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纠纷风险的防范化解
保证期间纠纷风险的防范化解

保证期间纠纷风险的防范化解王树茂一、风险提示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效力。
虽法有明文规定,但保证期间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带来的风险仍很多。
诸如:案例一:该案保证人乙、丙应否担责?1996年6月6日,甲在某信用社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乙为甲的保证人,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同时,丙也为甲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乙、丙均未约定保证期限。
借款到期后,信用社于1997年6月1日向甲、乙、丙主张权利未果,于1997年7月1日向某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让甲承担归还13万元借款本息的直接责任。
乙、丙对甲借款13万元的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该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已在上诉期间内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甲起诉时已超过法定保证期间,本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乙的上诉理由成立,应当免除乙的保证责任,据此对一审判决依法进行了改判。
案例二: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签字是否承担责任?2001年6月6日,某市华丰商业银行〔下称华丰银行〕和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华丰银行贷给甲公司3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
甲公司提供了保证人乙公司,乙公司与华丰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3个月,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华丰银行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
贷款到期后,华丰银行于20O2年6月6日向甲公司和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其主要内容为“甲公司于2001年6月6日在我行贷款300万元,已逾期,请贵公司在接到此通知后30天内积极还款。
”甲公司在借款人处签字,乙公司在保证人处签字。
2003年6月6日、2004年3月6日,华丰银行分别发出上述内容的催款通知书,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
华丰银行在催款无望的情况下,于2004年8月6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归还300万元借款本息,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风险提示上述案例中,案例一因保证人乙、丙的保证方式不同,保证期间的作用也就不同,导致了乙免除保证责任;案例二是华丰银行在超过保证期间后给借款人、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保证人甲公司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如何,直接涉及保证人甲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当然,对华丰银行的影响也就更大。
保证书的法律风险控制与应对

保证书的法律风险控制与应对尊敬的企业/个人:为了确保交易的安全和信任,我们作为债务担保的一方,在此向您提供保证书。
本保证书旨在明确我们作为担保方的义务和责任,并规定了如何控制和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请您务必仔细阅读、理解并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担保内容本保证书适用于以下担保类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1. 保证担保:担保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条件担保责任;2. 抵押担保:担保方将其名下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以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履行;3. 质押担保:担保方将其名下的特定财产作为担保物,以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履行。
第二条法律风险控制1. 立约时风险管理: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双方应在签署保证书之前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评估。
担保方有义务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债务人则有义务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
2. 合同条款审查:双方在拟定保证书时应聘请法律专业人士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如有需要,可以借鉴相应的法律案例和规定,以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3. 风险提示和告知:担保方应向债务人清楚地告知担保责任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后果,债务人则应认真理解并承担相应责任。
如有必要,可以书面形式记录风险提示和告知内容,以便未来的参考与解释。
第三条法律风险应对1. 违约处理:若债务人违约,导致主债权产生风险,担保方有义务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确保债权的实现。
担保方可以依法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向债务人追偿、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处置抵押或质押物等。
2. 争议解决:如发生与保证事宜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协商未果,可以提交争议给仲裁机构或法院进行裁决。
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对方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并赔偿对方的实际损失。
3. 监督与沟通:为了及时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对主债务的履行情况,担保方有权要求债务人定期提供相关信息,并保持双方的沟通与合作。
债务人应积极配合并按时提供准确、完整的信息。
如何避免担保中的常见法律风险

如何避免担保中的常见法律风险在经济活动中,担保是一种常见的增信手段,旨在为债权的实现提供保障。
然而,如果对担保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潜在风险认识不足,可能会给担保人带来沉重的负担。
为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了解并防范担保中的常见法律风险至关重要。
一、明晰担保类型及其法律责任担保主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的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在签署担保合同时,务必清楚自己承担的是何种保证责任。
如果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因为连带责任保证对担保人的责任要求更为严格。
二、审查主合同的效力作为担保人,在提供担保前,应当仔细审查主合同的效力。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可能无效。
例如,主合同是基于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或者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担保合同很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即使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也并非必然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有过错的,仍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所以,对主合同的审查是避免法律风险的重要一环。
三、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在决定提供担保之前,充分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和偿债能力是必不可少的。
这包括债务人的过往信用记录、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方面。
