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登记结算公司《关于做好扣缴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工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外国(地 区)公民身份证或护照;有外国(地区)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的永 久居留证明及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香港永久性居民 身份证、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除中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以及办妥签证和入境手 续的外国(地区)投资者持有的护照外,上述涉及境外投资者的身份 证明文件、 授权委托书以及授权人有权授权的证明文件等还需符合以 下规定: 1、外国(地区)投资者提交的文件,需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认证, 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身份证明手 续。如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无外交关系,其提供的文件,需 先经该国(地区)外交机构或其授权机构和与我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 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2、香港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我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 人公证,并盖有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香港公证文书专用 章。 3、澳门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经过澳门政府公证部门或我国司 法部委托的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盖核验章。 4、台湾投资者提交的文件,应当经台湾地区的公证部门公证, 并由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按照 1993 年《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 议》寄送公证书副本。台湾投资者还应提供接收台湾公证书的内地公 证协会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台湾海峡交流基金会寄送该会的副本一 — 8 —
致的核对证明。 (四)涉及合伙企业、非法人创投企业等非法人组织的,需提供 营业执照 (或其他国家有权机关颁发的合伙组织成立证书) 及复印件; 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证明书(需加盖企业公章) ,执行事务合伙 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加盖企业公章的执行事务合伙人 或负责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涉及出资人的,需提供有权登记机关确认的出资证明(需 登记机关盖章确认) ,或其他有权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需 该行政机关盖章确认) 。 第二十六条 注意事项 (一)涉及需要信息披露事项的,由申请人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信息披露后,本公司方予以办理过户。 (二)过户股份涉及国有股的,当事人需要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的批文。过户股份需要经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当事 人需要提供相关文件。 (三)持法院一审判决书办理业务的,需由出具该法律文书的法 院在法律文书上加盖亲自到本公司办 理过户手续。如本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并需提交 经公证的委托代办书。 (五)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的通知》 (财税【2009】167 号)及《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 — 9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4.12.0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现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12月7日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征纳行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一)出售股权;(二)公司回购股权;(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六)以股权抵偿债务;(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第五条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六条扣缴义务人应于股权转让相关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股权转让的有关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被投资企业应当详细记录股东持有本企业股权的相关成本,如实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股权转让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公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年)-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2016年)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协助执法业务,明确办理程序,提高办事效率,防范法律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1.2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法协助执法机关办理证券的查询、冻结、过户(即扣划,下同),适用本指南的规定。
本公司其他业务规范性文件对协助执法业务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南所称执法机关,是指依法具有查询、冻结、过户证券权限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国家机关。
本指南所称证券,是指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内记载的由本公司集中登记存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A股、B股、债券、基金份额等证券品种,按其股份性质分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3 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查询、冻结、过户时,应当依法出示执行公务证或工作证,并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执法机关要求协助的事项应当具体、明确,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要求协助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指南相关条文的要求。
协助执行通知书格式范本详见附件一。
1.4 执法机关要求本公司协助办理查询、冻结、过户的,应当由执法人员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至本公司,本公司不接受邮寄、传真等方式的送达。
第二章查询2.1 本公司提供投资者深圳证券账户记载的以下信息的查询:(1)证券账户开户信息;(2)证券持有情况;(3)证券持有历史变更情况(不含成交价格);(4)证券质押、冻结和轮候冻结情况;(5)其他可以提供的信息。
