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审判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doc
检察院理论调研情况报告

检察院理论调研情况报告检察院理论调研情况报告一、背景介绍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变革和法治发展背景下,检察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提升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单位进行了一次理论调研活动。
本报告将对此次调研的背景、目的、方法、结果及启示进行详细说明。
二、调研目的与方法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当前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找不足之处,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为此,我们选择了以问卷调查和专家访谈的方式进行,以便获取更全面和深入的信息。
三、调研结果1. 问卷调查结果我们共发放了500份问卷,回收率达到80%。
问卷设计了多个维度的问题,包括工作量、工作压力、案件质量等。
调查结果显示,超过70%的干警表示工作量过大,导致工作压力过大,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2. 专家访谈结果在对相关专家进行访谈的过程中,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1)检察院应加强对案件侦查阶段的预审工作,以提高案件质量和审查效率;(2)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考核;(3)应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协作,形成工作上的互补和互动;(4)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提高社会公众对检察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调研启示根据以上调研结果,我们总结了以下启示:1. 检察院在案件预审工作中应更注重质量,确保案件上升审查的质量和效率;2. 检察院应加强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干警的培训和考核力度,以提升整体工作效能;3. 检察院应主动与相关机关建立和谐合作关系,形成互助合作机制;4. 检察院应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检察院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五、改进措施针对以上调研启示,我们提出了以下改进措施:(1)加强对案件预审的培训,提高案件质量;(2)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激发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加大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合作力度,互帮互助,共同推进公正司法;(4)积极开展社会公众教育活动,提高对检察院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关于区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关于区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在20年9月28日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为了做好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的审议准备工作,分管领导带领内务司法工委查阅了两院近两年来办理的部分刑事卷宗;邀请常委会部分委员和区政法委领导对两院的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调查,先后在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召开了座谈会;向人民陪审员了解相关情况。
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两院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区检察院、法院近两年来能按照上级院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工作主题,在区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下,积极推进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和管理科学化建设,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区检察院、法院在刑事公诉、刑事审判工作中相互支持、互相配合,在坚持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不动摇的同时,按照“稳、准、狠”的原则突击打击重点,先后依法严厉惩处了一批盗窃、抢劫、强奸、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组织介绍、容留卖淫、交通肇事等案件的,对严重暴力犯罪涉黑涉恶势力犯罪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情况下,依法从重从快地加大打击力度,对社会危害影响大的刑事案件快起诉、快审判,有力地打击了的嚣张气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和我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二)依法惩处经济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两年来,我区法院共审理经济犯罪案件46件,共53人,其中有南通市肿瘤医院系列贪污、受贿案,启东市检察院检察官系列受贿、玩忽职守案,南通市九圩港船闸管理所系列受贿案以及虚开增值税票案,利用合同诈骗案等。
他们在审理这一类商业贿赂案件时,能注意适用财产刑,加大追赃力度,既减少了国家的损失,又不让得到经济上的便宜。
不仅如此,两院还针对案件中反映出来的人事、管理问题,作出调研,向有关单位提出建议意见,有力推动了我区反腐败工作的深入,促进了我区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
检察院审判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检察院审判工作调研报告范文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检察院调研报告

检察院调研报告检察院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着法治建设的成果和社会的发展。
因此,本次调研将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有力的依据和建议。
二、调研目的1.了解检察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
2.探讨如何提高检察机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为检察机关制定正确的工作方针和政策提供参考。
三、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共发放了500份问卷,并对30名检察官进行了深入访谈。
四、调研结果1.检察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普遍认可,但还存在一些问题:(1)办案速度偏慢,仍然存在审前拖延和审后延期的情况。
(2)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不够紧密,导致案件处理进展缓慢。
(3)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较差,导致工作效率不高,需要得到相应的改善。
2.检察机关工作的创新性和适应性还需要提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检察机关的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因此,需要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更加注重创新和适应性,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手段,才能更好地应对社会的变化和要求。
3.加强公众教育工作。
检察机关的公众教育工作是其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的重要职责之一。
因此,需要加强公众教育工作的力度和深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五、改进措施1.加快办案速度,严格落实审前和审后办案时限。
2.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机制,建立有效的合作桥梁,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进展顺利。
3.加大对基层检察机关的投入力度,为其提供更好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4.为了提高工作的创新性和适应性,可以开展相关的培训和研讨活动,增强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创新意识。
5.增加公众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相关的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六、结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检察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范文5篇