如果债务人信用不佳,或者已经存在大量债务且偿债能力薄弱,那么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就会大大增加。
一旦债务人无法按时履行债务,担保人就可能需要代为偿还。
四、注意担保范围和期限担保范围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的方法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的方法1. 详细核对合同条款对于担保合同的签订,在签订前应该仔细核对合同的相关条款。
不要掉以轻心,应该确认自己已经理解了所有的条款和承诺。
如果觉得条款太过模糊或不明确,可以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辅助解释和审查。
同时,尤其是在保证人的情况下,要注意保证条款中是否包含“即期生效”等有可能导致债权人在无充分考虑的情况下追收债务的条款,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应及时向债权人协商,争取修改相关条款。
2. 注意合同中的明确条款在签订担保合同时,要注意合同中针对还款方式、借款利率、还款期限、担保物等各项关键性条款的明确性。
尤其是在条款表述模糊或存在争议时,应同债权人进行沟通,解决相互间的疑问,以明确各方权利与义务,避免留下合同争议的后患。
3. 了解债权人的基本信息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应当仔细了解债权人的基本情况,例如债权人的信誉度、还款能力、经营了解以及相关行业规矩等等。
除此之外,还需要特别关注债权人的还款能力,将合同中的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列明,并明确细节,以减少债权人还款失败的风险。
4. 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实际需求,可以选择不同的担保方式来达到保护利益的目的。
例如选择抵押担保、保证担保和信用担保等。
选择良好的担保方式,有助于避免财务亏损、降低争议的可能性。
5. 担保人应该谨慎选择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担保人应该了解受担保债权人的近期还款情况、信用记录等情况,以便确定受保人是否值得承担风险。
同时应意识到作为担保人所承担的风险和利益,以及担保后可能对个人财务状况和信用记录产生的影响。
6. 严格执行还款计划贷款合同时,还款计划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内容,只有合理设置还款计划,并且根据计划严格执行,才能有效预防债务纠纷的产生。
在还款计划执行过程中,必须定期跟进债权人的还款情况,及时向债权人提醒和追责负责,但也应保持冷静从容的态度,以维护与债权人的正常沟通。
7. 加强定期复核对于担保合同,应当加强定期复核,以确保各方有清楚的收支记录、还款计划和相关票据,要及时对债权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核对,确认还款情况是否正常。
债务担保风险如何化解(3篇)

第1篇一、引言债务担保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促进企业融资、支持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债务担保风险也逐渐凸显,给担保人、债务人以及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了潜在威胁。
如何有效化解债务担保风险,成为当前金融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债务担保风险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以及化解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债务担保风险的产生原因1. 信息不对称在债务担保过程中,担保人往往难以全面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还款能力,导致信息不对称。
这种不对称使得担保人无法准确评估债务风险,从而增加了担保风险。
2. 信用风险债务人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无法按时偿还债务,导致担保人承担相应风险。
信用风险的产生原因包括:债务人经营不善、市场环境变化、财务状况恶化等。
3. 法规风险法规风险是指因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或执行不力,导致债务担保合同无法得到有效执行,从而引发风险。
例如,债务担保合同中的条款模糊、违约责任不明确等。
4. 伦理风险伦理风险是指担保人在担保过程中,因道德风险或利益输送等原因,导致担保行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从而引发风险。
二、债务担保风险的表现形式1. 担保人承担额外责任当债务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时,担保人需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包括代偿、追加担保等。
2. 担保人资产受损担保人在承担额外责任的同时,其自身资产可能受到损失,甚至陷入财务困境。
3. 信用受损担保人因承担债务风险而导致的信用受损,可能影响其今后的融资活动。
4. 诉讼风险担保人可能因债务纠纷而面临诉讼风险,导致时间和金钱的浪费。
三、债务担保风险的化解措施1. 加强信息收集与分析担保人在担保过程中,应充分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还款能力,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1)实地考察债务人的经营场所、生产设备、市场状况等;(2)查阅债务人的财务报表、信用报告等资料;(3)与债务人的上下游企业、合作伙伴等进行沟通,了解债务人的真实情况。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的方法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的方法担保合同纠纷在商业活动中是十分常见的。
要预防担保合同纠纷,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认真选择担保方选择合适的担保方是预防担保合同纠纷的第一步。
在选择担保方时,应充分考虑其信用和还款能力,并尽可能获取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同时,也要谨慎判断担保方的真实意愿和担保行为的目的。
不能仅凭一时的亲近感或片面的考虑而决定选择某个担保方。
二、明确担保方式和责任范围在担保合同中,应明确担保方式和责任范围。
担保方式包括保证人、抵押、质押等,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
担保的责任范围应具体明确,包括主债务的种类、金额、期限等。
明确担保的方式和责任范围有助于减少利益冲突和分歧,从而降低出现纠纷的可能性。
三、制定明确的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双方权益的约束和保障工具,应制定明确的合同条款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担保合同中应包括担保金额、期限、费用、担保条件、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以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一般选择仲裁方式可以更快速、有效地解决纠纷。
四、审慎进行风险评估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应充分了解主债务方和担保方的情况,并进行风险评估。
通过评估主债务方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以及担保方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可以更准确地评估担保的风险,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担保合同签订后,还应及时进行风险监控,以掌握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
五、及时沟通解决矛盾如果在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矛盾或纠纷,双方应及时进行沟通,并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通过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可以减少矛盾的扩大和纠纷的升级。
在沟通解决矛盾时,要保持冷静和理性,尊重对方的权益,并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办法。
六、及时追踪担保合同履行情况担保合同的合法履行是预防担保合同纠纷的根本。
担保方应及时履行担保责任,主债务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还款。
债权人应积极追踪主债务的履行情况,并对违约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担保债务纠纷的化解方法(3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它是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因债务履行问题而产生的矛盾。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担保作为一种风险防范手段,被广泛运用。
