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家属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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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公诉意见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故意杀人公诉意见书范文是怎么样的

故意杀⼈公诉意见书范⽂是怎么样的根据相关的法律常识我们知道,公诉意见书是国家机关⼈员在审判的时候作为公诉⼈发表的观点和看法。

故意杀⼈是故意⾮法剥夺他⼈⽣命的⾏为。

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的⼀种。

那么故意杀⼈公诉意见书的范⽂有哪些,下⾯海淀区刑事辩护律师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故意杀⼈公诉意见书范⽂是怎么样的xx市xx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书起诉书⽂号: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第169条之规定与《中华⼈民共和国⼈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条有关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的⾝份依法出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李x涉嫌故意杀⼈罪⼀案,⽀持公诉,并依法履⾏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讯问了被告⼈李x,向法庭提供了证⼈证⾔、书证、物证、被告⼈供诉、鉴定结论等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李x犯有故意杀⼈罪的指控。

为了更好的履⾏公诉⼈职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第⼀、李x的⾏为已构成故意杀⼈罪,该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是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的⾃然⼈。

⼆是⾏为⼈主观⽅⾯须明知⾃⼰的⾏为会发⽣致⼈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

三是⾏为⼈具有⾮法剥夺他⼈⽣命的客观⾏为。

四是侵犯的犯罪客体为公民的⽣命权。

下⾯公诉⼈将从事实层⾯、证据层⾯、法律层⾯并结合故意杀⼈罪的构成要件来论证被告⼈李x构成的故意杀⼈罪。

第⼀、从事实层⾯分析,现年40岁的李x是**货运公司的员⼯,在案发当晚驾驶⼀辆货车途经李家村与王村的通村公路,在距李家村1200⽶的途中与被害⼈张-明驾驶的货车相遇并与张-明发⽣⼝⾓,随后张-明下车拦住被告⼈李x 的去路。

当时路⾯为2.5⽶,加上路旁碎⽯可通过距离为4.67⽶,⽽李x驾驶的江淮N721型卡车宽2.312⽶,⽽被害⼈张-明货车距道路最左侧的距离仅为2.5⽶,这使得李x要通过道路的话,两车间的距离少于0.18⽶,明显⼩于⼀个正常成年⼈的体宽,但让⼈遗憾的是李x仍在夜晚路⾯情况不明的情况下强⾏通过并造成被害⼈张-明⾝亡的严重后果。

故意杀人 法律意见书

故意杀人 法律意见书

故意杀人法律意见书尊敬的先生/女士,根据您的询问,我将向您提供关于故意杀人的法律意见书。

在撰写这份意见书时,我参考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前例,并尽我所能提供准确和全面的信息。

请注意,这只是一份法律意见书,不构成法律建议或替代法律咨询。

故意杀人属于严重的刑事犯罪,且在几乎所有的国家法律体系中都被视为重罪。

以下是我对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观点:1. 定义:故意杀人是指当一个人有意识地而有目的地通过行为导致别人死亡。

这要求犯罪人具有直接的故意、目的明确地造成他人死亡。

2. 故意: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定罪,必须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杀人的意图。

这需要通过证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的思想和行为表现,以及他们采取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死亡。

3. 预谋:在一些司法体系中,如果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在杀人行为发生之前具有预谋,将会影响对他们的定罪和处罚。

预谋是指有计划、有准备地去执行杀人行为,这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执行前计划和准备的程度。

4. 剥夺生命权:杀人行为事实上是剥夺了人的生命权,这是一种严重的侵犯。

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人的生命权是受保护的基本权利之一,因此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将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5. 处罚:故意杀人被视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因此在大多数司法体系中将会受到重刑的处罚。

刑罚的具体形式和程度将依赖于司法体系和案件中的详细事实。

请注意,这只是一份一般性的法律意见书,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会受到司法体系和具体案件因素的影响。

