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陕政办发[2014]97号•【施行日期】201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4〕97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6日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39号),设立陕西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中共陕西省委派出工作机构调整的批复》(厅字〔2008〕22号),中共陕西省委科学技术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委科技工委)为省委派出机构,与省科技厅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一、省委科技工委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研究科技工作改革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拟订科技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科技系统宣传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三)负责省委科技工委、省科技厅机关干部队伍建设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协助中央部委管理驻陕科研院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四)负责科技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制订加强和改进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规划。
(五)负责科技系统纪检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陕科成发[2008]175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陕西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的通知(陕科成发〔2008〕175号)各设区市科技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局,西安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为贯彻落实《陕西省“十一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10)》,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我省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省科技厅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并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提出了《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方案》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实施,积极推动技术市场工作的发展。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陕西省技术转移行动方案为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我省技术转移体系,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根据《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技术转移体系为重点,以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线,利用政府计划引导,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
二、总体目标完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大学和科研院所为源头,技术转移服务为纽带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转移体系。
通过实施技术转移及重点科技成果推广计划,促进大学、科研院所与企业之间的技术转移。
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近期目标和长期目标相结合,力争通过几年的努力,基本构建和形成我省的技术转移体系。
(一)建立若干个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技术转移交易中心。
(二)引导和支持建立若干个综合性(或行业)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和特色鲜明的产学研合作联盟。
2021《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20〕7号)精神,紧抓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重大机遇,加快推动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高新区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坚持创新驱动、深化改革,先行先试、引领发展,深化“两链”融合,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优化整体布局,加强分类指导,支持差异化发展,将高新区打造成创新驱动发展示范区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成为加力加速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撑。
到2025年,全省高新区布局更加优化,力争实现国家高新区市(区)全覆盖,布局建设省级高新区超过25家。
高新区内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3%,全省高新技术企业数量达到10000家,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超过7000家。
高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达到18%,高新区生产总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0%。
到2035年,西安高新区建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以西安高新区为龙头的关中高新技术产业带成为全国重要的创新高地和区域创新增长极。
培育10个左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电子信息、先进制造和新材料等产业进入全球价值链中高端。
建设10个在全国有影响力的高科技园区及创新型特色园区,实现园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重点任务(一)构建引领发展格局。
1.积极推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
全省高新区要充分发挥在区域经济中的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联合全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围绕关中先进制造、陕北能源化工、陕南绿色发展等区域创新发展需求,加强创新资源开放集聚和优化配置,加速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建设立体联动“孵化器”、成果转化“加速器”、“两链”融合“促进器”,共同打造全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引擎。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韩城市人民政府,省级各有关部门:《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12月11日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考核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高新区争先创优机制,推动高新区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参照国家高新区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区,是指省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高新区和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高新区。
第三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做好高新区考核评价管理工作,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国家高新区由科技部组织评价,不再另行组织。
第四条评价遵循导向性原则,突出产业发展质量与效益、创新能力与创业活力、绿色生态与集约发展、开放合作与协调发展等方面建设;遵循科学性原则,坚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力求评价全面、科学、公正;遵循可操作性原则,与现有统计制度相衔接,并充分考虑统计数据及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获取性。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五条省级高新区评价指标体系由园区开发能力、技术创新能力、产业发展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开放合作与辐射带动作用等5个一级指标组成,下设38个二级指标。
第六条评价指标总分值100分,其中定量指标80分,定性指标20分。
5个一级指标的分值分别为10分、30分、30分、15分、15分,一级指标分数再分解至二级指标。
第七条评价采用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和材料,评价方法以功效系数法为核心,采用综合加权汇总计算,得出每个省级高新区综合发展分值,再与加减项分数形成最终得分。
第八条高新区在评价年度内获得国家级奖励等情形,可酌情加分,单个评价年度内加分上限为5分。
第九条高新区在评价年度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严重违反建设规划或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一律按末位处理。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5•【字号】陕发改高技〔2019〕814号•【施行日期】2019.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韩城市发展改革委,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西咸新区改革创新局,各国家级开发区(基地)管委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充分释放、激发产业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7月15日附件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指引(试行)》(发改高技规〔2018〕68号)精神,加强和规范陕西省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充分释放、激发产业创新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产业创新中心是整合联合行业内的创新资源、构建高效协作创新网络的重要载体,是特定战略性领域颠覆性技术创新、先进适用产业技术开发与推广应用、系统性技术解决方案研发供给、高成长型科技企业投资孵化的重要平台,是推动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一)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
(二)深化与国内外、省内外创新主体合作,联合国家和我省创新平台,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

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发布单位】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公告第29号【发布日期】2020-05-27【失效日期】2020-08-01【注释】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展条例(公告第29号)(202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经过202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发布自2020年8月1日起实施)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高新技术产业化第三章高新技术产业开展项目与高新技术企业第四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高技术产业基地第五章高新技术产业人才第六章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开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开展方式,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开展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产业,是指列入国度和本省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范围指南,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创新性、高生长性等特征,可以规模化消费,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开展方式的产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开展归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规划,依照集约化、专业化聚集开展的原那么,树立健全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机制,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展的政策,协调处置高新技术产业开展的严重效果,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开展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开展和革新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展任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和革新行政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展任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迷信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担任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开展任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管理效劳,采取政策引导、提高行政效率、落实税收优惠、推进产学研结合、树立科技转化平台、鼓舞风险投资、人才培育培训等多种方式,促进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主体,发扬市场机制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展中的主导作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设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陕政函 〔2016〕16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设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6.09.06
施行日期2016.09.06
文号陕政函〔2016〕168号
主题类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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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建设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批复
陕政函〔2016〕168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申报西安西户科技创新园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请示》(西政字〔2015〕46号)收悉。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市以西户科技创新园为基础建设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定名为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享受省级高新区相关政策。
