的伪造票据的变造票据的抗辩汇票背书提示汇票汇票的承兑参加承兑汇票的保证汇票的付款汇票追索权〔二〕根本知识:1 、了解各国票据立法的概况2 、掌握票据的法律特征3 、掌握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4 、掌握票据的抗辩和限制抗辩的事由5 、了解汇票的种类6 、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追索和付款7 、了解汇票到期日的种类和计算8 、了解汇票和本票、支票的区别第五章代理法〔一〕名词概念:代理意定代理法定代理默示授权追认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保付代理人〔二〕根本知识:1 、了解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2 、掌握代理行为中三方当事人的关系3 、掌握代理关系中三方当事人的义务4 、了解承当特别责任的代理人第六章国际货物运输法〔一〕名词概念:国际货物运输班轮运输租船运输国际货物海上运输合同提单海运单电子提单国际货物铁路运输国际货物多式联运〔二〕根本知识:1 、了解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立法情况2 、掌握提单的性质、种类和国际公约3 、掌握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义务4 、了解国际货物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5 、掌握国际货物航空运输合同的主要容6 、了解国际货物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7 、掌握"国际货物铁路联运协定"的主要容8 、掌握"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主要容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一〕名词概念: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定值保险单航程保险单流动保险单预约保险单可保利益共同海损仓至仓〔二〕根本知识:1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相关术语2 、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容3 、掌握国际货物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的原则4 、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围5 、掌握共同海损的成立要件6 、掌握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及除外责任7 、了解货物海上运输保险的索赔和诉讼8 、了解其他方式的货物运输保险法第八章产品责任法〔一〕名词概念:产品责任法〔二〕根本知识:1 、掌握产品责任成立的要件2 、掌握产品责任法的性质、特征和作用3 、掌握美国、英国、法国、德国和日本的产品责任法4 、掌握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情况第九章工业产权法〔一〕名词概念:工业产权商标〔法〕专利〔法〕专有技术〔二〕根本知识:1 、掌握商标的种类和作用2 、掌握商标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消灭3 、掌握专利的种类4 、掌握专利权的取得、行使、保护和消灭5 、掌握专有技术的特征和转让第十章公司法〔一〕名词概念:公司〔法〕无限公司**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外国公司〔二〕根本知识:1 、掌握公司的特征和种类2 、了解公司的成立、能力、合并和解散3 、掌握无限公司的特征、成立、运行机制、解散和清算4 、掌握的特征、成立、运行机制、解散和清算5 、掌握两合公司的特征、成立、运行机制、解散和清算6 、掌握股份的特征、成立、运行机制、解散和清算7 、掌握外国公司的特征、法律地位、监视和撤离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一〕名词概念:国际商事和解国际商事调解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国际商事诉讼国际司法协助〔二〕根本知识:1 、了解国际商事和解与国际商事调解制度2 、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特点和机构3 、掌握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点、种类、容和效力4 、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执行5 、了解国际商事诉讼的相关容6 、了解国际司法协助的相关容附:"国际商法"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依照我国"合同法",适用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的合同是( )。
国际商法PPT 产品责任法

但两者法律性质不同:
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它所调整的是买 方与卖方之间给予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 关系,其规定大多数是任意性的,双方当事人 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加以排除或更改; 产品责任法属于“公法”的范畴,它主要调整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 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的责任,其 各项规定或原则大都是强制性的,双方当事人 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以排除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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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关系责任理论 、
生产者与销售商只有在与顾客之间有合同关系 才承担责任。 20世纪20年代初,美国一直奉行英国法的“没 有合同,即没有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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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
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其在产品的生产或销售 中的疏忽行为,对于和他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 人,一律不承担责任。 在这种合同关系责任下,消费者的利益得 不到保护,受害人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缺陷产 品的制造商或销售商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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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使用者或第 三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依 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产品确实存在缺陷; 2、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 、必须是产品的消费者、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不包括缺陷产品本身的损 失); 3、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人遭受的人身 、产品的消费者、 伤害或财产损失必须于产品的缺陷之间存在直接因果 关系。 关系。
违反担保应负责任的人有哪些?
