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奴仆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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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奴仆与社会

明代奴仆与社会

The Servants and the Society of Ming Dynasty 作者: 牛建强
作者机构: 河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河南开封475001
出版物刊名: 史学月刊
页码: 98-107页
主题词: 明代奴仆;社会变化;缙绅;文人
摘要:明代前期,政府采取了有限豢养奴仆的政策,限定了奴仆数量的增长和使用范围的扩大.由于地权的集中和赋役负担的不均,自中期后导致了基层社会体系的破坏,大量的自耕农沦为奴仆,从而使奴仆存养现象普遍化.同期由于市镇经济和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乡绅及各社会阶层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介入,使奴仆具有多种类型,而各类奴仆的活动多带有时代特征.奴仆可分为勋戚奴仆、缙绅奴仆、文人奴仆和庶民奴仆诸种类型;不同类型奴仆的实际地位和主仆关系表现出较大差异.虽然明代奴仆的最终法定地位未能发生根本性变化,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奴仆经济活动方式和范围的变化,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社会观念的变动,江浙地区一些地方的奴仆在就学、婚姻等方面已取得了和平民相同或趋近的社会权利,这是明代社会整体变化的必然结果.。

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介绍(5)

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介绍(5)

中国历史上的奴隶制介绍(5)明清的奴隶制度明清两代继承了元代的奴隶制度,“大家僮仆,多至万指”(万历《嘉定县志》卷2“疆域志.风俗”),“人奴众多,今吴中仕宦之家,有至一、二千人者”(顾炎武《日知录》卷13,“奴仆”)。

明清时代被称作“贱”的人,以奴婢为中心,还包括了娼优隶卒、世仆、堕民等贱民集团,以及雇工、轿夫、剃头匠、工、商等广泛的灰色地带。

在与绅士对比时,一般良民也在贵贱之分下被归入“贱”的一群。

皇帝以外所有的人都被纳入“对上服役、被下服侍”的等级制中,其中有专门服役于人而成为“贱民”阶层的。

洪武九年,南京皇宫营建勤身殿,只因有官员把中等工匠误奏为上等工匠,朱元璋竟然把这2000多个工匠全部阉割,幸亏有人竭力谏止,才使这些工匠免遭惨祸(修明陵的工匠都被闷杀了)。

