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染疫动物及异常肉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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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1 检疫性动物疫病

第五章-1 检疫性动物疫病

进出境一、二类动物疫病的定义
• 一类疫病: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 厉的强制性的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动物疫病。 • 二类动物疫病:是指对社会经济或公共卫生具有影 响,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具有明显影响的 传染病或寄生虫病。
国内检疫性动物疫病
• 一类疫病:指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
暗)有利于其传播。
免疫 康复牛对同型病毒感染的免疫力可维持1年或稍长。
4.诊断 申报 被列为必须申报的疾病,诊断只能在指定的实验 室进行。 送检 样品包括水泡液、剥落水泡痂、抗凝血或血清等。 死亡动物则可采淋巴结、扁桃体。样品应冰冻保存,或置 于pH 7.6的甘油缓冲液中。 检测方法 OIE推荐使用商品化及标准化的ELISA试剂盒 用于诊断,数小时出结果。也用细胞培养分离病毒,分离 的病毒通过ELISA或者中和试验加以鉴定。
登革病毒 Dengue Virus
• 登革病毒感染引起登革热 • 流行于热带、亚热带地区,特别是东南亚、西 太平洋及中南美洲 • 我国于1978年广东佛山首次发现本病,以后在 海南岛及广西等地均有发现
生物学性状
• 呈哑铃状、棒状或球形
• 55nm, +ssRNA, 有包膜 • 4个血清型,有交叉反应
人畜共患病(zoonosis):即能在人类和脊椎
动物之间自然传播的疾病。其病原包括病毒、细菌、 支原体、螺旋体、立克次氏体、衣原体、真菌、寄 生虫等。
主要种类: 在人与动物共患的疾病之中,当前最重要的传染 病有狂犬病、炭疽病、布氏杆菌病、结核病、鼠疫、 钩端螺旋体病、猪水疱病、李氏杆菌病、链球菌病、 旋毛虫病、肝片吸虫、土拉杆菌病、沙门氏菌病、
达数周至数月之久。
• 对高温和碱抵抗力较弱,在直射阳光下,病毒经60分钟可

动物管理条例

动物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动物防疫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动物产品经检疫合格作为食品的,其卫生检验、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绒、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肉、乳、脂、脏器、血液、骨、角、头、蹄等。

本条例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免疫、监测、检验、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等综合性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以及对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做好本乡(镇)动物疫病的预防和诊疗等工作。

省农垦总局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依照本条例做好本系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动物防疫工作、动物防疫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第六条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分类管理制度。

除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定并公布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外,还应规定本省重点管理的动物疫病,其病种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并公布。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省动物疫病预防规划。

省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省内外动物疫情和保护养殖业生产及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规定并公布动物疫病预防办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文号】国务院令第687号•【施行日期】2017.10.07•【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5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

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3.09.26•【字号】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正文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号)《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9月26日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以及开展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乳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绒、骨、角、头、蹄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做好动物防疫物资储备,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动物防疫所需经费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

乡级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村(居)民进行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的教育,并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动物防疫组织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做好动物疫病的免疫、诊疗和规定范围内的防疫工作。

卫生、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交通、出入境检验检疫、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和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规定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经检验对人畜健康有危害的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该进行生物安全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生物安全处理通过用焚毁、化制、掩埋、或其他物理、化学、生物学等方法将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或附属物进行处理,以彻底消灭其所携带的病原体,达到消除病害因素,保障人畜健康安全的目的。

3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处理3.1 运送运送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应采用密闭、不滲水的容器,装前卸后必须要消毒。

3.2 销毁3.2.1 适用对象3.2.1.1 确认为炭疽、鼻疽、牛肺疫、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症、肉毒梭菌中毒症、羊猝狙、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病、马鼻腔肺炎、马鼻气管炎、蓝舌病、口蹄疫、猪传染性水疱病、猪瘟、非洲猪瘟、牛瘟、猪密螺旋体痢疾、急性猪丹毒、牛鼻气管炎、粘膜病、钩端螺旋体病(已黄染肉尸)、李氏杆菌病、布鲁氏菌病、鸡新城疫、马立克氏病、鸡瘟(禽流感)、小鹅瘟、鸭瘟、兔病毒性出血症、野兔热、兔产气荚膜梭菌病等传染病和恶性肿瘤或两个器官发现肿瘤的病畜禽整个尸体;从其他患病畜禽各部分割除下来的病变部分和内脏。

