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在欧盟法律体系中的角色【英文】共24页文档
浅论英国在欧盟制宪中的地位与作用_兼谈欧洲一体化的前景问题

欧盟制宪研究专题浅论英国在欧盟制宪中的地位与作用兼谈欧洲一体化的前景问题叶 江王 一内容提要:英国在欧盟中的重要地位和疑欧!态度致使其在欧盟制宪过程中具有不容忽视的影响。
在整个欧盟制宪过程中,英国既主动参与,又坚持确保英国及其他成员国不能因此而成为欧盟的一个地方单位。
通过变换本国批准程序,英国竭力掌握欧盟制宪进程的主动权,并在欧盟制宪危机爆发后,竭力将欧盟的制宪过程导向非宪法化,从而阻遏欧盟超国家联邦化。
造成英国如此参与欧盟制宪的主要原因不仅在于其对国家利益的维护和受欧盟国际制度的制约,而且在于它的疑欧!传统和缺乏欧陆式的宪法文化。
英国在欧盟制宪过程中的表现与影响足以说明,欧盟作为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区域性国际组织不仅不会走向衰落,反之还会不断向前发展。
但同时,至少在看得见的未来,欧盟依然会继续保持主权民族国家联盟的性质,而不是走向欧洲合众国。
关键词:英国欧盟制宪欧洲一体化∀建立欧洲宪法条约#随着2007年12月13日∀里斯本条约#正式签署,从2005年开始的欧盟制宪危机也告一段落。
∀里斯本条约#虽然保留了相当部分∀建立欧洲宪法条约#(The Treaty Estab li s 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的内容,但是却将具有宪法性质的内容去除了,这一方面预示着条约最终被欧盟成员国通过的可能性很大,%另一方面也意味着从2001年开始启动的欧盟制宪进程已基本结束。
在欧盟制宪的整个过程中,国内学术界对之相当重视,展开了较为广泛的研究,研究重点集中在∀建立欧洲宪法条约#遭遇否决的原因以及法国、荷兰等国国内政治经济因素对否决该条约的影响、成员国公众对欧盟宪法的认知度以及 精英欧洲!和 公民欧洲!间的矛盾等方面。
&同时,对∀建立欧洲宪法条约#的属性及内容∋,欧盟制宪危机的解决方法、途径及前景等也作了深入探究。
(但是有关英国在欧盟制宪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国内学术界则基本没有涉及。
《英语国家概况》-_Chapter_8_Justice_and_the_Law

《英语国家概况》-_Chapter_8_Justice_and_the_Law第八章英国法律与司法机构联合王国不实行完全统一的法律制度。
但是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各自独立的法律制度却有大体的相似之处。
苏格兰的法律制度与英国其他地方的制度相异之处更多,但在许多方面有本质上的同一性。
联合王国所有法律制度的一个共同特点是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典。
法律来源包括:(1)成文法(议会法案和经议会授权制订的补充法规);(2)大量的"不成文"法或称习惯法,源于法院或其他的许多判决;(3)平衡法(对习惯法中没有包括到的那些案例的一种补充性法律手段);(4)欧共体法,英国加入欧盟后要遵守的法律,主要局限于经济和社会问题。
另一共同特点是刑法和民法之间的区别(刑法处理的是针对整个社会的犯罪行为,而民法处理的是个人之间就权利、责任和义务而产生的纠纷,以及个人与群体,群体与群体之间的交往)Ⅰ.刑事诉讼程序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一旦警察指控某人犯有刑事罪,皇家检察总署就要接管此案,并独立地审核证据以决定是否起诉。
在苏格兰,检察总长,即皇家司法长官负责向高级法院、郡法院和地区法院起诉。
法律规定在全英国任何地方逮捕人,都必须尽快起诉并把其送到到法庭受审。
如果24小时内不能开庭,除非被控人的案情严重,否则皆可保释。
所有刑事审判都在法院公开进行。
因为刑法认为,在消除合理怀疑证明被告有罪之前,他是无辜的,并采取一切可能的步骤不使原告比被告处于有利地位。
审判时被告不必回答警察的问题,若被告的确发表陈述,除非已经以适当的措辞提醒过他,否则他的话不能用作审判他的证据。
不许强迫被告提供证据或在法庭上回答诉方的盘问。
每位被告都有权雇用律师为其辩护,如果他不能支付律师费,可用公共费用提供帮助。
如果他被指控谋杀,自己又无充足的财力,那就必须向他提供法律援助。
在由陪审团进行的刑事审判中,法官判刑(所有审判皆如此),但陪审团决定是否定罪。
陪审团由法院召集,由普通的独立公民组成。
英国的政治体系