在明朝,不仅朝廷用宫刑,某些高级将领也滥施淫威,据《万历野获记》载,明英宗时,靖远伯王媪在征战某地时,竟将民间幼童阉割为奴,明英宗知道后并不干预。

明代皇帝一直把臣下当作自己的奴隶,任意侮辱。

“上积疑其臣而蓄以奴隶,下积畏其君而视同秦越”(《黄宗羲全集》第一册《子刘子学言》)。

太祖朝即有大臣“镣足治事”(《明史》卷139《茹太素传》);明代皇帝对士人施之的奴役还体现于“厂卫”、“廷杖”和“诏狱”上。

据《明史》刑法志,明代的廷杖之刑自太祖始;到正统时,“殿陛行杖”已“习为故事”。

诏狱始于汉武帝,“明锦衣卫狱近之,幽系惨酷,害无甚于此者”。

廷杖和诏狱是士人作为皇室奴隶的标记。

成祖则在“巡幸”时,令“下诏狱者率舆以从,谓之随驾重囚”(《明史》卷162《尹昌隆传》);正德朝“杖毕”了公卿即“趣治事”(《明史》卷95)。

明朝官俸为历代最薄,百官之俸,最初皆取江南官田。

后定明官禄,正一品月俸米87石,从一品至正三递减13石,到最低官级,正七品至从九品最后递减至5石。

其后以绢以钞以银折算,也大抵依据此制。

从官禄来看,明帝国的官员待遇同皇族相比,简直天上地下!中国佃客农奴制度在明朝继续发展,明初由官家所占的官庄,其亩数已达全部民田1/7。

从《金瓶梅》看明朝中后期奴婢的生存状况和地位变化

从《金瓶梅》看明朝中后期奴婢的生存状况和地位变化

从《⾦瓶梅》看明朝中后期奴婢的⽣存状况和地位变化现在的⼈们,因为古装剧的普及,对奴婢应该不陌⽣,在影视剧中,丫鬟常常⾃称奴婢如何如何,给⼈以奴婢是丫鬟的印象。

其实奴婢分为奴和婢两部分,男性为奴,⼥性为婢。

男为奴,⼥为婢在明朝,奴婢是⽣活在社会最底层的⼀个群体。

奴婢并没有⼀个统⼀的称乎,婢仆、仆者、家⼈、家奴、奴仆、厮养、家童、ㄚ鬟、侍婢等等,均属于奴婢的群体。

成书于明万历中后期的《⾦瓶梅》,⽐较真实全⾯地反映了明朝各个阶层的⽣活。

有学者统计,书中有名有姓的奴婢有80多⼈,加上⽆名⽆姓的达100多⼈。

这从⼀个侧⾯反映了明代社会中使⽤奴婢是普遍现象。

01.明朝规定限制蓄养奴婢,然⽽事实并⾮如此。

明朝政府限制民间蓄养奴婢不是为了保证⼈的权利,⽽是为了保证国家的纳税收⼊。

明朝对哪些⼈可以拥有奴婢和奴婢数量,做出了规定。

如明太祖朱元璋时期规定,公侯家可以拥有奴婢20⼈,⼀品官员可以拥有奴婢12⼈,三品可以拥有奴婢8⼈。

万历时期规定,平民之家不允许蓄养奴婢,违反者不仅要受到惩罚,⽽且奴婢会恢复⼈⾝⾃由。

朝廷的初衷是好的,事实上这类规定,完全沦为⼀纸空⽂。

明代中后期,不仅贵族家庭拥有⼤量的奴婢,甚⾄有些富裕的普通之家都能有⼀两个奴婢。

《⾦瓶梅》中拥有奴婢的⼈家⾮常多,不仅涉及官僚⼠绅,就是⼀般商⼈、平民家庭也都役是奴婢。

的西门庆,做官前不过是⼀个⼩康之家,使唤奴脾已是常事。

后来发了横财,做了官,已是奴仆成⾏,有名有姓的奴婢近40⼈。

清河县守备周秀⼀家,有奴婢近20⼈。

⼭东提刑副千户何永寿家,伺候他妻⼦蓝⽒⼀⼈的婢⼥就有8⼈。

书中第78回,吴⽉娘向西门庆描述初见蓝⽒的情形时,说道:剧照"嫁了何⼤⼈⼆年光景,房⾥倒使着四个丫头,两个养娘,两房家⼈媳妇。

"《⾦瓶梅》还⼤量描写了庶民之家中使⽤奴婢的情形。

如:扬州商⼈苗天秀,去东京投奔表兄黄美时,有2个男仆跟随。

中医胡⽼⼈家,也使着⼀个⼤胖丫头。

《⾦瓶梅》中,凡是⼩有家产者,不分当官的还是普通⼈,⽆⼀不役使着奴婢,这正反映了明后期奴婢使⽤的普遍。

明朝家中奴仆分类

明朝家中奴仆分类

明朝家中奴仆分类
明朝时期,家中奴仆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仆役:仆役是家庭中的佣人,负责家务劳动。

他们的工作
范围包括日常打扫卫生、洗衣烧饭、照管家中小孩等。

仆役的
地位低下,通常是通过雇佣关系或者出售契约与主人共同生活。

2.丫环:丫环是女性奴仆的一种,主要负责主人家中的一些
特定工作,比如照管女主人的衣物、化妆品等,协助主人的穿
着打扮。

丫环一般是年轻的女子,有时候也作为家庭中的跑腿
人员,负责外出购物或者传递信息。

3.仆妇:仆妇是婢女的一种,负责照顾主人家庭的日常生活。

她们通常会负责主人的衣食起居,也会帮助主人的家人处理一
些家务事务。

仆妇的地位较低,工作辛苦,通常没有太多自主权。

4.监生:监生是家庭中的学童,主要是负责家庭教育和为主
人提供学习辅导。

监生的地位相对较高一些,他们有机会接受
一定程度的教育,也是家庭的知识分子。

5.仵作:仵作是负责处理尸体的奴仆,主要在家族中充当殡
葬的角色。

他们熟悉尸体解剖和处理的技巧,负责为主人的死
者进行后事。

总的来说,在明朝社会中,家庭奴仆的地位较低,工作辛苦。

他们在整个社会等级体系中处于最底层,几乎没有个人自由和
权利。

然而,奴仆的种类和职责各不相同,根据主人家庭的需求和地位,奴仆也会有所差别。

无论是仆役、丫环还是仆妇,他们都是主人家庭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家庭的运行和维持起着重要的作用。

