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救助规程

合集下载

海上救助落水人员的方式程序和方法

海上救助落水人员的方式程序和方法

海上救助落水人员的方式程序和方法一、海上救援落水人员的一般程序1. 发现落水人员:当船只或其他海上设施发现有人落水时,应立即发出求救信号并通知相关部门和其他船只。

2. 进行紧急救援:紧急救援人员应迅速启动救生艇或其他救援工具,前往落水人员所在位置。

在前往的过程中,应与其他船只保持联系,以确保协调救援行动。

3. 接近落水人员:救援人员在接近落水人员时,应注意与其保持一定的距离,防止落水人员拼命抓住救援人员而导致二次事故。

同时,救援人员应提供鼓励和指导,帮助落水人员保持镇定和合作。

4. 抓捕落水人员:一旦接近落水人员,救援人员应迅速而稳定地抓住落水人员,并确保其身体部位不会受伤。

如果落水人员身体状况较差或出现抵抗,救援人员应谨慎处理,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5. 将落水人员转移到救生艇或救援设施上:一旦抓住落水人员,救援人员应尽快将其转移到救生艇或其他救援设施上。

在转移过程中,救援人员应注意保护落水人员的头部和颈部,避免造成颈椎损伤。

6. 给予紧急救治:将落水人员转移到救生艇或救援设施上后,救援人员应立即进行紧急救治。

这包括检查伤情、提供基本急救措施、保持体温、给予心肺复苏等。

7. 将落水人员送往医疗机构:在救援行动结束后,救援人员应尽快将落水人员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的治疗和观察。

二、海上救援落水人员的注意事项和技巧1. 保持冷静:救援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保持冷静和专注,不被紧急情况和压力所干扰。

只有冷静的头脑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

2. 佩戴适当的救援装备:救援人员应佩戴适当的救援装备,如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索等,以保护自己的安全。

3. 注意落水人员的情绪:落水人员在遭遇危险时往往情绪激动或恐慌,救援人员应通过稳定和鼓励的话语来安抚落水人员,帮助其保持冷静和合作。

4. 不离开落水人员:救援人员在救援过程中,应尽量避免离开落水人员,以免造成二次事故。

如果必须离开,应事先告知落水人员,并确保其能够自行保持浮力。

海上落水人员的救助和程序

海上落水人员的救助和程序
练计划的一部分。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应由船东或船舶管理公司编写,并保存在船上供学习和训练使用,供
TMS`版权所有·严禁转载
随时检查。 本指南旨在为业界满足公约要求提供参考,附录模版内容在编写计划和程序过程中可结合本船实
际情况进行适当增减。 定义和缩写 本指南所用定义和缩写与 SOLAS 第 III 章和 LSA 规则一致, 就本指南而言: 1 落水人员:系指本船因意外导致的落水人员或从本船以外的船舶或海洋结构物或其他交通工具上落 水的人员; 2 营救:本指南所指营救,包括依据求救信息或发现目标的主动营救,以及协助他船采取的营救辅助 或经评估本船无法采取营救而实施的对待营救落水者的合理守护等;
TMS`版权所有·严禁转载
险控制措施。识别出影响营救落水人员的危险因素及其后果,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危险识别 的分析对象应包括拟使用的设备,应考虑预期的条件和船舶特有的特性。船舶特定的营救落水人员的 程序应具体说明预期的条件,基于这些条件可以实施营救操作而不会对船舶和船员造成不应有的伤 害,程序应考虑但不限于: .1 船舶的操纵性能; .2 船舶的干舷; .3 可以营救落水人员的船上的位置点(一个或多个); .4 拟用于营救操作的设备的特性和局限性; .5 可用的船员和个人保护装备(PPE); .6 风力、风向和水雾喷溅;
TMS`版权所有·严禁转载
4.2.3 确认计划和程序涉及的相关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的可用状态,必要时进行效用试验。 附录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模版 营救落水人员的计划和程序 (样板)
船名:XXXXXXXXX 船舶呼号:XXXXX IMO 编号:XXXXXXXXX
修订记录
TMS`版权所有·严禁转载
修订编号
TMS`版权所有·严禁转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人命搜寻救助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海上人命安全,使海上遇险人员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及承担的海上搜寻救助(以下简称搜救)责任区域内的人命搜寻救助活动以及与上述活动有关的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及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域以外,由中国政府组织的搜救活动或派出搜救力量参与搜救活动以及涉及中国籍船舶、船员遇险的救助活动,亦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主管机关]国家建立海上搜救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研究全国海上搜救工作,研究讨论重大海上搜救问题,指导、监督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搜救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国海上搜救业务的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设臵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作为联席会议的办事机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对全国重大海上搜救行动进行组织协调和指挥。