英国的政治体系
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由荣誉爵士和贵族组成的议会控制政治。
英国目
前存在三个层级的政府:英国政府、英国地方议会和欧盟的议会。
英国的立宪制体系源自于早在维多利亚时期就开始发展的上议院(House ofLords)和下议院(House of Commons)。
上议院由贵族及君主指定的荣誉爵士构成,下议院由选举产生的遴选代表构成,上议院拥有可以否决来自下议院的立法的权利,但是上议院的否决权不及下议院的通过权,也就是说英国的政府及几乎所有的立法最终由下议院来决定。
英国的政治体系还有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欧盟的议会。
欧盟的议会拥有权利
来维护欧盟内部国家之间的关系。
英国在欧盟内部派出代表去参加欧盟议会,一般欧盟会议和投票有英国部分代表参加。
欧盟议会在英国政治体系中担负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可以介入英国本土立法来作出裁决,这也是一种对欧盟委托制作出来的立法进行监控与实施的手段。
在英国高等教育体系中,各个设立机构都受到下议院和欧盟议会的监督和要求。
每一位大学的董事会有一半是受政府的委任的成员,政府也可以规定职责范围等监督大学的内外政策。
英国低层政府也设立了教育委员会,主要负责本地教育政策的制定,直接监督学校的日常工作。
此外,英国教育部也会定期召开会议,以监督高校行政管理机构,确保高校的操作符合政治施政的期望和法律规范。
从以上可以看出,英国存在不同级别的政府形式监管和管理高校,其结构包括
英国政府、英国地方政府及欧盟议会的政治体系,它们的合作实现了一套科学完善的政治体系,以维护英国高校及高等教育的正常运转。
英语国家概况-英国Unit 5 Judiciary

2. Source of Law
Common law Statute law European Union Law
2.1 Common law 习惯法
Developed over the centuries through court decisions but unmodified in previous legal cases, called precedents 判例 Different from written codes derived from Roman law
3.1 Criminal courts
Minor criminal offenses: summary offences (轻罪/违纪) simple theft or vandalism(故意损害) heard in local magistrates‘ courts either by 3 lay magistrates (Justics of the Peace, JPs) or a professional stipendiary magistrate(治安 官)
England, Wales and Northern Ireland: common law system Scotland: a hybrid system—the common law and the civil law system England and Wales: one court system—the principal one in the UK The immigration, the Asylum and Immigration Tribunal‘s jurisdiction ---to the whole of the UK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体系

欧洲的法律与司法体系欧洲地区拥有多个国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和司法机构。
然而,由于欧洲的历史背景和一些共同的价值观,一些共同的法律原则和体系在欧洲范围内逐渐形成。
本文将介绍欧洲的法律和司法体系,以及对欧洲一体化的影响。
一、欧洲法律体系的分类欧洲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类。
大陆法系主要存在于欧洲大陆的国家,比如法国、德国、意大利等。
它以罗马法系为基础,注重立法的明确性和详尽性,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对法律文字的解释和对先例的引用。
英美法系主要存在于英国和其前殖民地国家,比如英国、美国、加拿大等。
它以普通法为基础,重视案例法和法官的判例,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注重对类似案例的比较和对相关法律原则的引用。
二、欧洲司法体系的组成欧洲的司法体系主要由国家法院和欧洲法院组成。
国家法院负责处理国内的法律事务,根据各国的法律体系进行裁决。
欧洲法院则是欧洲联盟的司法机构,负责对欧盟法律的解释和认可,以及对各成员国政府之间的纠纷进行裁决。
欧洲法院的裁决具有强制性,对各成员国的法律具有约束力。
这使得欧洲法律在欧盟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同时,欧洲法院的裁决也对国家法院的判决产生影响,从而对欧洲的法律体系产生影响。
三、欧洲法律的一体化进程随着欧洲一体化的进程,欧洲的法律体系逐渐融合和统一。
欧盟通过制定共同法律和条约,促进了欧洲国家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欧盟法律的引入和逐渐取代国家法律,进一步推动了欧洲法律的统一。
欧洲一体化还促进了欧洲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
欧洲捕获令和欧洲逮捕令的引入,加强了欧洲国家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
此外,欧洲法院的裁决也为欧洲国家提供了法律上的指导,进一步增强了欧洲的法律统一性。
四、欧洲的法律挑战和改革欧洲的法律体系面临着一些挑战和改革的需求。
首先,由于欧洲的多样性和历史背景的不同,欧洲的法律在一些方面仍存在差异。
这给欧洲一体化带来了困难,需要进一步的协商和适应。
其次,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欧洲的法律也需要适应和应对新的挑战。
欧盟组织结构.