明代贴身婢女群体存在基础及生存模式探微

明代贴身婢女群体存在基础及生存模式探微
民社 会 中 , 贴 身婢 女还 是非 常普遍 的 , 这背 后还 存在其 他 深层 的社会 动 因 。
首先 , 使奴唤婢是社会身份 、 地位的象征。明代社会禁止庶民之家蓄养奴婢 , 但对功臣及品官之家却例
[ 收稿 日期 ] 2 0 1 4一 O 1— 1 2
[ 基金项 目] 教育 部人 文社 会 科 学研 究青 年基 金 项 目( 1 3 Y J C 7 7 0 0 5 0 ) ; 黑 龙 江省 高等 学校 哲 学社 会 科 学 学术 创新 团队 项 目 ( T D 2 0 1 2 0 2 ) ; 黑龙江大学杰 出青年基金 项 目( J C 2 0 1 2 W5 ) 。 [ 作者简介 ] 王雪萍( 1 9 7 6一 ) , 女, 吉林 磐石人 , 黑龙江 大学明清 文学与 文化 研 究 中心 副研 究 员, 博士, 从 事 明代 社会 史与妇 女
身属于奢侈的事情 , 不仅购买婢女需要成本 , 那些不从事生产的婢女供养也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 。所 以, 中等 家庭 是否 蓄婢 也被 用来 作为 区分人 们 奢俭 品行 的标 准 。如 明代 蔡献 臣在 《 清 白堂 稿 》 中赞 美林 伯 的 母亲 “ 早
作夜 息 , 树种 畜养 , 家计 渐 昌 , 而伯 母终 身 劳瘁 , 未尝 轻收 一婢 , 轻 费 一钱 , 是 其 俭也 ” 【 3 J 。尽 管 如此 , 在 明代 市
而呈现出某些不符合其身份 的特殊性生存模式 , 但 这并不能改变其卑贱的社会地位 。 [ 关键词 ] 贴身婢女 ; 生存模式 ; 明代 ; 妇女 [ 中图分 类号 ]K 2 4 8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献编号 ] 2 0 9 5— 7 6 0 2 ( 2 0 1 4 ) 0 3— 0 0 4 2— 0 5

明代江南地区的蓄奴之风

明代江南地区的蓄奴之风

明代江南地区的蓄奴之风明代的江南地区是经济重心所在,其中的徽州、宁国(均在安徽省,明代为南直隶治内)等府属于尤以商业经济发达而闻名。

但是这里却长期盛行着一种蓄养奴仆的现象。

傅衣凌先生着重指出,正是“商业资本的发达,尤助长了这种奴仆制的盛行。

”在明代的徽州、宁国等地方,这种奴仆制的存在时间是相当长久的,于是被冠以“世仆”的名号。

这种世仆现象甚至经过清朝中后期仍存在,一直到民国时代依旧可以寻到它的残存。

一、蓄奴的根源清代学者赵翼评论东汉光武免奴时指出,“主藉奴婢以供使令,奴婢亦藉主以资生养,固王法所不禁。

”但是,蓄奴之盛,岂仅因主奴互有需求乎在这背后却是数量庞大的人口为地主豪强所苞荫和隐匿。

也就是说,奴婢问题的由来绝对不是简单的双向需求。

我们以明代宁国府、徽州府为例,来看这种不争的事实。

“太祖当兵燹之后,户口顾极盛。

其后,承平日久,反不及焉……户口所以减者,周忱谓:投倚于豪门,或冒匠鼠窜两京,或冒引贾四方,举家舟居,莫可踪迹也。

”明代地方户口数的增减不定,时而极盛、时而寥寥,我们可以看到与社会环境有很大关系。

那么徽州、宁国两地的户口在明代有怎样的变化呢宁国府:有明一代,自太祖初定天下,安抚流民,并输籍造册,又经历了一百多年的太平岁月,户口人丁必然会有所增益,这应在情理之中。

