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意识几大致命误区

合集下载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十大陷阱6篇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十大陷阱6篇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的十大陷阱6篇篇1一、合同内容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条款不明确,导致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无法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维权。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无误。

二、合同期限随意设定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随意设定合同期限,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无法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维权。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合同期限的设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能够满足自己的实际需求。

三、试用期条款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试用期条款不明确,导致劳动者在实际试用期内无法根据合同条款进行维权。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阅读试用期条款,确保试用期的设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能够满足自己的实际需求。

四、劳动报酬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劳动报酬条款不明确,导致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无法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维权。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劳动报酬条款,确保劳动报酬的设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能够满足自己的实际需求。

五、加班条款不明确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于加班条款不明确,导致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无法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维权。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认真阅读加班条款,确保加班的设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能够满足自己的实际需求。

六、合同变更随意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随意变更合同内容,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无法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维权。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合同变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能够得到自己的同意。

七、合同解除随意一些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随意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无法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维权。

因此,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合同解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能够得到自己的同意。

劳动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劳动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劳动纠纷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最早颁布于1995年,随着社会的进步,社会状态的不断改变,1995年颁布的劳动法呈现出了纸漏,例如,出现了合同期限不足的问题以及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

因此,针对这些问题,2008年我国重新颁布了改良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沿用至今。

中国劳动法体系正在逐步完善,在这一法律颁布以来的影响和指导下,中国工人得到了更多的法律教育,从各个方面获得了信息,不断提高现代企业对自身权益的防范和控制意识,使企业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提高自身权益。

近年来,随着中国劳动法逐步完善,工人的教育水平和获取信息的速度不断提高,对自身权益得失非常敏感。

劳资纠纷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从工人的角度来看,他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权益,但在就业方面处于被动地位,要接受劳动监察部门的监督,解决工人们提出的疑虑和劳动斗争。

人事管理人员要熟悉劳动立法,制定劳动法,才能防止劳动纠纷的发生,降低雇佣机构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成本,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

为了避免法律风险,需要公司管理层的支持和全体员工的合作,同时,熟悉劳动立法的员工管理者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制度,严格遵守法律。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严格执行法律,允许发生劳动纠纷,但是要进行有效的控制。

我国的劳动斗争仍然很严重,如何避免劳动纠纷,降低因劳动纠纷而产生的法律风险,这是本文研究的中心。

关键词:劳动法律;劳动纠纷;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引言(一)选题依据及意义2010年富士康“XX跳楼”事件可谓众人皆知,郭台铭对接连发生的职员投身自杀事件进行了道歉。

2017年又发生了第12次“跳楼”事件。

富士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有10多名员工从楼上坠落,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之后富士康提高了工资,选择转型和内部转移,支付巨大的经济补偿和其他无形费用。

这一事件显示出劳动关系的合法性和协调性的差异,能否处理好理性和法律的关系,将会拷打企业的良心,给许多企业敲响警钟。

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

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

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常见劳动争议处理及风险防范一、确认劳动关系为避免劳动争议,首先应订立劳动合同确认劳动关系。

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订立劳动合同的凭证包括劳动合同、协议,变更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等,以及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身份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否则用人单位将面临法律风险。

如果用人单位逾期未订立劳动合同,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则视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和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续聘的情况。

三、单位应对单位应对录用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为雇佣关系,录用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下岗、内退职工,虽可按劳动关系处理,但无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办理社会保险的。

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见等不属于劳动关系。

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可以直接为用工主体,经授权的项目部、业务部也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不能为独立诉讼主体。

用人单位及时书面通知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逾期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7)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公益性岗位,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劳动者维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劳动者维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劳动者维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劳动者维权存在的问题:1. 不平等的劳动力关系:劳动者通常处于劳动力市场的弱势地位,雇主往往拥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力,导致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面临不公平待遇。

2. 不公正的劳动条件:劳动者可能面临低工资、长工时、缺乏社会保障、不合理的劳动安排等问题,这些劳动条件的不公正性给劳动者的维权带来困难。

3. 缺乏法律保护:一些劳动者可能缺乏对劳动法律的了解,也缺乏足够的法律援助机构支持,导致他们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困难。

4. 维权成本高:维权过程中可能需要支付律师费用、时间成本等,对于一些劳动者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负担,使得他们放弃了维权的机会。