1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设臵省级海上搜救中心,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地驻军组成,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搜救责任区内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省级海上搜救中心设在所在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沿海各地市人民政府应设臵市级海上搜救中心,由有关政府部门及当地驻军组成,在市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搜救责任区内搜救行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级海上搜救中心设在所在地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上级海上搜救中心应对下一级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行动进行业务指导,必要时上一级海上搜救中心可直接对海上搜救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第四条[其他成员单位]渔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海上搜救中心组织、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当地海上搜救中心指定适当的医疗机构负责对海上伤病人员提供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

海上求救与救生

海上求救与救生

海上求救与救生海上遇难如何求救】1:请所有人记住这个电话:12395——全国统一水上遇险求救电话。

在海上,船舶一旦发生碰撞、触礁、搁浅、漂流、失火等海难事故或遇人员落水、突发疾病需要救助,就可拨打12395向海上搜救中心报警。

2:用反射镜不停照射3:发射信号弹、燃烧衣物、向海中投放燃料【海上遇难如何自救】1.一定要保持冷静,听从邮轮广播的统一指挥,迅速到达指定的集合地点。

2.尽可能多的穿上暖和的衣服,注意要护住头部、颈部、手和脚,一定不能脱掉鞋子。

如果有保暖救生衣,要穿在外面,没有保暖救生衣,要穿上普通的漂浮救生衣,救生衣不仅助你浮在水面上,打开上面的指示灯还能指引救生船发现你。

3.如果有条件,服用预防晕船的药物,最好随身带上上救生圈。

4.迅速并且有秩序地进入救生艇或救生筏。

尽可能不要直接跳入海里,突然跳入冷水极易呛水,并且会导致迅速死亡。

当必须要直接跳人冷水时,应该将两肘紧贴身体,一手捂住鼻子和嘴,一手紧握另一手肘或者手腕。

5.一旦落入水中,应该镇定下来,在冷水中人体热传导速度比空气中快得多,要努力寻找大船、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或者水面上其它漂浮物,让自己身上的部位尽可能少地接触到冷水。

若猛烈地发抖,感到剧痛,这是人体的本能反应,没有危险。

应该迅速采取行动,如扣好衣服、抓住漂浮物、找出救生衣上的口哨、开启信号灯等。

6.浮在冷水中,尽量不要游动,除非是为了接近附近的小船、遇险的同伴、可依靠或可攀附的漂浮物。

不必要的游动,会将身体和衣服之间的温水“排出”,因而增加体热消耗速度。

另外,无意义的游动会将温暖的血液从人体内部加速输送到表层,导致体热迅速丧失。

而体热丧失会很快使人死亡。

7.浮在冷水中时,要尽量将身体缩成一团,即两腿并拢、两肘紧贴身体、两臂交叉放在胸前,尽可能不动地浮着,可有效地减少身体表面和冷水的接触面积,延长存活时间。

尽量使头部和颈部伸出水面,人体的能量有大约50%是从头部散失的,因此在冷水中保持头部浮出水面特别重要。

海上遇险人员应急预案流程

海上遇险人员应急预案流程

海上遇险人员应急预案流程一、预案启动一旦发生海上遇险事件,首先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船上负责人或船长需要迅速评估情况,确定遇险级别,并通知所有船员进入应急状态。

同时,应通过无线电或其他通信手段向附近的船只和岸基救援中心发出求救信号。

二、现场指挥确立现场应急指挥体系,由经验丰富的船员担任现场指挥官,负责协调各方面的救援行动。

指挥官需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救援方案。

三、人员疏散与救助根据遇险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人员疏散。

如果船只状况允许,应优先使用救生艇或其他逃生设施进行有序疏散。

在疏散过程中,确保所有人员穿戴救生衣,并按照既定的应急路线行动。

对于无法自行疏散的人员,应组织救援队伍进行救助。

四、医疗急救船上应配备必要的医疗设备和药品,并由受过专业培训的医护人员负责提供初步的医疗急救。

对于重伤者,应尽快安排转移到具备更好医疗条件的地点。

五、后勤保障确保船上的应急物资充足,包括食物、饮用水、救生设备等。

同时,保持与岸基救援中心的通讯畅通,以便及时获取外部支援。

六、心理疏导遇险事件可能会给船员带来心理压力,应安排专业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帮助船员稳定情绪,减轻恐慌和焦虑。