因此,我鼓励您在面临与故意杀人相关的法律问题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以获得个性化的建议。

希望这份法律意见书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您对此有任何进一步的问题,请随时向我提问。

祝您好运!此致,XXX(您的姓名)。

被害人家属意见书

被害人家属意见书

王东一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朱和央代理律师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云南辞宏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朱和央家属的委托,指派刘鹏律师担任王东一涉嫌故意伤害一案被害人朱和央的代理律师。

在了解本案事实和查阅相关法律后,针对本案我从事实、涉嫌的罪名及量型等三个方面提出如下意见,请贵院依法予以采纳。

一、本案的事实分析本案发生的事实经过:2017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王东一与被害人朱和央及其家属老乡一同聚餐,被害人在吃完饭后,以玩笑的形式说了一句:该干嘛的干嘛去,该嫖的嫖去,以此来调节气氛。

但却遭到被告人的侮辱,同时被告人反而怒气大发,掀翻了正在吃饭的桌子,两人被旁人拉开劝和。

本以为此事就此终结,但是没想到被告人怀恨在心,事先准备折叠刀在手中,并电话联系被害人下楼,直接刺向被害人左胸心脏处,并回到其住所,被害人被刺破心脏致心脏失血死亡,并划伤李批直。

以上事实可以结合被告人及其证人的口供予以证明,特别是证人朱海则的证人证言(证据二卷,第0000150页),明确指出被告人王东一叫被害人下楼来的动机并非解释误会,而是想报复被害人,用预先准备好的折叠刀刺向被害人,放任其死亡的结果。

与被告人的口供完全是不想符合的,由次证明被告人不仅没有真实悔罪的意愿,还存有侥幸逃脱刑事处罚的念头。

另外还查实,被告人王东一因气愤砍掉被人手指被起诉赔偿,由此可见,被告人是个有犯罪倾向的人,本案的发生,可以说被告人王东一是主导人,引导了整个时态的进程。

二、本案被告人应当定为故意杀人罪。

本案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本案中,被告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生命权,并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二)客观要件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以构成。

本案被告人一刀刺中被害人心脏,造成被害人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即违反了国家的法律。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

公诉意见书故意杀人

公诉意见书故意杀人

公诉意见书故意杀人尊敬的法院:经查证,被告人**,男,**年出生,现年**岁,系**籍贯,无业,于**年**月**日在**地点以故意杀人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年**月**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看守所。

我院依法对**案件予以立案审查,并在案件审理中,依法进行了充分的事实调查,对案件的证据进行了全面的审查,现向法庭提出公诉意见如下: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犯罪事实**年**月**日晚上,被告人**在与被害人**发生争吵后,情绪激动之下,持事先携带的刀具对被害人**进行了多次刺杀,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二、证据的证明力和鉴定意见本案证据充分、确凿,主要证据包括:1. 现场照片和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显示被害人**身上多处出血,勘验笔录详细记录了现场的情况。

2. 目击证人证言:多名目击证人证明被告人**在案发时持刀将被害人**刺杀。

3. 鉴定意见:法医鉴定结论认定被害人**的死因为刀具刺伤致死,与被告人**持刀刺杀的行为相符。

三、公诉机关的定性和定罪建议被告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争吵和冲突的限度,其持刀刺杀他人致死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对于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量刑建议本案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极其恶劣,导致一名无辜生命的逝去,给被害人的家属带来了无尽的悲痛和痛苦。

考虑到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没有前科记录,建议法院依法从严惩处,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以体现法律的严肃和公正。

综上所述,根据我院对**案件的审查和调查情况,根据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年月日。

故意杀人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故意杀人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案由:故意杀人案件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涉及被告人XXX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至人民法院。