5. 社会舆论压力:一些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可能面临来自雇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这可能导致他们不敢或不愿意维权。

劳动者维权的建议:1. 加强劳动法律保护:政府应加强劳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建立健全的维权机制。

2. 提供法律援助:政府和社会组织应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法律援助,帮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

3. 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确保企业按照劳动法规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福利待遇。

4. 提高劳动者权益意识: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提高劳动者对自身权益的认识和维权意识,使他们能够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5. 加强舆论监督:加强对雇主的舆论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和谴责,形成对劳动者维权的支持和声援。

6. 减少维权成本:政府可以通过减少维权成本的方式,如降低律师费用、提供经济援助等,减轻劳动者维权的经济负担。

7. 建立独立的仲裁机构:建立独立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快速、公正、低成本的争议解决渠道,提高维权效率。

如何推进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如何推进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如何推进职工劳动保护工作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保护职工的权益已经成为了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之一。

而保障职工的劳动保护则是保障职工权益的前提之一。

因此,如何推进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其中的主要问题和应对策略。

一、职工劳动保护面临的主要问题职工劳动保护的问题是一个体系性、综合性的问题,涉及多方面的因素。

下面就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简单介绍一下这些问题:1.立法和政策的不完善当前在法律方面尚存在一些漏洞,例如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不够、对劳动保障的制度不够完善等等。

同时,相关政策的制定也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

2.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在职工劳动保护中,监管机构对于企业和劳动者的管理不够严格,导致一些企业和个人对职工权益的侵害得以严重损害,同时相关监管的费用和人力资源的缺乏也是存在的问题。

3.职工的维权意识有所缺失在一些企业中,很多职工对于自己的权益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不懂得维护自己的利益,导致了这些角色的被动处境增加,同时也给劳动保护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以上三个方面均为职工劳动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如何应对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二、推动职工劳动保护的对策针对职工劳动保护所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加强法律的完善和政策的完备在推动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法律制度和政策的完善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

相关部门应针对职工的实际情况,在不断完善和完备政策和法律的基础上,逐步推进职工劳动保护的工作。

2.加强对于监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在保障职工权益的过程中,监管人员的作用不容忽视。

因此,需要做好相关监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使其在工作中更加严格和规范,以保障职工的权益。

3.加强对于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职工的维权意识和管理水平是职工权益保护的重中之重。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对于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职工自身的意识和维权能力。

以上三点是我们在推动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应该密切注重的问题。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以及存在的问题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以及存在的问题

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以及存在的问题(一)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不规范 (二)劳动者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比较普遍。

劳动关系中由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现象比较普遍,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对职工的工资拖欠,同工不能同酬、社会保险缺失等。

(三)劳动就业权受到侵害(四)劳动报酬权没有保障。

中国作为人口众多的国度,国家需要保障每个人民的合法利益。

我们劳动者作为人口重要部分。

我国专一对▲劳动者权益的法律保障系统。

那劳动者权益法律制度是如何保护以及现在所存在的问题。

下面由小编给您介绍一下其保障以及存在的问题。

▲一、劳动者权益概述劳动权益是指劳动者作为特定的权利主体所享有的、与劳动相关联,特定的资格、自由、能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益。

从严格意义上讲,劳动权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和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具有对应的义务主体,及国家和用人单位;而劳动权益则是一个复合概念,不仅包括了劳动权本身,更侧重于其利益指向,它不是法律规则的构成要素,它没有严格意义上对应的义务主体。

因此,在提及劳动权益保障的时候,使用责任主体更为科学。

劳动权的实现是劳动权益保障的基础和核心。

我国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对下列内容做出明确规定:(1)就业年龄: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严禁使用童工。

(2)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有权拒绝用人单位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3)确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并对劳动者义务、未成年工人和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对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工资报酬标准的规定及劳动争议处理等其他方面作出规定.▲二、劳动者权益及其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一)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不规范按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但从现状看,虽然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同签订率还比较高,可是在非国有企业中,有许多企业用工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特别是针对一些特殊人群,如农民工。

劳动者维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劳动者维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劳动者维权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劳动者维权是指劳动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劳动者维权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
1. 法律法规不完善:一些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够明确,导致劳动者在维权时缺乏依据。

2. 维权成本高:劳动者维权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还需要支付高昂的律师费用,这使得一些劳动者望而却步。