欧盟组织结构欧盟三大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欧洲议会欧洲议会(The European Parliament)是欧盟的参与立法、监督、预算和咨询的机构。
欧洲议会有部分预算决定权,并可以2/3多数弹劾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议员共有518 名,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各81名,西班牙60名、荷兰25名,比利时、希腊、葡萄牙各24名,丹麦16名,爱尔兰15名,卢森堡6名。
议长任期2年半,议员任期5 年。
议会秘书处设在卢森堡。
每月一次的议会例行全体会议在法国斯特拉斯堡举行,特别全体会议和各党团、委员会会议在布鲁塞尔举行。
欧洲议会成立于1958年,其前身是欧洲煤钢共同体议会,欧洲议会是欧盟唯一的一个直选议会机构,自从1979年以来,它的成员是由欧盟成员国人民直选产生。
欧洲议会的主要任务是讨论人权问题和派遣人权观察委员会,如对被揭露的警署或监狱虐待和酷刑事件进行调查,或者提醒一个国家和公众舆论对种族主义或排外思潮提高警惕。
欧洲议会总秘书处名义上设在卢森堡,但大量的会议,包括每月一次的小型全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党团会议均在比利时。
虽然欧盟的两个行政机关欧盟委员会和欧洲理事会都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阿姆斯特丹条约》(Treaty of Amsterdam)却规定欧洲议会每月必须在法国斯特拉斯堡召开一次会议。
但实际上,几乎所有的立法准备工作和议会委员会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
议会每月只在斯特拉斯堡开4天会,举行常规会议和最终的投票工作,其他所有会议都在布鲁塞尔举行。
根据人口比例,欧洲议会目前的785个议席按国别分配如下:德99席,法、英、意各78席,西、波各54席,罗28席,荷27席,比、希、葡、捷、匈各24席,瑞典19席,奥18席,保15席,芬、丹、斯洛伐克各14席,爱尔兰、立陶宛各13席,拉脱维亚9席,斯洛文尼亚7席,卢森堡、爱沙尼亚、塞浦路斯各6席,马耳他5席。
欧洲议会的政治分野是党团。
欧洲议会现有8个党团,所占议席和党团主席情况如下:民族欧洲联盟党团(UEN),44席,党团两主席分别为布莱恩·克劳莱(爱尔兰籍BrianCROWLEY),克里斯蒂娜·姆斯卡蒂尼(女,意大利籍CristianaMUSCARDINI)。
F4 Human rights(一)

ACCA:F4 Human rights(一)本文由高顿ACCA整理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ACCA系列知识点——F4 Human rights(一)1. 欧洲人权公约(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被引入英国国内法律体系的欧洲公约是为了保证人权和最基本的自由权力。
欧洲人权公约是一项有关人权的最基本的协议,这项协议主要是弥补二战期间有关人权的滥用现象,所以在1951年,有一些强国联合制定了这份协议。
在20世纪下半叶,欧洲人权公约曾被用以作为英国法庭宣判时的指导资料,但是英国的法律体系被广泛地认为能够很好地保护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力,所以对于公约的“加入”被视为没有必要。
不过如果有人认为他自己的权力受到了损害,仍然可以去位于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庭进行上诉。
随着时间的发展,到了20世纪90年代,人们已经不用再单独去欧洲人权法庭进行上诉,可以在法庭上对法官提出,要求其在审理时参考欧洲人权公约的相关指引。
2. 1998年人权法案(The Human Rights Act 1998)1998年人权法案将欧洲人权公约吸收进了英国内部法律体系中,如今1998年人权法案的影响已经渗透到了英国法律体系中的很多方面。
例如,这项法案就约束了英国的公共机构,这里所提到的公共机构包括了政府部门、地方机构,法庭和学校等。
这些公共机构不能够破坏个人的权力。
3. 1998年人权法案的影响商法和公司法可以分为五大块,第一块是英国司法体系,其中包括法律的陈述、授权立法的控制和议会至高无上制度;第二块是劳动法,其中包括歧视、着装要求和仲裁体系;第三块是公共机构权力;第四块是公司法,其中包括自愿协议、政府调查、层级权力和股票发放;第五块是税务权利。
根据这些内容,1998年人权法案可以划分为对新的立法、法律叙述和习惯法这三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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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cources of Scot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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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Introduction
★What is a Crime
Crime is a Behavior 是一种行为 Which indicates serious social harmfulness and threatens the security of society 有非常大的破 坏性, 坏性, 威胁到社会安全 Breach of Criminal Law 刑事违法性 Deserved punishment imposed by the state 应 受惩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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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作用
1.规范作用 1.规范作用
指引作用 评价作用 预测作用 警示作用
2.社会作用 2.社会作用
基本价值维护:正义 公平 自由 平等 社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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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
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 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 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 现形式 分类:成文法& 分类:成文法&不成文法;正式渊源与非正 式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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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Outcome 1
Outcome 1 : Sources of Scots Law and Scottish Legal System
1.Sources of Scots Law(法律渊源) 2.Scottish Court System(法院体系) 3.Legal Personnel in Scottish Legal System(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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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 Introduction
Classification of law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1.Public law
Public law is a theory of law govern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individuals (citizens, companies) and the st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