然而实际情形却是明中叶以后人口户数减耗严重。

究其原因,我比较赞同韦庆远先生的观点:“一为农民被迫逃亡;二为地主阶级欺隐人丁。

而两者又是互相关连的。

”封建国家的横征暴敛逼迫大量的农民逃亡或流亡而成为所谓“逃户”、“流民”,其中不少的农民走投无路而投靠到贵族官僚等地主豪强家中为奴仆。

那么农民是怎样步入屈身为奴的境况的呢我们接着来看看明中叶徽州、宁国两地的赋役,进而找出蓄奴问题的症结。

从弘治十五年(1503年)到万历六年(1579)不过数十载,徽州、宁国两府每年税额就已明显增加不少,尤其是各类附税征派等。

这在太平岁月里尚且如此,倘若凶年,加派转征都强加于百姓头上。

明代的奴隶制度与庶民生活

明代的奴隶制度与庶民生活

明代的奴隶制度与庶民生活明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辉煌而矛盾的时期。

在明代,奴隶制度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制度,成为统治阶级维持统治和剥削庶民的工具。

奴隶主们通过奴隶的劳动来获取利益,而奴隶则遭受着残酷的剥削和压迫。

然而,庶民也并非全部被奴隶制度所束缚,他们仍然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生活自由。

本文将就明代的奴隶制度和庶民生活进行探讨。

一、奴隶制度的特点及其对庶民生活的影响明代的奴隶制度以贵族、寺庙和富有的人家为奴隶主。

奴隶主可以将奴隶作为商品进行交易和赠与。

奴隶主对奴隶拥有绝对的控制权,奴隶不享有人身自由和个人权利。

他们被迫从事艰苦劳动,甚至遭受体罚和酷刑。

1.1 奴隶主的特权明代奴隶主享有极高的社会地位和特权。

他们可以随意买卖奴隶,奴隶成为他们获取财富和权力的工具。

奴隶主通过对奴隶的剥削来提高自身的社会地位和财富积累,而庶民则陷入了贫困和无望的境地。

1.2 奴隶生活的艰辛明代的奴隶生活充满了痛苦和困苦。

他们被剥夺了人身自由,被迫从事艰苦的劳动,没有任何机会改变自己的命运。

奴隶们长时间在繁重的劳动中度过,饱受身体和精神上的折磨。

他们的劳动成果被奴隶主全部占有,奴隶们只能继续陷入贫困的泥淖。

1.3 对庶民生活的影响奴隶制度对庶民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

庶民受到奴隶制度的限制,缺乏发展和实现自己潜能的机会。

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下,生活贫困。

庶民的劳动成果被奴隶制度所垄断,他们难以摆脱贫困,失去了改变自己命运的机会。

二、庶民生活的特点与变迁然而,明代庶民的生活并非完全被奴隶制度所束缚,他们仍然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生活自由。

在明代的庶民社会中,庶民包括农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他们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地位有所不同。

2.1 农民的生活农民是明代庶民社会中最广大的一个群体。

他们依靠种植粮食和经营农田来维持生计。

农民致力于丰收,不断开发土地和改良农作物。

他们的生活虽然艰辛,但庄稼的收成直接关系到他们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他们在社会中受到一定的尊重。

明朝的社会底层贫民与奴隶的生活状况

明朝的社会底层贫民与奴隶的生活状况

明朝的社会底层贫民与奴隶的生活状况明朝时期,社会底层的贫民和奴隶承受着巨大的生活压力和困苦。

在这个时代,贫民和奴隶的生活状况往往被忽视,但他们作为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他们的存在对于了解明朝社会的真实面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明朝社会底层贫民与奴隶的生活状况展开探讨。

一、贫民的生活状况在明朝社会,贫民是指生活贫困、无力维持正常生活的社会群体。

他们大多数是农民,由于自然灾害、战乱及政策不公等原因,导致他们无法脱离贫困的困境。

首先,贫民们面临严峻的生存压力。

他们生活在极度贫困的环境中,收入微薄,无法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许多贫民过着靠边缘度日的生活,无法获得稳定的收入来源。

其次,贫民们缺乏基本的社会保障。

在明朝时期,贫民缺乏政府的关怀和帮助。

他们缺乏医疗保障、教育机会和住房条件非常差,生活在极度困苦的环境中。

另外,贫民们被社会边缘化。

由于贫困的身份,他们往往被社会边缘化,受到歧视和排斥。

他们的社会地位低下,缺乏机会获得提升。

无法改变贫困的现状,注定困于绝境。

二、奴隶的生活状况奴隶制度在明朝时期依然存在,奴隶作为社会最底层的人群,他们的生活状况极其艰难,受到严重剥削和压迫。

首先,奴隶们丧失了自由,他们被视为财产,完全被所有者控制和支配。

他们失去了选择生活方式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沦为主人的附属物。

其次,奴隶们面临着非人的待遇。

他们被强迫从事劳动,多数时候是艰苦的体力劳动。

他们没有劳动保护,工作时长长且辛苦,生活极度艰苦。

另外,奴隶们的社会地位低下,遭受歧视和压迫。

他们缺乏受教育的机会,无法改变自己的社会地位。

奴隶制度的存在造成了深刻的社会不平等,给明朝社会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

三、对贫民与奴隶的改善与措施尽管贫民和奴隶的生活状况艰难,但明朝也出现了一些改善与保护措施,如:首先,明朝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的减税政策,以减轻农民负担。