根据起诉书及相关证据,现将案件基本情况概述如下:1. 被告人XXX,男,XX岁,汉族,XX市XX区人,无业。

2. 被害人YYYY,女,XX岁,汉族,XX市XX区人,与被告人XXX系夫妻关系。

3. 被告人XXX与被害人YYYY于XX年XX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4. XX年XX月XX日,被告人XXX因家庭琐事与被害人YYYY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告人XXX持刀将被害人YYYY杀害。

5. 案发后,被告人XX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案件法律分析1. 关于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犯罪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犯罪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3)犯罪客观方面: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4)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

2. 关于本案被告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本案被告人XXX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被告人XXX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犯罪客体:被害人YYYY的生命权利。

(3)犯罪客观方面:被告人XXX在争执过程中,持刀将被害人YYYY杀害。

(4)犯罪主观方面:被告人XXX在争执过程中,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YYYY的生命。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XXX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三、案件辩护意见1. 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对于被告人XXX,其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

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关于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1)被告人XXX与被害人YYYY系夫妻关系,犯罪动机源于家庭琐事,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家属给检察院的刑案意见书

家属给检察院的刑案意见书

家属给检察院的刑案意见书尊敬的检察院:您好!我是被害人家属,针对我亲人的刑事案件,我特向贵院提出我的意见并陈述案件的事实和证据。

希望贵院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此案,保护被害人的权益,为社会公正秩序做出应有的贡献。

首先,我想向贵院介绍一下案件的事实和背景。

我亲人是一位勤劳善良的好人,他一直为家庭辛勤工作,是家庭的顶梁柱。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悲剧却使我们家陷入了巨大的痛苦中。

在某年某月某日晚上,我亲人在自家门口遭到一群不明身份的人的袭击,导致他丧失了生命。

这起悲惨的事件令我们家庭陷入极度悲伤和恐惧中。

经过调查和现场勘查,证实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谋杀案件,我亲人成为了这场悲剧的牺牲者。

其次,我亲人的死亡给我们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损失。

他是一位经济支柱,他的离世让我们一家陷入了财务困境。

我们不仅需要承担丧葬费用,还要面对家庭生计的重压。

同时,亲人的离世也给我们精神上带来了巨大的创伤和痛苦,我们每个人都难以释怀。

我相信,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其他受害家庭身上,他们也同样无法忍受这样的痛苦。

最重要的是,我认为贵院应该对这起案件进行严惩,并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谋杀罪。

他们的行为令无辜的人受到了严重伤害,甚至丧失了生命,这是对社会正义的严重践踏,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我呼吁贵院可以对被告人进行深入调查,收集更多的证据,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我们希望可以就此案件得到一个公正的结果,让逝去的亲人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正义。

此外,我也希望贵院加强对类似案件的预防和打击。

我了解到,类似的暴力犯罪在社会上屡见不鲜。

这些犯罪不仅给受害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痛苦,还严重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我建议贵院加大对暴力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犯罪分子,为社会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环境。

最后,我希望在此案件中,贵院能够保障我的合法权益,给予我充分的参与和信息透明。

我是受害人家属,也是这起案件的目击者。

符某故意杀人公诉意见书

符某故意杀人公诉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 条、第160 条、第165 条、第169 条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5 条有关规定,我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依法出庭,对本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符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在刚才的法庭调查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符某,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物证、被告人供诉、鉴定结论等证据,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本院起诉书对被告人符某犯有故意杀人罪的指控。

为了更好的履行公诉人职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符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该罪的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犯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二是行为人主观方面须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三是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客观行为。

四是侵犯的犯罪客体为公民的生命权。

下面公诉人将从犯罪的主客观方面来论证符某成立故意杀人罪。

第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符某有(间接)故意杀人的故意。

符某并不能随意判断一个病人是否死亡。

因为他并未获得医师资格,也未取得执业许可证,因此,对一个病人是否死亡,符某是没有资格下定论的,这一点他是明知的,在明知自己没有资格对病人的死亡下结论的情况下,符某却自行认定王某已经死亡,这显然是具有(间接)故意杀人的故意。

