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第4章世界卫生组织(WHO)的信息资源.doc

第四章世界卫生组织(WHO)的信息资源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WHO)是联合国负责全球卫生事业专门机构,始建于1948年。
WHO的宗旨是力求使各民族达到卫生的最高可能水平。
按WHO组织法对健康的定义,健康不仅是疾病或羸弱的消除,而是体格、精神与社会的完全健康状态。
WHO现有192个成员国,因为其全球性,它所提供的信息资源对发展中国家卫生保健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很大。
就涉及专业范围而言,WHO相当于第六、七章美国CDC与FDA二者之和。
第一节至第六节提供全球卫生综合性资源,第七节至二十六节评介全球性重大卫生问题站点的内容,第二十七节至二十八节是两个全球卫生人力资源与医学教育数据库。
第一节WHO主页主页(http://www.who.int/zh/index.html)左栏有:关于世卫组织,说明WHO 的使命;国家,简介各成员国情况;健康主题,世卫组织站点,出版物,研究工具等6个栏目。
本章二、三、四、五、六节将分别评介其内容与特色。
主页其它内容,相当于其它网站的News,报告WHO近期重要新闻。
图4-1 WHO的主页第二节健康主题健康主题(Health Topics,http://www.who.int/topics/zh/)是指导用户深入特定主题的索引。
它把WHO丰富的信息资源整合为220个主题。
既有各种具体疾病,也有各种公共卫生、环境、社会医学等重大问题。
世卫组织站点(WHO sites),指导用户直接链接WHO所属分支机构站点(sites),在内容上既有与健康主题的重复,又有对Topics的补充。
例如,在站点中有儿童环境卫生(Children’s environmental health, CEH),而健康主题中却没有,CEH是WHO一个独立工作项目。
反之健康主题中有“贫血”(anemia),而站点中却无。
第三节出版物世卫组织出版物(http://www.who.int/publications/zh/)很多,本节介绍7种。
现代医疗卫生体系与社会生活

③迅速开展基础医疗建设,调配 和生产各类医疗物资,为抗灾防 疫提供坚实的物质支持;
④不惜——摘编自李玉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反思》
意①义从:中①华增人强民了共医和疗国卫成生立机到构20的世活纪力60,年调代动,了我医国护把人城员镇的工工作作人积员极纳入性公;费医疗系 ②统提。高了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水平,缓解了医患供需矛盾; ③② 疗有制改利度革于、开深城放化镇后医居,疗民国卫基家生本建领医立域疗了的保城改险镇革制职度,工和为基城建本乡立医医现疗疗代保救化险助的制制医度度疗,,卫推确生行保体了全系新民型打病农下有村了所合基医作础。医; ④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药品供应 体系
药品供应体系不断完善,国家规范药品收费标准,加大医疗扶贫力度。
医疗保障 体系
• •
20世纪60年代,将城镇工作人员纳入公费医疗系统;
改革开放后,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中国的卫生事业基本保障了世界上最多人口的健康,创造了世界医疗史上的奇迹。
英国医疗体系
一
(三)中国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建立
特点:政府主导 ;起步晚,发展快、 成就显著;以人民为中心,使全民病有 所医;全民医疗,全方位,普惠性。
基本医疗 卫生体系
• •
国家搭建起覆盖全国的医疗网络;
推行计划免疫,积极防治传染病,把食品、饮用水、药品的安全监督视为重 要的工作。
医疗服务 国家逐步把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及突发公 体系 共卫生事件报告处理等内容纳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中
世界人均寿命统计图
二
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困境与出路

119东方论坛——青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1期EASTERN FORUM —JOURNAL OF QINGDAO UNrVERSITY( Social Science Edition) No. 1,2021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困境与出路沈文辉湖南工程学院外国语学院,湖南湘潭411104摘要:全球公共卫生治理以促进人类健康发展和全球卫生公平为目标。
在一系列全球公共卫生危机出 现后,卫生领域的治理成为人类跨国治理的重点。
当前,全球公共卫生治理面临诸多困境,包括大国参与治理 的意愿降低、国际社会普遍的“搭便车”现象、国际行为体互不信任、世界卫生组织主导的治理机制不健全和功 能失调等。
为解决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困境,国际社会应该转变观念,避免将全球卫生问题政治化,捍卫联合 国的中心地位,支持多边卫生治理,制定相应制度以减少“搭便车”行为,加强各国在卫生领域的信息共享以及 深化世界卫生组织内部机构改革。
