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申报及财产分配程序
破产清算全流程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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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申请破产时,需要提交破产申请书、财务报表、债务清单等相关材料。
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企业破产清算流程作为在这个领域摸爬滚打多年的老江湖,我深知企业破产清算这事儿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今天,我就来给大家详细讲讲这企业破产清算的流程,希望能帮新入行的小伙伴们少走些弯路。
咱先从一个我亲身经历的案例说起。
有一次,我接手了一家看似普通的破产企业清算工作。
这企业表面上是经营不善,但深入一查,才发现问题比想象中复杂得多。
账目混乱,资产不明,债权人更是吵得不可开交。
这就好比一团乱麻,得一根一根地捋清楚。
好了,言归正传,咱们来看看企业破产清算的流程。
一、申请破产当企业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时,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这可是整个流程的起点,就像比赛的发令枪,一旦响起,一系列的程序就会随之启动。
小贴士:在申请破产时,一定要准备好充分的材料,包括企业的财务报表、债务清单、经营状况说明等。
可别小看这些材料,它们可是法院判断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的重要依据。
常见误区:有些人认为只要企业经营困难就可以申请破产,其实不然。
法院会严格审查企业的情况,只有确实达到破产条件的,才会受理申请。
二、法院受理法院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破产条件,法院就会受理,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这破产管理人就像是企业的“临时管家”,负责管理企业的财产和事务。
我遇到过的问题:有一次,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业务不太熟悉,导致在初期的财产清查工作中出现了一些失误。
这就提醒我们,破产管理人不仅要有专业知识,还要对企业的行业特点有一定的了解。
三、财产清查这一步可是关键中的关键。
破产管理人要对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
同时,还要核实企业的债务情况。
注意事项:清查财产时,一定要仔细认真,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角落。
特别是对于一些隐蔽的资产和债务,更要多加留意。
常见错误:有些清查人员只注重表面的资产和债务,而忽略了一些潜在的问题,比如未到期的债权、或有负债等。
四、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清查完财产和债务后,破产管理人要根据法律规定,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案件需要的法律文书(2篇)

第1篇一、破产申请书(一)文书名称破产申请书(二)文书格式1. 文书标题:破产申请书2.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被申请人的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3.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破产。
4. 事实与理由:详细陈述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包括债务的种类、金额、形成原因等,以及申请破产的理由。
5. 证据材料: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债务证明、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等。
6.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7. 申请日期。
(三)文书内容1. 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名称)、住所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2. 被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3. 请求事项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破产。
4. 事实与理由(1)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被申请人:(名称)自(时间)以来,因经营不善,导致负债累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具体债务情况如下:①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货款、工资、税收等。
②债务金额:总计人民币(金额)元。
③债务形成原因:包括但不限于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管理混乱等。
(2)申请破产的理由1. 被申请人已经达到破产界限,即资不抵债。
2. 被申请人的债务无法通过其他方式清偿。
3. 申请破产有利于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
5. 证据材料(1)债务证明: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购销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税收缴纳证明等。
(2)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3)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审计报告、损益审计报告、现金流量审计报告等。
6.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职务)申请日期:(年月日)二、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一)文书名称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二)文书格式1. 文书标题:破产案件受理通知书2. 受理法院基本信息:包括法院名称、住所地。
企业破产清算流程是怎样的

企业破产清算流程是怎样的一、破产申请与宣告企业破产清算的第一步是破产申请与宣告。
企业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以证明企业已经无法偿还债务。
也可以是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一旦法院判决宣告企业破产,破产程序正式开始。
二、破产财产的确定与保全在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是承担最关键角色的人员。
法院会任命一名破产管理人来负责管理和处置企业的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首先会对企业的财产进行调查和清点,确定企业所拥有的所有资产和债务。
同时,在确定破产财产的同时,破产管理人还需要保全企业的破产财产,以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全措施可以包括查封、扣押破产财产等。