3.2.2.1 焚毁将病害动物尸体、病害动物产品投入焚化炉或用其他方式烧毁炭化。

3.2.2.2 掩埋本法不适用于患有炭等芽孢杆菌类疫病,以及牛海绵状脑病、病的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的处理。

具体掩埋要求如下:a) 掩埋地点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饲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区;b) 掩埋前应对需掩埋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实施焚烧处理;c) 掩埋坑底铺2cm厚生石灰;d) 掩埋后需将掩埋土夯实。

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上层应距地表1.5m以上e) 焚烧后的病害动物尸体和病害动物产品表面,以及掩埋后的地表环境应使用有效消毒药喷、洒消毒。

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为切实加强我县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置工作,达到“四不准一处理”的规定,建立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各类畜禽饲养场、定点屠宰场、畜禽运输及肉类市场等场所发现的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置工作。

二、染疫(含疑似染疫)动物和动物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尸体、检疫不合格或者无法补(重)检的动物产品,以及染疫动物排泄物、病害动物接触过的物品等污染物,必须作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及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其产品。

三、病害动物及其产品处理方式有:销毁(包括焚毁、掩埋)、无害化处理(包括化制、消毒)等,具体操作方式应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执行。

四、各相关场所处理要求:(一)畜禽饲养场:应建立场所病死动物及其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制度,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配备无害化处理袋、消毒药等必要的无害化处理物资,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档案,认真填写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置记录表。

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病时,应立即报告驻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或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所;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所接到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作初步诊断分析,怀疑为重大动物疫病的立即按规定逐级上报,对尸体及其污染物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

(二)定点屠宰场:应建立场所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落实无害化处理场地和人员,建立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责任状和档案,有专人负责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记录。

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要及时向场方发出无害化处理通知书,督促场方严格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由场方无害化处理人员和负责监督的检疫员共同签字,并将无害化处理情况详细记录在案。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87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5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修订)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7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10.07【实施日期】2017.10.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15年1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0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Word文档 1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第五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应当及时收集境外重大动物疫情信息,加强进出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传入和传出。

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通报国内重大动物疫情。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防、应急处理等有关技术的科学研究和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参加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对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对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应急准备第九条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报国务院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

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9.28•【字号】河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7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7号)《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已由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2年9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2002年9月28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以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乳,未经熟制加工的肉、脂、脏器、血液、头、蹄以及未经加工或者虽然经过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动物的绒、骨、角等。