2.2 执法机关办理查询,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及复印件;(2)符合规范要求的协助查询通知书,文书应列明以下内容:①查询对象的姓名或名称;②查询对象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社团法人注册登记证书等)号码;③查询对象的证券账户号码;④具体查询事项;⑤执法机关联系人姓名及电话;(3)查询对象在20人/户(含)以上的,应同时提交含查询对象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证券账户号码的Excel格式电子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清 算 申 报 后 ,经 主 管 税 务 机 关 审 核 重 新 计 算 的 应 纳 税 额 低 于 已 缴
纳税 保证 金 的 。 缴部 分税 务机 关应 及时 从 税务 代 保管 资金 多 账 户退还 纳税人 。同时 , 税务机 关应开 具《 收通用缴 款书》 应纳部 税 将 分作为 个人所 得税从 税务 代保 管资金 账 户缴入 国库 , 并将 《 税收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 ) 一 采用 纳税保证 金方 式征缴税 款的结 算
证 券 机 构 以 纳 税 保 证 金 方 式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纳 税 人 办 理
关 于 限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个 人 所 得 税 征 缴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0 O年 1月 1 2 l 8日 国税 函 [ O O 2 2 1 ] 3号 )
[ 。 7] 2号 ) 20 1 有关规 定执行 。各地 税务机 关应严 格执行税 务代保
管资金账 户管理有 关规 定 , 防发 生账 户资金 的占压 、 污 、 用 、 严 贪 挪
盗 取等情 形。
证 种 类 由 各 地 自 定 ) 作 为 证 券 机 构 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的 凭 证 , 证 , 凭 “ 别” 类 或 品 目 ” 写 明 “ 扣 个 人 所 得 税 。 同 时 , 务 机 关 根 据 拦 代 税 《 售 股 转 让 所 得 扣 缴 个 人 所 得 税 报 告 表 》 纳 税 人 开 具 《 务 代 限 分 税
( ) 券 机 构 技 术 和 制 度 准 备 完 成 前 形 成 的 限 售 股 , 转 让 一 证 其 所 得 应 缴 纳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采 取 证 券 机 构 预 扣 预 缴 、纳 税 人 自 行 申 报 清 算 方 式 征 收 。 各 地 税 务 机 关 可 根 据 当 地 税 务 代 保 管 资 金 账 户 的 开 立 与 否 、 人 退 税 的 简 便 与 否 等 实 际 情 况 综 合 考 虑 , 下 列 方 个 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限售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2017年修订)》

如因限售股份托管单元申报不实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特此承诺。
经办人姓名: 经办人办公电话及手机:
上市公司全称及公章 年月
—12—
附件 5:
股份限售登记申请表
(适用于上市公司)
基本情况
DFZH17-05
上市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股份限售登记申报信息
股东全称/姓名
证券账户号码
股份数量(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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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股份变更登记为限售股份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日内完成 股份性质的变更登记,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变更登记确认 书》;对于申请延长限售股份限售期限的,本公司于两个交易 日内延长该股份的限售期限,并向上市公司出具《股份限售信 息变更清单》。
五、限售股份转托管 限售股份在限售期内可报盘转托管,但已被质押、司法冻 结或处于解限期间的限售股份除外。投资者可在任一交易日通 过转出方证券公司申请转托管,并于次一交易日到转入方证券 公司查询转托管结果。具体情况参见本公司《证券存管业务指 南》。 六、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 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存在非流通股股东为其他 股东垫付对价的情形。为确保改革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上市 公司可向本公司申请办理垫付对价偿还过户登记,并按以下步 骤进行: (一)向深交所提交垫付对价偿还申请 1、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下载或打印股本结构表以 及限售股份明细清单(PDF 格式); 2、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及深交
—2—
性全部解除限售,并申报托管在虚拟托管单元“XXXXXX”上。 (二)向深交所提交解除限售申请 向深交所提交股本结构表、限售股份明细清单以及深交所
要求提交的其他解除限售申请材料。 (三)深交所同意解除限售后,登陆本公司发行人 E 通道: 1、在线填报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基本信息; 2、提交申请书或申请表(须与向深交所提交的申请内容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处理流程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处理流程有关问
题的答复意见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的处理流程如下:
1. 确定持股时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税务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的所得税税率和纳税期限与持股时间有关。
持股一年以上的个人转让限售股,属于长期持有,适用的税率为20%,享
受税源递延政策;持股不满一年的个人转让限售股,属于短期持有,适用的税率为股票交易所得的20%。
2. 缴纳税款:在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务要求,需要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对于长期持有的限售股转让,可以根据税源递延政策,实现税款的递延缴纳。
3. 申请税务退税:对于个人转让限售股后所得税退税的情况,需要按照税务规定进行申请。
具体的操作流程可能因地区和税务政策而有所不同,一般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合同、转让协议等)、纳税负担证明等,填写申请表格并向税务机关递交相关申请,等待税务机关的审批并退还退税金额。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税退(补)税的处理
流程可能因地区和个人情况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税务专业人士获取更准确的信息和操作指导。
关于发布《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

关于发布《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主体: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方便各市场参与主体及时了解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了《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现发布施行,请遵照执行。