然而,当债务纠纷发生时,如何有效化解担保债务纠纷,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法律途径和实践策略两个方面,对担保债务纠纷的化解方法进行探讨。
二、担保债务纠纷的法律途径1. 协商和解协商和解是解决担保债务纠纷的首选途径。
债权人与担保人可以在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下,就债务履行、担保责任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以下是一些协商要点:(1)明确债务履行期限、方式、数额等。
(2)约定担保责任的承担方式,如保证、抵押、质押等。
(3)协商担保期限,确保债权实现。
(4)约定违约责任,包括逾期还款、担保责任免除等。
2. 调解调解是指通过第三方的介入,帮助债权人与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人民调解: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调解员主持调解。
(2)仲裁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庭进行调解。
(3)司法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官主持调解。
3. 诉讼当协商和调解无法解决问题时,诉讼成为最后的法律途径。
以下是一些诉讼要点:(1)确定诉讼主体:债权人和担保人。
(2)明确诉讼请求: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收集证据:包括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凭证、担保物评估报告等。
(4)提起诉讼: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 执行当判决生效后,如果债务人或担保人未履行判决,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措施包括:(1)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
(2)拍卖、变卖担保物。
(3)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
三、担保债务纠纷的实践策略1. 预防措施(1)完善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期限、范围等,避免纠纷发生。
(2)加强风险评估: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对债务人进行信用评估,降低风险。
(3)关注债务履行情况:定期检查债务人经营状况,确保债务履行。
保证金质押的风险防控措施
保证金质押的风险防控措施一、保证金质押的合法性与可行性在进行保证金质押业务之前,首先要确保其合法性和可行性。
要仔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质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质权人具备合法权利。
同时,要对市场环境进行调研,评估保证金质押业务的可行性,避免因法律法规或市场环境问题引发风险。
二、评估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是保证金质押业务的重要风险因素。
要对债务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质、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方面。
对于信用状况不良的债务人或担保人,应谨慎处理,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三、设定合理的质押合同条款和期限质押合同是保证金质押业务的重要法律文件,要确保合同条款明确、具体、合法。
在设定质押合同条款时,要充分考虑各种可能出现的风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同时,要合理设定质押期限,确保质押期间的安全和稳定。
四、监管质物的保管与处置过程质物的保管与处置是保证金质押业务的重要环节,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
要对质物的保管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质物安全无损。
在处置质物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操作,防止出现违规行为。
同时,要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提高透明度。
五、建立健全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是保证金质押业务的重要保障措施。
要对业务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理风险因素。
同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预警指标,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六、采取多渠道融资方式以分散风险在进行保证金质押业务时,可以采取多种融资方式来分散风险。
比如可以与多家金融机构合作,避免对单一机构的过度依赖;可以设计多种质押产品,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提高资金的流动性等。
通过多渠道融资,可以降低单一渠道的风险。
七、定期对项目进行审查及调整还款计划以确保稳健运营定期对保证金质押项目进行审查是确保业务稳健运营的重要手段。
保证书的保障措施与风险防范
保证书的保障措施与风险防范保证书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保证债务人履行其债务。
它在商业和法律交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以防止债务人违约。
然而,保证书本身也存在一些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来减少不必要的风险。
首先,保证书的保障措施之一是担保人的选择。
担保人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财务实力,能够履行其担保责任。
在选择担保人时,债权人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担保人的背景和信用状况。
这可以通过查阅担保人的信用报告、财务报表以及与其相关的企业信息等方式进行。
只有选择了可靠的担保人,才能提高保证书的保障效果。
其次,保证书的保障措施还包括明确的担保范围和条件。
债权人和债务人在签订保证书时,应明确约定担保的具体范围和条件。
这可以包括债务金额、债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方面的约定。
明确的担保范围和条件有助于减少争议和纠纷的发生,保证双方的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
此外,保证书的保障措施还包括及时的监督和管理。
债权人应定期对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仍具备履行担保责任的能力。
债权人还应及时了解债务人的履约情况,确保其按时履行债务。
如果发现担保人或债务人存在违约行为,债权人应及时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然而,保证书也存在一些风险,需要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首先,保证书的担保责任是连带责任,即担保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这意味着,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直接向担保人追偿。
因此,债权人应谨慎选择担保人,避免选择信用状况不佳或财务状况不稳定的担保人,以免出现追偿困难的情况。
其次,保证书的担保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即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无限制的责任。
这意味着,担保人需要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即使债务人的债务金额超过了其原本的能力范围。
因此,债权人应谨慎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并合理确定债务金额,避免给担保人带来过大的经济压力。
最后,保证书的担保责任是不可撤销的,即担保人无法单方面解除其担保责任。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方法
预防担保合同纠纷方法担保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一种融资方式,其基本特征是以一方作为担保人向另一方提供担保,以减小借款人或担保人在借款等合同中的风险。
当担保人与受担保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时,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和执行效果就会受到影响。
因此,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预防担保合同纠纷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预防担保合同纠纷的方法。
1. 了解担保责任和义务在签署担保合同前,担保人需要了解自己的担保责任和义务。
担保责任是指担保人对受担保人的违约行为承担的赔偿责任。