在美国大多数地区已经取消了关于合同关系 的要求,从而担保的范围可以扩大到所有合理 地参与使用或维护该产品的人。默示担保在多 数地区扩大到有利于既非购买人又非使用人而 被缺陷产品伤害的旁观者。 一方面产品使用人或消费者可以直接控告零 售商,制造者也要对零售商或中间商因其受追 偿而受的损失负责。实际上制造者通常是受到 控告的当事人。
国际商法之产品责任法

并且有继续扩大的趋势。
1985年欧盟《关于有缺陷产品责任的指令》, 产品范围由消费品扩展到初级农产品。欧盟各国 在基本问题上达到统一:各成员国均确立了严格 责任原则;多数国家均将发展风险作为抗辩事由; 多数国家未对同一产品缺陷导致的累计损害赔偿 金设定上限;各国和产品责任法均适用于农产品。
(二)抗辩 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只能抗辩“违反担保” 之诉,不能抗辩侵权的疏忽之诉。在消费交易中, 卖方如有书面担保就不能排除默示担保。 2、承担疏忽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 的产品时本身也有疏忽,由于双方共同的疏忽而 使原告受到伤害。原告不能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相对疏忽指法院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 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许多州把相对 疏忽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之诉。两种疏忽在侵权 之诉中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而不能在合同之诉 中采用。 3、自担风险指原告知道产品有缺陷却甘愿冒风
产品责任法
产品缺陷指产品未提供使用者有权期待的安全 或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有设计上的缺陷、原材 料的缺陷、制造和装配上的缺陷、指示上的缺陷、 科学上尚不能发现的缺陷。 最初,产品责任建立在传统的契约原则之上。生 产者或销售者对于产品缺陷给他人造成的财产损 失与人身伤害,承担责任与否,承担多少责任, 取决于他与对方之间在合同中所规定的担保责任。 产品责任是侵权(tort)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 只要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
侵权责任即告成立。
产品责任案件的赔偿金额一般要比货物买卖法 的赔偿金额大得多,因为在货物买卖法索赔案件 中,其赔偿金额一般不超过合同金额。但产品责 任赔偿金额不是根据合同,其补偿受损失者或受 伤害者的全部损失,包括过去的损失、实际开支 与将来的影响,而且包括其所受痛苦的代价。此 外,赔偿金额必须一次性支付,并且不得扣除原 告可能从其他途径取得的任何补偿或津贴,如保 险赔偿或社会救济金等。
国际商法学习指南

国际商法学学习指南为了帮助学生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本课程的知识体系,提高学习效率,本课程教学团队特编写本指南,供学生参考。
一、与本课程相关的背景《国际商法》课程是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的强势课程,经过多年来的摸索与实验,已经探索出了一套敢于创新、富有特色、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在教学中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发挥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学生全面地认识和学习国际商法的理论和实践,强化学生分析能力和实践技能培训。
《国际商法》课程是我校国际化特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化特色课程是我校法学院在教育部规定的16门法学主干课程之外、结合我校的特点和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需要开设的课程。
鉴于英美法系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决定和影响作用(目前世界百强律师事务所主要为英美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多数国际商事和金融交易争端的解决主要受英美法国家管辖;WTO争端解决机制主要为英美国家的专家设计),国际化特色课程的主体是英美法,同时也包括国际法的内容(比如重要的国际公约)。
《国际商法》课程主要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对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强化训练;突出对学生法律英语阅读能力的训练。
二、教学方法第一,全面贯彻案例教学法。
本课程负责人王军教授是在我国法律教育中开展案例教学的提倡者和身体力行者,并努力在全国推广该教学方法。
课程团队长期以来一直坚持在课堂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以提高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第二,强化双语教学。
本课程教学团队一直坚持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双语教学的方法,以提高学生的专业英语水平。
本课程教学团队教师大都拥有海外留学经历。
第三,开设小班写作课程。
在本课程项下,课程教学团队按照“精英教育”的思路,开设小型写作班,人数限定在20人左右,保证教师与学生的充分交流,通过论文写作、资料检索、课题研究等手段,全面提高学生写作能力和研究能力。
第四,强化实践教学。
在2013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教育实践基地成功获批为教育部“本科教学工程”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国际商法》——5产品责任法

六、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二)法律责任: 1、归责原则: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销售者实行过失责任原则;生产者和销售 者承担连带责任。 2、损害赔偿的范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 精神损失。 3、时效: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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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法概论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美国产品责任法 五、欧洲产品责任法 六、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七、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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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法概论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美国产品责任法 五、欧洲产品责任法 六、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七、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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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是指经过生产加工的产品在进入市场流通后, 因具有缺陷,而致使他人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由该 产品生产与销售环节中的诸多相关的人对受害者所造成 1、损害的事实; 的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2、损害的承担者应 做广义的理解。 1、产品确实存在缺陷:缺陷产品(不同于质量不合格的 产品与危险产品); 2、给产品的消费者或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的损害; 3、产品缺陷与产品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案例:Dugen v.S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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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责任法概论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四、美国产品责任法 五、欧洲产品责任法 六、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七、产品责任法的国际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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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无合同无责任原则:合同在缔约当事 人中占有绝对的法律效力,而且合同仅在当 事人之间生效,非合同当事人不能根据合同 取得利益或者负任何义务。 案例:温特诉赖特案(1842年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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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实务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2. 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含义 所谓生产者是广义上的生产者,一般包括产品的生产制造者、加工 者、装配者、修理者、运输者和仓储者等。而所谓销售者则包括出 口商和进口商,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等经销产品的任何人。
