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银行信贷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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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防范措施分析

政策性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防范措施分析

政策性银行信贷风险管理防范措施分析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出资组建金融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专注于专业性、开放性、政策性领域,采用特殊的融资手段,配合国家落实经济和社会政策。

信贷风险主要是银行客户未能如实履行合同约定,导致政策性银行的信贷业务收益受损,在市场化经济体制影响下,政策性银行面临的信贷风险日益加剧。

根据实际情况来看,政策性银行在信贷风险管理中还存在不足之处,银行需强化风险防控意识,减少信贷风险损失,减轻国家政策负担。

一、政策性银行信贷业务和风险管理现状分析—以Q 农发行为例(一)信贷业务现状随着国家政府对农业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大,以及农业自身发展实力提升,Q 农发行的贷款总额呈现增长态势,其中正常贷款数量增幅较大,但是其在银行总体贷款额中的比例并不稳定。

Q农发行现阶段的信贷业务发展速度加快,规模增加速度已经超过金融行业平均水平,同时在银行贷款人数增加影响下,银行不良贷款数额也发生变化,如2018年Q农发行增加不良贷款1.4亿元,2020年增加不良贷款增加1.21亿元,引起不良贷款增加的风险因素较多,诸如客户法人代表去世、客户资金链断裂、经营水平较差等原因都将会导致农发行出现不良贷款,因此Q农发行在发展过程中应当切实增强风险防控意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能力。

(二)信贷风险管理现状Q农发行的风险管理现状具体为:第一,深度优化信贷资产结构,银行为更好地服务于农业发展,不断优化内部信贷资产结构,调整信贷资源布局以及信贷投放结构,全力搭建业务多元化、资产品质高、布局合理的信贷业务体系。

一方面,Q农发行对内强调思想改革,要求职能部门配合落实信贷业务新模式,另一方面,遵循区域差异化原则,着重发展重点区域。

第二,健全信贷业务运作机制,Q农发行在信贷风险管理方面,高度重视信贷业务运作机制完善与否,持续投入资源改革信贷业务运作机制。

Q农发行首先加大力度审查信贷业务,规范审查人员的工作行为,并且采用定期召开会议的方式评估信贷审查情况。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国家开发银行信贷业务手册国家开发银行信贷业务手册第一部分信贷业务基本指引1 基本要求1.1基本目标***银行是一家国际公众持股银行,正致力于成为一家资本充足、管理优秀、内控严密、发展健康、形象良好、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世界级的商业银行。

对信贷业务实施全流程的全面风险管理,实现已有效覆盖风险损失的最高资本回报率,是***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

为实现上述目标,***银行正着力营造全面风险管理的信贷文化,确立“风险――收益最优化”的管理理念,将银行所承担的风险水平和收益期望与股东对风险的容忍度有机统一;坚持信贷经营管理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大力拓展信贷业务,在发展中控制风险,以高质量保障信贷业务发展的长治久安;进一步加大信贷业务和收入结构的调整力度,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强化内控,努力规避系统性风险,夯实信贷业务的发展基础。

信贷业务手册是信贷业务全面风险管理的具体体现和细化,是各类信贷业务操作的规范和依据,是信贷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信贷业务手册指导***银行(以下均称为“我行”)各级授信工作人员坚持审慎合规经营,有效控制风险,使我行信贷业务的规模、结构和风险水平与我行的风险管理能力相匹配,将业务活动所涉及的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信贷业务手册(以下均称“本手册”)所指的信贷,仅指狭义意义上的信贷业务,即银行对单位或自然人贷款等授予客户信用的活动。

因此,本手册在表述信贷一词时,均以授信一词来代替。

与此同时,其表述范围仅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1.2基本责任1.2.1审慎合规经营我行的各项信贷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审慎合规经营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严格遵循业务规程,提高风险意识,切实提高发展质量。

建立并实施审慎的书面授信政策、授信标准以及审批和管理程序,建立完整的档案记录,持续监测信贷资产组合(包括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确保对信贷风险进行充分的控制。