担保义务是指担保人在担保期间需要遵守的一系列条款和条件。
例如,在担保期间担保人需要向受担保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告知受担保人与担保有关的情况、保证担保财产的安全等等。
只有当担保人对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有充分的了解,才能有效地预防担保合同纠纷。
2. 选用适当的担保方式担保方式有很多种,如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等。
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对于预防担保合同纠纷非常重要。
在选择担保方式时,需要考虑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利率、担保物的价值等因素。
例如,在担保金额较大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抵押或质押担保,在担保期限较长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保证担保等等。
只有选择适当的担保方式,才能有效地避免担保合同纠纷的发生。
3. 认真审查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在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担保财产往往是最关键的。
因此,在选择担保财产时,担保人应认真审查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担保人应确保担保财产所涉及的权利和利益是合法、完整和真实的,否则很容易引发担保合同纠纷。
如果担保财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无法保证,担保人应及时通知受担保人并更换其他担保方式。
4. 在担保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担保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对于担保人和受担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明确。
担保合同中应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利率、担保财产等等。
在双方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有助于减少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5. 执行担保合同时,注意细节担保合同在执行的过程中,担保人需要注意各个细节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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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纠纷风险的防范化解————————————————————————————————作者:————————————————————————————————日期:ﻩ保证期间纠纷风险的防范化解王树茂一、风险提示我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分别规定了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及效力。
虽法有明文规定,但保证期间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带来的风险仍很多。
诸如: 案例一:该案保证人乙、丙应否担责?1996年6月6日,甲在某信用社借款13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乙为甲的保证人,约定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同时,丙也为甲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方式。
乙、丙均未约定保证期限。
借款到期后,信用社于1997年6月1日向甲、乙、丙主张权利未果,于1997年7月1日向某人民法院起诉,该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让甲承担偿还13万元借款本息的直接责任。
乙、丙对甲借款13万元的本息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该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已在上诉期间内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甲起诉时已超过法定保证期间,本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为由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乙的上诉理由成立,应当免除乙的保证责任,据此对一审判决依法进行了改判。
案例二: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签字是否承担责任?2001年6月6日,某市华丰商业银行(下称华丰银行)和甲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华丰银行贷给甲公司300万元,贷款期限为6个月。
甲公司提供了保证人乙公司,乙公司与华丰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约定保证期间为3个月,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签订后,华丰银行依约履行了贷款义务。
贷款到期后,华丰银行于20O2年6月6日向甲公司和乙公司发出催款通知书,其主要内容为“甲公司于2001年6月6日在我行贷款300万元,已逾期,请贵公司在接到此通知后30天ﻫ内积极还款。
”甲公司在借款人处签字,乙公司在保证人处签字。
2003年6月6日、2004年3月6日,华丰银行分别发出上述内容的催款通知书,甲公司和乙公司分别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
华丰银行在催款无望的情况下,于2004年8月6日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300万元借款本息,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风险提示上述案例中,案例一因保证人乙、丙的保证方式不同,保证期间的作用也就不同,导致了乙免除保证责任;案例二是华丰银行在超过保证期间后给借款人、保证人发出催款通知书,保证人甲公司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如何,直接涉及保证人甲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当然,对华丰银行的影响也就更大。
贷款人金融机构的风险,都是因为保证期间惹的祸。
因此,作为金融机构必须全面了解掌握保证期间,化不利为有利,防范化解因保证期间带来的风险。
二、法理研究(一)保证期间的含义及法律性质所谓保证期间,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证合同的约定,保证人对履行期届满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保证人只在规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了保证期间,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根据保证方式不同可分为一般保证期间和连带责任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分为约定保证期间和法定保证期间。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6个月法定保证期间的法律性质如何?保证期间在性质上应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
所谓除斥期间,指权利人享有某种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它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
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保证之债随之消灭。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和延长,这是与诉讼时效期间的一个重要区别。
从《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来看,正是把保证期间的性质定性为除斥期间。
(二)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下文简称一般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证合同约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对履行期届满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在一般保证期间内,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除《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三款所规定的三种情况外,债权人不得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而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对债务人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段,应当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