七、事故调查与报告在确保所有人员安全后,应对遇险事件进行详细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并撰写事故报告。

这有助于分析事故原因,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八、恢复与重建在事故处理结束后,应组织力量对受损的船只进行修复,并对应急预案进行复盘和修订,以提高未来的应对能力。

九、培训与演练定期对船员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确保每位船员都能熟悉应急流程,提高遇险时的自救互救能力。

十、总结与改进每次遇险事件后,都应对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并根据实际效果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海上救助规程

海上救助规程

海上救助规程外来力量对遇难船舶、人命或货物的救助。

又称海难救助。

为了争取海上救助法律的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了《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

公约规定的法律原则,成为许多国家有关立法的依据。

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专章规定了海上救助。

名词详解为了减少海上遇险财产的损失,志愿进行救捞而有效果的一方,可以获得一定报酬,是自古以来西方贸易运输中就确立的原则。

这一原则可追溯到公元前900年的罗得法(见商法),也见于后来欧洲一些海港城市的海商法和奥莱龙法(见日耳曼法)中。

最初的报酬是获救财产的一部分,现代改为以货币支付。

为了争取海上救助法律的统一,鼓励海上救助事业的发展,经过以国际海事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海商法学者的努力,制订了《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于1910年签订,80年代初期已经得到70多个国家的承认。

公约上规定的法律原则,成为许多国家有关立法的依据。

至于海上救助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军舰等从事非商业活动的国有船舶以及由政府机关管理的救助工作,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海上救助的标的包括在海上遭遇危险的人命、船舶、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

有些国家规定财产中还包括飞行工具和其他浮动设备。

近来有的学者主张,作为海上救助的对象,可以是任何财产,即包括海上钻井设备等非浮动设备在内。

人命救助法律规定,对于在海上遭遇生命危险的任何人,任何船长只要对本船没有严重危险,都应当予以援救。

各国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生命被救的人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财产救助最常见的是对船舶和船上货物的救助。

对船舶的救助,可以根据船舶能否配合操作,船员是否已经弃船或者船舶是否已经成为沉船而分别称为“救助”或“打捞”。

但除困难船影响航行安全或有其他原因而由主管机关命令强制打捞的情况外,"救助"和“打捞”的法律性质并无实质区别。

救助报酬条件救助财产的一方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获得救助报酬:①被救财产属于海上救助的标的;②被救财产处于危险之中;③救助是志愿的,即在财产开始遭遇危险的时候,救助人本来没有救助的义务;④救助工作取得了有益的效果。

海上救助站工作制度

海上救助站工作制度

海上救助站工作制度一、总则海上救助站是我国专门为遇险船舶和人员提供救助服务的机构,其工作旨在保障我国海域的安全,保护渔民和船舶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救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结构1. 海上救助站应当设立站长、副站长、救援值班员、救援潜水员、医生等岗位,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其他工作人员。

2. 海上救助站站长负责站的全面工作,副站长协助站长工作,救援值班员负责日常救援值班,救援潜水员负责潜水救援工作,医生负责医疗救治工作。

三、工作职责1. 站长职责:(1)组织制定海上救助站的各项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负责海上救助站的人员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3)负责海上救助站的设备、物资的采购、管理和维护工作。

(4)组织、指挥海上救助站的救援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救援。

(5)定期向上级报告海上救助站的工作情况。

2. 副站长职责:(1)协助站长开展工作,站长不在时,代行站长职责。

(2)负责海上救助站的值班安排和人员调配。

(3)负责海上救助站的安全管理工作。

3. 救援值班员职责:(1)负责海上救助站的日常救援值班,接收和处理遇险船舶和人员的求助信息。

(2)及时向站长或者副站长报告遇险船舶和人员的情况,并根据站长或者副站长的指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3)负责海上救助站的文档资料管理。

4. 救援潜水员职责:(1)负责潜水救援工作,参加救援潜水任务。

(2)负责潜水装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

(3)负责救援潜水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5. 医生职责:(1)负责医疗救治工作,参加海上救助站的救援任务。

(2)负责医疗设备的检查、维护和管理。

(3)负责医生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四、工作流程1. 接收遇险船舶和人员的求助信息,了解遇险船舶和人员的位置、遇险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

2. 及时向站长或者副站长报告遇险船舶和人员的情况,并根据站长或者副站长的指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在海洋事故发生时,海上搜救是至关重要的一项任务。

为了保证搜救行动的顺利进行,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介绍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相关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行动流程、应对策略等。