第三章 政策性银行业务(银行经营管理学,朴明根主编)

第三章 政策性银行业务(银行经营管理学,朴明根主编)
第三章 政策性银行业务
第一节 政策性银行概述
• 一、政策性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 (一)政策性金融存在的必要性 • 1.政策性金融是弥补市场缺陷的有效机制 • 2.政策性金融是政府宏观协调的重要手段 • (二)政策性银行的产生与发展
• 二、政策性银行的特征 • (一)政策性银行由政府出资或参股建立 • 1.政府出全资直接创立 • 2.政府参资联合其他银行共同设立 • 3.政府通过另一金融机构间接设立 • (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标 • (三)政策性银行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 三、政策性银行的项目贷款管理 • (一)界定业务范围
• 所谓界定业务范围就是指政策性银行贷款和投资业务范围的明确界定,也就 是要防止政策性银行同商业银行竞争商业性金融业务。为了实现政府宏观调 控意图,政策性银行资产业务的主要领域包括如下方面:第一,基础产业, 如重要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设施产业等。第二,农业部门和主营农副产 品收购、储备的部门。第三,支持本国大型、成套设备的出口。
• 国家开发银行在长期的贷款实践中始终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第一, 大力支持中国政府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实现社会目标;第二,充当中 国现代金融市场发展的催化剂;第三,不断增强国家开发银行的市场 生存能力,提高融资能力,使国家开发银行能够长期稳定发展。
• 国家开பைடு நூலகம்银行贷款业务的战略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政策性银行的资金来源 • (一)政府提供 • (二)发行金融债券 • (三)借款 • (四)吸收存款 • (五)其他 • 政策性银行还可以利用社会保障基金等特殊方式筹集资金。例如,巴
西是将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同政策性银行的资金筹措结合起来,全国 住房建设银行保管拥有巨额款项的“保障就业基金”,该基金的“流 动资金”成为全国住房建设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而“政府职工基金” 的“流动资金”则成为全国经济开发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当然这些 资金的使用不是无偿的,需要偿还。所以,政策性银行确定项目是必 须选择好,否则给政府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银发[1999]178号1999年5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性及总行直接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境内注册外资银行类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转发):为进一步提高金融系统防范信贷风险的整体能力,强化中央银行金融监管,更好地为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决策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9年起,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并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有关管理制度办法另发)。

现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实施意见一、建立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目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对企事业单位等借款人信用情况进行登记咨询的工作制度。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建立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银行授信管理的需要,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基础工作,是建立新型银企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建立我国信用咨询体系的开端。

实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咨询服务,提高金融系统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能力,更好地为中央银行履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职能服务。

二、工作方式与职责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手段开展工作。

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银行信贷登记咨询制度的电子化管理系统,是以贷款卡为媒介,以城市为单位,使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连接各级金融机构,全国联网的系统。