总之,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各国应当抛弃狭隘的民族自 保观,秉持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理念,共同推动人类卫生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目标;困境;出路;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7110(2021 )01-0119-14公共卫生是关系到一国或一个地区大众健康的公共事业,它具体包括对重大疾病尤其是传染病 的预防、监控和治疗,对食品、药品、公共环境卫生的监督管制,以及相关的卫生宣传、健康教育、免疫 接种等。
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是指通过在全球公共卫生的决定因素领域制定并实施具有约束力的国 际规制,从而降低公共卫生安全方面的全球共同脆弱性的进程。
①近年来,随着流感、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症(SARS )、中东呼吸系统综合症(MERS )、埃博拉、寨 卡、鼠疫、黄热病等一系列公共卫生危机的出现,疫情快速传播且影响深远的时代已经到来,卫生领 域成为人类跨国治理的重点。
国际卫生条例(2005)

WHA58.3 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第五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审议了《国际卫生条例》修订草案1;考虑到《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二(十一)、二十一(一)和二十二条;忆及关于修订和更新《国际卫生条例》的WHA48.7号决议、关于全球健康保障:对流行病的预警和反应的WHA54.14号决议、关于全球对影响健康的生物和化学物质或核放射材料的自然发生、意外泄漏或故意使用的公共卫生反应的WHA55.16号决议、关于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的WHA56.28号决议以及关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SARS)的WHA56.29号决议中提及需要修订和更新《国际卫生条例》,以便对确保全球公共卫生的需求作出反应;欢迎联合国大会关于加强全球公共卫生能力建设的第58/3号决议,其中强调了《国际卫生条例》的重要意义并敦促将该条例的修订工作列为高度优先事项;确认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其职权在全球疾病暴发预警和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的作用继续具有重要意义;强调《国际卫生条例》作为防范疾病国际传播的全球性关键文书继续具有重要意义;赞扬政府间工作小组成功地结束了修订《国际卫生条例》的工作,1.通过本决议所附修订的《国际卫生条例》,以后称为《国际卫生条例(2005)》;2.要求会员国和总干事根据第二条规定的目的和范围以及第三条体现的原则充分实施《国际卫生条例(2005)》;3.决定,就《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而言,缔约国和总干事应该向第六十一届世界卫生大会提交第一份报告,卫生大会应该在此时考虑以后提交此类报告以及根据第五十四条第2款第一次审查本条例实施情况的时间安排;4.进一步决定,就《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十四条第一款而言,世界卫生组织期望酌情与之合作和协调其活动的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或国际机构包括:联合国、国际劳1见文件A58/4。
工组织、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海事组织、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国际航空运输协会、国际航运联合会以及国际兽疫局;5.敦促会员国:(1)建设、加强和保持《国际卫生条例(2005)》所要求的能力,并为此目的筹集必要的资源;(2)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有关条款,互相并与世界卫生组织积极合作,以便确保这些条款的有效实施;(3)在建设、加强和保持《国际卫生条例(2005)》所要求的公共卫生能力方面,向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提供支持(如这些国家有此要求);(4)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生效之前,采取一切有关措施促进其目的和最终实施,包括发展必要的公共卫生能力以及法律和行政规定,尤其是启动开始使用附件2所含决策文件的过程;6.要求总干事:(1)根据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及时通报经《国际卫生条例(2005)》获得通过一事;(2)向其他有关政府间组织或国际机构通报《国际卫生条例(2005)》获得通过一事,并酌情与它们合作修订其规范和标准以及与它们协调世界卫生组织在《国际卫生条例(2005)》之下的活动,以便确保实施适当的措施保护公共卫生和加强对疾病国际传播的全球公共卫生反应;(3)对航空器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1建议的修改转告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并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完成其对航空器总申报单的修订之后,通知卫生大会并以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修订的航空器总申报单的卫生部分取代《国际卫生条例(2005)》附件9;(4)尤其通过在发现、评估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方面向国家提供支持的战略性卫生活动,建设和加强世界卫生组织的能力以便充分和有效地履行《国际卫生条例(2005)》所交付的职责;1文件A58/41 Add.2。
