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海难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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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制度

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制度

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制度1. 引言海难救助是指在水上交通事故中,对涉事船只、船员和乘客进行人员搜救、财产救助和善后处理的一种行动。

海难救助旨在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海难事故造成的损失。

在海难救助中,特别补偿制度被广泛采用,旨在提供对受伤或死亡乘客及其家属的额外支持和补偿。

本文将探讨海难救助中的特别补偿制度的原则、内容和规定。

2. 特别补偿制度的原则特别补偿制度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正义的原则,旨在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并提供必要的补偿。

以下是特别补偿制度的主要原则:2.1 人道主义特别补偿制度的首要原则是人道主义。

在海难救助中,乘客的生命安全是最重要的。

特别补偿制度应确保在救助行动中尽力拯救被困乘客,并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和心理支持。

2.2 公平正义特别补偿制度应确保公平和正义的原则被遵守。

所有受害者都应获得平等的待遇,不论其国籍、社会地位或经济状况。

3. 特别补偿制度的内容特别补偿制度的具体内容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规定而有所不同。

以下是特别补偿制度可能包括的内容:3.1 赔偿金特别补偿制度会向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一定金额的赔偿金,用于弥补受害者的损失和伤害。

赔偿金额的计算通常基于受害者的伤势程度、财产损失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3.2 医疗费用补偿特别补偿制度应承担受伤乘客的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和康复费用等。

该制度还应提供必要的心理治疗和辅助服务,帮助受伤乘客恢复身心健康。

3.3 家属赔偿特别补偿制度还应向因意外事故造成家庭成员死亡的乘客提供赔偿。

这些赔偿通常用于补偿家庭失去的经济支持和精神慰藉。

3.4 交通费用补偿特别补偿制度可能还包括为受害者提供前往医疗机构治疗和康复的交通费用补偿。

这样可以帮助受害者及其家属减轻经济负担,方便受害者获得及时的治疗和康复。

4. 特别补偿制度的规定特别补偿制度的规定通常由政府、国际组织和行业协会制定和监管。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规定:4.1 国家法律和法规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特别补偿制度可能由国家法律和法规进行规定。

经典:海商法课件

经典:海商法课件

三、海商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 • 我国《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国际公约 •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规定:“中国缔结或
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是声明保留的除外。” 3、国际惯例 •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规定:“国内立法、 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判例 在我国不属渊源
1. 航运实务丛谈/杨良宜著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这套书要 看四本: 《国际贸易法》《期租合约》《承租合约》《海事法》
2.《海上货物运输法》 尹东年、郭瑜 人民法院出版社 3. 提单法律制度研究/郭瑜著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 金康合约, NYPE合约 46'/93'(英文版),安特卫普
规则 5. 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6. 海商法/吉尔摩著,吴焕宁、杨召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
•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和提供证件,经 船舶登记机关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法予以登记的法律 行为。
• 我国船舶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海事局 。 • 船舶登记的意义:
(1)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有权悬挂该国国旗航行, 并接受该国的保护和监督。 (2)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只有从登记完 毕之时起才能对抗第三人
三大海法 (奥列隆惯例集 、巴塞罗那海商 判例集 、维斯比法 ) (2)近现代各国海商法 • 在中世纪欧洲三大海法的基础上,近现代 欧洲各国的海商法形成了不同的法系。 (3)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以及在货运领域 的不统一、瓦解趋势和统一进程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及海商中的主 要法律关系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 。包括: • 船舶关系 • 因经营船舶而发生的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 因海上损害发生的合同外的法律关系 • 因海上危险、特殊风险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海商法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大连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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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测试1.中世纪海商法发展的典型标志有:A:康索拉度法B:维斯比法C:海牙规则D:奥列隆惯例集答案:ABD2.1897年在国际法学会的努力下成立的第一个海事组织是A: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B:国际海事委员会(CMI)C:国际海事组织(IMO)D:国际劳工组织(ILO)答案:B3.下列属于海商法发展的趋势的是A:重视对海洋环境的保护B:货方责任进一步加重C:国际统一的趋势D:船员立法地位下降答案:AC4.下列属于我国海商法的法律渊源的是:A:国际惯例B:海商法学说C:国际公约D:国内立法答案:ACD5.我国海商法生效的日期:A:1992年7月1日B:1990年7月1日C:1993年7月1日D:1994年7月1日答案:C第二章测试1.下列哪些船舶属于我国海商法的调整范围A:50总吨海上机动船舶B:军舰C:政府公务船舶D:15总吨海上非机动船舶答案:A2.船舶所有人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港口为:A:船籍港B:任何港口C:所有人国籍港D:起始港答案: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宽度,但不得超过:A:6海里B:3海里C:12海里D:24海里答案:C4.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内海是指()的全部海域。