二、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规划面积489平方公里。
三、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重点发展高技术服务、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物医药、现代物流等产业。
四、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体制机制,坚持利用高新技术提升产业发展水平,优化产业结构,实现跨越发展;坚持土地集约利用,保护生态环境;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打造新型城区。
五、你市要切实加强对西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指导,促其又好又快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6年9月6日
——结束——。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20〕3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14日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经开区)认定管理,促进省级经开区高质量发展,助力我省扩大对外开放,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国发〔2019〕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经开区,是指经省政府批准,符合产业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要求,秉承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宗旨,以打造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产业集群为目标,形成产业高度聚集,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省级经开区要深度融入国家战略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形成全省布局合理、功能互补、产业集聚、错位发展、特色突出的发展格局,成为开放型经济的重要平台和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全省各设区市的县域工业集中区、市级工业园区等,符合认定条件的,均可申请认定,成熟一个、批准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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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第一条为了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新技术产业,是指列入国家和本省高新技术产业规划及高新技术产业化领域指南,具有知识密集、技术密集、创新性、高成长性等特征,能够规模化生产,有利于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产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集约化、专业化聚集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机制,制定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管理服务,采取政策引导、提高行政效率、落实税收优惠、推动产学研结合、建立科技转化平台、鼓励风险投资、人才培养培训等多种方式,促进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产业化投资主体,发挥市场机制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主导作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公开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务信息和服务信息。
第八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商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以及有关部门拟订本省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变化适时调整。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需要,结合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鼓励、支持和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立项、用地、技术改造等方面予以支持,优先支持企业高新技术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鼓励企业运用高新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引导企业推广应用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和可再生资源利用技术。
第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进行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并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
单位和个人将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申请相应专项资金的支持。
第十二条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个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企业技术改造或者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等方式参与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其所占企业股份的比例,由投资各方依法约定。
以高新技术成果参与创办企业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将其所占股份的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做出重要贡献的研发人员。
奖励部分依法享受个人所得税征收优惠。
第十三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组建或者联合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孵化基地和中间试验基地。
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专项资金和配套资金。
省、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条件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申报国家级、省级认定。
国家级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和中间试验基地,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用品,依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四条鼓励和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区域建设和贸易活动,利用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规避风险,推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
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企业需要在境外设立机构的,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帮助。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统计部门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总产值、增加值以及本行政区域规模以上企业等进行调查统计,定期公布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资料。
高新技术产业统计资料是编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的依据。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和产品生产(服务)项目,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及其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
本条例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十七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或者农业等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认定。
高新技术企业由省科学技术、财政、税务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
第十八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实行自愿原则。
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重新予以认定。
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认定的条件以及具体程序,由省发展和改革部门商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后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国家和本省的优惠政策,并可以申请国家和本省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新建生产经营用房的,经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购置项目所需生产经营用房所缴纳的房地产契税,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补贴;缴纳项目生产经营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减免。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优先办理。
第二十四条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中的高新技术产品。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活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所在企业,应当按照该项目当年销售收入3%至5%提取研究开发费,用于技术创新。
第二十六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示范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设立的特定区域。
高技术产业基地是指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对高技术发展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支撑、示范和带动功能的特色高技术产业集聚区域。
第二十七条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设立,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高技术产业基地的设立,由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省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鼓励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
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的申报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高技术产业基地的建设发展。
第三十条鼓励、引导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按照本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布局,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或者高技术产业基地聚集发展。
第三十一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基地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所需用地,各级人民政府优先予以保障。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高技能生产人才,可以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到本地从事技术创新以及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
第三十三条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可以将户口迁入用人单位所在地,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随其居住的父母的户口也可以随同迁入。
公安部门对符合政府引进人才条件的,应当予以办理。
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已经办理暂住证的,在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同等对待。
第三十四条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产业人才,企业支出的住房补贴、安家费可以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三十五条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可以实行期权等激励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工资、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工资制度。
国有企业引进高新技术产业人才的工资,不受用人单位工资总额制度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单位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职务成果的完成人和职务成果产业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七条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教学科研人员经本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或者接受企业委托,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高新技术研发和产业化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方面给予倾斜,对其主持的高新技术项目在立项、研发和产业化经费资助等方面优先办理。
第三十九条省人民政府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当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杨凌农业高新产业示范区设立现代农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第四十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以直接投资、投资补助、贷款贴息以及种子基金等方式,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也可以通过参股、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侵占、截留。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鼓励单位和个人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依法开展创业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也可以依法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十二条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信用担保机构,为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以融资担保为主的信用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