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范文5篇篇1一、引言本次调研工作旨在深入了解当前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与问题,以便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本次调研采用了多种方法,包括问卷调查、访谈、以及实地考察等,以全面获取相关信息。
二、调研方法与过程1. 问卷调查:我们设计了一份详细的问卷调查,内容包括检察官的工作内容、工作态度、工作难点等方面。
调查对象包括基层检察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高层领导,以确保调研结果的全面性。
2. 访谈:我们选取了多位具有代表性的检察官,进行了深入访谈。
访谈内容涉及检察官的工作体验、职业发展、以及面临的工作压力等方面。
3. 实地考察:我们选择了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检察院,进行了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内容包括办公环境、办案流程、以及检察官的工作表现等方面。
三、调研结果1. 工作现状: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大部分检察官对工作充满热情,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然而,也有部分检察官反映工作压力较大,工作负担较重。
2. 工作难点: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检察官面临的工作难点主要包括案件复杂、证据难以收集、以及程序繁琐等方面。
这些难点严重影响了检察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工作需求:针对检察官的工作需求,我们进行了深入分析。
结果表明,检察官在业务能力、沟通能力、以及心理素质等方面存在较大需求。
这些需求对于提高检察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四、改进措施针对以上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减轻工作压力:通过优化案件分配机制、加强内部协调沟通、以及推行弹性工作制等方式,减轻检察官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2. 加强业务培训:针对检察官在业务能力方面的需求,开展定期的业务培训活动,提高检察官的业务水平。
3. 提升沟通能力: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加强检察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提升检察官的沟通能力。
4. 强化心理素质培养:针对检察官面临的职业压力,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活动,增强检察官的心理承受能力。
五、结论与建议本次调研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为提高检察院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了有力支持。
司法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工作调研报告
《司法工作调研报告》
一、调研背景
司法工作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作。
为了进一步了解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深入挖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我们开展了本次司法工作调研。
二、调研对象
本次调研主要对象包括法院、检察院、司法部门以及律师、法律援助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
三、调研内容
1. 司法工作的基本情况
通过实地走访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了解其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办案情况等基本情况,掌握司法工作的整体运行情况。
2. 司法工作存在的问题
通过与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代表进行深入交流,了解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痛点,从而找到改进和优化的方向。
3. 司法改革和创新
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探讨司法改革和创新的路径和措施,推动司法工作朝着更加公正、高效、便民的方向发展。
四、调研成果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司法工作有了更全面的了解,发现了一些存在的问题和挑战,也总结出了一些可行的改进方案和建议。
这些成果将为政府决策部门提供参考,促进司法工作的优化和进步。
五、展望与建议
作为本次调研的成果之一,我们将对司法工作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并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以期能够推动司法工作进一步向前发展。
六、结语
司法工作调研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能够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参考和改进方向。
我们希望通过本次调研成果,推动司法工作向着更加公正、高效、便民的方向不断前进。
刑事审判 调研报告