A:一个国家毗连区以内B:一个国家专属经济区以内C:一个国家领海基线以内向陆地一侧D:一个国家管辖海域以内答案:C5.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A:船体B:船舶属具C:船舶设备D:船上的食品答案:ABC6.依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附于甲轮上的船舶优先权会因下列哪些原因而消灭:A:甲轮原船东将该船出售给另一船公司B:甲轮被法院强制出售C:请求人在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仍不行使D:甲轮沉没答案:BCD7.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留置权的权利主体有:A:抵押权人B:船舶所有人C:造船人D:修船人答案:CD8.船舶优先权的特点有:A:秘密性B:优先性C:法定性D:追及性答案:ABCD9.以下哪些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A:船员工资报酬给付请求B:引航费C:基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提出的货物损失赔偿D: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答案:ABD10.依据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物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以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仅在办理登记后才能产生效力B:甲的船舶撞坏乙的船舶,则乙就其损害赔偿对甲的船舶享有留置权C:甲以其船舶为乙设定抵押担保,则一经签订抵押合同,乙即享有抵押权D:同一船舶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其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为准答案:C第三章测试1.船长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命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B:对于敌方人员无需救助C:出于本船利益的考虑可不救助D:需签订救助合同答案:A2.我国《海商法》对船长的责任与职权加以明确规定,下面表述不正确的是:A:紧急情况下,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时,船长可以不经船舶所有人的同意作出抛弃船舶的决定B:船长作出弃船决定后,应当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自己应当最后一个离船C:船长有权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D:船长管理船舶和驾驶船舶的责任,因引航员引领船舶而解除答案:D3.下列关于船舶遇险时船长职责的说法正确的是:A:遇险船舶的船长订立救助合同必须征得船上财产所有人同意B:遇险船舶的船长订立救助合同要征得船员们同意C:遇险船舶的船长订立救助合同必须征得船舶所有人的同意D: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或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答案:D4.为保障在船人员和船舶的安全,船长对在船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的下列措施恰当的是:A:防止犯罪嫌疑人毁灭、伪造证据B:防止犯罪嫌疑人隐匿证据C:不能采取任何措施,只能等靠岸后由公安人员处置D: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禁闭或其他必要措施答案:ABD5.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船上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船上人员尽力施救,下列船长的做法正确的是:A:船长应首先组织船员离船寻求救援B: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贵重财物,对于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薄等一些不必要的文件可以抛弃C:任何情况下船长都不得作出弃船决定D:船长应当最后离船答案:D第四章测试1.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体包括:A:承运人B:船舶代理人C:发货人D:托运人答案:AD2.《海商法》中定义的承运人包括:A:将船舶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B: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C:向承租人提供约定船舶的人D:委托他人以本人的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答案:BD3.广义的船舶适航包括:A: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B:不进行不合理绕航C: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D:狭义上的船舶适航答案:ACD4.我国《海商法》中规定承运人提供适航船舶的时间是:A:开航后B:开航前C:整个航程D:开航当时答案:BD5.下列属于合理绕航的情形的有:A: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而发生的绕航B:遣返偷渡人员而进行的绕航C:船舶在海上遭遇台风,避台风绕航D: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财产而发生绕航答案:ACD6.