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产品责任法
第八章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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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法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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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法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第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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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 1.产品的含义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必须是人们的劳动产品,不包括天然物 品和自然生产物品。 • (2)产品是必须经过加工、制作,直接可供 消费者使用的。 • (3)产品是用来销售的,而不是供自己使用 的。 • (4)产品必须是动产,建设工程等不动产不 是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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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产品质量立法国际情况
• (一)立法标准:根据调整对象不同,分为产 品质量法和产品质量管理法两类。 • (二)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 1、1973年第12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 1977/10/1生效的《关于产品责任适用的法律 公约》(简称《海牙公约》)。 • 2、1976年欧洲经济共同体制定的,《使成员 国家产品责任法互相接近的指示草案》(简称 关于产品责任的指令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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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 3、产品许可证制度: • 指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对其产品检验合格 经 的企业,发给许可生产并销售该项产品的制度。 济 法 • 4、标准化管理制度: • 是关于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检查 的各项规定的总称。 • 5、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 指国家指定的产品质量专门结构,根据正式产 品标准的规定,依法定职权合程序,对企业产 品质量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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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 1、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 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其授权 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 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确认并 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 度。 •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 应的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 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 产品符号、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第八讲 国际产品责任法

此外,这项抗辩仅能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而不能用来对抗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原告,因为后者属于侵权之 诉,不受合同中关于排除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的制约。
2、承担疏忽与相对疏忽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
而使原告受到伤害。根据普通法早期的原则,承担疏忽在侵权之诉中是一种充足的抗辩理由。 因此,在以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 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但是后来,美国许多州已通过立法或判例放弃了承担疏忽原则而采用相对疏忽原则。 所谓相对疏忽是指尽管原告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根据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过程 中所占的比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
起诉了零售商和制造商,要求赔偿。
法官认为虽然原告无法证明工具制造商有疏忽,也不属于违反
担保责任的范围,但扔判决原告胜诉,理由是此案使用侵权法上的 严格责任原则。特雷诺法官在判决中指出;“当一个制造商将一件
产品投放到市场中时,如果明知它将不经检查而使用,而此项产品
被证明含有致使人受到伤害的缺陷,那么该制造商在侵权方面负有 严格责任。”“即使没有疏忽,只要公众准则认为哪一方负责后最
3.疏忽责任原则涉及的范围: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须负有举证责任。
4.以疏忽为由起诉原告应提供的证据
原告必须证明:
(1)由于被告这种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2)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即被告确有疏忽之处。
补充:对疏忽行为的责任的考察
在判断疏忽行为的责任时,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要素:
美国各州的产品责任法规定,当原告以疏忽为理由向法院 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时,必须证明:
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

、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作者:————————————————————————————————日期:7、国际产品责任法案例讲解大全邹岿编第八章国际产品责任法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1、Brandenburger Y. Tayota Motor Sales. U. S. A Inc. And Toyota Motor co. ,Ltd.在该案中,原告Brandenburger驾驶丰田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快速行驶时,不慎翻车,丰田汽车的车顶发生破裂,乘客被抛出车外造成死亡。
美国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认为汽车车顶的构造有缺陷而最终导致死亡的发生。
法院最终判决制造商和销售商负赔偿责任。
2、拉哥格诉克拉格公司案1969年,克拉格制衣公司制造的木棉棉衣的棉花未经防火处理,小孩在穿着木棉棉衣玩发火玩具手枪时,因棉衣着火而受伤。
法官认为小孩所穿衣料用的木棉若经防火加工即可避免火花着火,遂判决制造厂商负赔偿责任。
法院的判决理由是:在今日广泛使用化纤合成物的时代,社会大众依赖生产者供应其衣料。
合成纺织品的成分及其性质,一般人多不明了。
销售者应注意维护所有使用人尤其是儿童的利益。
如果对儿童的衣服,需要实验及研究,以确定其是否具有危险性,而不应在穿着茄克者的身上进行实验。
3、马修诉Lawnlite公司案案件发生在1956年,原告马修在观看铝制椅子,在试坐旋转时,椅子回旋部分将原告手指切断。
法官认为。
切断原告手指的机构装置部分是椅子构造的必要部分,被告应在其危险部分装上保护装置,否则应负设计缺陷的责任。
4、卡马乔诉本田汽车有限公司案在科罗拉多州最高法院1987年判决的卡马乔诉本田汽车公司一案中,原告在驾驶被告生产的摩托车时发生车祸,其腿部严重受伤。
原告在起诉时主张,该车没有安装腿部防护设施,属于设计上的缺陷。
被告提出的辩护理由之一是,摩托车发生事故的风险,是每一个消费者都能预见到的,因此,根据《第二次侵权法重述》第402A条注释i,未安装腿部防护设施不属于对消费者具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
产品责任法ppt课件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1
▪ 产品责任制度是伴随着世界各国近现代工 业的发展,为了解决消费者因使用有缺陷 的产品而蒙受损害的问题。因而,它的基 本理念和目标是强调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要求生产者承担起社会责任,使消费者免 受有缺陷的产品的损害。与一般的调整民 商事关系的法律不同,它的许多规定是强 制性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得事先加 以排除。
(三)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而致消费者或其他第 三者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承 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四)生产者 (五) 销售者
9
▪ 承担条件 承担方式 追偿
▪ 产品瑕疵责任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 事先未作说明的 售出的产品,(不符合产品或者其 包装上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 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给购买产品的用户、 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销售者赔偿损 失后,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的责任的,有权向生产 者或供货者追偿
▪ 产品缺陷责任 生产者 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伤害 的,经营者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 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 属于产品的 生产者的责任,销售者赔偿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 者追偿
10
七、产品责任构成
▪ (一)产品存在缺陷
▪ 【思考】 ▪ 质量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危险产品是否一定是缺陷产品?