政府还在一些地区设立了济贫机构,向贫民提供生活救助和医疗帮助。

其次,明朝通过一些农业改革政策,提高了农业生产力,为部分农民增加了收入来源,改善了他们的生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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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奴仆与社会2015-02-04 13:32:31 《史学月刊》牛建强封建社会中奴仆豢养现象的存在,应是上古奴隶社会落后生产关系的残留和变种,自秦汉、历六朝、至唐宋都是如此。

到了明代,它既保留了这一特殊社会阶层过去的某些特征,也随着社会的剧烈变动而相应地发生新的变化,从而使其具有自身的特点。

关于明代奴仆的研究,前人已取得了一些成绩(注: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有谢国桢:《明季奴变考》,原载《清华学报》1925年第1期,后作为附录收入他的《明清之际党社运动考》,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09-234页。

吴晗:《明代的奴隶和奴变》,原作于解放前,后收入他的《灯下集》,三联书店1960年版,第76-82页。

傅衣凌:《明季奴变史料拾补》,原载福建《协和学报》1949年第1期,后收入他的《明清社会经济史论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381-386页;《明代徵州庄仆制度之侧面的研究》,收入他的《明代农村社会经济》,三联书店1961年版,第1-19页;《明清之际的“奴变”和佃农解放运动:以长江中下游及东南沿海地区为中心的一个研究》,见上书第68-153页。

韩大成:《明代的奴仆》,收入他的《明代社会经济初探》,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63-97页。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也存在着一些缺陷:或者只是把明末奴仆的特殊斗争形式“奴变”作为明末农民战争的一个组成部分来对待;或是下意识地强调主奴的矛盾,陷入机械和狭隘的阶级分析方法的泥沼,把复杂的历史简单化;或是把奴仆现象混杂叙述,使所利用的材料失却了固有的时间和空间的规定等等,即大都未把这一问题放置到明代社会整体变化过程中来理解和把握。

本文拟就明代的奴仆与社会变化间的关系进行考察,试图从一个侧面认识和理解处于封建社会后期的明代这一重要历史时段的社会变动的丰富内涵及其对社会诸方面的重大影响。

一、明代置仆现象的演进明代奴仆又称奴婢、臧获、家奴、家僮、僮仆、家人、义男、义妇等等。

这些概念有的是对历史上称谓的承续,有的是法律中术语的借用,有的体现出了归属上的特征,有的则是受国家政策制约而做的变通。

(一)明代初期对奴婢使用范围的限制农民出身的朱元璋建立明朝后,从亲身的经历和感受出发,从国家必须掌握更多的劳动人手和巩固政权基石的角度着眼,推行了前后较为一致的、在一定范围内脱籍奴隶的政策,有效遏止了自元代以来普遍使用奴仆的现象,限制了社会中奴仆总量的膨胀。