农村金融扶贫作业指导书

农村金融扶贫作业指导书

农村金融扶贫作业指导书第1章引言 (2)1.1 农村金融扶贫背景 (2)1.2 农村金融扶贫的意义 (3)1.3 农村金融扶贫现状分析 (3)第2章农村金融体系概述 (3)2.1 农村金融体系构成 (3)2.2 农村金融体系的不足与改进 (4)2.3 农村金融政策与发展方向 (4)第3章扶贫金融产品与服务 (5)3.1 扶贫贷款产品 (5)3.1.1 农户小额贷款 (5)3.1.2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 (5)3.1.3 农村青年创业贷款 (5)3.1.4 扶贫小额信贷 (5)3.2 扶贫保险产品 (5)3.2.1 农业保险 (5)3.2.2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2.3 健康保险 (6)3.2.4 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6)3.3 扶贫金融创新产品 (6)3.3.1 产业扶贫基金 (6)3.3.2 扶贫债券 (6)3.3.3 贫困地区股权投资 (6)3.3.4 金融科技扶贫 (6)第4章农村金融扶贫政策与实践 (6)4.1 我国农村金融扶贫政策概述 (6)4.2 农村金融扶贫政策实施效果分析 (6)4.3 农村金融扶贫政策优化建议 (7)第5章农村金融扶贫组织与管理 (7)5.1 农村金融扶贫组织架构 (7)5.1.1 组织架构概述 (7)5.1.2 金融机构 (7)5.1.3 相关部门 (7)5.1.4 扶贫开发机构 (8)5.1.5 农村基层组织 (8)5.2 农村金融扶贫风险管理 (8)5.2.1 风险识别 (8)5.2.2 风险评估 (8)5.2.3 风险控制 (8)5.2.4 风险监测与预警 (8)5.3 农村金融扶贫监管与评估 (8)5.3.1 监管体系 (8)5.3.2 监管内容 (8)5.3.3 评估机制 (9)第6章农村金融扶贫信用体系建设 (9)6.1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 (9)6.2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现状与问题 (9)6.3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路径与措施 (9)第7章农村金融扶贫与产业发展 (10)7.1 农村产业扶贫概述 (10)7.2 农村金融扶贫与农业产业发展 (10)7.3 农村金融扶贫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10)第8章农村金融扶贫与农民增收 (11)8.1 农民增收的金融需求分析 (11)8.1.1 农民收入结构分析 (11)8.1.2 农业生产资金需求 (11)8.1.3 农村非农业产业发展资金需求 (11)8.1.4 农民消费和投资资金需求 (11)8.2 农村金融扶贫对农民增收的作用机制 (11)8.2.1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11)8.2.2 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 (11)8.2.3 降低金融门槛,缓解融资难题 (11)8.2.4 增强农民风险承受能力 (11)8.3 农村金融扶贫促进农民增收的策略 (11)8.3.1 完善农村金融体系 (12)8.3.2 加强政策支持 (12)8.3.3 深化农村金融改革 (12)8.3.4 提升农民金融素质 (12)8.3.5 加强农村金融风险防控 (12)第9章农村金融扶贫案例解析 (12)9.1 国内外农村金融扶贫成功案例 (12)9.1.1 国内案例 (12)9.1.2 国外案例 (12)9.2 农村金融扶贫案例启示 (13)9.3 农村金融扶贫案例在实践中的应用 (13)第10章农村金融扶贫未来发展展望 (13)10.1 农村金融扶贫发展趋势 (13)10.2 农村金融扶贫政策创新 (13)10.3 农村金融扶贫与乡村振兴战略的结合 (14)第1章引言1.1 农村金融扶贫背景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贫困问题仍然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信用社(银行)政府项目贷款操作指引

信用社(银行)政府项目贷款操作指引

信用社(银行)政府项目贷款操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农村信用社政府项目贷款管理,合规操作,有效防范贷款风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制度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指引,适用于省农村信用社各级机构。

第二条本指引中的政府项目贷款是指对政府(包括政府部门)主导并投资的项目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政府项目贷款办理要以执行国家政策为前提,以防范信贷风险为保障,以服务客户为中心,贷款操作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

项目纳入政府计划,由政府组织实施,属于公益性、基础性的建设项目。

(二)自主办理。

经办机构自主调查、自主审查、自主发放。

(三)风险可控。

科学评价地方政府偿债能力,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对项目资金的支付必须监督使用,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并能按期归还。

(四)规范操作。

贷款必须严格按照信贷操作规程办理,贷款手续必须齐全,规范。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准入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政府出资独立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第五条贷款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准入条件:(一)本级财政负责还款的项目,项目所在地本级政府财政具有较强的财政实力,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能够出具用本级财力归还项目贷款本息承诺;(二)同级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能够出具将项目建设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文件;(三)属于上级政府下拨资金用于偿还贷款的项目,本级政府能够提供下拨资金专项用于偿还项目贷款本息相关文件。

第六条借款人(项目)准入条件。

借款人(项目)除具备省农村信用社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一)提供政府部门授权借款人就项目建设进行融资的相关文件材料。

