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随着信息化时代的不断发展,通信网络的建设和维护显得愈发重要。
而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中,拥有一定的资质证书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对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进行全面评估,并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文章,以帮助读者更加深入地理解这一主题。
1.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意义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是指企业在从事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业务时需要具备的一种资格凭证。
它不仅是企业合法经营的证明,也是企业在相关领域具备技术实力和管理能力的重要标志。
有了资质证书,企业才能合法参与通信用户管线建设项目,获取相应的项目合同,并最终实施工程项目,从而有效保障了通信网络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2.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种类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通常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通信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等。
其中,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是企业进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基础资质,具备该证书的企业才有资格从事相关的工程建设活动;而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证书和通信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则更多地体现了企业在通信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技术水平。
3.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流程要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企业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
这些资料一般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注册资本、管理人员情况、施工能力、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安全生产能力等方面的证明。
通过专业的审核和评定,合格的企业将获得相应的资质证书,从而具备了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领域的合法资格和能力。
4. 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重要性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获得,不仅是企业自身能力和信誉的体现,也是政府对通信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
具备资质证书的企业能够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获得更多的工程项目,并能够更好地维护用户和社会的利益。
资质证书也是企业参与竞争的有力工具,赋予了企业在市场上的更多选择和权利。
信息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条件-通信行业协会

信息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条件-通信行业协会信息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服务能力评价条件一、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三)企业管理能力、诚信、社会责任1、企业管理能力。
企业已建立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国家认可的机构评价;已建立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企业诚信。
企业有良好的履约能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未受到过相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3、社会责任。
企业税务信用良好;无重大劳务纠纷。
二、服务能力评价条件(一)企业资产企业净资产80万元以上。
(二)企业主要人员1、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2年以上从事信息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技术人员a)高级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1人,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于3人。
b)具有工民建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人。
3、行业特需专业人员a)通信工程项目费用编审人员不少于4人。
b)现场管理人员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安全员;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员;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资料员;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材料员;通信、电子与智能化工程质量员。
五类人员合计不少于15人,且各类人员齐全。
c)有特殊规定的,按要求执行。
3、企业业绩近5年累计承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通信工程建设项目。
但首次申请服务能力的除外。
(三)业务能力具有承担连接至信息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综合布线及其配套设备等的工程建设的能力。
注:以上内容摘自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企(2016)115号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9.19•【文号】信部规[2001]714号•【施行日期】2001.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实施日期:2007年5月1日日)废止信息产业部关于发布《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规(2001)714号)国家邮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网通,中国通信广播卫星公司,吉通公司,铁通公司,信息产业部邮电设计院,信息产业部北京邮电设计院,中国普天、中国邮电器材、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部修订了《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及《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信部规[1999]419号发布的《通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和邮部[1996]1016号发布的《邮电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附件一: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信建设监理市场,加强对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促进通信行业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通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的企业均须按本办法取得《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是指对该企业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应当具备的组织机构和规模、人员组成、人员素质、资金数量、固定资产、专业技能、管理水平以及监理业绩等的综合评定。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和业务范围

1、甲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
的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
人应当具 有8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总 数不少于
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通信电源等 专
业工程;1 万平方米以下建筑物的综合布线工程;通信管道工 程。 (2) 通信铁塔专 业:塔高 80 米以下的通信 铁塔(含基础)工程。
3. 丙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工程投资额在 1000 万元以下的本地网有线传
输、无线传输、电话交换、移动通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通信电源工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
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 文件)。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 作场所。
3、具备承担相 应监理工作的检测仪器、仪表、设备和交通 工具。
4、符合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 标准。 (二)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等级的标准
(3)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 少于 200 万元人民币 。 (4)业绩:企业近 2 年 内完成 2 项 投资额 30 00万元以 上或者 4 项 投资额 15 00 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 项目。 2、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 的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 人应当具 有5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总 数不少于 4 0人,申请资质中包含电信工程专业的,电信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不少 于 30 人;申请资质中包含通信铁塔专业的,通信铁塔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不 少 于3人。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高级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不少 于8人,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 不少于 2人,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 于12 人。 (3)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 100 万元 。 (4)业绩:企业近 2 年 内完成 2 项 投资额 15 00万元以 上或者 5 项 投资额 60 0万元以上的通信建设监理工程项目,但首次申请乙级资质的 除外。 3、丙级 (1)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 的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 人应当具 有3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含 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同时取得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 (2)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电信工程专业的通信建设监理工 程 师不少于 2 5人,高级工程师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人员不少 于3人,具 有中级以上(含中级)经济系列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 人员不少于 1人,具
通管局资质认证指南