本条例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本条例所称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其职责是:(一)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动物防疫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二)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应急预案,并储备适量防疫物资;(三)在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新的动物疫病或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病;(四)制定并实施动物防疫工作目标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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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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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前(后)鉴定
可根据被咬的病史,以及特征的临诊症状进行诊
断。主要表现是吞咽困难,唾液增多,兴奋性增
高和异常狂暴,如摇尾、嘶鸣或哞叫、攻击其他
动物或人。恐水,有的则表现沉郁,怕光,常躲 在暗处,最后麻痹而死。 宰后鉴定: 无特殊变化。病理组织学检查,可于 大脑海马角或小脑神经细胞内发现包涵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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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处理
确认为炭疽的病畜整个肉尸及其产 品作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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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鼻疽
鼻疽 (Malleus,Glanders) 是由鼻疽假单胞 菌(Pseudomonas mallei)引起的单蹄兽(马、 驴、骡)的一种传染病。通常马呈慢性经过, 骡、驴多为急性。 病的特征是在鼻腔、喉头、气管黏膜或皮肤 形成特异性鼻疽结节、溃疡或瘢痕,在肺脏、 淋巴结或其他实质脏器发生鼻疽结节。人主 要通过损伤的皮肤或黏膜感染,发病后常在 病原体入侵处形成鼻疽结节或溃疡,局部淋 巴结和输出淋巴管呈现炎性肿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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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处理
1.患全身性结核病,其肉尸及内脏作工业用 或销毁。 2. 肉尸部分的淋巴结有结核病变时,割下病 变淋巴结作工业用或销毁,其余部分作高温 处理。 3. 内脏或内脏淋巴结发现结核病变时,内脏 作工业用或销毁,肉尸作高温处理。 4. 患骨结核的家畜,有病变的骨剔出作工业 用或销毁,肉尸和内脏高温处理后出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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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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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处理
确认为狂犬病的病畜整个肉尸及其 产品作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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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口蹄疫
口蹄疫 (Foot and mouth disease,FMD) 是由口蹄疫病毒引起的偶蹄动物的一种急 性、热性、高度接触性传染病。其特征是 口腔黏膜、蹄部和乳房皮肤发生水疱和溃 疡。家畜中牛、羊、猪均易感。人可因接 触患病动物或饮食病畜生乳或未经充分消 毒的病畜肉、乳及乳制品而被感染。小儿 易感性较高,常发生胃肠炎,严重者引起 心肌炎。成人感染本病极为罕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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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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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前鉴定
BSE的潜伏期差异很大,从2年半至8年。其临诊症状 尽管多样化,最常见的神经症状是恐惧,后肢运动 失调,触觉和听觉高度敏感。发病牛只可因衰竭而 死亡,或因饲养困难而被淘汰。病程从 2 周到 6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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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处理
1.禁止食用病畜或疑似病畜的肉、乳,特别是禁食“危险” 器官像脑、脊髓、脾、胸腺、扁桃体等。 2.必须销毁患畜或疑似感染牛。 3.因BSE病原体多分布在中枢神经系统和胎盘,所以即使是正 常的分娩,也要注意防止血液和胎盘等污物污染畜舍,养成 将上述污物尽快销毁的习惯。 4.牧场、畜舍、垫料等被污染时,能销毁的尽量销毁,不能 销毁的要用0.5%以上浓度的次氯酸钠经2小时或1~2mol/L的 苛性钠经1小时消毒。 5.在处理病例过程中,如身体被解剖刀误伤或针刺伤时,要 用次氯酸钠彻底洗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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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破伤风(Tetanus)
破伤风(Tetanus) 是由破伤风梭菌引起的一种人 畜共患的急性、创伤性、中毒性传染病。临诊特 征:病畜全身肌肉或某些肌群呈现持续性的痉挛, 对外界刺激的反射兴奋性增强。各种家畜都能发 生破伤风,其中以马属动物最为易感,猪患病也 较常见,牛、羊患病较少。 人对破伤风也有较高的易感性。本病不能经肉直 接感染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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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核病分类
宰后检验时,要明确是局部性结核还是全身性结 核,以便准确地评价结核病屠畜的肉品卫生质量。 局部性结核病是指个别脏器或小循环的一部分脏 器发病,如肺、胸膜及腹膜的结核。 全身性结核是指结核分支杆菌经淋巴、血流及天 然管道向全身散播,引起其他组织器官的结核病 变。 通常肝结核和肉体的某一淋巴结有结核病变并非 全身性结核表现,粟粒性结核病变则无疑是全身 性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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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布鲁氏菌病
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是由布鲁氏菌 属(Brucella)引起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在家畜中以牛、羊、猪较易感。其特征 是流产、不育和关节炎、睾丸炎。 人可通过与病畜或带菌动物及其产品的 接触,食用未经消毒的病畜肉、乳及乳 制品而引起感染发病,称为波状热、马 尔他热或传染性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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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牛海绵状脑病