11
【案例】
▪ 我国某玩具进出口公司向美国某玩具公司 出口塑料弹弓。出口后不久,就反映质量有 问题.称美国儿童使用弹弓时弓柄断裂,并 已发生多起伤害案件,有的眼睛致残。经法 院审理,美方提出证明表示,我方出口的弹 弓所使用的材料不安全,仅经受9磅拉力弓柄 就断裂,香港同类弹弓弓柄能承受60磅拉力。 问:产品属于质量不合格还是缺陷产品?我国 出口商是否应承担产品责任?应对谁承担产品 责任?
产品质量法

ISO(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Standards )
GB/T19000族标准
a)GB/T19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知识并规定 质量管理体系术语; b)GB/T19001,规定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用 于证实组织具有提供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法规要求 的产品的能力,目的在于增进顾客满意; c)GB/T19004,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效率 两方面的业绩改进指南; d)GB/T19011,提供审核质量和环境管理体 系指南。
单选题
某厂开发一种新型节能炉具,先后制造出10件样品, 后样品在有6件丢失。2011年某户居民的燃气罐发生 爆炸,查明原因是使用了某厂丢失的6件样品炉具中的 一件,而该炉具存在重大缺陷。该户居民要求某厂赔 偿损失,某厂不同意赔偿,下列理由中哪一个最能支 持某厂立场?( ) A.该炉具尚未投入流通 B.该户居民如何得到炉具的事实不清 C.该户居民偷盗样品,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其自负 D.该户居民应向提供给其炉具的人索赔
单选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谁 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 A.芝麻油 B.冰毒 C.大坝 D.房屋
多选题
根据《产品质量法》下列选项中,不属于该 法所称的产品是( )。 A.摇头丸 B.桥梁 C.芝麻油 D.茶杯
多选题
下列属于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产品的是( A.建设工程 B.军用望远镜 C.海尔洗衣机 D.进口手机(11-12-1) )
(二)产品质量法的特点
产品责任法 产品质量管理法
(三)产品质量法律关系
主体 客体 内容
第二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和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产品责任法》课件

种危 险,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应该具有更高 的责任感,并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来防止 可预 见危害。
[判例5]
费利来对盛利敦案
[主要事实]布莱恩•费利来到托马 斯•盛利
敦夫妇家,查看他们打算出售的一 辆旧汽车,车子
是福特公司1991年出产的金 牛牌,已经行驶了 126000英里,他们一起讨 论了车子是传动装置、轮
年英国温特伯顿诉赖特 一案是英国关于产品责任最 古老最著名的案 例。该案确立了处理产品责任案件 “无合 同、无责任”的原则,即在没有合同关系的 情况下,缺陷产品的提供者对于受害人既不 承担合 同责任,也不承担侵权责任。这项原 则在英美法中 奉行了一百多年。
第二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补充阅读资料1】 英国虽是产品责任法的发源地,早在1842年英 国法
而背对着研磨机站在路上的罗杰斯被机器碾过 而至残 废,罗杰斯把英格索尔-兰德公司告上 了联邦地区 法院,以设计缺陷为由,要求该 公司承担一部分直
接责任,陪审团判给罗杰 斯补偿性赔偿金1020万美 元,惩罚性赔偿金 65万美元。英格索尔-兰德公司
上诉,强调他 们给予了足够的警告。
[最终裁决]美国上诉法院维持了哥伦比 亚巡 回法院的陪审团的决定。
本章重点]
1、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2、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本章难点]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思考题目] || 1、简述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的法律适 _ 2、论美国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 !
