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卫生管理组织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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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卫生管理组织职责

一、目的

为加强核与辐射职业卫生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与安全,保护环境,促进我院辐射医疗技术的健康发展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应用,认真执行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2002年7月1日卫生部17号令《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职责。

二、适用范围

本职责适用于放射诊疗相关科室。

三、制度内容

1. 在设备管理中心主管的领导下,负责本院的辐射设备技术、安全等管理工作。

2. 辐射防护管理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勤政廉政,并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刻苦钻研,不断掌握和更新知识,努力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

3. 按照国家和医院的辐射防护制度进行辐射防护管理工作和宣传工作。

4. 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与放射诊疗许可证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5. 对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进行经常性检测,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评价,并建立档案。

6. 负责辐射防护安全培训、操作人员健康检查等管理工作。

7.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检查与定期维护保养的管理

工作。

8.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出现故障与人员伤害应及时上报,并按规定要求及时处理工作。

9. 辐射诊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志检查与管理工作。

10.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检查与管理工作。

11.负责所有辐射防护记录与资料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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