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对迟延交付货物造成的经济损失,除可以免责的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不论货物是否有损害,承运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B:只有迟延交付货物满六十日后,才对迟延交付货物承担赔偿责任C:在迟延交付货物满六十日后,有货损才承担赔偿责任D:仅当货物也有损害时,承运人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7.下列哪项属于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的免责事项:A:战争或者武装冲突B:船长的过失造成的火灾C:货物标志不清、欠缺D:引航员引领船舶中的过失答案:ABCD8.根据《海牙—维斯比规则》,下列原因造成货损的,承运人应承担责任的是:A:冷藏船的冷藏设备在开航时突然损坏B:船员在航行途中在休息室吸烟,不慎引起火灾C: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未标注重心位置,导致货物起吊时倾斜坠落D:船舶在到达某港口时被当地政府机关扣押答案:A9.根据《维斯比规则》,如果托运人在托运集装箱时,正确地申报了箱内所装货物的件数并在提单中载明,则如发生货损,承运人在享受单位赔偿责任限制时,是依照:A:按提单中载明的箱内所装的件数限额B:一个集装箱作为一个单位限额C:按A+B计算D:以上都不对答案:A10.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哪些?A:提供约定的货物并加以妥善包装的义务B:妥善托运危险货物C: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的义务D:及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各项手续答案:ABCD11.依据收货人抬头的记载不同,提单可以分为A:指示提单B:清洁提单C:不记名提单D:收货待运提单E:记名提单答案:ACE12.《海商法》第四章中有关合同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强制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的是:A: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B: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C:开航前、开航当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的义务D:在约定的时间内在卸货港交付货物答案:BC13.航次租船合同中,船长或者出租人的代理人递交“装卸货准备就绪通知书”应满足的条件是:A:船舶必须到达合同规定的港口或者泊位B:船舶已经开始进行装卸货作业C:天气条件适宜货物装卸D:船舶在各方面已做好装卸货的必要准备答案:AD14.航次租船合同下,出租人会喜欢下列哪种条款计算滞期费A:一旦滞期永远滞期B:按同样的日C:节省全部工作时间D:节省全部时间答案:A15.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会喜欢下列哪种条款计算速遣费:A:按同样的日B:一旦滞期永远滞期C:节省全部工作时间D:节省全部时间答案:D第五章测试1.通常约定有停租事项的合同是下列哪一种(些)合同:A:航次租船合同B:定期租船合同C:多式联运合同D:班轮运输合同答案:B2.定期租船下常见的停租事项包括A:船员或物料的不足B: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出现不适航的情形C:海损事故引起的迟延D:船体、机器及设备的故障或损坏答案:ACD3.定期租船合同下出租人负责的事项包括:A:港口装卸费用B:配备船员并支付工资C:燃油及物料D:船舶维修保养费答案:BD4.下列有关定期租船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定期租船下承租人未使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B:船舶在租期内出现不符合适航状态的情形的时候,承租人应当采取可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C:定期租船合同必须书面订立D:定期租船下承租人必须征得出租人事先书面同意而才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答案:AC5.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定期租船合同下合法的最后航次中的超期期间的租金如何支付?A:按照市场的租金率支付B: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C:先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但是如果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D:按照法院核定的租金率支付答案:C6.下列关于光船租赁合同项下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哪项?A:交付船舶时,出租人应当谨慎处理提供一艘满足约定用途的适航船舶B:在光船租赁期间,出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C:在光船租赁期间,出租人不得转让船舶所有权D: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或以任何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答案:A7.在在光船租赁期间,假若出租人要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必须满足下列哪项条件?A:承租人不再进行转租B:出租人书面通知承租人C:承租人事先书面表示同意D:根本不能设定抵押权答案:C8.在光船租赁期间,应由()负责对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A:承租人B:船长C:船舶代理人D:托运人答案:A9.光船租赁合同下,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海难救助特别补偿

