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0.28•【字号】武房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1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信息中心,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局重新修订了《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9年10月28日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内容第三章信用信息的采集第四章信用信息的调整第五章信用信息的记分和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行为,构建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武汉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分支机构和加盟机构,下同)和经纪人员(含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和房地产经纪行业其他从业人员,下同)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客观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守信信息和失信信息。
第四条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客观、准确、公正、及时、审慎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的指导监督工作,建立健全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制定完善信用信息管理规则。
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房地产经纪活动中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的采集、处理和使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做好服务平台的完善工作。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6〕20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规〔2016〕20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武汉市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6年9月19日武汉市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治理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提高审批服务效率,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问题导向、清单管理、规范运作、提速增效”的原则,围绕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多、耗时长、收费乱、脱钩不彻底、竞争不充分等问题,深化中介服务治理,建立中介服务事项、收费、机构“三个清单”,破除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完善以信用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加快形成公开公平、收费合理、竞争充分、服务高效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二、主要任务(一)严格准入1.全面清理规范中介服务。
对行政审批涉及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依法逐项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查。
2.建立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对规范后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逐项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运行方式等,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审批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凡未纳入清单的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上述事项由市编办牵头负责,在2016年10月底之前公布市级事项清单,各区在2016年底之前公布区级事项清单)(二)规范收费1.建立中介服务收费清单。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完善存量房交易网签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完善存量房交易网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武房规〔2019〕8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为完善存量房交易网签工作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相关直属单位,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网签工作,不断完善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市场管理,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动态实名验证从2020年1月1日起,服务平台实行动态实名验证,已领取营业执照并完成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录服务平台,已完成实名登记的房地产经纪人员通过实名登记证号登录服务平台。
原UK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有效期到期后,原UK自动失效。
二、存量房交易网签操作流程(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交易1.房源核验。
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通过服务平台录入房屋权证号码、所有权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核实房源,查验该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情形,符合交易条件的,生成房源编码;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不生成房源编码。
2.资格核查。
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前,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通过服务平台录入拟购房人家庭成员信息,查验购房人资格。
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不得签订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
3.录入合同。
买卖双方达成交易意向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通过服务平台录入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
4.办理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通过服务平台打印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并提交至区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区房管部门办理该手续时应录入房源编码或合同号。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1.11•【字号】•【施行日期】2019.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武汉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9年11月11日市住房保障房管局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第三章房地产经纪人员第四章房地产经纪活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及其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是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指导监督工作,以及本细则的组织实施。
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以及本行政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监管工作。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6.26•【字号】•【施行日期】2019.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市房产交易中心、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市房产信息中心,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9年6月26日武汉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档案构成及信息征集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布第四章信用信息计分和使用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布、使用、信用等级评价及其他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关联开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开发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并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适时予以修改和调整。
武汉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场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使用、信用档案建立等管理工作。
武汉市房产信息中心负责建立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息发布平台,保证系统的运行安全。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武价房[2007]91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武价房[2007]91号)各区物价局、各相关企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一系列政策规定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文件精神,切实稳定住房价格,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水平,切实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1.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限价制度。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武政[2007]33号)规定。
每年度第一季度,我局会同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上年度土地费用、建安费用、勘察设计及前期规费、配套建设费用、银行贷款利率,税收政策变化及市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情况等,遵照与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确保与同一区域内同类型的普通商品房的价差在70%以内;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原则,同时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确定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水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示。
2.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计划下达前的价格预审制度。
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武政办[2007]2号)规定。
自带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要根据所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用地、项目规划条件等情况,在申报计划立项的同时,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定,向我局提出预审销售价格申请,并附上相关预审价格资料。
我局进行价格预审后,根据当年限价水平,提出准予立项或不予立项的建议。
对准予立项的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向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做出书面承诺。
3. 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水平。
武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武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完善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体系,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经纪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含服务门店)及房地产经纪人员的信用信息采集、建档、公示、查询和信用信息服务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是指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机构(含服务门店,下同)。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下简称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从业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用档案,是指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方式,对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信息进行整理形成的记录资料。