_用原则
第一节产品责任法概述
♦ 一、产品责任法、产品和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 责任法:指由国家制定的调整生产者、 销售者和消费者、使用者之间基于产品侵权 行为而 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权利与 义务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责任:产品的制造者、生产者和销售者 由于 其产品不具备合理的安全性(一般是合 理期待的安 全性)而致使消费者、使用者人 身受到伤害,财产 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民 事上的强制性责任。
国际商法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05
引起损害的缺陷在生产者把产品投入市场的时候并不存在
02
该缺陷是由于遵守公共当局发布的有关产品的强制性规章而引起的
04
零件的制造者如能证明该缺陷不是零件本身的缺陷,也可以免责。
06
Hale Waihona Puke 第四节: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公约对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规则的规定
适用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
适用侵害地国家的法律
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商业上损害赔偿:有缺陷的产品价值与完好、合格的产品的价值(合同价金)之间的差价。
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原告可以请求赔偿的范围
C
B
D
A
凡是非居民的被告都要求与该州有某种“最低程度连接”,该州的法院才能对被告享有对人的管辖权。
E
关于法律适用问题 适用原则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仅用于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用于侵权之诉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因此,在以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产品责任法概述 美国产品责任法 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202X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产品责任法概述
产品责任的概念: 由产品缺陷导致消费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时,该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所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责任法的概念 产品责任法是调整有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基于侵权行为所引起的人身或财产损害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理由是:当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承担绝对责任。
国际商法_第八章:产品责任法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 起诉最为有利,因为: 原告提起诉讼必须具有的条件: a.产品确有缺陷或处于不合理的危险; b.正是由于产品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 造成了损害 疏忽说: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 存在疏忽,并且是该疏忽导致产品缺陷。 违反担保说:必须基于合同。
二、被告可以提起的抗辩 1、 担保的排除或限制--仅用于对抗以“ 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 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用于侵权之诉 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 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 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因此,在以 疏忽为依据提起的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 一旦确认原告有“承担疏忽”,原告就不 能向被告要求任何损害赔偿。
艾丝卡拉诉可口可乐瓶装公司案(1944) 原告艾丝卡拉(Escala)是一位餐馆女 服务员,当她将可口可乐放进冰箱时,其 中的一瓶发生了爆炸,致使原告严重受伤。 原告没有提出被告过失的证据,且被告可 口可乐瓶装公司提供了有关可口可乐瓶子 的制造、检验以及装气的适当性证明 法院判决结果:原告胜诉。理由是:当 制造商将产品投放市场时,明知其产品将 不经检验就会被使用,如果这种产品被证 明具有致人伤害的缺陷,制造商就应承担 绝对责任。
第二节:美国产品责任法
一、产品责任诉讼依据 疏忽说(theory of negligence) 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 严格责任说(strict liability)
1、疏忽说:疏忽原则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 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 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 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 承担责任的原则。 疏忽:行为人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包 括设计上的疏忽、生产过程中的疏忽以及 警示上的疏忽。 缺陷:产品的“缺陷”就是对消费者或 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不具备消费 者有权期待的产品合理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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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产品责任法第八章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法主要是确定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或出售的产品所应承担的责任。