刑事审判调研报告刑事审判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的法庭审判过程,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制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刑事审判的基本流程、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一、刑事审判的基本流程刑事审判的基本流程可以概括为立案、侦查、起诉、审理和判决等环节。
首先,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或检察院立案后进入侦查阶段,侦查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了解案情并对涉案人员进行讯问。
然后,检察院依法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起诉。
接下来,案件进入审理阶段,由法院组织庭前准备和开庭审理等环节,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法官进行调查和裁决。
最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确定被告人的法律责任。
二、刑事审判的主要特点1. 公正性:刑事审判要求公平、公正,法官必须客观、中立地审理案件,不偏袒任何一方。
公正性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准则。
2. 适用法律:刑事审判必须依法办案,法官应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对案件进行裁决,确保判决结果合法合理。
3. 独立性:法官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他人干涉。
法庭应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保持独立的裁判权力。
4. 审判公开:刑事审判一般应当公开进行,确保司法透明,防止滥用职权和秘密裁判的发生。
5. 严禁刑讯逼供:刑事审判要求禁止使用刑讯逼供,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刑事审判存在的问题1. 证据收集不规范:在某些案件中,侦查机关可能违反法定程序,违规取证,导致后续审判环节的证据不充分,影响审判公正性。
2. 庭审效率低下:一些刑事案件审理周期较长,审判效率低下,对当事人、社会和司法资源都造成了一定的浪费。
3. 判决结果不公正:由于法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的不一致,或者存在不正当干涉,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改进建议1. 加强法官培训: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加强对法官的专业培训和教育,提高刑事审判的质量和公正性。
2. 完善证据收集程序:确保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收集,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关于检察院刑事检察 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

关于检察院刑事检察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调研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根据区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对“两院”一年多来开展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调查。
8日4日一8月6日区人大常委会调查组邀请3名人大代表在常委会副主任聂小祥同志的带领下,就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查。
调查组采取“听工作汇报、走访座谈、案卷抽查”的方式进行。
调查组在听取区人民检察院、区人民法院工作汇报的基础上,先后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召开了座谈会,向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律师了解了相关情况,查阅了相关案件材料。
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一、“两院”刑事检察、刑事审判工作开展情况及其主要成效区检察院、法院一年多来能按照上级院工作的总体要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司法理念,紧紧围绕“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工作主题,以实现我区综合实力领跑XX为目标,以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为重点,坚持以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xx”为己任,注重打击与预防相结合,刑事惩罚与保障人权相结合,不断加强和改进了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
为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创造了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制环境。
(一) 领导重视确保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顺利进行。
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强有力的武器,体现了国家司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两院”领导班子历来十分重视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把这一工作列入了“两院”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两院”党组每年都认真研究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定期听取刑事工作专题汇报,对刑事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情况以及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形势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相应措施,指导批捕、起诉和审判工作。
针对刑事案件特点,“两院”充分发挥检委会和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对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不捕、不诉和宣告缓刑案件由检委会和审委会具体讨论决定,严把刑事案件质量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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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判工作调研报告_调研报告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
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
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
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
由于历史原因,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
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
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
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
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
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
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
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民行检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软,导致最终结果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上;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惩处便是最好的监督。
目前全国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寻找抗诉案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监督起诉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岗位目标评比任务,致使在查处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上没有力度;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上升,改判却很少,检察建议发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会各界对监督的效果也不认同,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监督效果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
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
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
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
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
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
同样,现行的《民法通则》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签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有一方不服判决、裁定来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却无法进入监督程序,因为,此类情形并未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中。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
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
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
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
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
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
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
实践中,法院主张民事调解工作,近几年,就我市两级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调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当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此项权利。
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
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既然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不应当仅仅享有抗诉权,仅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包括对起诉至判决、裁定、执行全部活动的监督,以及对重要的民事案件参与诉讼的权力和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益的案件的起诉权。
这样的民事检察监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督。
然而,现行立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所谓的“事后监督”的抗诉权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无法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责。
例如,今年一个基层院受理了一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该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检察机关就是无法进入监督程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进一步完善立法,改变民行检察监督的被动局面。
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通过立法途径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起诉权,把调解和执行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将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拓宽和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相应的权利,特别是对再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纠正违法权、检察建议权。
加大措施,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
因此,首先要从增强民行监督意识入手,充分认识民事行政检察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错误裁判进行抗诉,平息民怨,对正确裁判进行息诉,化解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职责。
其次在审查案件中,要坚持“敢抗、抗准”和“公开、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紧紧抓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办案效率三个环节。
坚持正确的审查方法,在办案中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制度,制作了《民行申诉案件受案、立案告知书》,维护当事人的及时告知权利和义务,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查清案情,保证案件的正确办理。
坚持把握好抗诉标准。
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