第四条市房管部门组织和指导区房管部门做好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区房管部门依照本办法以及《武汉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规定,负责基础信息采集,并在日常市场监管工作中,将查实的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涉及违法违规、违约失信、侵害当事人权益的情况实行扣分处理,并记入信用档案。
市房产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系统维护,不断完善系统公示功能,便于公众查询。
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行业协会)应加强行业道德诚信、自律机制建设,协助房管部门征集经纪机构及经纪人员信用信息,并配合房管部门完成受托其他事项。
第五条房地产经纪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信用信息包括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基本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
经纪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工商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备案情况、法人代表、股东信息等。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07.12•【字号】鄂建函〔2017〕497号•【施行日期】201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鄂建函〔2017〕497号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今年5月以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整治的通知》(鄂建〔2017〕5号),全面开展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整治,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整治情况各市、州按照整治要求和当地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出台了整治方案,开展了动员部署,现已进入全面检查阶段。
截至6月底,全省共检查在建在售开发项目1082个,经纪机构门店952家,对526家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其中:武汉市检查在建在售开发项目207个,对20家开发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对27家予以信用扣分,对5家启动行政处罚程序;检查经纪机构门店571家,对213家下达整改通知书,对108家予以信用扣分并公开曝光,对3家进行了行政处罚。
从整治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问题1、未批先售。
一些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向社会宣传并认筹。
如襄阳中南前锦家居公园项目、黄石义务商贸城项目、荆州金域天下项目未批先售行为,已被当地房管部门责令停止,并进行了行政处罚。
2、捂盘惜售。
一些项目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存在捂盘问题。
如武汉江南花山郡项目未按要求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当地房管部门已对该项目拿到预售许可证的楼栋开展逐一核查,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并予以信用扣分。
3、销售现场不规范。
如武汉碧桂园凰城项目未在醒目位置公示一房一价表、未在销控表上明确标示房屋已售还是未售;武汉东方雨林项目销售进度控制表没有及时更新信息,已现场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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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武汉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按规定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根据市房管局明确的职能权限,具体承担本行政辖区内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监管工作。
武汉市物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中相应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武汉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市中介协会)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配合有关部门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年度行业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等级、诚信度的评选制度,引导行业规范经营和加强行业诚信自律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第七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含个体),是指依法设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其经营需要,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房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市房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工作,区房管部门负责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工作。
第十条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房地产经纪机构1、武汉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报表;2、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备案证或房屋产权证明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3、机构章程;4、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5、机构基本信息的电子档案;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1、武汉市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备案申报表;2、房地产经纪机构总部备案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备案证或房屋产权证明及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4、房地产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聘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5、分支机构基本信息的电子档案;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注销的,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或终止手续之日起30日内,到市房管局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第十二条本细则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两类,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人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按照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每年一次的原则进行执业资格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办领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按照全国统一大纲、省级命题的方式,组织从业资格考试,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办领湖北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在武汉市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参加市中介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提高服务水平。
第四章房地产经纪活动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经纪机构备案证、收费监审证原件;(二)经纪人员照片、注册证号;(三)服务项目、内容、标准;(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全市统一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租赁合同》等示范文本;(六)业务流程;(七)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八)行业自律公约;(九)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公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明码标价公开对外销售的内容。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在网上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后,签章确认。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应分别根据提供服务内容,另行签订相关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收费应当明码实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告知下列事项:(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查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其他合法文件,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发布广告,应当载明其机构名称和备案编号。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交易双方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客户交易或者强制客户交易;(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十)违反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十一)法律、法规禁止或国家政策限制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档案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业务档案记录内容包括:(一)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二)房屋的基本信息;(三)服务的项目及收费标准。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原件,保存期不少于5年(自合同签署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市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信用档案。
内容包括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基本情况、业绩情况、变更情况、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用评定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市房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投诉方式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条市、区房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良记录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价格管理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市房管部门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经数字认证后,取得网上签约资格,通过服务平台可获取以下服务:(一)向社会发布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基本情况;(二)发布房地产经纪业务案件委托代理信息;(三)提供经客户授权同意的房地产交易(租赁)案件权属登记、抵押或查封等信息的认证查询;(四)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网上签约;(五)提供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六)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七)提供商品房代理销售经纪机构代理销售资格的确认;(八)实时对社会发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纪机构人员投诉和信用记录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服务事项。
第三十二条市房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
市房管部门负责定期将备案情况通报给市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员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行为的,房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暂停直至取消网签资格、罚款等处罚。
第三十四条市、区房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据相关法律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市房管局、市物价局、市人社局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武汉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武房市[1994]162号)自本细则公布实施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