3. 企业不配合:一些企业不配合劳动者的维权行为,甚至采取打压、报复等手段,使得劳动者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4. 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一些劳动者对自身的权益了解不够,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1. 完善法律法规:政府应该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劳动者的权益和企业的责任。

2. 降低维权成本:政府可以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服务,降低劳动者维权的成本。

3. 加强监管:政府应该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企业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4. 加强法律宣传:政府和社会应该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宣传,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劳动者维权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劳动者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和谐的劳动关系。

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

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

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现代化民主社会的基本要求之一。

在现代化进程中,劳动力是经济的重要基础,因为正常生产和工作需要有足够的劳动力,所以保护劳动者权益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话题。

本文将分析当前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一、当前劳动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1.职业安全问题很多职业危险或工作环境的安全条件不达标,导致职业病高发率增加。

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顾职工职业安全,如违法强制加班,工作时间长等。

2.不公平的劳动待遇问题现今社会存在不少不公平的劳动待遇,如同工不同酬、拖欠工资、连续工作时间过长及未缴纳社保等问题,造成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

3.保护措施不完善问题目前,我国法规得到了较好的制度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各个单位的服务机制、落实方式等方面仍有许多问题。

同时,部分地区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够重视,导致保障建设滞后。

二、如何保护劳动者权益1.完善法律制度建设对劳动者权益进行专门的保护,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制定相应规章制度,对事实证明能起到有效的制约的作用,使得劳动法规能够更好地贯彻实施。

2.树立正确的企业文化在企业文化方面也需加强保护力度,使企业不仅仅关注直接经济利益,而且要有良好的人文环境,让公司制度透明、预约制度完善化,把信任、诚信、平等和社会责任感挂在公司门口,推进企业走上一条根本符合社会契约的路。

3.改进劳动权利保护机制增加劳动者劳动自主权,保障劳动时间限制,实行合理工资制度,实行社会保险制度、康复制度等,以加强劳动者利益保护。

针对违规企业要进行罚款、行政处罚等惩罚措施,以彰显法治大无畏的力度。

4.发扬社会正直精神社会正义和助人公益是我们国家的传统美德,体现了我们这个民族的优良精神。

我们应该团结起来,一同参与到维护其它同胞的权益中来。

通过自己的努力提高社会公益环境,在维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可以推动社会公德的提升。