三、债权调查和确认在破产清算流程中,破产管理人需要对企业的债权进行调查和确认。
破产管理人会公告债权人向其申报债权,并对提交的债权进行核实。
经过核实后,破产管理人会依法确定债权的数额和债权人的优先顺序。
四、资产变卖与债务清偿在债权确认后,破产管理人会对企业的破产财产进行变卖,将所获得的资金用于清偿债务。
资产变卖可以通过拍卖、竞价、挂牌等方式进行。
根据资产的性质和负债情况,破产管理人会依法确定清偿债务的优先顺序。
一般来说,破产费用、破产债务和优先清偿债权会优先得到清偿,剩余资金则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五、破产清算的结束与注销在资产变卖和债务清偿之后,破产管理人会向法院报告并呈送破产清算完结报告。
经过法院审查认可后,法院会发布破产清算宣告,并将企业从工商注册机关注销,企业的破产程序结束。
总结起来,企业破产清算的流程包括破产申请与宣告、破产财产的确定与保全、债权调查和确认、资产变卖与债务清偿以及破产清算的结束与注销。
这个流程可以保障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同时也能促进破产企业的合理清算和债务清偿。
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

省律师协会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审查流程参考(省律师协会〖〗会议审议通过)目录第一部分概述 (4)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 (4)一、破产债权范围 (5)二、债权申报的期限 (6)三、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法律后果 (6)四、债权申报文件 (7)五、管理人债权申报操作指引 (9)第三部分债权审查流程参考 (10)一、债权审查内容 (11)二、债权审查方法 (11)三、债权审查阶段及形成文件 (12)四、债权审查原则 (14)第四部分债权确认流程参考 (14)一、债权确认的非诉程序和诉讼程序 (15)二、债权异议的处理 (15)三、对尚未确定债权的处理 (16)四、债权确认的法律后果 (16)第五部分附件 (17)一、债权申报表 (17)二、债权申报文件清单 (17)三、债权人地址及联系方式确认书 (17)四、债权申报登记表 (17)五、债权审查确认表 (17)六、债权确认单 (17)七、债权表 (17)第一部分概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是破产程序中一项重要制度,它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行使权利的前提,也是从根本上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有效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确立了由管理人作为债权申报的接受登记机关,对破产债权进行审查的制度。
管理人对申报债权不仅需要形式审查,还需要实质性审查。
管理人对债权的登记、审查,可以大量减少异议债权的出现,而且对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章“债权申报”的规定,结合破产案件中管理人工作实务,现将破产案件中债权申报及管理人审查操作流程图示如下:债权申报债权审核债权确认债权登记债权人管理人管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无异议有异议法院裁定确认债权确认之诉如上所述,债权申报及审查操作流程,主要分为债权申报、债权审查、债权确认三大阶段,现就各阶段操作流程作以下介绍。
第二部分债权申报流程参考债权申报,是指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在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依照法定的要求和程序,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请登记债权,以表明其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破产案件法律程序指引(3篇)

第1篇一、概述破产案件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处理,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的法律程序。
破产案件法律程序严格,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
二、破产案件的申请与受理1. 破产案件的申请人破产案件的申请人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等。
其中,债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债务人是指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清算人是指依法成立,负责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处理的组织;破产管理人是指依法指定或者自行选任,负责债务人财产的清理、处理,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破产管理人等各方合法权益的组织。
2. 破产案件的申请条件(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3)破产案件尚未进入诉讼程序。
3. 破产案件的申请方式申请人应当向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4. 破产案件的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
三、破产案件的审理程序1. 破产宣告(1)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是破产程序中的核心组织,由债权人组成,负责审查、决定破产程序中的重大事项。
(2)破产宣告: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向债务人发出破产宣告裁定书。
2. 破产财产的清理与处理(1)破产财产的界定:破产财产是指债务人破产时,由债务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包括债务人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
(2)破产财产的清理: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理,编制破产财产清单,并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3)破产财产的处理:破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对破产财产进行变现、处置,所得款项用于偿还债务。
3. 债权的申报与确认(1)债权申报:债权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有哪些在商业世界中,公司破产清算是一个严肃且复杂的过程。
当一家公司面临无法偿还债务、经营困难等情况时,破产清算可能成为不可避免的选择。
了解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对于公司的股东、债权人以及相关利益方都至关重要。
一、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1、申请破产公司出现破产原因后,可以由债务人(即公司本身)或者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材料。
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