原2014年11月发布的指南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2、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表单3、非交易过户登记业务税费计收标准汇总表2016年1月4日附件1: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方便投资者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根据《上市公司流通股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暂行规则》、《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继承、赠与、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法人资格丧失等情形)》等业务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中的股票、债券、基金(限于证券交易所场内登记的份额,下同)、权证等证券的非交易过户业务,适用本指南。
第三条本指南所称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包括因证券协议转让(含行政划拨)、法人资格丧失、继承(含遗赠,下同)、离婚财产分割、向基金会捐赠、公司合并与分立、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错误交易产生的证券非交易过户、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所涉证券划转和社保基金证券账户所持证券划转等。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本公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因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办理过户登记的证券数量占该只证券总发行数量5%(含)以上的,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申请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程序完成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再向本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
第六条按国家有关规定,过出方因限售股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申请人需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f8eeffd7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fb.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中的转让股权的认定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6〕18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你省某温泉公司原全体股东,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先清收债权、归还债务后,再对每个股东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入-原股东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收回的债权总额-注册资本额-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原股东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东承担的债务不包括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下同)。
(二)对于原股东取得转让收入后,根据持股比例对股权转让收入、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原股东分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原股东清收公司债权收入-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成本。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七年二月二十八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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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扣缴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工作的通知各证券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为做好上述工作,现做出如下安排:
1、个人股东的托管证券公司为限售股份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本公司计算其所得税纳税保证金的明细金额,并下发证券公司。
2、本公司自2010年1月4日起,于每个交易日清算完成后通过D-COM系统,向托管证券公司总部发送“个人股东当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及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的所得税明细清算数据(相关技术接口见附件)。
托管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本公司的清算结果,扣缴对应个人股东的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3、纳税人自行计算的应纳税额,与证券公司扣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公司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持加盖证券公司印章的交易记录和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
4、请各证券公司根据上述安排,在1月4日前做好各项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5、关于证券机构如何做好技术和制度准备工作,本公司正在研究中。
待主管部门进一步详细要求出台后,本公司将会下发后续通知,请各证券公司跟踪关注。
6、联系方式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
二零一零年一月二日
附件:
个人转让限售股征所得税数据接口限售股所得税信息库
(1)本接口库用于发送个人所持有限售股卖出后应缴所得税的数据。
本接口库通过D-COM 系统发送到各证券公司总部。
(2)SDSHDBZ(字段3:划断标志),用于标识本次所卖出限售股的形成阶段。
‘0’表示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1’表示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
(3)SDSYWLB(字段4:业务类别),目前一律填写‘00’,表示交易业务(含集中交易系统成交和大宗交易)。
(4)对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划断标志SDSHDBZ为‘0’),各字段说明如下:
卖出价格(SDSMCJG字段),对股改限售股填写股改复牌日收盘价,对新股限售股填写上市首日收盘价;
限售股每股原值(SDSMGYZ字段)、卖出印花税(SDSMYHS字段)、卖出佣金(SDSMCYJ 字段)为0;
卖出限售股资金金额(SDSMCJE字段)=卖出价格(SDSMCJG字段)×卖出限售股数(SDSMCXS字段);
卖出限售股总原值(SDSZYZ字段)=卖出限售股资金金额(SDSMCJE字段)×15%,四舍五入后保留2位小数;
应纳税所得额(SDSYSSD字段)=卖出限售股资金金额(SDSMCJE字段)-卖出限售股总原值(SDSZYZ字段);
应纳税额(SDSYNSE字段)=应纳税所得额(SDSYSSD字段)×所得税税率,四舍五入后保留2位小数。
(5)SDSMGHF(字段19:卖出限售股过户费)、SDSQTSF(字段20:卖出限售股其它税费)为备用字段,目前一律填写为0。
(6)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所得税数据发送的有关说明将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