3. 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此承担着一种无限连带责任。每个人都得以其全 部资产对有关瑕疵产品所造成的损害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作 为受害者的消费者或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可以单独向众多的生产者 和销售者中的某人或某几个人请求损害赔偿,可以同时向所有的生 产者和销售者提出赔偿要求。
——《斯特拉斯堡公约》第2条
一般认为如果,第一,产品设计时,对产品可靠性、安全性考虑 不周而缺少必要的安全保护装置;第二,在产品原材料的选择上 或产品的生产制造或装配方面存在疏忽而缺乏必要的考虑;第三, 对于一些具有特殊性质或必须采用特殊的使用方法的产品未做必 要的说明或指示,或做了不真实或不充分的说明或指示,都视为 有关产品存在瑕疵。
卖方利益为中心 制造者利益为中心
买方利益中心 消费者利益为中心
产品责任纳入侵权行 为的范畴来进行处理
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 1973年10月2日订于海牙
国际社会通过共同努力签订 了一些有关的国际公约
四、产品责任法的作用
(一)能迫使企业推行全面的质量管理,切实提高产品质量 (二)能增强消费者对使用产品的信任感和安全感 (三)能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能维护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保证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四、德国的产品责任法
有合同关系的产品责任
在德国,卖方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是其对产品瑕疵的存在具有过失, 或故意隐瞒了产品的瑕疵。只有当卖方的过失致使产品存在瑕疵或 卖方有隐瞒产品瑕疵的故意时,买方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可 见,在这里采用的还是过失责任原则。如果有关产品的瑕疵并不是 卖方的故意所致,或卖方并没有故意隐瞒产品的瑕疵,即使卖方违 反了其品质担保的责任,也只须返还价款或减低价格,而无须负损 害赔偿的责任,即只承担合同责任。
国际商法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05
引起损害的缺陷在生产者把产品投入市场的时候并不存在
02
该缺陷是由于遵守公共当局发布的有关产品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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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件的制造者如能证明该缺陷不是零件本身的缺陷,也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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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
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
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商业上损害赔偿:有缺陷的产品价值与完好、合格的产品的价值(合同价金)之间的差价。
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C
B
D
A
凡是非居民的被告都要求与该州有某种“最低程度连接”,该州的法院才能对被告享有对人的管辖权。
E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适用原则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仅用于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用于侵权之诉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因此,在以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202X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概述
产品责任的概念: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理由是:当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承担绝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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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严格责任说 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失责任。 按照这种理论,只要产品有缺陷,对使 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并因此而使他们 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 和销售者都应对此负责。 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不要求 双方当事人之间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无需 承担证明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
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在处理涉外的产品责任争议案件时往往 涉及两个问题: 1、关于管辖权问题,什么是长臂法 美国各州都制订了一些法律用以确定法 院对不居住在美国的被告是否享有对人的 管辖权的标准。这种法律叫“长臂法”。 凡是非居民的被告都要求与该州有某种 “最低程度连接”,该州的法院才能对被 告享有对人的管辖权。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诉讼依据 疏忽说(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 严格责任说(strict liability)
1、疏忽说:疏忽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 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 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 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 承担责任的原则。 疏忽:行为人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包 括设计上的疏忽、生产过程中的疏忽以及 警示上的疏忽。 缺陷:产品的“缺陷”就是对消费者或 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具备消费 者有权期待的产品合理的安全性。
4、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 1)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 2)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3)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的国家法律
我国产品责任法立法现状 我国当前没有统一的产品责任法,有关 产品责任的法律规范分散在《民法通则》、 《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中。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 起诉最为有利,因为: 原告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的条件: a.产品确有缺陷或处于不合理的危险; b.正是由于产品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 造成了损害 疏忽说: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存在疏忽,并且是该疏忽导致产品缺陷。 违反担保说:必须基于合同。