2、法院受理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会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并指定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通常由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或人员担任,负责接管公司的财产、处理债务等事务。
3、通知和公告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进行公告。
公告的内容包括破产申请受理的时间、破产管理人的名称和地址、申报债权的期限、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等。
4、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
逾期申报债权的,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可以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
5、召开债权人会议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责是核查债权、监督破产管理人、决定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等。
6、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变价,如拍卖、变卖等。
变价后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法律常识:企业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如下:《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分配顺序是怎么样的法律常识:破产财产分配顺序如下:1、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2、欠职工的工资、本应划入职工账户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3、所欠的员工社保费用以外由公司负担的社保费用、欠缴的税款;4、普通债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一款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与规则一、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与规则(一)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程序、流程
公司注销的步骤:公司不论是何性质的清算,均应依下列步骤展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首先,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由其债权人或债务人向企业所在地法院提交破产申请;其次,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并宣告企业破产,企业由此正式进入破产程序。
1、成立清算组。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由人民法院自宣告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与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指定,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财政、计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的人员和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组成。
2、展开清算工作。
3、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自成立起10日内债权人申报债权,并60日内至少公报3次.4、提出清算方案。
在清算进行完以后,才能进行注销的步骤:1、注销公司国、地税登记证。
2、到公司主管工商局办理。
3、登报公告(登报45日后在去注销公司)4、登报45日后,再次到工商局办理注销申请。
5、到质监局注销代码证。
5,分配剩余财产,终结清算工作.破产清算程序、流程破产财产的清算,主要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分和分配。
(一)、破产企业财产的清理,主要是指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权属界定、范围界定、分类界定和登记造册的活动。
如:破产财产范围:破产宣告时破产企业的所有财产;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止前所取得的财产;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ā⒆ㄓ屑际酢⑸毯诺取?BR>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其变现的价额超过其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的那部分财产。
破产企业财产自然状况的核实。
该部分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各项财产一一核实与确认,一般对企业的有形资产进行,包括核实与确认财产名称、形成时间、原值、坐落、型号、新旧程度、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等。
(二)、破产财产的评估。
这是为破产财产的处理作准备,提供参考价格和底价。
一般由专业的评估师进行。
(三)、破产企业财产的处理。
一般指清算组对破产财产中非货币财产变现为货币财产的过程,是整个财产清算的最后一项工作。
破产案件流程
破产案件流程破产案件是指企业或个人因无法偿还债务而申请破产程序,经法院审理后进行清偿债务的一种法律程序。
破产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受理、清偿和结案等环节,下面将详细介绍破产案件的流程。
首先,破产申请人需要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破产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书中需包括破产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债务情况、财产状况以及破产原因等内容。
同时,申请人还需提交债权清单、债务清单、财产清单等相关材料。
其次,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破产申请人的资格、破产原因的真实性、债务债权的清晰性以及破产程序的适用性等方面。
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将受理破产申请。
接下来,法院将组织债权会议,债权人将根据破产申请人提交的债权清单进行确认,并选举债权人委员会。
债权人委员会将负责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协助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
随后,法院将根据债权人委员会的建议,任命破产管理人进行破产财产的管理、清算和分配工作。