海难救助特别补偿

海难救助特别补偿特别补偿1.如一船或其船上货物对环境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作业,而未能根据第13条获得的至少相当于按本条可得的特别补偿的报酬时,他有权按本条规定从该船的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相当于其所花费用的特别补偿。

2.在第1款所述情况下,如果救助人因其救助作业防止或减轻了环境损害,船舶所有人根据第1款应向救助人支付的特别补偿可另行增加,其最大增加额可达救助人所发生费用的30%。

然而,如果法院或仲裁庭认为公平、合理,并且考虑到第13条第1款中所列的有关因素,可将此项特别补偿进一步增加,但是,在任何情况下,其增加总额不得超过救助人所发生费用的百分之百。

3.救助人所花费用,就第1款和第2款而言,系指救助人在救助作业中合理支出的现付费用和在救助作业中实际并合理使用设备和人员的公平费率。

同时应考虑第13条第1款(h)(i)(j)项规定的标准。

4.在任何情况下,本条规定的全部特别补偿,只有在其高于救助人根据第13条获得的报酬时,才能在所高出的范围内支付。

5.如果由于救助人疏忽而未能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可全部或部分地剥夺其根据本规定应得的特别补偿。

6.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影响船舶所有人的任何追偿权。

特别补偿制度的产生制定海难救助制度的目的是鼓励人们对遇难船舶和货物或人命进行救助.维护海上航行的安全。

考虑到救助人施救时所承担的巨大风险,法律赋予救助人在救助成功后请求救助报酬的特殊权利,用以补偿其船舶和设备的损耗。

这一制度的确立不仅鼓励人们对遇难船舶、货物或人命的救助,而且也防止发生救助人将获救财产占为己有的现象。

但是,海难救助往往涉及不同国籍的船舶和利害关系人,适用的法律也不尽相同,特别是救助合同出现后,由于各国救助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各异,给实务操作带来不少困难,于是,国际社会出现要求统一海难救助立法的强烈呼声。

1910年9月23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3次海洋法外交会议上,制订并通过《关于统一海难救助某些法律规定的公约》(简称《1910年公约》)。

中国海商法法条

中国海商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二节船舶抵押权第三节船舶优先权第三章船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船长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承运人的责任第三节托运人的责任第四节运输单证第五节货物交付第六节合同的解除第七节航次租船合同的特别规定第八节多式联运合同的特别规定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定期租船合同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第八章船舶碰撞第九章海难救助第十章共同海损第十一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第十二章海上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第三节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四节保险人的责任第五节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第六节保险赔偿的支付第十三章时效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海上运输界定】本法所称海上运输,是指海上货物运输和海上旅客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

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第三条【船舶界定】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第四条【业务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由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船舶经营。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国籍船舶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和拖航。

第五条【国旗的悬挂】船舶经依法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有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

船舶非法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航行的,由有关机关予以制止,处以罚款。

第六条【主管机构】海上运输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船舶第一节船舶所有权第七条【所有权内涵】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16修正)【法规类别】海洋运输【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16.11.07【实施日期】2016.11.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一九八三年九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五章安全保障第六章危险货物运输第七章海难救助第八章打捞清除第九章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特别规定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交通管理,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维护国家权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一切船舶、设施和人员以及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机构,是对沿海水域的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船舶检验和登记第四条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

第五条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

第三章船舶、设施上的人员第六条船舶应当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

第七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

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第八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第九条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

第四章航行、停泊和作业第十条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海商法 第八章 海上拖航合同

海商法 第八章  海上拖航合同

4、延滞费
起拖的延误和目的港的延误均可能导致延滞费的支付。 延滞费的具体事项由双方约定。
5、拖航作业和航线
双方可以约定拖航作业由何方指挥,一般来说,拖航由 承拖方指挥,•只有在拖轮协助大船离靠码头或移泊等少 数情况下,才由被拖船船长指挥。
6、救助不索取报酬
依合同的规定,一般在拖航中,被拖物自拖轮脱离, 拖轮应守护并提供一切合理的服务,救助被拖物,并 重新接上拖缆,此项服务是属于拖航合同范围内的, 因此,合同一般约定提供此种救助不索取救助报酬, 但拖轮进行的是超出拖航合同预期范围以外的救助性 质的特殊服务则不在此限。
11、承拖方的免责
《海商法》第162条的规定,经承拖方证明,被拖方 的损失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拖方不负赔偿 责任:
1、拖轮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拖方的其他受雇人、 代理人在驾驶拖轮或者管理拖轮中的过失。
2、拖轮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时的过 失。
12、留置权
如果被拖方未依合同约定支付拖航费及其他合同费用, 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此种留置权属于占有留置 权,如承拖方已交付了被拖物,即等于放弃了其留置 权。该留置权必须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已过,被拖方 仍未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时才能行使。
三、海上拖航合同的格式 采用较多的及我国海上拖航公司使用的拖航合 同格式主要有:
1、国际远洋拖航协议(日租)格式,代号为 “TOWHIRE”,由欧洲拖轮船东协会、•波罗的国际航 运公会和国际救助同盟联合推荐。
2、日本航运交易所(JAPAN SHIPPING EXCHANGE INC.)•拖航合同格式•,•代号为"NIPPONTOW“
The tugowner shall, before and at the beginning of the towage, exercise due diligence to make the tug seaworthy and towworthy and to properly man the tug and equip it with gears and tow lines and to provide all other necessary supplies and appliances for the intended voyage.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