1976年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的修正案

1976年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
的修正案
文章属性
•【缔约国】世界卫生组织
•【条约领域】医疗卫生
•【公布日期】1976.05.17
•【条约类别】其他
•【签订地点】
正文
1976年对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二十五条的修正案
(1976年5月17日)
第二十九届世界卫生大会关于组织法第二十四和第二十五条的修正案的第三十八号决议。
第二十九届世界卫生大会
1.通过组织法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条下列修正案,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文第二十四条删去并代之以
执委会由三十一个会员国指派的相同数目的人员组成。
卫生大会应考虑到均衡的地理分配,选出有权指派一人参加执委会的会员国,但根据第四十四条设立的区域组织各自应至少有三个会员国当选。
这些会员国应各指派一名具有卫生专业资历的人员参加执委会,该人员可由副代表及顾问随同。
第二十五条删去并代之以
这些会员国当选任期为三年,并可连选连任,但在执委会名额由三十名增至三
十一名的组织法生效后举行的第一次卫生大会上选出的十一名成员中,所增选的一名会员国在必要时,其任期将有所缩短,以使各区域组织每年至少有一个会员国当选。
英文(略)
法文(略)
俄文(略)
西班牙文(略)
2.决定本决议一式两份当由第二十九届世界卫生大会主席和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签署确证,其中一份当转给组织法保管人联合国秘书长,另一份存世界卫生组织档案库;
3.决定,会员国根据组织法第七十三条规定通知接受这些修正案,应按组织法第七十九条第2款接受组织法所要求的向联合国秘书长寄存正式文件方能生效。
1976年5月17日第十次全体会议。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传染病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一、引言传染病是指由病原体引起的可以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传播给他人的疾病。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传播,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本文将详细介绍传染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包括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的法律法规。
二、国际层面的法律法规1. 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卫生条例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是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旨在协调各国在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方面的行动。
该条例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和通报制度、传染病爆发时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2. 国际卫生条约各国之间还签署了一系列国际卫生条约,旨在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共同应对传染病威胁。
其中包括《国际卫生条例公约》、《国际卫生条约》等。
三、国内层面的法律法规1. 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是我国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通报制度、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的措施、传染病暴发时的应急措施等内容。
2. 传染病疫苗管理法传染病疫苗管理法是我国对传染病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进行管理的法律。
该法规定了传染病疫苗的生产质量控制、流通监管、使用管理等内容,保障了传染病疫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是我国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进行规范的法规。