(二)提供政府部门同意为借款人(项目)筹集解决还本付息资金的相关文件材料。

(三)借款人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接受农村信用社的资金监管。

(四)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以上,具体项目资本金比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

中国银监会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精品文档--------------------------精品文档,可以编辑修改,等待你的下载,管理,教育文档---------------------------------------------------------------------------------------------------------------------------------------------------------------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7]54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七年四月三日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第一条为促进商业银行完善信贷管理,科学评估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指的贷款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第三条通过贷款分类应达到以下目标:(一)揭示贷款的实际价值和风险程度,真实、全面、动态地反映贷款质量。

(二)及时发现信贷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贷款管理。

(三)为判断贷款损失准备金是否充足提供依据。

第四条贷款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分类应真实客观地反映贷款的风险状况。

(二)及时性原则。

应及时、动态地根据借款人经营管理等状况的变化调整分类结果。

(三)重要性原则。

对影响贷款分类的诸多因素,要根据本指引第五条的核心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

(四)审慎性原则。

对难以准确判断借款人还款能力的贷款,应适度下调其分类等级。

绿色信贷指引

绿色信贷指引

绿色信贷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信贷,加大对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和社会表现,并以此优化信贷结构,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信贷业务活动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建立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完善相关信贷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

本指引所称环境和社会风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客户及其重要关联方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和社会带来的危害及相关风险,包括与耗能、污染、土地、健康、安全、移民安置、生态保护、气候变化等有关的环境与社会问题。

第五条中国银监会依法负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业务及其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当树立并推行节约、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信贷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负责确定绿色信贷发展战略,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信贷目标和提交的绿色信贷报告,监督、评估本机构绿色信贷发展战略执行情况。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根据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制定绿色信贷目标,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职责和权限,开展内控检查和考核评价,每年度向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告绿色信贷发展情况,并及时向监管机构报送相关情况。

第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当明确一名高管人员及牵头管理部门,配备相应资源,组织开展并归口管理绿色信贷各项工作。

必要时可以设立跨部门的绿色信贷委员会,协调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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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银行信贷指引一、简介中国农业开展银行是直属国务院带领的国有农业政策性银行,其主要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国家信用为根底,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当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代办署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开展效劳。

中国农业开展银行株洲市分行属于二级分行〔地级分行〕,下辖株洲县支行、醴陵市支行、攸县支行、茶陵县支行和市分行营业部。

二、贷款操作流程及要求1、企业申请贷款主要流程图2、企业申请贷款应提供的材料〔1〕粮食收购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以及公司章程的复印件;〔2〕有权部分认定为农业财富化龙头企业或处所粮食〔油脂〕加工骨干企业及知名品牌确认文件的复印件,以及证明企业及个人经营打点能力的各种资质证书的复印件;〔3〕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固定资产产权证书复印件,属非国有控股的多种所有制粮食经营企业,同时还应提交出资人员中打点人员的私有财富产权证书复印件;经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应要提交评估成果的复印件;〔4〕企业上年底及上报资料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5〕受理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主要信贷品种及条件〔一〕中央储藏粮贷款。

是指用于解决从事中央储藏粮经营打点的粮食企业执行中央储藏量储存方案和轮换方案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1、贷款对象:〔1〕中国储藏粮打点总公司及其直属企业;〔2〕中谷粮油集团所属从事中央储藏粮经营打点的企业〔视同中储粮总公司直属企业〕;〔3〕具有中央储藏粮代储资格,并受中储粮总公司委托从事中央储藏粮经营打点的企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直接承储中央储藏粮的其他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借款人经营中央储藏粮所需贷款包罗中央储藏粮贷款和中央储藏粮轮换贷款。

〔1〕中央储藏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藏粮储存方案的资金需要;〔2〕中央储藏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轮换中央储藏粮的资金需要。

具体包罗: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中央储藏粮的价款需要;借款人先销后购轮换中央储藏粮,在发卖货款未回笼情况下轮入中央储藏粮的价款需要;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包罗购进、发卖、出口等费用〕;借款人在增储方案下达前筹办粮源的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