一、组织机构1.指挥部海上搜救行动的指挥部是应急预案执行的核心,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各方力量,包括海事部门、救援机构、船舶、航空力量等。

指挥部应设立突发事件指挥中心,配备专业人员,以应对各类突发情况。

2.救援机构救援机构是执行海上搜救任务的主要力量,包括救援船只、飞机、潜水员等。

救援机构需要具备先进的设备和专业的人员,能够在复杂的海上环境中进行搜救行动。

二、行动流程1.报警与响应海上事故发生后,首先需要有人向指挥部报警。

报警者应提供准确的事故信息,包括事发位置、事故类型、受困人员等。

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前往搜救地点。

2.信息收集与分析指挥部应及时收集各方提供的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

通过调查了解事故原因、事发区域的气象海况等,为救援行动提供科学依据。

3.资源调配与协调根据分析结果,指挥部需要合理调配救援资源,包括船只、飞机、航空器材等。

同时,指挥部还需要与各救援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协调它们的行动,确保救援行动的协作性。

4.搜救行动救援机构按照指挥部的指示,展开具体的搜救行动。

船只、飞机等应按照搜救计划进行搜索,并及时进行报告。

同时,救援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确保受困人员的安全。

三、应对策略1.搜救技术海上搜救需要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搜救的效率和准确性。

比如,可以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声纳探测技术等,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监测和探测,以提供准确的信息支持。

2.应急演练为了确保搜救行动的顺利进行,各救援机构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演练内容包括模拟各类事故,检验救援设备的运行状况,提高救援人员的应对能力,以应对各种突发情况。

3.国际合作海上搜救是一项国际性的任务,各国之间需要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上救助规程
外来力量对遇难船舶、人命或货物的救助。

又称海难救助。

为了争取海上救助法律的统一,国际海事委员会制订了《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

公约规定的法律原则,成为许多国家有关立法的依据。

1993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专章规定了海上救助。

名词详解
为了减少海上遇险财产的损失,志愿进行救捞而有效果的一方,可以获得一定报酬,是自古以来西方贸易运输中就确立的原则。

这一原则可追溯到公元前900年的罗得法(见商法),也见于后来欧洲一些海港城市的海商法和奥莱龙法(见日耳曼法)中。

最初的报酬是获救财产的一部分,现代改为以货币支付。

为了争取海上救助法律的统一,鼓励海上救助事业的发展,经过以国际海事委员会为代表的国际海商法学者的努力,制订了《统一有关海上救助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公约》,于1910年签订,80年代初期已经得到70多个国家的承认。

公约上规定的法律原则,成为许多国家有关立法的依据。

至于海上救助的各项法律规定是否适用于军舰等从事非商业活动的国有船舶以及由政府机关管理的救助工作,按照各国法律的规定办理。

海上救助的标的
包括在海上遭遇危险的人命、船舶、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

有些国家规定财产中还包括飞行工具和其他浮动设备。

近来有的学者主张,作为海上救助的对象,可以是任何财产,即包括海上钻井设备等非浮动设备在内。

人命救助
法律规定,对于在海上遭遇生命危险的任何人,任何船长只要对本船没有严重危险,都应当予以援救。

各国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生命被救的人没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财产救助
最常见的是对船舶和船上货物的救助。

对船舶的救助,可以根据船舶能否配合操作,船员是否已经弃船或者船舶是否已经成为沉船而分别称为“救助”或“打捞”。

但除困难船影响航行安全或有其他原因而由主管机关命令强制打捞的情况外,"救助"和“打捞”的法律性质并无实质区别。

救助报酬
条件救助财产的一方在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获得救助报酬:①被救财产属于海上救助的标的;②被救财产处于危险之中;
③救助是志愿的,即在财产开始遭遇危险的时候,救助人本来没有救助的义务;④救助工作取得了有益的效果。

上述救助报酬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以“无效果、无报酬”为原则,不以订立合同为前提。

“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所得的报酬,通常应使救助人的实际开支得到补偿以外还有比较优厚的利润,其目的在于鼓励海上救助,特别是鼓励专业性的救助企业配备和维持必要的船舶和其他设备,以便及时、有效地进行救助,减少遇险财产损失。

确定救助报酬数额的因素
救助报酬的数额,并无固定的计算公式,主要取决于以下各项因素:①获救财产的价值;②被救财产、所遇危险的性质和程度;③救助人的劳绩、消耗的时间、支付的费用和受到的损失;④救助人使用的船舶和设备的价值;⑤救助人所冒的危险;⑥救助工作的及时性和获得的效果。