该条例规定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划分、应急响应措施、卫生应急机构的职责等内容,保障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传染病防控工作。
四、相关规章制度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规章制度,进一步细化了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具体要求。
例如,卫生健康部颁布的《传染病报告与信息管理办法》规定了传染病的报告和信息管理制度;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的《传染病疫苗管理办法》规定了传染病疫苗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管理要求。
五、总结传染病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是保障传染病防治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依据。
国际层面的法律法规旨在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传染病威胁;国内层面的法律法规则规范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各个环节。
国际卫生条例
国际卫生条例文章属性•【缔约国】世界卫生组织•【条约领域】医疗卫生•【公布日期】1969.07.25•【条约类别】其他•【签订地点】正文国际卫生条例(1969年7月25日世界卫生大会通过本条例于1971年1月1日生效本条例曾经1973年和1981年第二十六届和三十四届世界卫生大会修改。
为便利工作,本集录载了世界卫生组织1983年出版的国际卫生条例第三次诠释版的文本。
1979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长致函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通知中国政府自1979年6月1日起承认本条例。
)目录前言终止天花预防接种国际卫生条例(1969年)第一部分定义第二部分疫情通报第三部分卫生机构第四部分卫生措施及其程序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离境时的卫生措施第三章应用于港口、机场到达或离去之间的卫生措施第四章到达时的卫生措施第五章关于国际运输货物、物品、行李和邮件的措施第五部分本条例所辖各疫病之特殊规定第一章鼠疫第二章霍乱第三章黄热病第六部分卫生文件第七部分收费第八部分各种规定第九部分最后规定附录1除鼠证书、免予除鼠证书附录2国际黄热病预防接种或复种证书附录3航海健康申报书附录4飞机总申报单卫生部分前言第二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于1969年7月25日通过的国际卫生条例①是对原国际公共卫生条例的修改与充实后的版本。
①见世界卫生组织正式记录1969年第176号22页(第二十二届世界卫生大会46号决议)和第一次诠释版重印文本37页。
国际卫生条例的目的是以最大的限度防止疾病在国际间传播,保障完全,同时又尽可能小地干扰世界交通运输。
为了鉴别和控制传染病,日益强调流行病学监测,新的条例旨在加强流行病学原则在国际间的应用,以期发现、减少或扑灭传染源,改善港口、机场及其周围的卫生;防止媒介扩散;并且就总体上来说,鼓励国家一级的流行病学活动,以便减少外来传染传入的危险。
1973年第二十六届世界卫生大会②修改了本条例,特别修改了关于霍乱的条款。
1981年第三十四届世界卫生大会③鉴于全球消灭了天花,再次修改本条例,删除了有关天花的条款。
国际卫生条例
国际卫生条例
1. 起源和发展
国际卫生条例(Inter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s, IHR)是由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的国际法规,旨在加强全球卫生安全和应对跨国传染病的威胁。
最初的卫生条例可以追溯到19世纪,旨在防控霍乱、鼠疫和黄热病等传染病的国际传播。
2. 目的和原则
国际卫生条例的目的在于促进全球卫生安全,以协调各国在非常情况下采取措施,防止传染病扩散至国际范围,并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或旅行限制。
其原则包括卫生和公共卫生应以人类健康为中心,尊重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避免社会经济困难及口头或体力上的限制。
3. 与传染病防控的关系
国际卫生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于预防和应对传染病爆发起着关键作用。
其规定了成员国的报告义务、应对措施、国际协调等内容,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个统一的框架,以加强对传染病的监测、报告和控制。
4. 实施和挑战
虽然国际卫生条例在加强全球卫生安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例如,部分国家可能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或是在应对传染病疫情时存在协调不足、资源匮乏等问题。
5. 未来展望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传染病威胁的不断演变,国际卫生条例的作用将变得更加重要和必要。