产品责任法的主旨是加强生产者的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产品责任法是一种保护消费者的法律。
第八章产品责任法产品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因为产品有缺陷,从而给消费者或使用者造成财产损失甚至人身伤亡时所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1.产品责任是由产品的缺陷引起的(1)设计方面的缺陷。
(2)生产方面的缺陷。
(3)指示方面的缺陷。
2.产品责任是一种侵权(tort)责任3.产品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第一节美国的产品责任法美国的产品责任法主要是州法,而不是联邦统一立法。
美国商务部在1979年1月提出了一项《统一产品责任法(草案)》(Draft Uniform Product Liability Law),供各州采用,但至今尚未被各州采纳。
一、产品责任的诉讼依据①疏忽所谓疏忽是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疏忽之处,致使产品有缺陷,而且由于这种缺陷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遭到损害,对此,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责任。
原告必须提出证据证明:①被告没有做到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 care),即被告有疏忽之处;②由于被告的疏忽直接造成了原告的损失。
疏忽在英美法上是一种侵权行为。
在以疏忽为理由提起诉讼时,原告与被告之间不需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原告在以疏忽为理由对被告起诉时,可以从各个不同的方面证明被告有疏忽。
适用疏忽原则,受保护者的范围扩大。
但原告须负举证责任。
证明(1)被告有疏忽;(2)产品的设计或制造有缺陷;(3)其缺陷保持到原告受害的时候;(4)原告对产品的缺陷未知;(5)原告对产品的使用与该产品的用途一致。
实际上,在现代化大生产的条件下,要证明某种产品有缺陷往往是很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
②违反担保说(breach of warranty);所谓违反担保是指产品存在某种缺陷或瑕疵,卖方违反了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例如违反了产品应具有商销性的默示担保,或者违反了产品必须适合一般用途或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等。
违反担保之诉是根据买卖合同提起的诉讼,原告与被告之间必须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
美国法院从纵横两个方面放宽和取消了对双方当事人要有直接合同关系的要求。
存在问题:依然以被告的过错为基础,原告须证明(1)伤害和损害的发生;(2)产品存在缺陷;(3)缺陷是伤害的原因;(4)确存在担保与被告违反了担保义务;(5)他是担保的受益人。
③严格责任严格责任又称侵权法上的无过错责任,是最近发展起来的一种产品责任理论。
按照严格责任的原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unreasonable dangerous),并因此而使他们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失,该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都应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行为重述》第402A条和第402B条:①凡出售任何有缺陷的产品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带来不合理危险的人,对于由此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责任,只要消费者是从事经营出售此种产品的人,而且当产品到达使用者或消费者手中时,对该产品在出售时的条件并没有重大的改变。
②尽管出售者在准备和出售其产品时已经尽一切可能予以注意,而且使用者或消费者并没有从出售者手中购买该产品。
即同出售者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上述原则仍应适用,出售者仍须承担责任。
对原告来说,以严格责任为依据对被告起诉是最为有利的:第一,严格责任是一种侵权行为之诉,它不用于以合同为依据的违反担保之诉,不要求双方当事人之间要有直接的合同关系;第二,在以严格责任为理由起诉时,原告毋须承担被告有疏忽的举证责任,因为它要求卖方承担无过失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的举证责任仅限于:①证明产品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合理的危险;②正是由于产品的缺陷给使用者或消费者造成了损害;③产品所存在的缺陷是在生产者或销售者把该产品投入市场时就有的。
所谓的产品的缺陷不仅包括设计和生产上的缺陷,如包装、标签、提醒用户注意的事项、安全使用说明书,等等。
如果由于没有做到上述要求,致使使用者或消费者遭到损失,卖方和制造者亦应承担责任。
二、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告可以提出某些抗辩,要求减轻或免除其责任。
被告可以提出的抗辩依随原告起诉的诉因之不同而有所不同。
被告的抗辩主要有以下几种:1.担保的排除或限制《美国统一商法典》允许卖方排除其对货物的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
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如果原告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理由对其起诉,被告如果已经在合同中排除了各种明示或默示担保,他就可以提出担保已被排除作为抗辩。
这项抗辩仅能对抗以违反担保¡±为理由起诉的原告,而不能用来对抗以疏忽为理由起诉的原告,因为后者是属于侵权之诉,不受合同中关于排除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的制约。
2.承担疏忽或相对疏忽承担疏忽是指原告(受害者)在使用被告所提供的有缺陷的产品时也有疏忽之处,由于双方面的疏忽而使原告受到伤害。