海商法教案及讲义第一章:海商法概述1.1 海商法的定义与特征1.2 海商法的历史发展1.3 海商法的适用范围与法律关系1.4 海商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船舶与船员2.1 船舶的种类与法律地位2.2 船舶所有权与抵押权2.3 船舶经营管理2.4 船员的职责与权益第三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3.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与特征3.2 提单的性质与法律效力3.3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条款3.4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四章: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4.1 海难救助的定义与条件4.2 海难救助的合同与法律制度4.3 共同海损的定义与构成要件4.4 共同海损的理算与分摊第五章:海上保险法5.1 海上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特征5.2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5.3 海上保险的赔偿范围与限制5.4 海上保险合同的履行与解除第六章:海上侵权责任6.1 海上侵权责任的定义与特征6.2 船舶碰撞事故的法律责任6.3 海上环境污染与损害赔偿6.4 海上人身伤亡与责任归属第七章:海事诉讼与仲裁7.1 海事诉讼的管辖与程序7.2 海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7.3 国际海事仲裁机构与仲裁协议7.4 海事仲裁的程序与裁决执行第八章: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8.1 船舶建造合同的定义与特征8.2 船舶建造合同的主要条款8.3 船舶维修合同的履行与管理8.4 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九章:海上租赁合同9.1 海上租赁合同的种类与特征9.2 光租合同与融资租合同的比较9.3 海上租赁合同的履行与解除9.4 海上租赁合同的风险与管理第十章:国际海事组织与相关法律法规10.1 国际海事组织简介10.2 国际海事条约与协定10.3 我国海商法的制定与实施10.4 我国加入的国际海事组织与公约第十一章:船舶融资与抵押11.1 船舶融资的种类与方式11.2 船舶抵押权的设立与效力11.3 船舶融资合同的履行与管理11.4 船舶融资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第十二章:船舶买卖与转让12.1 船舶买卖合同的定义与特征12.2 船舶买卖合同的履行与解除12.3 船舶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程序12.4 船舶转让中的风险与防范第十三章: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13.1 船舶碰撞的法律定义与类型13.2 船舶碰撞责任的归责原则13.3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范围与限制13.4 船舶碰撞事故的处理程序与责任分配第十四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4.1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依据与原则14.2 船舶吨位的计算与限制14.3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例外情况14.4 船舶经营人的责任限制与履行第十五章: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15.1 海商法案例分析的方法与步骤15.2 典型海商法案例解析15.3 海商法实践中的问题与解决策略15.4 海商法案例教学与实践经验的总结重点和难点解析本文教案主要涵盖了海商法的基本概念、船舶与船员的法律地位、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难救助与共同海损、海上保险法、海上侵权责任、海事诉讼与仲裁、船舶建造与维修合同、海上租赁合同、船舶融资与抵押、船舶买卖与转让、船舶碰撞与责任分配、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以及海商法案例分析与实践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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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 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 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 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货物到达 目的地为支付前提的,如果货物不能安全 送达,则不予支付,因此对应收运费的承 运人构成一种损失。
1910年救助公约规定救助的对象只限于船舶 及船上货物。但我国没有采取这种态度, 根据我国《海商法》,不管财产是什么, 来自于何方,只要落进了海里就属于“其 他财产”。因此从岸上掉到海里的货物, 因失事坠毁在海上的飞机,回收时落入海 中的卫星等都属于海上财产,都可能成为 海难救助的对象。如美国法院曾判决捞起 海中的尸体的人可对尸体中所带的财物有 海难救助报酬的请求权。但是,《海商法》 特别规定,该法中对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定 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 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 式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三、海难救助的法律规范
目前,关于海难救助的法律规范,国内法 主要是《海商法》第九章,国际法规范主 要有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 1989年公约是由国际海事组织组织制定的。 该公约对1910年公约进行了若干修正,如扩 大了救助标的,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并增设了特别补偿的规定。
公约最大的特点是考虑了油轮救助于防止环境污
染等新问题,对油轮救助做出了特殊规定。该公 约没有改变“无效果,无报酬”的传统救助原则, 但增加了油轮救助的“特别补偿”制度。即如果 对由环境污染危险的船舶或其载运的货物进行救 助时,救助人在没有过失但未获成功的情况下, 仍有权得到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 助人获得了成功,更有权得到不超过救助费用两 倍的特别补偿。该公约1996年7月14日生效。
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于1993年加入该公约,同 时对公约第30条第1款第a、b、d三项提出了保留。 保留内容分别是:(a)救助作业发生在内陆水域, 而且涉及的船舶均为内陆水域航行的船舶;(b) 救助作业发生在内陆水域,而且并不涉及船舶; (d)有关财产为位于海床上的具有史前的、考古 的或历史价值的海上文化财产。根据保留,以上