各国应加强合作,共同应对传染病威胁,完善国际卫生条例的实施机制,以确保全球卫生安全。
结语
国际卫生条例作为一项重要的法规,对促进全球卫生安全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在全球范围内加强卫生监测和协作,共同抵御传染病的威胁,是各国应当共同努力的目标和使命。
希望国际卫生条例能够在未来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全人类健康作出积极贡献。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修正案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修正案文章属性
•【缔约国】联合国
•【条约领域】医疗卫生
•【公布日期】1986.05.12
•【条约类别】其他
•【签订地点】
正文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修正案
(1986年5月12日)
删去原第二十四条并以下列第二十四条代替
第二十四条执行委员会由32个会员国各派一委员组成。
卫生大会斟酌地域上公匀分配原则推选有权指派委员之会员国,但所述会员国中,至少应有3个系由根据第四十四条组成的各区域组织选举产生。
各该会员国经选定后,应任命1名在卫生技术领域著有资望者参加执行委员会,执委委员可由副代表及顾问随同。
删去原第二十五条并以下列第二十五条代替
第二十五条
1.执行委员会任期3年,连选得连任,但于在组织法关于执委会委员由31人增至32人的修正案生效后举行的第一次卫生大会上当选的执行委员中,应有以任期较短者,从而使嗣后每年均能由每一区域组织选出至少1名委员。
2.决定此决议两份分别由第三十九届世界卫生大会主席及世界卫生组织总干事签署后,一份转给保管组织法的联合国秘书长,一份由世界卫生组织归档;
3.决定按组织法第七十三条条文所述,会员国通知接受上述修正,应根据组
织法第七十九条(二)有关接受组织法的要求,以正式文本送存联合国秘书长处方能生效。
有关世界卫生日的由来及其意义.doc
有关世界卫生日的由来及其意义世界卫生日的由来及其意义如下文■世界卫生日的来历 1946年7月22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纽约举行了一次国际卫生大会,60多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组织法》于1948年4月7日生效。
为纪念《组织法》通过日,1948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第一届世界卫生大会上正式成立世界卫生组织,并决定将每年的7月22日作为"世界卫生日"(world health day),倡议各国举行各种纪念活动。
次年,第二届世界卫生大会考虑到每年7月份大部分国家的学校已放暑假,无法参加这一庆祝活动,便规定从1950年起将4月7日作为全球性的"世界卫生日"。
■确立世界卫生日的意义确定世界卫生日的宗旨是希望引起世界各国对卫生问题的重视,并动员世界各国人民普遍关心和改善当前的卫生状况,提高人类健康水平。
世界卫生日期间,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卫生组织各会员国都举行庆祝活动,推广和普及有关健康知识,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背景资料全世界死于艾滋病的人已达1400万世界有2700万人不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全球感染艾滋病的成人和儿童将超过3300万全球每天16000人感染艾滋病字串4 每天以感染1000个儿童的速度蔓延我国1985年发现首例艾滋病全国已报告的艾滋病感染者11170例其中包括艾滋病病人338例全国实际感染者已超过30万世界卫生日的由来及其意义如下文■世界卫生日的来历 1946年7月22日,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在纽约举行了一次国际卫生大会,60多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组织法》于1948年4月7日生效。
为纪念《组织法》通过日,1948年6月,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第一届世界卫生大会上正式成立世界卫生组织,并决定将每年的7月22日作为"世界卫生日"(world health day),倡议各国举行各种纪念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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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促进及指导卫生问题之研究;
(十五) 提倡卫生,医学,及有关事业之教学与训练标准之改进;
(十六)
如有必要时,与其他专门机关合作,从预防及治疗观点研究, 及报告有关公共卫生与医疗事业之行政与社会技术,包括医 院供应与社会保障在内;
(十七) 供给有关卫生之知识,咨询及协助;
(十八) 协助各民族造就有关卫生问题之有卓识之舆论;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经执行委员会之推选,由卫生大会任命之,其任命条例由卫 生大会决定之,秘书长于执行委员会一般权力下,为本组织之技术与行 政首长。