所谓相对疏忽是指尽管原告也有一定的疏忽,但法院只是按原告的疏忽在引起损害中所占的比例重,相应减少其索赔的金额,而不是像承担疏忽那样使原告不能向被告请求任何损害赔偿。
现在,美国许多州都把相对疏忽原则适用于严格责任之诉。
3.自担风险自担风险是被告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可以提出的另一种抗辩。
所谓自担风险是指:①原告已经知道产品有缺陷或带有危险性;②尽管如此,原告也甘愿将自己置于这种危险或风险的境地;③由于原告甘愿冒风险而使自己受到损害。
按照美国法,无论原告是以被告违反担保为由起诉或以严格责任为由起诉,被告都可以提出自担风险作为抗辩。
4.非正式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使自己受到损害,被告可以以此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
但是,当被告提出原告非正常使用产品或误用、滥用产品的抗辩时,法院往往对此加以某种限制,即要求被告证明原告对产品的误用或滥用已超过了被告可能合理预见的范围。
如果这种对产品的误用或滥用是在被告可能合理预见的范围之内,被告就必须采取措施予以防范,否则就不能免除责任。
5.擅自改动产品如果原告对产品或其中部分零部件擅自加以变动或改装,从而改变了该产品的状态或条件,因而使自己遭受损害,被告就可以以原告擅自改变产品的状态或条件为理由提出抗辩,要求免除责任。
6.带有不可避免的不安全因素的产品如果某种产品即使正常适用,也难以完全保证安全,而且权衡利弊,该产品对社会公众是有意的,是利大于弊的,则制造或销售这种产品的被告可以要求免除责任。
三、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原告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1.对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如果原告由于产品的缺陷,遭受人身伤害,他可以向被告要求如下赔偿:①痛苦与疼痛;②精神上的痛苦和苦恼;③收入的减少和挣钱能力的减弱;④合理的医疗费用;⑤身体残废。
美国法律不仅允许受害者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用,还允许他索赔肉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而且后者的金额在全部赔偿额中占很大的比重,这是美国产品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2.财产损失财产损失的赔偿通常包括替换受损坏的财产或修复受损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商业上的损害赔偿商业上的损害赔偿通常是指有缺陷的产品的价值与完好、合同的产品的价值(合同价金)之间的差价。
4.惩罚性的损害赔偿如果有过错的被告全然置公共政策于不顾,受损害的原告可以要求法院给予惩罚性的损害赔偿。
惩罚性损害赔偿的金额一般很高,其目的是对有过错一方的恶意的、不负责任的行为施加惩罚,以遏制其他人重犯类似过错。
至于是否判处惩罚性的损害赔偿以及其金额的大小,主要由陪审员根据案情事实酌情决定。
四、产品责任法对美国对外贸易的影响美国的产品责任法虽然是国内法,但它在某些情况下也可适用于涉及产品责任的对外贸易争议案件。
1.关于管辖权问题美国各州都制定了一些法律用以确定法院对不居住在美国的被告是否享有对人的管辖权的标准。
这种法律叫长臂法。
一般地说,各州都要求凡是非居民的被告都必须与该州有某种最低程度连接,该州的法院才能对该被告享有对人的管辖权。
所谓最低程度连接,通常是指被告经常直接地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因其行为或不行为在该州境内造成了损害。
2.关于法律适用问题在涉外的产品责任诉讼中,按照美国的冲突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损害发生地法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即产品在什么地方对消费者或用户造成了损害,就适用那个地方的法律来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
为了协调欧洲经济共同体各成员国有关产品责任的法律,欧洲经济共同体理事会于1985年7月25日通过了一项《关于对有缺陷的产品的责任的指令》。
第二节欧洲各国的产品责任法一、《指令》的主要内容《指令》共有2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1.采取无过失责任原则(liability without fault)《指令》采用无过失责任原则。
《指令》明确规定,在产品责任诉讼中,受害的消费者只须证明他受到损害和产品有缺陷的事实,以及两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即可以使该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而无需证明生产者有过失。
2.关于生产者(producer)的定义根据该《指令》第1条的规定,生产者应对有缺陷的产品所引起的损害承担责任。
因此《指令》对生产者所下的定义是较为广泛的,它包括:(1)制成品的制造者(manufacturer);(2)任何原材料的生产者;(3)零部件的制造者;(4)任何将其名称、商标或其他识别标志置于产品之上的人;(5)任何进口某种产品在共同体内销售、出租、租赁或在共同体内以任何形式经销该产品的人;(6)如果不能确认谁是生产者,则提供该产品的供应者(supplier)即被视为生产者,除非受损害的消费者在合理时间内获得查出谁是生产者的通知。
3.关于产品的定义按照《指令》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可以移动的物品(movable items),但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戏博用品。
不过各成员国可以通过国内立法,将上述两种产品包括在产品的定义范围之内。
置于经过工业加工的农产品则包括在产品范围内。
对于核产品,如果出现核意外事故,则只要该事故已为各成员国批准的国际条约所包括,亦被排除在产品的定义范围内。
4.关于缺陷(defects)的定义《指令》对缺陷的定义采用客观标准。
按照这种标准,如果产品不能提供一般消费者有权期望得到的安全,该产品就被认为是有缺陷的产品。
在确定产品是否有缺陷时,要考虑到各种情况,其中包括:产品的状况、对产品的合理预期的适用,以及把产品投入流通的时间。
5.关于损害赔偿按照《指令》的规定,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死亡。
对有缺陷的产品自身的损失,一般不予考虑。
对不超过500欧元的损害亦不予考虑,以免引起过多的小金额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