但在实践中,保证人与债权人对保证期间没有作出约定的情况比较常见,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的规定,只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一律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当然,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不能以本条款的规定改变当事人就保证期间所作的约定。
在金融实践中,经常遇到如下两种情况:一是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约定的保证期间与合同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期限相同。
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债务人约定保证人在被保证人债务履行完毕后,才视为保证终止,即保证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为止。
我们认为,上述两种情形对保证期间的约定,均不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担保法解释》实施以后,应当严格按照该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即“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在保证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明确约定,或没有约定,按法定6个月,此时,保证期间的效力,表现为积极效力的方面,即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表现为消极效力的方面,即在保证期间内发生一定的事实,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将因保证期间届满而被免除。
保证期间消极效力的发生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一定时间的经过,即保证期间届满。
二是法定事由的发生,即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则不能免除。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的规定,保证期间中断是指在保证期间进行之中,因为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以往经过的保证期间全部归于无效,保证期间的作用结束,重新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保证期间中断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发生在保证期间内;二是法定事由的发生,即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保证期间中断的效果,《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三)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下文简称连带责任保证期间),是指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保证合同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对履行期届满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约定期间或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是连带责任保证特点所决定的。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对连带责任保证的规定,在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内,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没有履行债务的,因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债权人直接向保证人行使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权必须符合下列三个条件:1、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债务。
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
若债务人已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债务,则不会发生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
2、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行使请求权。
即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或依照法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
3、债权人的请求权限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
即债权人只能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对债权人超出保证人保证范围的请求,保证人有权拒绝,法律也不予支持。
在保证合同合法有效的情形下,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的效力也表现为两个方面:(1)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因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而不得无故拒绝,这是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2)若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是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方面。
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的发生也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一定时间的经过;二是法定事由的发生。
即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6个月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中断与一般保证期间的中断是不同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有三:一是提起诉讼;二是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三是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情形均适用于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中断。
从《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比来看,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中断不仅包括诉讼或申请仲裁,而且还包括要求和同意履行义务。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之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主张权利之日起按2年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四)保证期间的起算保证期间的起算,《担保法》明确规定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算,该起算点是明确的,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起算点一样。
对于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的,或对主债务履行期约定不明的,《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主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主债务的履行期,如何确定保证期间,前提是首先确定主债务的履行期。
《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及《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均规定,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是,法律要求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该“必要的准备时间”称为“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