破产管理人将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点、评估,并依法将破产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变现,以清偿债务。
最后,在破产清偿期间,债务人需全力配合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如实提供财产信息,并协助破产管理人进行财产清算。
同时,债权人也需积极配合破产程序,提供真实的债权情况,并参与债权会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破产案件流程包括申请、受理、清偿和结案等环节。
在整个流程中,法院、债权人委员会和破产管理人将共同合作,依法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破产财产的合理清偿和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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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申报及财产分配程序无论是重整程序、和解程序还是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法》的主要目的都是为了使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破产人)享有的债权得到一定程度的清偿。
《破产法》为了实现这一目的主要是通过程序保障和实体保障两个方面加以实现的。
前者如债权人启动破产申请、进行债权申报、参与债权人会议、就相关事项提出诉讼或者异议等情形;后者如债权人根据破产程序行使撤销权、追回权、抵销权等。
尽管《破产法》为保护债权人利益对程序和实体做了诸多的精密设计,但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仍然是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比如说,恶意破产的法律风险、破产管理人选任不当的法律风险、破产管理人怠于或滥用职权的法律风险、破产财产低价变卖的法律风险等等。
而其中《破产法》作为一部特别强调程序的法律,因为程序原因导致债权人不能充分享受权利乃至丧失债权分配权利的法律后果更是严厉。
因程序导致的法律风险,一方面来源于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为实现自身权利作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操作风险;另一方面则来源于相关破产法律规范在制度设计时程序缺陷而未能充分保障其权利的条文风险。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所成立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能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参加破产程序为必要,这个程序里于债权人而言最核心的程序权利一为破产债权的申报程序,一为破产财产的分配程序。
前者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基础,是其在破产程序中行使一切权利的起点。
可以说没有债权申报程序,也就不会演化其他破产程序和权利。
后者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目的的最后一站,是其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所有权利的终点。
可以说如果没有破产财产分配的程序,债权人之前所实施的所有行为和享有的所有权利将变得毫无意义。
《破产法》为保障债权人在破产债权申报和破产财产分配时的权利,其中所采用的重要手段就是公告和通知。
公告和通知是上述程序中最易理解但同时又是最具风险的法律行为。
所谓最易理解,即为债权人在看到(收到)公告或者通知后,只要按照其上内容进行操作,即可参与破产程序、实现权利;所谓最具风险,即为债权人如果未能知晓公告、通知事宜或者知晓而未能依法作为,则将丧失相应权利乃至不能分配到破产债权。
本文主旨即是讨论破产债权申报程序与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中,公告与通知在制度上设计的缺陷与完善。
一、公告与通知的概述(一)公告和通知的方式、对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程序即启动。
为了能够使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能够及时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或者按照破产程序的要求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应该自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后尽快地以通知的方式告之已知债权人以及以公告的方式告之潜在债权人。
因此,公告是以不特定的债权人主体为对象。
而通知是以通过特定途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已经获知的特定主体为对象。
(二)公告和通知的发出时间在破产债权申报程序中,《破产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自公告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债权申报的期限。
但在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中,因为涉及到破产财产的变价与分配方案的确定以及具体实施,对于具体时间不能确定,因此《破产法》未对该程序中公告和通知的时间做出规定。
(三)通知和公告的内容在破产债权申报程序中对通知和公告的内容规定如下:(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在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中,对公告的内容规定如下:(1)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2)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除前项内容外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最后分配公告日其条件是否成就以及根据是否成就的条件而决定是交付给债权人还是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四)公告和通知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公告是以不特定的债权人主体为对象。
对该主体而言,凡属已公告的事项,均推定为不特定对象对公告内容是已知的且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告的目的和效果,在于使未知的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能够尽可能地得知破产程序中的相关重要事项,并使破产程序对他们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自动地发生约束力。
《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未在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将承担不得行使《破产法》所规定的权利的不利后果。
这些不利后果包括不能参加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以及不能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等情形。