洪武五年(1372)五月,政权渐趋巩固,“纪纲粗立”,为安定民生,太祖朱元璋诏告天下。

其第一款云,因元末大乱,所在百姓到处流移,其中一些势孤力弱的和贫不能存的人不得不投靠“庶民之家为奴”。

“诏书到日,即放为良,毋得羁留强令为奴,亦不得收养。

违者依律论罪,仍没其家人口,分给功臣为奴驱使。

功臣及有官之家不在此限”。

[1 ](注:《明太祖实录》卷七四,洪武五年五月末条也概述附载了此诏令的内容。

其中对奴仆使用者的范围规定,“士庶之家母收养阉竖,其功臣不在此例”。

这里只提及了功臣之家,并未将官员明确地包括在有资格养奴的范围之内。

此处引文暂依《皇明诏令》所载文字。

不过,《诏令》刊刻于嘉靖中期,此时官员蓄奴现象已极普遍。

在刊刻时会不会对原文作随机的增补,使祖制中具有官员蓄奴的内容,以便从中取得合法的根据和支持,也未可知。

)在第十二款中,对福建、两广等处的豪强之家提出了特别警告,当地有乞觅他人子弟阉割驱使称为火者的现象,自后“敢有违犯,以阉割抵罪,没官为奴”[1](卷二)。

这里的火者即是地方豪强模仿宫中行事、阉割良家之子用于驱迫役使的家内奴仆。

这一诏令虽然将功臣和官员之家划到了奴仆役使的禁限之外,但其不许庶民豢养奴仆的意图则是明确的。

太祖解放奴仆的政策并非流于舆论,确实还付诸了实施。

诏告天下的当月,诏陕西、山西和河南等处,“军民先因饥荒逃移,将妻妾子女典卖与人者,许典卖之家首告,准给原价赎取归宗;其无主及愿留者听之”。

[2](《奴婢附》)由典卖之家申明,政府出资代为赎回。

洪武十九年(1386)四月十九日,诏河南府州县百姓“因水患而典卖男女者,官为收赎”。

[3](卷一七七)及至八月十七日,河南布政使司用钞1960余锭收赎了开封等府的民间典卖男女274口。

[3](卷一七九)到洪武三十一年,最后确定下来的《大明律》把上述精神贯串到了有关法律条文中。

如对收留人家迷失子女和在逃子女卖为奴婢的、收留迷失奴婢和在逃奴婢重行转卖的、收留各式奴婢娶为子孙妻妾和自家奴婢妻妾的,都有具体的量刑标准。

[4]并明确规定,“若庶民之家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4]。

《大明律》以《唐律》为蓝本改造而成,为了和不许庶民存养奴婢的立法相一致,将《唐律》中原有的与奴婢典卖相关的条文如“以良人为奴婢质债”、“买奴婢牛马立券”(注:均见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二六《杂律》。

)予以取消。

由此可以看出,朱元璋解放奴仆政策的推出和实施并非一时之兴,而是贯彻于洪武一朝的。

同时,作为封建政权的总代表,受当时历史条件和封建等级观念的限制,他也不可能完全背离他的合作者的意愿而不顾及其一点利益的满足,因而这就决定了朱元璋的奴隶脱籍政策的推行从一开始便是残缺的、有条件的和不彻底的。

在封建特权者的利益受到触动时,奴仆就成为当然的牺牲品了。

如上所述,洪武五年即明令勋臣和官员之家可以豢养奴婢。

洪武十七年(1384),“令各处抄札人口、家财就解本处卫分:成丁男子同妻小收充军役,其余人口给军官为奴”[2]。

一部分因罪抄没为奴者赏赐给了卫所军官,这同朱元璋时期重视武人的政策是相关联的。

洪武二十四年(1391)规定,“公、侯之家不过二十人,一品不过十二人,二品不过十人,三品不过八人”。

[5 ](注:吏部尚书屠滽认为,这一规定是永乐年间的榜例(见《明孝宗实录》卷一一七,弘治九年九月巳酉条)。

若是这样,则表明国家在明初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都在执行着限制使用奴婢的政策。