第三十二条 秘书长为卫生大会,执行委员会,本组织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及 本组织所召开各种会议之当然秘书,秘书长得委派人员代行此项职务。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或其代表为执行职务,得与会员国商定考察程序,直接进入 各该会员国之各机关,尤其是卫生机关,以及政府或非政府之全国卫生 组织为必要之考察,并得与其工作范围属于本组织职权下之国际机关, 取得直接联络。秘书长应随时将一切有关各区域之事宜,通知各该管区 域行政局。
第二条
为企达此宗旨,本组织应有以下职掌:
(一)
充任国际卫生工作之指导及调整机关;
(二)
与联合国,各专门机关,各政府卫生署,各专业团体,及其 他适当组织成立并维持有效之合作;
(三)
遇有各政府请求,协助其加强卫生机构;
(四)
遇有各政府请求,或愿接受援助时,予以适当之技术协助, 并于紧急状况下,予以必需之援助;
第十二条 副代表及顾问得随同代表出席。
第十三条 卫生大会应每年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 由执委会或多数会员国之请求召集之。
第十四条 卫生大会在每年常会时,应择定-国家或-地域为下届年会开会所 在地,然后由执委会指定地点。特别会议之开会地点应由执委会决定之。
第十五条 每年常会及特别会议之会期应由执委会与联合国秘书长会商后决定 之。
第二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之职掌如下:
(一) 执行卫生大会之决议与政策; (二) 为卫生大会之执行机关; (三) 执行卫生大会所委付之职务; (四) 就卫生大会提交之问题及公约,协约,规章划交执委会主管之事
项,向大会提供意见; (五) 自动拟具意见或提议提交卫生大会;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9
(六) 草拟卫生大会会议之议事日程; (七) 拟具特定期间工作大纲提交卫生大会审核; (八) 研究其权限内之一切问题; (九) 于本组织职掌及财力范围内,采取紧急措施,以应付必须立即采
取行动之事态。于特殊情况下,执行委员会得授权秘书长采取必 要步骤,以消灭流行疫症,参加救济灾民之卫生组织;并研究任 何执委会委员或秘书长提请执行委员会注意之紧急问题。
第二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应代大会行使其托交执委会之权力。
第七章 — 秘书处
第三十条 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及本组织所需之技术与行政人员若干人。
(十二) 设立其他适当之机关;
(十三) 采取其他适宜行动,以求达成本组织之宗旨。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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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卫生大会应有采定在本组织权限内任何事宜之国际协定或公约之 权。此项公约及协定须获出席并投票会员国之三分之二多数票之通过, 并须经各该会员国宪法程序接受后,对于各该会员国始发生效力。
第二十条 每一会员国应于卫生大会通过各该协定或公约后十八个月内采取步 骤,对于该协定或公约是否接受,各会员国应将其所采步骤通知秘书长。 如该会员国于所定期限内未能予以接受,则应以书面解释其理由。如经 接受,则每一会员国同意依据第十四章之规定,向秘书长造具年报。
第三十九条
执行委员会应随时为所属委员会应否继续存在之审核,此项审核至 少每年举行一次。
(五)
经联合国之请求,对特别团体,如托管领土人民,供应或协 助供应卫生设施;
(六)
设立并维持所需要之行政与技术机构,此等机构包括流行病 与统计机构在内;
(七)
鼓励并促进,消除传染病,地方病或其他疾病之工作;
(八)
如有必要时,与其他专门机关合作,以谋防范意外伤害;
(九)
如有必要时,与其他专门机关合作,提倡改进营养,居住, 环境卫生,娱乐,经济,及工作情形,以及其他有关环境卫 生各点;
(一) (二) (三)
世界卫生大会(以下简称卫生大会); 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 秘书处。
1 第十八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对本款的修正(WHA18.48 号决议) 尚未生效。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5
第五章 — 世界卫生大会
第十条 卫生大会应由会员国代表组织之。
第十一条 每一会员国之代表不得超过三人,其中一人应由该会员国指定为首 席代表。各代表应由公共卫生界上具有相当专门技术人员中选择之,尤 以能代表该会员国政府之卫生署者为佳。
第二十五条
执行委员任期三年,连选得连任; 但于在组织法关于执委会委员由 三十二人增至三十四人的修正案生效后举行的第一次卫生大会上当选的 执行委员中,增加的该名委员任期得有必要时缩短,使每年由每一区域 组织至少选出一名委员。
第二十六条 执行委员会每年应至少举行会议两次,并应决定每次开会地点。
第二十七条 执行委员会应互选一人为主席,并制定议事规则。
第四条
联合国会员国,依第十九章规定,并依其本国宪法程序,签订或以 其他方法接受本组织法者,得为本组织会员国。
4
基本文件
第五条
凡被柬邀委派观察员出席一九四六年于纽约举行之国际卫生会议之 国家,依第十九章规定并依其本国宪法程序,签订或以其他方法接受本 组织法者,得为本组织会员国。但签订或接受本组织法应于卫生大会第 一届开会前为之。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1
本组织法签订国,依据联合国宪章,宣告下列各原则为各民族幸福, 和睦,与安全之基础;