但在任何情况下,救助报酬的数额不可以超过救助工作完成时获救财产的价值。

对于救助报酬数额,如果救助人和获救财产的所有人不能达成协议,则由法院判定或通过仲裁解决。

决定救助报酬数额的上述各项因素,也适用于同一财产的救助报酬在若干救助人之间的分配。

救助报酬在救助船的所有人同船员之间的分配,由该船船旗国的法律决定。

支付救助报酬的责任
救助报酬由获救财产的所有人支付,如果同一救助工作使船舶和船上货物获救,船方和货方应按各自的获救价值比例分担总
的救助报酬。

如果船上货物的运费必须货物安全运到才能收取,则收入运费的一方也应分担报酬。

船货各方向救助人支付救助报酬的责任,英、美等国规定为各别责任,即每一被救方只负责支付自己所应分担的数额;联邦德国则规定为连带责任,即救助人有权向任何被救方索取全部报酬,支付了的超过其分担额的被救方可以向其他被救方追偿。

在海上保险中,救助报酬属于保险人可以承保的风险范围,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分担的救助报酬,可以由各自的保险人给予补偿,或由保险人直接支付。

姐妹船即属于同一所有人的两艘船舶之间的救助,也可以获得救助报酬。

这是因为应分担救助报酬的船上货物通常不属于船舶所有人,而且获救船舶和货物应分担的救助报酬实际上往往是保险人支付的。

救助报酬的法律保障和担保的提供
为了保障救助人获得报酬的权利,各国法律一般规定救助人对获救船舶有优先受偿权,对获救货物有留置权(见担保物权)。

如果被救方不支付救助报酬,救助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扣留和出卖船舶或货物,从收入中优先受偿。

对船舶的优先受偿权不受船舶所有权移转的影响。

为了避免救助人行使这种权利,被救方通常在财产获救以后提供救助人同意接受的担保,保证支付通过协商、诉讼或仲裁所确定的救助报酬。

救助合同
随着海上运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海上救助工作越来越多地由专业性的企业来承担,为了进一步明确救助人和被救方在具体案件中的权利和义务,常常订立救助合同。

救助合同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使救助人的志愿行为变为有一定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因为船长对于航程中的船舶和船上所载货物负有妥善照管的责任,所以如遇危险,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和货物所有人同救助人订立救助合同。

但在现代化的通信条件下,船长在订立合同以前总是尽可能征得船舶和货物所有人的同意。

有的救助合同约定,不论救助是否有效,被救方都要按约定的或固定的费率支付费用。

这种合同,由于不采用“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属于劳务合同的性质,主要由合同法的规定来调整。

海上救助法律所调整的是“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救助合同和无合同的救助。

假使救助合同是在危险威胁的影响下达成的,而其条件或约定的报酬金额显然极不合理,这种条件和约定可以被宣告无效或予以变更。

多数救助合同不约定报酬的数额,而留待救助完成后通过协商或仲裁解决。

“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合同
内容繁简不一,主要是:①救助的标的(如某船和船上货物)和救助完成后移交获救财产的地点;②遇险船有配合救助的义务并应允许救助人合理使用船上的机器、锚、链等设备和物料;③
救助完成后,获救财产的所有人应当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在提供担保以前,不得移走获救财产;④不能就救助报酬的数额达成协议时,进行仲裁的地点、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

凡救助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法律规定办理。

在国际上,使用最广的救助合同标准格式是英国的保险人组织劳埃德保险社制定的。

它规定适用英国法律,在伦敦仲裁,并规定了具体的仲裁程序。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制订有“无效果、无报酬”救助契约标准格式,规定如有争议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仲裁解决。

国际海上救助法律的改革
由于通过海洋运输石油产品的数量不断增加,海洋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20世纪60年代以来几起重大的海上油污事故的发生,要求从保护海洋环境特别是防止或减轻油污损害的角度来改革海上救助法律,以求进一步鼓励对遇险的载货油轮和可能污损环境的其他财产的救助。

为此目的,国际海事委员会受联合国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委托,于1981年完成了新公约的起草工作。

同时,英国劳埃德保险社于1980年修改了它的救助合同标准格式,正式使用。

新的公约草案和合同格式都反映上述改革要求,一方面规定救助人在进行救助工作时有尽最大努力防止漏油
或防止污损环境的义务;另一方面规定,如果遇险的是载货油轮或可能污损环境的船舶或货物,救助人只要没有过失,即使救助失败,也可以获得合理费用的补偿和一定的利润。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