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岗位工资分配实施指导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省人事厅省财政厅二○○六年十月八日)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下列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
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任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皖人发〔2005〕37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人发〔2004〕14号)精神,鼓励、支持、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实现人才资源社会共享,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现对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兼职兼薪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不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涉及单位的专业和技术发展方向、不泄露国家和单位机密、不冲击单位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遵从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到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并获取兼职报酬。
???二、兼职活动应是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内容。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必须由单位批准。
事业单位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人员需到外单位兼职兼薪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从事兼职兼薪活动:???1、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任务的;???2、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漏国家机密的;???3、承担国家、省科技攻关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任务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4、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的。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必须与提供兼职岗位的一方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兼职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薪酬支付方式、工伤、保险责任、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兼职活动需占用本职工作时间或需使用所在单位设备、专用技术以及需所在单位提供物力、财力支持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后,须签订有关补偿协议。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篇一: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文件鄂人[20XX]18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XX年11月27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限于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中20XX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绩效工资资制度有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任职年限,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XX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浙人薪〔2006〕307号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发布时间:2007-10-20 14:12:18 发布人:中国人事工资网新闻来源:关于印发《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人薪〔2006〕30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事部、财政部批准,现将《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改革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管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分配关系、规范分配秩序、构建和谐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不久关系到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而且与其他各项改革密切相关,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强领导,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稳步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财政厅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八日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发[2006]8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一)实施范围。
凡纳入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核算事业编制的学会、协会、基金会等,列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范围。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苏人通[2007]139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人事局、财政局、教育局,省有关部门: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和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文件精神,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江苏省中小学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和《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江苏省高等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根据人事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贯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3号)和江苏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人通[2006]322号)精神,结合我省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限于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成建制成人高等学校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高等学校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企业举办的各类高等教育机构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但由学校派遣到校办企业工作,现仍属学校事业编制、工资关系仍在校内的工作人员,列入这次高等学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范围。
实施岗位基本报酬制度指导意见

实施岗位基本报酬制度指导意见实施岗位基本报酬制度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的报酬管理,改革工资分配制度,调整工资结构,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岗动薪变、多劳多得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工资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发挥工资分配的经济杠杆作用,充分调动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鼓励员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在对公司各部门定岗、定编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特提出本《指导性意见》。
第二条岗位基本报酬制度是以岗位工资、专业技术职务聘用津贴及计时计件奖励和质量、成本、任务量等工作业绩效益奖励为主要内容的基本报酬制度,主要结合目前岗位变化情况对应岗位责任、劳动技能、劳动强度、工作环境四项因素确定。
其基本特征是随公司的经济效益状况和员工工作岗位、技术业务高低、贡献大小、业绩好坏、敬业精神等多种因素综合考核,重点向技术骨干、生产一线、经营一线、重要管理骨干倾斜,使员工的收入报酬能增能减,岗动薪变,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三条岗位基本报酬制度以经济责任制为基础,与年度产值、产量、质量、销售收入、货款回笼、责任利润、工作责任等指标挂钩,纳入各二级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管理,具体挂钩指标在下达年度二级经济责任制时明确。
二00三年各项经济指标确定为:工业总产值亿;销售收入亿;货款回笼亿;利润268万元;质量综合达标率100%。
完成当年度的各项经济指标,是公司实施基本报酬制度的前提。
第四条凡与公司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属于实施岗位基本报酬制度的范围。
第二章岗位基本报酬制度的模式第一节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第五条公司经营者的年薪按照上级部门下达的文件执行。
第六条公司其他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均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薪和风险收入两部分组成。
第七条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人员的基薪按月预支,风险收入与所在单位年度完成的质量、成本、产值、产量、专业管理及技术发展、安全生产等管理复合指标挂钩考核,具体办法由党群工作部会同规划发展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皖人发〔2005〕37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人发〔2004〕14号)精神,鼓励、支持、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实现人才资源社会共享,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现对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兼职兼薪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不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涉及单位的专业和技术发展方向、不泄露国家和单位机密、不冲击单位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遵从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到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并获取兼职报酬。
二、兼职活动应是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内容。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必须由单位批准。
事业单位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人员需到外单位兼职兼薪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从事兼职兼薪活动:1、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任务的;2、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漏国家机密的;3、承担国家、省科技攻关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任务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4、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的。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必须与提供兼职岗位的一方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兼职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薪酬支付方式、工伤、保险责任、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兼职活动需占用本职工作时间或需使用所在单位设备、专用技术以及需所在单位提供物力、财力支持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后,须签订有关补偿协议。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
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的指导意见皖人发〔2005〕37号各市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人发〔2004〕14号)精神,鼓励、支持、规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兼薪,实现人才资源社会共享,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作用,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提供服务,现对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兼职兼薪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保证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不侵犯单位知识产权、不涉及单位的专业和技术发展方向、不泄露国家和单位机密、不冲击单位经济利益、不损害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以遵从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到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并获取兼职报酬。
二、兼职活动应是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成果转让、信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工作内容。
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必须由单位批准。
事业单位既有专业技术职务又有管理职务的人员需到外单位兼职兼薪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从事兼职兼薪活动:1、不认真做好本职工作或不积极承担本单位分配任务的;2、担负的工作涉及国家机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漏国家机密的;3、承担国家、省科技攻关重点工程、科研项目任务或本单位重要任务,在此期间兼职可能影响完成国家计划和本单位任务的;4、因与兼职单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情形,应当回避的。
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兼职兼薪活动,必须与提供兼职岗位的一方签订符合法律规定的兼职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薪酬支付方式、工伤、保险责任、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式方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技术兼职活动需占用本职工作时间或需使用所在单位设备、专用技术以及需所在单位提供物力、财力支持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后,须签订有关补偿协议。
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40号按照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关于印发<关于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分配激励机制。
(二)适应事业单位聘用制改革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以岗定薪,岗变薪变,加大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的倾斜力度。
(三)建立体现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坚持搞活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
(五)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分配秩序,理顺分配关系。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
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
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
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一至三)。
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
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劳动部关于下发《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0号
劳动部关于下发《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下发《关于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薪字〔199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关于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劳薪字〔1992〕8号)下发后,特别是第一批共100户试行岗位技能工资制重点联系企业名单下达后,各地区、各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正在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
为了加强对试点企业的指导,我们在调查研究和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供各地区、各部门在指导企业进行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时参考。
附: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劳动部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关于搞好岗位技能工资制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岗位(职位)劳动评价岗位(职位)劳动评价要以企业为主,充分发挥行业的指导作用。
具备条件的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分行业的岗位(职位)劳动测评标准及办法供各地和企业参考。
暂时没有行业或地区评价标准及办法的,企业也不要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要把加强企业基础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与岗位(职位)劳动评价结合起来。
企业进行岗位(职位)劳动评价,一定要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其重点是加强定员定额管理、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经济核算等项制度。
当前,特别要积极探索和着重抓好对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职位)的评价工作,使之与生产岗位劳动评价相衔接。
二、关于职工考核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国家颁发的《工人考核条例》抓紧制订技能考核标准和办法,认真搞好培训与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