应持有中储粮总公司的分公司或联络处与农发行省级分行依据国家有关部分文件联合下达的方案文件〔中谷集团所属企业应提供中谷中央储藏粮打点依据中储粮总公司文件下达的方案文件〕。

代储企业还应符合国家粮食行政打点部分关于代储资格的有关要求,并持有与中储粮总公司或中储粮分公司签订的代储合同。

4、贷款期限。

中央储藏粮贷款期限一律按一年期确定,并可屡次打点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为一年。

中央储藏粮轮换贷款期限原则上按照中央储藏粮轮换周期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

并可屡次打点展期,但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

5、业务优势。

中央储藏粮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中央储藏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中央储藏粮贷款和中央储藏粮轮换贷款均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对借款人“先销后购〞轮出中央储藏粮的回笼发卖货款可以不收回相应的中央储藏粮贷款,由借款人直接用于轮入粮食。

在中央储藏粮轮换贷款到期前,对借款人轮出中央储藏粮的回笼发卖货款可以不收回中央储藏粮轮换贷款,由借款人继续周转用于轮入粮食。

〔二〕处所储藏粮贷款。

是指为撑持粮食企业经营处所储藏粮而发放的贷款。

1、贷款对象。

从事处所储藏粮经营打点的粮食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

借款人经营处所储藏粮所需贷款包罗处所储藏粮贷款和处所储藏粮轮换贷款。

〔1〕处所储藏粮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处所储藏粮方案的资金需要;〔2〕处所储藏粮轮换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先购后销〞轮换储藏粮和“先销后购〞轮换储藏粮货款未回笼时轮入粮食的价款需要,以及垫付借款人必要的轮换费用的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1〕具备处所当局有关部分确定的承储资格;〔2〕到达规定的信用等级尺度,具体尺度由省级分行确定;〔3〕持有处所当局有关部分会同农发行联合下达的方案文件;〔4〕持有处所储藏粮利息、费用、价差吃亏等各项补助的文件或相关依据。

4、贷款期限。

处所储藏粮贷款原则上按一年期限确定。

处所储藏粮贷款可以一次或屡次打点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期限。

处所储藏粮轮换贷款期限按照借款人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

处所储藏粮轮换贷款一般不打点展期。

5、业务优势。

处所储藏粮贷款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处所储藏粮轮换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

对于处所储藏粮利费和价差吃亏实行据实补助的或具有规定比例轮换风险筹办金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处所储藏粮贷款和处所储藏粮发卖应收补助占用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

处所储藏粮轮换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

〔三〕粮食调控贷款。

是指为撑持企业开展粮食调控业务而发放的收购资金贷款。

粮食调控业务就在国家粮食储藏业务以外,企业从事当局委托的粮食政策性购销业务。

1、贷款对象。

但凡通过招标或指定等方式接受当局委托承当粮食调控业务的企业,均属于本方法规定的贷款对象。

企业原则上是接受中央或者省级人民当局委托。

企业接受地市级〔含〕以下人民当局委托从事粮食调控业务,所需资金需要农发行撑持的,应事先经农发行省级分行同意。

2、贷款用途:〔1〕当局为解决农民“卖粮难〞,或为掌握粮源,增强调控能力,委托借款人按政策规定直接从收购市场收购粮食的资金需要;〔2〕当局为平抑粮价、不变市场,委托借款人从国内市场调入或从国际市场进口粮食的资金需要;〔3〕当局为完成救灾粮、军粮供给等特定政策性任务,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资金需要;〔4〕当局委托借款人承当其他粮食政策性调控任务的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1〕具备农发行确认的贷款资格;〔2〕具有当局或当局授权部分委托借款人收购或调入粮食的文件或相关的调控粮食购销方案,并落实购进粮食的贷款利息、企业相关费用及发卖价差补助资金来源;〔3〕借款人已承借的粮食调控贷款的各项补助按时、足额到位,或落实了补助资金的到位方案及相关办法。