因此,认为在“120”到达之前,病人已死亡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因为被害人的死亡不能随意由没有认定死亡资格的人来确定。

符某没有能力判断病人是否死亡。

那么,符某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判断陈是否死亡,却又拒绝“120”的抢救,显然是对病人王某的死亡采取了放任的态度,这是(间接)故意杀人罪的典型特征。

第二、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在其放任病人王某死亡的主观意识指导下,符某实施了以下行为:(1)开始符某对病人进行积极地抢救;(2)当病人符某脉搏微弱时,拔打了急救电话“120”;(3)在担心符某的“死亡”会承担责任及影响声誉的情况下,拒绝了最后的抢救手段——“120”的抢救,从而放任了病人的死亡;(4)自行上街购买了砍刀、塑料袋等工具对王某分尸后抛弃。

赵某梅故意杀人案

赵某梅故意杀人案

赵某梅故意杀人案文章属性•【案由】故意杀人罪正文赵某梅故意杀人案【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梅与被害人刘某某(男,殁年39岁)结婚十余年,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均未成年。

近年来,刘某某经常酒后无故对赵某梅进行谩骂、殴打,致赵某梅常年浑身带伤并多次卧床不起,刘某某还以赵某梅家人生命相威胁不许赵某梅提出离婚。

刘某某亦谩骂、殴打自己的父母、子女。

2023年3月20日22时许,刘某某酒后回到家中,又无端用拳脚殴打赵某梅,并拽住赵某梅的头发将其头部撞在炕沿、柜角、暖气等处,致赵某梅面部肿胀、耳部流血,殴打持续近两个小时。

后刘某某上床睡觉,并要求赵某梅为其按摩腿脚。

赵某梅回想起自己常年遭受刘某某家暴,刘某某还殴打老人、子女,遂产生杀死刘某某之念。

次日零时许,赵某梅趁刘某某熟睡,持家中一把尖刀捅刺刘某某胸部,未及将刀拔出,就跑到其姨婆家中。

2时许,赵某梅发现刘某某死亡后,拨打110报警电话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

经鉴定,刘某某系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赵某梅面部外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刘某某的父母、子女均对赵某梅表示谅解。

案发后,赵某梅被羁押,家中只有年迈多病的刘某某父母和一对未成年子女,失去主要劳动力,仅靠刘某某父母的低保收入和少量耕地租金维持生活,家庭经济较为困难。

当地妇联对此高度重视,积极协调为赵某梅的亲属申请救助款,并会同有关单位到赵某梅家中了解情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赵某梅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刘某某在婚姻生活中长期对赵某梅实施家庭暴力,案发当晚又无故殴打赵某梅长达近两个小时,作为长期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

赵某梅因不堪忍受刘某某的长期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摆脱家暴而采取极端手段将刘某某杀害,且仅捅刺一刀,未继续实施加害,犯罪情节并非特别恶劣,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

结合赵某梅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自首,并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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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竹溪县【2011】王松恶性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家属致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书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各位委员:
颇受地方群众严重关注,令人毛骨悚然的竹溪县【2011】王松恶性故意杀人案,贵院于2011年11月30日在竹溪县人民法院公开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关注此案的人民群众及两被害人家属参加了旁听,因为本案案情重大,当庭没有宣判。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法律职责的检察员当庭发表公诉词认为: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因恋爱不成,在公共场所公然持械杀人,致使蔡艳当场死亡,受害人陈宏被杀伤。

其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应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二、否认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出庭检察员代表市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发表的公诉意见通常都是在对案件进行周密细致的基础上经过审慎研究后提出的意见,具有较高的水准及权威性,故该公诉意见也得到了前来参加旁听的地方群众们的一致好评和充分肯定。

本案从一审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王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做为王松故意杀人一案中被害人蔡艳的家属,在经我们反复、慎重、认真斟酌后,现将我们被害人家属的量刑意见向贵院提交,希望贵院在对此案量刑时能充分考虑被害人家属的意见。