牛海绵状脑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BSE),又名疯牛病,是由 朊病毒引起、潜伏期很长、病势逐渐加重 并以死亡为转归的牛的一种中枢神经系统 疾病。其病理学特征为中枢神经系统的灰 质形成海绵样空泡。据此将本病命名为牛 的海绵状脑病。与疯牛病类似的人的克雅 氏症,据称可能是通过食用牛肉而罹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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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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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卫生处理
1.急性猪丹毒的肉尸、内脏和血液全部作销 毁处理。
2.其他类型病变轻微者,肉尸及内脏高 温处理后出场,血液作工业用或销毁, 皮张消毒后利用,脂肪炼制后食用。 3.病愈的丹毒猪,皮肤上仅见灰黑色痕 迹,皮下无病变者,可将患部割除后出 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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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前鉴定
3. 慢性型 四肢关节,特别是腕关节、 跗关节常发生浆液性纤维素性关节炎。 伴发心内膜炎时,听诊心跳加快、杂音 明显。有的病猪成片坏死或脱落,也有 的整个耳壳或尾巴甚至蹄壳全部脱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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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后鉴定
1.急性败血型 肉体的耳根、颈部、胸前、 腹壁和四肢内侧等处皮肤上,见有不规则的 鲜红色斑块,指压褪色。全身淋巴结充血肿 胀,切面多汁,呈红或紫红色。脾肿大明显, 质地柔软,呈樱桃红色,切面外翻,结构模 糊不清。肾脏肿大淤血,皮质部可见大小、 多少不等的小点状出血,切面常有肿大出血 的肾小球显现。肺充血、水肿。心包积液, 心冠脂肪充血发红,心内外膜点状出血。胃 肠粘膜呈急性卡他性或出血性炎症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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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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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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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宰后鉴定
宰后应仔细检查瘤胃粘膜,尤其是肉柱部 分常见浅平褐色糜烂,胃肠有时出现出血 性炎症。心脏因心肌纤维脂变,可见柔软 扩张。病势严重时,左心室壁和室中间隔 往往发生明显的脂肪变性和坏死,断面可 见不整齐的斑点和灰白色或带黄色的条纹, 形似虎皮斑纹,称“虎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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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及病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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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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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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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后鉴定
2.亚急性疹块型 疹块部的皮肤和皮下结缔 组织充血并有浆液浸润和出血变化,或有坏 死。有的疹块部分病变发生坏死脱落,留下 灰色的疤痕。内脏仍具有败血型的病变。 3.慢性型 主要病变在二尖瓣上有菜花状赘 生物。四肢关节变形肿大或粘连,切开腕关 节和跗关节的肿胀部分,有黄色浆液流出, 其中常混有白色絮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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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前鉴定
3.痈型炭疽 牛羊的痈型炭疽可见 颈、胸、腰或外阴部出现界限明显 的局灶性炎性水肿,触诊如面团, 开始热痛,不久则变冷无痛,甚至 软化龟裂,渗出带黄色液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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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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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后鉴定
宰后检验多为痈型炭疽、咽型炭疽、肠型 炭疽和肺炭疽等。 牛宰后检验多见于痈型 ( 局灶型) 炭疽。 主要病变是痈肿部位的皮下有明显的出血性 胶样浸润,附近淋巴结肿大,周围水肿,淋 巴结切面呈暗红色或砖红色,并有点状、条 状或巢性出血,还往往有小的坏死灶。个别 病灶出现脾脏肿大、脾髓软化等炭疽脾的变 化。猪炭疽多呈局部性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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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Hale Waihona Puke 氏杆菌目录本章结束
宰前(后)鉴定
怀孕母畜流产是主要症状,流产时胎衣往往滞 留。公畜主要表现为睾丸炎或附睾炎,有些病 例呈现关节炎、粘液囊炎,常侵害膝关节和腕 关节,关节肿胀、疼痛,出现跛行。 如发现屠畜有下列病变之一时,应考虑有布鲁 氏菌病的可能:阴道炎、睾丸炎及附睾炎、化 脓性关节炎、骨髓炎、颈部及四肢肌肉变性, 子宫粘膜有较多的高粱粒大的黄白色结节。 必要时可进行全血凝集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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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处理
确认为布鲁氏菌病的病畜整个肉尸 及其产品作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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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结核病
结核病(Tuberculosis)是由结核分支杆 菌引起的人畜共患的一种慢性传染病。 病理特征:在多种组织器官形成肉芽肿 和干酪样、钙化结节病变。在屠畜中最 常见于牛,其次是猪和鸡,羊、马少见。 人的牛型结核感染主要是通过饮用生牛 乳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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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宰前鉴定
口蹄疫主要症状表现在口腔粘膜和蹄部的皮肤 形成水疱和溃疡。患牛病初体温升高,食欲减 退,闭口流涎。继而在唇内、舌部、齿龈和鼻 镜等处出现大小不等的水疱,疱壁较薄,疱内 液体呈微黄色或无色。水疱破裂后形成浅表的 边缘整齐的红色烂斑。 同时,可见趾间和蹄冠也发生水疱,并很快破 裂形成烂斑。病畜表现运步困难,重者蹄壳脱 落。病猪水疱以蹄部多见,严重者蹄壳脱落。 口腔和鼻盘的病变较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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宰前鉴定
1. 急性败血型 体温升高达 42℃以上,呈 稽留热,寒颤,喜卧阴湿地方,食欲废绝, 间有呕吐,离群独卧。发病1~2天后,皮肤 上出现红斑,其大小不等,形状不同,耳、 腹及腿内侧较多见,指压时褪色。 2.亚急性疹块型 特征性症状是在颈、肩、 胸、腹、背及四肢等处皮肤上出现圆形、方 形、菱形或不规则形的红色疹块,有的疹块 中心部分变浅,边缘部分呈灰紫色。也有的 疹块表面中心产生小水泡,或变成棕痂块。 还有的痂块自然脱落,留下缺毛的疤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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