)这一规定须注意两点:一是对待公侯之类的功臣和一至三品大臣的养奴数量作出了最高限额,较之洪武五年的规定有收缩和限制的倾向。

二是对包括四品在内的以下官员是否可以占役奴婢并未作出具体的说明。

洪武年间,勋臣、军官和三品以上大臣占有奴婢则是不争的事实;这些奴婢主要来源于政府赏赐的抄没犯罪人口,这与《大明律》中禁绝奴婢买卖的条文是相通的。

现在问题的关键是,作为拥有一定政治地位和特权的四品以下的一般官员当时是否具有这种法权。

这是一种偶尔的疏忽,还是对他们采取的一种隐含的限制政策。

对此,我们通过对当时总体情况的联系分析,倾向于后者。

如果当时认同他们这样做,自然就会把相应的条文和占有奴婢的数量明白地写入法律当中而无须躲躲藏藏、闪烁其词。

既然未明确承认,也不明文禁止,实质上这是一种不同意和不提倡的态度。

这就使那些拥有奴婢的官员们也不能不有所顾忌,若不被追究则罢,一旦上纲上线,就可构成罪名。

或许在事实上他们占有和使用奴婢,但最起码说法律并未赋予他们这种权利。

这里需要连带解决的问题是,明代中期后的《大明律》的解释者对其中有关奴婢的法律条文作了错误的理解。

当时,各级官员豢养奴婢的现象已非常普遍(下面将详细论述)。

万历十六年正月二十二日有个题准,其中云:在诉讼案件涉及财买义男时,若恩养年限不长、未曾婚配的,凡是“缙绅之家,比照奴婢律论”。

[6]因此知,至迟到万历十六年(1588),官员、缙绅之家已经取得了存养奴婢的实际法权。

在这前后,解读《大明律》的刑部官员和学者,只从自己所处时代的现实出发,未能采用联系和动态的方法去理解和分析,都想当然地认为,明初有关奴婢使用范围的模糊律文中包含有一般官员豢养奴婢的含义。

现以嘉靖年间曾经担任过刑部郎中的雷梦麟的观点为代表加以说明。

他说:庶民之家,当自服勤劳,若有存养奴婢者杖一百,即放从良,则有官者而上皆所不禁矣。

故律言,奴婢殴家长、奴婢为家长首、冒认他人奴婢,岂尽为功臣之家言哉?但功臣之家有给赐者,而有官者皆自存养耳。

[7](注:雷氏在另一处云,“庶民之家不许存养奴婢,士大夫之家皆得有之”(见《读律琐言》卷二五《刑律·犯奸·奴及雇工人奸家长妻》条注解)。

)在雷氏看来,庶民之家均系良家,地位相等,勤劳之事自当服习,若役他人为奴,则系压良为贱,是不允许的。

限制庶民养奴,同时也就表明对与民相照应的官员养奴政策的放开。

如果有豢养资格的仅仅是功臣,那么还有什么必要制定和保留一系列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法律条文呢?因此知,功臣的奴婢来自给赐,官员的奴婢系自存养。

其实,雷氏提出的这个问题也不难理解。

明初《大明律》在以《唐律》为基础的改造过程中,结合明初的实际情形虽作了一些必要的改造,在类似条目的量刑标准上也作了调整,但法律体系演变过程中的法律惰性和继承性的内在规律对新律的影响应当予以充分的认识和特别的注意。

若把这两个法律中有关奴婢的条目加以对比,即可发现两者间的密切联系,这种联系甚至表现为句子和词汇的大体雷同。

姑举一例如下(注:清末民初法律史学家薛允升把《明律》中的“良贱相殴”条和《唐律》同条比较后在按语中也说,“此律与《唐律》大略相同。

惟有雇工人而无部曲,以情形各不相同故也”(见《唐明律合编》卷二二)。

):《唐律》(卷二二《斗讼·殴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诸殴缌麻、小功亲部曲、奴婢,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部曲、奴婢二等;大功又减一等。

过失杀者各勿论。

《大明律》(卷二○《刑律·斗殴·良贱相殴》)若殴缌麻、小功亲奴婢,非折伤勿论,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减三等。

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

故杀者绞,过失杀者各勿论。

《唐律》中殴缌麻、小功亲的部曲、奴婢是以专条出现的,而《大明律》的相应内容则包含在“良贱相殴”条中。

因为不管是大功抑或是小功和缌麻,虽然是和同等亲的奴婢产生了法律关系,但他们和凡人一样属于良民的范畴。

从两律同条的文字比较上来看,《大明律》基本上抄袭《唐律》,原来的律义几乎没有太大差异地保留了下来。

不过,再深入到条目的文意上看,《唐律》因条目名称系后来所加而稍失缜密外(应改为“殴缌麻小功大功亲部曲奴婢”),其内容则较《大明律》严密得多,而《大明律》则显得相对疏漏。

明初因无部曲称谓,《大明律》将其删掉,此为适时。

在殴缌麻、小功亲奴婢后加上一句“非折伤勿论”,似较《唐律》为明。

《唐律》的殴缌麻、小功亲奴婢至折伤以上的量刑标准是“各减杀伤凡人部曲、奴婢二等”,显然其“折伤以上”包括故杀在内,因而紧接后面的律文中就没有再提“至死者”和“故杀者”的处理内容,自然顺理成章。

而如前所云,有些地方《大明律》似较《唐律》显明,然文意前后抵牾,不能一贯。

在“殴缌麻、小功亲奴婢”后照抄了《唐律》中“至折伤以上,各减杀伤凡人奴婢罪二等”的文句后,却又冒出了“至死者”的量刑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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