我们认为,王松故意杀人的行为,手段十分残忍、性质十分恶劣,王
松的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精神损失和难以挽回物质损失,在此我们向法院郑重提出:要求对王松处以死刑立即执行的量刑请求,对于民事赔偿,鉴予王松家属至今仍没有充分赔偿的意思表示,我们除王松家属已支付的三万元丧葬费外,从现在起,我们对于王松家属任何以期获得从轻处罚王松的赔偿,我们一概不再接受。

并对王松家属的行为表示愤怒,请贵院在量刑时能够考虑我们被害者家属的内心感受。

一、王松的辩护人提出王松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不成立。

1、王松没有自首的行为及主观意识。

王松因疑心同案被害人陈宏打电话报警,持刀追杀陈宏,将陈宏杀伤。

追杀陈宏时,王松边追杀边说“不准打电话报警”,刘玉春被王松威胁不敢打电话报警(见证人刘玉春证言及陈宏证言)。

以上事实充分说明王松怕承担责任,担心被警察抓捕,更加不可能在事发后去主动到看守所投案自守。

2、王松实施杀人的犯罪行为后,没有在杀人现场等候,没有打电话报警投案,没有向公安机关及近在眼前的派出所方向行动,而是慌不择路的往远离人流的山上逃跑。

在发现前方被看守所堵住道路,无处可逃时,又对看守所工作员谎称“有人追杀自已”,以此谎言试图逃脱(见看守所唐杨林证言)。

以上事实证明,王松是在逃跑时误入看守所,绝不是前往看守所投案自首。

3、被告人王松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当庭,公诉人问王松到看守所后第一名话说的是什么?王松答“我杀人了,我投案自首。

”这与庭审查明的“王松称有人追杀自已”的事实不符。

王松当庭对其杀死被害人蔡艳过程的描述是“没有扎到蔡艳身上,扎到地上,尖刀扎弯了,钢管砸
转了...我看到地上有血,我就投案自守....后来拿了一个砖头砸了一砖头。

”王松所做上述供述与当庭查清的“其用事先准备好的不锈钢尖刀先向蔡艳腹部捅去,蔡艳用手捂着腹部逃了约5-6米,王松追去去对蔡的头部乱捅,蔡倒地后,王松举刀在蔡的颈部捅了一刀,右面部捅了一刀,并在身上随意的乱捅,中间见陈宏在打电话,冲过去对陈宏颈部捅了一刀,后又返回拾起水泥砖块对在地上抽搐的蔡艳头部砸了三下,然后再用右脚在蔡的腹部踢了5-6脚,之后才离开”事实严重不符,王松在交待其犯罪行为时,有意避重就轻,隐瞒其恶劣的犯罪情节,并谎称其是到看守所投案自守,由此可见,被告人王松只是一味地为自己推脱罪责,并未如实交代,因此被告人王松不存在自首情形。

被告人王松及其辩护人当庭所谓的“自首”并不存在,其提出存在自首情节是为了逃避法律严惩所采取的自保措施。

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对于王松这样目的性较强的自辩行为,我们认为不能让王松逃避法律的严惩。

二、王松的杀人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在当地影响极为恶劣,应当依法严惩,从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大。

自古以来,都是好男不和女斗。

王松只因被害人蔡艳不同意同其保持恋爱关系,就采取极端的方式极残忍的手段杀死处于弱势群体的少女,特
别还是一位刚刚走出校门正处于豆蔻年华的少女,且其又仅仅因为担心陈宏打电话是报警,便不计后果的用刀将其杀伤,足以体现了本案情节恶劣,体现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深和人身危险性大和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对这样的犯罪,当然应当从严、从重处罚。