4、贷款期限。

粮食调控贷款期限原则上按照当局调控粮食购销方案和粮食经营周期确定,一般为一年。

符合条件的可一次或屡次打点展期。

5、业务优势。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含展期)的,执行一年期贷款利率。

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四〕粮食流转贷款。

是指为解决企业按照市场行情直接从粮食收购市场收购粮食和从异地调入〔含进口〕粮食的资金需要而发放的贷款。

1、贷款对象:凡在农发行开户的自主从事粮食收购、调销、进口业务的各类粮食购销企业均属农发行粮食流转贷款对象,包罗:〔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含农垦系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2〕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购销企业;〔3〕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粮食经营资格的各类所有制粮食购销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

粮食流转贷款按用途可划分为粮食收购贷款和粮食调销贷款。

〔1〕粮食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食市场收购粮食的合理资金需要;〔2〕粮食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其他粮食经营企业购入粮食以及粮食副产物的合理资金需要。

3、贷款条件:〔1〕信用等级到达规定尺度,具体尺度由省级分行确定;〔2〕具有与申请贷款相适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偿还能力。

包罗在粮食经营过程中能够做到“购得进、销得出、不吃亏〞,或者能够提供相应的贷款担保〔典质、质押、包管〕的,或者具有必然比例的自有资金,或者具有必然比例的风险筹办金等;〔3〕已借贷款的本息按期偿付,未能按期偿付的,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方案,无违约行为发生。

4、贷款期限。

粮食流转贷款期限,原则上按照借款人粮食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农发行的资金筹措能力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5、业务优势。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

利率浮动按总行相关规定执行。

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

对资信状况较好,能确保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或者具有规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或风险筹办金的借款人,可以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对资信状况良好、信用等级高的借款人,允许其将回笼货款继续用于粮食收购或调入等经营活动,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周转使用。

〔五〕农业财富化龙头企业贷款。

是指依据国家政策规定,对农业财富化龙头企业发放的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出产、畅通、加工、转化等合理资金需要的贷款。

1、贷款对象。

在农发行开户的,经地、市级以上〔含〕人民当局或当局有关部分承认,以粮棉油出产、畅通或加工、转化为主业的农业财富化龙头企业。

2、贷款种类和用途:农业财富化龙头企业贷款按实际用途可分为收购贷款、调销贷款、其他流动资金贷款、基建技改贷款。

〔1〕收购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直接从粮棉油市场收购粮棉油商品的流动资金需要;〔2〕调销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粮棉油经营企业调入〔含进口〕粮棉油商品的流动资金需要;〔3〕其他流动资金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与粮棉油出产、畅通或加工、转化过程相关的必需的其他短期流动资金需要;〔4〕基建技改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出产、畅通或加工、转化所需的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资金需要。

主要包罗:为撑持借款人根本建设、出产基地建设、技术改造等发放的贷款。

3、贷款条件:〔1〕符合当局宏不雅调控政策。

需要行政许可的,应持有当局有权部分颁布的行政许可证件或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件。

申请基建技改贷款的,其工程还应符合相关财富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建设规划要求和农发行的信贷政策;〔2〕依法合规经营,产物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3〕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借款人信用等级A级〔含〕以上,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申请基建技改贷款,以既有法人作为工程借款人的,必需有不低于工程投资总额20%的自有资金。

属于当局承诺还本付息或贴息的,应持有当局的相关文件。

以拟建工程专门组建的工程法报酬借款人的,工程法人控股股东或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承诺以工程资产作为农发行贷款的担保;〔4〕已借贷款履约良好。

无不良贷款,或已落实切实可行的偿还方案。

4、贷款期限。

农业财富化龙头企业贷款期限,原则上按照借款人的出产经营周期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短期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中持久贷款期限一般为3-5年,最长不超过8年。

5、业务优势。

原则上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利率。

贷款利率不上浮或少上浮,对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的粮棉油财富化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可以按规定下浮。

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或者落实了贷款风险防范办法的借款人,可以采纳信用贷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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