健康不仅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系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健康 状态。
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 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情境各异,而分轩轾。
各民族之健康为获致和平与安全之基本,须赖个人间与国家间之通 力合作。
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
3
(十)
对致力促进卫生之科学团体与专业团体,鼓励其彼此间之合 作;
(十一)
提议公约,协约,及规章,并作有关国际卫生诸项之建议。 执行委付本组织而又与其宗旨相合之职责;
(十二)
促进产妇与儿童之卫生与福利,谋其能于演变不息之整个环 境中融洽生活,盖此对儿童之健全发育,至为重要;
(十三) 促进有关心理卫生之工作,尤其与人类关系和谐有影响者;
签。
第二十二条 上项依第二十一条订定之规章经卫生大会通过,通知各会员国后即 发生效力。如于通知中所规定期限内,会员国向秘书长作有不能接纳之 通知,或申明有保留条件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三条 卫生大会就本组织职权范围以内的一应事项,有权向各会员国提出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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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文件
第六章 —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由三十四个会员国各派一委员组织之,卫生大会斟酌地域上 公匀分配原则推选有权指派委员之会员国。但所述会员国中,至少应有 三个由根据第四十四条组成的各区域组织选举产生。各该会员国经选定 后,应任命于卫生专门技术著有资格者一人供职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 得有副代表及顾问随同赴任。
(九)
研究联合国大会,经济暨社会理事会,安全理事会或托管理事会 对于有关卫生事宜之建议;并将本组织对于该建议之实施情形, 向各该机关报告;
(十) 依照本组织与联合国所缔结协定内之规定,向经济暨社会理事会 报告;
(十一) 由本组织职员,或由本组织所设立之机关,或经会员国政府同意 与其官方机关合作奖励并指导有关卫生之研究;
一般人士之卫生常识与积极合作,对人民卫生之改进,极为重要。
促进人民卫生为政府之职责; 完成此职责,唯有实行适当之卫生与 社会措施。
1 本组织法是由一九四六年六月十九日至七月二十二日在纽约召开的国际卫生 会议通过的,六十一个国家代表于一九四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签署(《世界卫生组织正 式记录》第 2 号第 100 页),并于一九四八年四月七日生效。第二十六届、第二十九 届、第三十九届和第五十一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的修正案(WHA26.37、WHA29.38、 WHA39.6 及 WHA51.23 号决议) 分别于一九七七年二月三日、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 日、一九九四年七月十一日和二 OO 五年九月十五日生效,并编到本文本中。
(五) 设立与本组织工作有必要之各委员会;
(六) 监督本组织之财政政策,并审核预算;
(七) 指示执委会与秘书长对于卫生大会所认为适当卫生事宜,提请会 员国及政府与非政府之国际组织之注意;
(八)
邀请其职责与本组织职责相关之国际或国内政府或非政府之任 何组织,指派代表依照卫生大会规定,参加大会或大会所召开之 会议与委员会会议。各该代表无表决权。惟柬邀国内组织参加时, 须先得该国政府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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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文件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应编造本组织当年财政收支报告及概算送交执行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应依照卫生大会所订办事人员条例之规定,委任秘书处人员。 办事人员之雇用应以求达效率,忠诚及秘书处国际代表性之最高标准为 首要考虑。征聘职员时,应于可能范围内充分注意地域上之普及。
第三十六条
本组织办事人员之服务条例应尽可能)
有必要时,制定并修改有关疾病,死因,及公共卫生工作上 之国际名词;
(二十) 有必要时,将检验方法加以标准化;
(二十一) 发展,建立,并提倡粮食,药物,生物及其他有关制品之国 际标准;
(二十二) 采取通常一切必要行动,以求达成本组织之宗旨。
第三章 — 会员与副会员 第三条
各国均得为本组织会员国。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及其办事人员执行职务,不得请求或接受本组织以外任何政 府或其当局之训示,并应避免足以妨害其国际官员地位之行动。本组织 各会员国承诺尊重秘书长及其办事人员之专属国际性,亦不设法影响其 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