通信建设市场企业资质及个人资格申请指南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二○○九年三月目录一、法律与政策依据 (5)二、受理部门 (5)三、通信建设市场企业资质及个人资格类别 (5)(一)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 (5)(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5)(三)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 (5)(四)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 (5)(五)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 (5)(六)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5)(七)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 (5)四、受理时间及方式 (5)五、各类企业资质及个人资格申请标准及程序 (6)(一)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 (6)1.基本条件 (6)2.资质标准 (6)3.业务范围 (7)4.申请程序 (7)5.书面材料格式要求 (7)(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 (9)1.基本条件 (9)2.资质标准 (9)3.业务范围 (11)4.申请程序 (11)5.书面材料格式要求 (12)(三)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 (14)1.基本条件 (14)2.资质标准 (14)3.业务范围 (15)4.申请程序 (16)5.书面材料格式要求 (16)(四)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 (18)1.基本条件 (18)2.资质标准 (18)3.业务范围 (19)4.申请程序 (19)5.书面材料格式要求 (20)(五)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 (21)1.资格认定标准 (22)2.申请程序 (22)(六)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23)1.资格认定标准 (23)2.申请程序 (23)(七)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 (24)1.资格认定标准 (24)2.申请程序 (24)六、资质资格证书的延续、变更及丢失补办 (25)(一)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变更及丢失补办 (25)1.延续 (25)2.变更和注销 (25)3.丢失补办 (26)(二)个人资格证书的延续、变更及丢失补办 (26)1.延续 (26)2.变更 (27)3.丢失补办 (27)七、专业及职称的比照 (27)(一)专业比照: (27)(二)职称比照 (27)八、企业资质个人资格申请标准简表 (28)(一)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28)(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标准 (29)(三)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30)(四)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标准 (31)(五)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 (32)(六)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 (32)(七)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 (33)九、相关附表 (34)附表一:“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申请人员汇总表 (34)附表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申请表 (35)附表三:“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期申请人员汇总表 (39)附表四:“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延期申请表 (40)一、法律与政策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信部规[2005]398号二、受理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三、通信建设市场企业资质及个人资格类别(一)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二)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三)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四)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五)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六)通信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七)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四、受理时间及方式(一)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通信建设项目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受理时间:每季度受理一次,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
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中国移动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流程,明确职责分工,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省(区、市)公司、铁通公司、专业公司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公司)的通信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建设管理总体目标是建立全公司统一的工程建设管理制度和标准化工程规范体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统筹兼顾工程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安全五个要素,确保全公司工程建设合法合规,实现高效率、低成本建设精品网络,将建设需求快速转化为实际生产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第四条工程建设管理包括职能管理和项目建设两部分,实行“两级管理、三级建设”的组织架构,“两级管理”是指由总部负责对全公司工程建设的职能管理、省(区、市)公司负责对第五条第六条(八)负责进行工程竣工验收批复。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编制工程实施方案和计划,申请网络资源,组织项目开工、设备安装调测、系统联调测试、验收测试、割接上线及项目交维,工程实施期间执行质量、进度、成本、合规及施工安全各项管理要求。
(二)负责工程物资的领用、使用及退库管理。
(三)组织工程初步验收,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初步验收批复。
(四)负责提出工程结算审计申请。
(五)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报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批复。
(六)负责提出工程决算审计申请。
(七)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合作单位的施工过程管理和后评估。
(八)组织收集整理工程资料,与档案部门共同完成工程档案归档。
第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设置(一)总部计划建设部负责全公司的工程建设职能管理。
(二)省公司要明确唯一的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职能管理工作。
(三)省公司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在省公司专业部门(如网管中心、业务支撑部门等)、专业公司或地市分公司设置多个建设单位,履行项目建设职责。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法规标题】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颁布单位】邮电部【颁布时间】1996-6-21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市场的行业管理,搞好施工企业资质管理,维护通信建设市场正常秩序,确保通信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通信线路、管道和通信设备安装工程施工总承包及施工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施工企业的资质应当根据企业的人员素质、经营管理、资金数量、技术装备、建设业绩、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确定。
通信工程施工企业根据其资质条件分为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一、二级和施工承包企业资质等级一、二、三、四级。
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阶段总承包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施工图设计、工程施工、设备采购、材料订货、工程技术开发应用、配合生产使用部门进行生产准备直到竣工投产等能力。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施工承包企业”是指从事工程施工承包活动的企业。
第四条邮电部计划建设司负责通信工程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和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负责本地区和本系统通信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归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审批第五条通信工程施工企业实行分级审批。
一级施工企业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报送邮电部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三、四级施工企业,属于邮电部门的,由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初审合格后,报送邮电部审批发证;属于其他部门和地方的,由当地省(区、市)邮电管理局初审后,报邮电部或当地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第六条已有资质证书的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需升级或变更资质管理部门的,应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由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或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出具的正式申报文件;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申报一级的报部一式5份、申报二、三、四级的报部一式4份;三、有关证明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人代表及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职称证件复印件; (四)企业全部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含项目经理)职称证件复印件;(五)企业的生产统计和财务决算年报表;(六)企业的验资证明;(七)有代表性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八)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住建部工信部: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迎重大调整

住建部工信部: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迎重大调整住建部工信部: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迎重大调整据应届毕业生店铺获悉:2017年4月14日,住建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做好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7]29号文件,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相关要求,做好通信工程有关资质管理工作。