如果是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虽然可以参与破产财产的最后分配,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该债权人补充分配。
同时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在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中,公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二、公告与通知程序中的缺陷破产程序中是否妥当的尽到公告和通知义务,直接关系到债权人是否能够行使破产程序权利和享受到破产财产的实体分配权利。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在破产债权申报以及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中如果怠于公告、通知责任,或者降低公告、通知的工作标准,其产生的后果将可能是债权人的权利受到限制乃至完全丧失。
而《破产法》虽然对公告和通知做出了规定,但是该规定从目前法律条文看仅仅局限于程序性。
换句话说,如果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履行了《破产法》关于在何种程序中应当进行公告和通知的工作,即算完成了法定义务。
至于这种程序的履行是否可以取得告之的实际效果则没有法律上的要求。
这在实践中,极易产生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只管满足程序要求进行了公告和通知即可交差,至于能否达成妥善告之债权人的效果,则不在考虑之中的情形。
诚然,在法律上要量化一个公告与通知必须取得的效果是难以做到的,因为针对不特定人的公告完全无法测评其实际可能取得的效果。
但是,人民法院以及管理人在公告和通知时应当最大限度履行保护债权人利益原则的义务,则完全可以设定出具体可操作的标准,以期达到广泛告之、充分提示及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笔者认为《破产法》在债权申报以及破产财产分配程序中,存有如下缺陷:(一)债权申报程序中通知的“已知债权人”缺乏判断标准从《破产法》条文看,“已知债权人”指的是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已经知悉的债权人。
而人民法院“已知”的债权人,由于缺乏判断是否为“已知”的标准,所产生的后果就是只要是人民法院通知的债权人就是“已知”的;换个方向的推论是,凡是人民法院没有通知到的债权人即为“未知”的不特定债权人。
这种发生原因与结果相互循环证实的情形显然不能理解为立法所期望的“已知债权人”。
从证据规则一般情形看,如果在是否为“已知”债权人问题上产生争议,债权人应当就人民法院是否知道自己是“已知”债权人进行举证,而实践中债权人要完成这样的举证是相当困难的。
在破产程序实务中,人民法院一般是以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提交的债权人名册的记载作为通知“已知”债权人的依据。
但是,一方面债务人提交的债权人名册可能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遗漏实际“已知”债权人;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因为法律上缺乏对“已经”债权人的界定,从而降低其审查“已知”债权人的力度。
如此,势必将损害到相关债权人的利益。
(二)对于公告缺乏操作的具体要求公告的对象是“未知”的债权人,通过向不特定公众广而告之的方式告知潜在的债权人其债务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等重要事实,请“未知”债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申报债权,以依法维持自身合法权益。
既然公告的对象就是那些无法通知或者不能预先知道的债权人,因而公告固有的风险就是:即使公告了也无法使那些“未知”债权人知悉相关事实。
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因找不到“未知”债权人而进行公告,公告有可能还是找不到“未知”债权人,“未知”债权人也可能无法找到寻找他们的公告。
由此,最大程度的让这些“未知”债权人晓得和便捷的查找到公告,就应当是采用公告方式的题中之义。
但是由于《破产法》对公告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践中就很难达成最大程度的查找债权人这一目的。
因为公告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扩大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知晓”的范围,而不仅仅是方便法院案件的“了结”或“走一下程序”。
1、关于公告的次数对于一个普通的民事案件而言,如果期间涉及到公告送达,那么一个案件从立案到宣判基本上至少要进行两次公告。
虽然相对于原《破产法》所规定的三次公告,《破产法》对于公告的规定有14处。
但是《破产法》中对于债权申报程序中应当予以几次公告并无规定。
从条文上理解一次公告即可满足程序的要求。
实践中,法律虽不排斥多次进行公告,但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去简就繁。
虽说,整个破产程序中仍会有诸多次的公告,但作为债权人行使权利起始点的债权申报公告能够增加公告的次数,对于“未知”债权人来说,意义重大。
既然普通民事案件都要求至少两次以上对被告进行公告,作为涉及若干“未知”债权人的破产债权申报,又怎么能一次公告即了结充分告之的义务呢?2、公告的方式在新《破产法》实施前,2002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列出了公告时应当并行的两种方式:A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B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来源的法律渊源是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直接引用为依据显然不妥。
据此,关于公告的方式《破产法》需要进一步给出可供操作的细则。
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仅限于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现代信息社会,人类进行信息交流的媒介已经非常丰富起来,作为传统信息交流的纸媒介,其信息交流的功能已经被大大的分化。
互联网时代的来临为信息交换提供了新的途径,人们的信息获取方式也正从传统纸媒体向无纸化媒体进行转移,在这种情况,如果还以报纸作为的公告的主要载体,就不能满足社会现实需求以及完成广泛告之的目的。
3、报纸公告方式缺乏细则约束在报纸上刊登的公告到底应该选择什么地域、什么类型、什么行业的报纸一直缺乏具体可行的操作标准。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对于报纸刊登提出了原则性规定——应当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但是,何谓有影响的报纸并无客观界定,并且即使是一份相当有影响的报纸也不一定是能够让“未知”债权人最大知晓可能的报纸。
例如,实践中有相当多的公告刊登在《人民日报》上面,在影响力上《人民日报》不可否认。
但从实际效果看,债权人通过《人民日报》了解公告内容的几率非常之低。
因为缺乏具体的执行标准,所以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在对外公告时就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呈现出想怎么登就怎么登、想登在哪就登在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