2、手段特别残忍
正如上面提到的那样,被告人对自已追求不到的自已爱慕的少女,持刀对蔡艳头、面、颈部共捅近30多刀,直至刀尖都被捅弯,刀刀致命呀,何况30多刀?在蔡艳已被其杀死后,其担心蔡艳不死,再用钢管、水泥砖对蔡艳面部、头部重击,致使蔡艳死后又面目全非。

被告人王松是多么的丧心病狂,不计后果,其杀人手段令人发指。

这一切足见被告人的手段是多么的残忍!
3、后果特别严重。

被告人王松实施杀人行为的时间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是在公共场所,在众目睽睽之下持械公然进行的杀人行为。

被告人将尖刀一刀一刀的捅向被害人,众目睽睽之下连持捅了三十多刀呀!本案在当地影响极为恶劣,也给被害人家属以后在当地的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被告人的行为,不但造成被害人死亡,而且给被害人家属造成心理上无法挥去的阴影,人们的议论到现在还没有终止,包括今天的被害人家属在内,整个当地人、社会人都在拭目以待,关注这起恶性杀人案件的最终结果。

另一被害人陈宏,在被王松杀伤后,因其亲眼见到王松杀人的手段之残忍,怕其报复,其至今不敢提出赔偿请求。

足见王松的行为在当地的影响之巨大,后果之严重!
4、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巨大伤害。

被害人蔡艳是其父母唯一的一个孩子,其父母蔡承明、江大菊含辛茹苦的供应蔡艳读书,将其人生的希望全部都寄托在这唯一的孩子身上。

然而,其刚刚将其培养成人,在蔡艳刚刚参加工作的时候,其唯一的女儿却被王松以其如此残忍的手段杀死,做为死者的父母,情何以堪?且蔡承明、江大菊均已没有再生育的能力,其失去至亲的后半生又何以维系?蔡承明、江大菊失去的不仅仅是女儿,他们失去的是全部的人生希望,失去的是继续生活下去的勇气,失去的是后半生的依靠!也许,在蔡承明、江大菊脸上曾经出现过的笑容再也不会出现,其寄托在女儿身上的即将成为现实的梦想也只能在梦中重现!
被害人蔡艳与人无冤无仇,却遭遇如此横祸,令我们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现蔡艳之母因为蔡艳逝去的原因已经出现精神混乱的症状。

蔡艳之父现在也几近精神崩溃,这对一个即将步入晚年的老人是怎样一种无情的打击。

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物质损失是难用金钱来衡量的,而作为王松的父母在知道其子的所作所为后,对被害人家属的冷漠,深深的再次伤透了被害人家属已经破碎的身心。

5、王松对被害人蔡艳犯有强奸罪。

证人陈宏的证言显示,在此之前,王松假借约会之名,将蔡艳骗至其家中将蔡艳强奸,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根据以上所述,按照《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对于包括故意杀人罪在内的严重暴力犯罪,要作为严惩的重点,依法从重处罚”的规定,被告人犯罪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观恶性极深、
人身危害性重大、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且归案后又不如实认罪,又对被害人犯有强奸罪,应当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三、王松事后的悔罪态度,只能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虑,但均不能抵销、改变王松的犯罪手段残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十分重大、罪行后果极其严重的的性质,而且被告人王松及其家人致今对被害人家属连道歉都没有表示过,更莫谈对其赔偿损失。

足见其毫无悔改之意。

综上所述,我们被害人家属认为法律不应被王松这样用心恶毒的人利用,处以死刑立即执行,方才体现我国法律的威慑性和惩罚性,才能让我们被害人家属心里得到慰藉,才能使蔡艳的灵魂得到安息。

为彰显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公正,恳请法院依法予以严惩符合现行法律准则,且不违背法治精神,对确保他人生命财产安全和稳定地方生产生活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
相信我们被害人家属的这一合理、合法的请求定能得到贵院的支持!我们期待着正义的枪声早日响起!为实现正义,本案除此判决,别无另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害人家属:
20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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