二、被告可以提起的抗辩 1、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仅用于对抗以“ 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用于侵权之诉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 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 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因此,在以 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 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 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于1973年10月通过 了一项《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该公约于1978年10月1日生效。 1、产品: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 2、损害:对人身的伤害或对财产的损害以 及经济损失 3、责任主体:制造商、供应者、产品储备 或销售等整个商业环节中的有关人员。
原告如果要以疏忽说提起诉讼,需要证明: 1)被告存在疏忽 2)由于被告的疏忽导致产品存在缺陷 3)由于产品的缺陷导致原告的损失。 但是原告不限于买方,即原告与被告之 间不一定有合同关系。
美国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别克汽车公司(Buick Motor Co.)将 汽车交经销商经销,经销商将其中一辆汽 车卖给原告麦克弗森(MacPerson)。原 告在驾驶该车时,汽车的轮胎发生了爆炸, 致使原告受伤。为此,原告起诉被告-别 克汽车公司。被告称汽车轮胎是由另外一 家公司提供的,因此被告认为不应该承担 责任。
5、关于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人 身伤害和死亡。不超过500欧元的损害不予 考虑。 6、对产品责任的抗辩 (1)无罪责 (2)时效-10年 (3)赔偿的最高额-7000万欧元
1)该生产者并没有把该产品投入市场 2)引起损害的缺陷在生产者把产品投入市场 的时候并不存在 3)生产者制造该产品并非用于经济目的的销 售或经销 4)该缺陷是由于遵守公共当局发布的有关产 品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 5)按照生产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的科技知识 水平,该缺陷不可能被发现 6)零件的制造者如能证明该缺陷不是零件本 身的缺陷,也可以免责。
艾丝卡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1944) 原告艾丝卡拉(Escala)是一位餐馆女 服务员,当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其 中的一瓶发生了爆炸,致使原告严重受伤。 原告没有提出被告过失的证据,且被告可 口可乐瓶装公司提供了有关可口可乐瓶子 的制造、检验以及装气的适当性证明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理由是:当 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 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 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承担 绝对责任。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适用原则
适用损害发生地法律 对原告最为有利的法律
第三节: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于1985年通过的 《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的 主要内容: 1、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 2、生产者的定义 3、关于产品的定义:可移动的产品,担不 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戏博用品。 4、关于缺陷的定义: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 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
相对疏忽是指尽管原告方面也有一定的 疏忽,但是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 损害中所占的比重,相对减少其索赔的金 额,而不是象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 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 3、自担风险 所谓自担风险是指;1、原告已经知道 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2、尽管如此原 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 地;3、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 损害。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 如果某种产品即使正常使用,也难以 完全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 社会公众是有益的,是利大于弊的,则制 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 任。(药物最为典型)
三、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1)难受与疼 痛(2)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3)收入的 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4)合理的医疗费 用(5)身体残废。 2、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 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商业上损害赔偿:有缺陷的产品价值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 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 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二、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 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 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产品责任法的性质
产品责任法属于社会经济立法范畴,各 项规定原则都具有强制性。
四、产品责任法的调整对象
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 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 的责任。
五、产品责任法与买卖法的关系 产品责任法:保护消费者的权力,属于 社会经济立法范畴。不要求双方有合同关 系。 买卖法:属于“私法”的范畴,调整卖 方和买方之间基于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权利 义务关系,要求双方之间必须有合同关系。
4、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由于非 正常地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使自 己受到损害,被告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抗 辩,要求免除责任。 5、擅自改动产品 如果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 自加以变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的 状态或条件,致使自己遭受损害,被告就 可以以原告擅自改变产品的状态或条件为 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
2、违反担保说: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缺陷或瑕 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如果 原告由于产品有缺陷而遭受损失,他可以以违反 担保为由对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这种诉讼是根据合同提起的诉讼,故要求原 告被告之间有合同关系。即原告只能是买方,被 告只能是卖方。但现代商法倾向于从纵深两个方 面给予延伸。 以违反担保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毋需证 明被告有疏忽,只要产品有缺陷,就可以要求被 告赔偿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