以维护劳动者权益,是新时代的新要求,也是全社会的一场历史性考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者维权意识几大致命误区
现在是劳动争议的高发期,用人单位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比比皆是,但是笔者在实践过程中,发现我们在举起法律之剑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之前往往犹豫不决,这是为什么呢?根据笔者的调查, 我们往往对劳动维权存在很多错误的认识,甚至是严重的错误认识,正是这些错误的认识,导致我们往往放弃了劳动维权行动,使黑心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得不到法律应有的惩罚.为了消除大家的种种错误的顾虑,更加有效地维权,笔者把自己的实践经验和思考与大家一起分享.
一. 误以为自己必须为自己的任何主张提供证据
我们知道,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由于平时没有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加上我们本身的弱势地位导致许多证据我们无法收集到,从而悲观地认为自己的主张将因为没有证据支持而会败诉.这是一个非常错误的认识!
打官司在很大程度上确实就是打证据,但是,这不等于自己的所有主张都必须由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劳动法作为我们的保护神,在很多地方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也就是说在很多方面,我们提出自己的主张,法律并不要求我们自己提供证据来证明,而是要求用人单位来提供证据来证明我们主张的事实不成立,如果用人单位提供不出反证的话,就必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我们提起劳动仲裁或者诉讼的时候,就用人单位如下的违法行为并不需要提供证据:
(一)无故拖欠工资;
(二)克扣工资,例如乱罚款;
(三)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四)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
(五)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
同时,我们也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如下事实:
(一)自己的上班和加班时间,即我们没有收集和提供自己的考勤记录的义务;
(二)自己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当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或者主张自己的加班时间和工作年限是多长时,如果用人单位否认上述任何事实,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来驳倒我们的主张,具体来讲就是:
(一)如果用人单位否认存在无故拖欠工资\克扣工资\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不按照劳动法支付加班费\不按照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用人单位必须提供有我们签名的工资表来反驳.
(二)如果用人单位否认我们的加班时间,或者认为我们的实际加班时间比我们主张的要短,用人单位必须提
供合法有效的考勤记录来反驳,所谓”合法有效的考勤记录”是指得到我们确认的电脑考勤记录或者有该用人单位盖章和我们签名的工卡,所以,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减少甚至删除了我们的加班时间的电脑考勤记录和没有我们签名的工卡,我们认为对自己不利的,完全可以否认.
(三)如果用人单位否认我们的工作年限,必须提供有我们签名的入职申请表.
(四)如果用人单位存在罚款事实,但是否认乱罚款,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单位存在相应的罚款方面的
规章制度\该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合法的\该规章制度已经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该规章制度已经向全体员工公布.并且证明罚款数额没有超过我们该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扣除罚款后该月我们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法定最低工资标准.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还必须证明该我们确实存在应该罚款的违反该规章制度的事实.
二. 误以为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找个借口解雇自己
很多时候,我们认为,用人单位处于强者地位, 如果我们不听用人单位的话,用人单位可以任意找个借口解雇我们,所以,导致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对用人单位对我们的剥削不敢反抗,例如,在我们已经身心相当疲惫的情况,面对用人单位的加班要求,不敢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等. 那么,实际上是怎样的呢?我要说的是,情况远没有我
们自己想象的那样糟糕.按照现行的劳动法,用人单位只有在如下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劳动关系,否则我们可以要求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撤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或者向我们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我们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六)我们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八)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用人单位即使以上述理由解雇我们,也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否则就是非法的,并不像很多我们想象的那样,用人单位可以随意解释上述条款,具体来讲:
(一)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一)项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用人单位事先存在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关于相应岗位的录用条件的规章制度,所谓“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就是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2.该录用条件必须是合法的,即不能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
3.单位有证据证明我们不符合该录用条件,要满足该规定,单位必须要有健全的监督制度并贯彻执行,达到我们一旦违反该规定,就有记录并得到该我们事实上认可该事实确实存在的程度.
(二)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二)项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该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合法的(同上);
2.有证据证明该单位的规章制度是通过合法程序制定的(同上);
3.有证据证明该单位的规章制度向我们全体劳动者公布了,例如有我们确认的”已经阅读该规章制度”的签名;
4.我们违反该制度达到了”严重”程度,这个可根据《企业职工奖励条例》认定。

(三)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三)项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单位有证据证明我们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要满足该条件,单位必须要有健全的监督制度并贯彻执行,达到我们一旦违反规定,就有记录并得到我们事实上认可该事实确实存在的程度;
2.该单位对什么是“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单位和我们对该规定的合理性发生争议时,由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认定该规定是否合理;
(四)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五)项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我们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了;
2.医疗期满;
3.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五) 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六)项解除劳动关系的,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就该员工的工作岗位有岗位职责描述;
2.该岗位职责描述不能违反法律和常理;
3.有证据证明该员工不符合该岗位职责描述中的具体部分;
4.如果满足上述三点,单位还必须首先安排该员工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
5.只有在调整工作岗位后,该员工还无法胜任的情况下,单位才能解雇他。

注意:以员工无法胜任工作为由解雇的,必须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六)上述第(七)项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七)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八)项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必须有证据证明单位确实濒临破产并已经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同时还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我们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我们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我们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还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即使有证据证明它确实濒临破产并已经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在如下情况下也不能解雇如下我们: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部门应该主动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我们很多人认为,既然劳动部门是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劳动部门就应该主动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所以,我们很多人在平时不去学习劳动法,而是热衷于无聊的电脑游戏或者在街上闲逛,或者坐在电视机前用冗长的肥皂剧消磨时光.在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的时候,仍是不主动的学习劳动法和采取行动,而是一味地寄希望于劳动部门的大驾光临,当左等右等,不见劳动部门的行动时候,就开始埋怨起劳动部门来了,而不知道怎样面对劳动部门的不作为,最后往往就是不了了之,在随后的日子里,面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也就见怪不根据法律规定,劳动部门确实有义务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的情况,但是,劳动法的权益毕竟是民事权益,属于我们自己的权益,与他人或者国家利益关系不大,所以,大多数情况下,还是要我们自己去主张自己的权益,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预防劳动部门的不作为,只有这样,劳动部门才会被迫行动起来,保护我们的正当权益.
总之,只要我们我们自己平时注意学习劳动法及其维权技巧,平时注意收集证据,并且团结一致,我们的劳动维权之路就会越走越宽,越走越简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