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不过 判断的标准是这些人员或机构所作出的行为有没 有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范围,如果超 出了,其行为仍有可能构成共同海损。如船员对 本船遇险时提供的劳动虽然一般不能算海难救助 行为,但如果船长已经下令弃船,船员随后又重 返船舶进行救助,这种行为就已经超出雇佣合同 的范围而可以列为救助行为。
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进行救 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 义责任,因此,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 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但为了奖励 对人命的救助,许多国家的海商法都规定, 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 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 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
我国《海商法》第174条规定:“船长在不 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 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船长的这种 人命救助义务是强制性的,如果违反,船 长可能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但船东对 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种情况下的救助,在我国不适用公约,而应适 用我国国内法。
第二节 救助合同和救助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救助合同 (一)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 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
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 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 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 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
第一节 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Salvage at Sea),是 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 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
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地域: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内 河水域或其他地方发生的救助行为不适用 海难救助的法律。如船舶在修船厂修理或 建造时发生火灾等事故,即使有人对其进 行了救助,也不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
专业救助公司或专门为救助作业而设计的船舶进 行的救助,并不违背自愿原则。由于我国政治经 济体制的原因,在我国沿海发生的许多救助行为 都是由国有船舶进行的,或是在我国港口当局的 指挥、控制下进行的,这种救助也并不违背救助 的自愿性质,仍然应该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加以 调整。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即姐妹船之间进行 的救助是否是有义务的行为曾有争议。但现在一 般认为,由于船长船员受雇的范围只包括对本船 提供劳务,因此对姐妹船提供服务不是义务,仍 然可以构成救助行为。
(二)救助合同的种类
根据内容不同,救助合同可以分为“无效果 无报酬的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
“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是指规定根 据救助效果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 助报酬的合同,一同中规
定,救助方按照被救助方的指挥进行救助 活动,而不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都 应按救助方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约定支付 报酬。雇佣救助合同在性质上与一般海上 救助合同存在诸多不同,更多体现了雇佣 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现在一般已经不再 视其为海上救助,而视为一种劳务合同。
2、对象:船舶和其他财产。
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 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 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 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因此, 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 《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 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 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 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 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
3、情景:遇险,即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 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如台风、海啸 等异常天气情况,发生碰撞、搁浅等海上 事故,遭遇战争、海盗袭击,船上燃料、 食品告罄,船员患急性传染病等等,只要 是以通常的技能和谨慎所不能防御的风险 都可算作真实的危险。
4、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
施救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但施救行为必须是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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