一起聊了解下,住建部工信部,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迎重大调整!住建部工信部,通信工程相关资质管理迎重大调整!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应会同同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二、企业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在原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有效期内承担的工程,符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三、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凡于2015年3月2日前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甲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乙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自2018年7月1日起,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原取得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的企业直接申请同级别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申请。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资质和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各有什么要求?甲级:1. 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有6年以上从事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工作经验,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2. 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5人,工程师不少于35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或者技术员不少于25人,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经济系列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2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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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规范资质认证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称实施主体)及受其委托实施资质(格)认证受理的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受理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省受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开展认证工作。
第三条全国受理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认证标准第四条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令的相关要求,具体认证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申请程序第五条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受理单位提交下列材料:1、《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购买或者租赁技术装备、施工设备、交通工具及检测仪器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第六条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通过省受理单位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
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省受理单位。
第四章受理、审查、决定程序第七条首次申请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第八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省受理单位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省受理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省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工作,并将审批结果报全国受理单位。
作出准予认证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认证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陈述复议的权利。
省受理单位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承担通信用户管线建设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依法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第十条延续程序首次申请取得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续办取得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届满后需要延续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应当在《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受理单位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
2、原资质证书正本和副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变更程序1、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向受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2、企业在本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提交以下材料;(1)《企业资质变更信息申请表》(见附表2);(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供资质证书正本原件);(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①企业整体改制变更的需提供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及本人身份证、职称和相关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复印件;3、企业注册地跨省变更的,企业应通过变更后所在省受理单位提出申请,由变更后所在省受理单位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变更前原资格证书所在地省受理单位同意变更并加盖印章的《企业资格信息变更申请表》原件,(2)资质申请表;(3)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4)企业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
第十二条补办程序资质证书遗失,向受理单位提出补办申请的,应提交下列材料:(1)《企业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见附表3);(2)报纸或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原件;(3)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
第六章承担业务范围第十三条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连接至公用通信网的用户通信管道、用户通信线路、综合布线及其配套设备等的工程建设。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证的,受理单位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认证,并给予警告;认证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认证。
第十五条被认证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认证的,受理单位应当撤销其认证,给予警告;认证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认证。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单位应当依法注销认证,并向社会公告:1、认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取得认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认证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认证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认证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认证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受理单位发现被认证人不再符合相关认证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受理单位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转让、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依据相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十九条被认证人从事认证活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督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1、对符合条件的认证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认证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5、未说明不受理认证申请或者不予认证的理由的。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证标准附表1: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附表2:企业资质信息变更申请表附表3:企业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附件: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认证标准一、申请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工商预登记文件)。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具有固定的、与人员规模相适应的工作场所。
(三)具备承担相应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业务的技术装备、施工设备、交通工具及质量检测手段。
(四)符合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
二、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标准(一)有关负责人资历:企业负责人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2年以上从事通信建设或者管理工作的经历,并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技术人员的要求:企业具有通信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工程师不少于6人;具有工民建及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中,具有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4人。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类),人数不少于2人;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类),人数不少于3人;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核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类),人数不少于2人。
(四)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80万元。
(五)企业近2年内完成8项投资额50万元以上的通信用户管线建设项目,但首次申请资质的除外。
附表1: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日期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制一、企业基本情况二、企业负责人简历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三、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精心打造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四、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情况未来12未来13五、企业技术装备概况六、业绩情况一览表七、企业简介八、企业组织机构框图九、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十、申请、审批意见附表2:企业资质信息变更申请表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号:申请日期:附表3:企业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人:申请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