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调研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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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调研报告3篇

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调研报告3篇

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调研报告3篇基层检察院档案管理调研报告第1篇基层检察档案是国家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是是构成整个检察系统诉讼档案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也是社会的宝贵财富。

人民检察院档案工作既是基础工作,也是保障工作。

在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检察档案的拥有量和使用量日益增多,这也对检察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在新形势下,必须充分认识基层检察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及问题,把检察档案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便捷化的轨道,使其更好地为检察工作服务,更好地推动检察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基层检察档案管理工作的特点1、检察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保存检察诉讼活动记录的重要工作。

这些档案是记录和反映检察工作活动的珍贵资料,大部分材料只有一份,是孤本,一旦丢失或损毁,将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失。

2、其保管的诉讼档案专业性强,使用频繁。

特别是公安、法院在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国家安全工作中,需要经常查阅有关的刑事诉讼档案,以寻找破案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及相关的法律依据。

3、保管期限长、数量多。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诉讼档案数量不断增多,并且根据《高检院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诉讼卷宗大多保存期限为长期或永久。

4、纸质档案与电子档案并存。

随着全国检察机关办案信息管理系统的启用,各地基层院不同程度地将案件信息录入电脑,事实上,形成了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并存的局面。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1、重诉讼档卷,轻文书档卷。

由于以办案工作为主的单位性质和由此而长期形成的习惯,直接产生了重诉讼档案,轻文书档案的问题。

在保管、移交、清退、整理、归档等各个环节,诉讼卷宗都比文书资料受到了较高的重视,强调诉讼卷宗的重要性比强调文书资料的重要性多得多,甚至没有强调文书资料的重要性,工作移交的重点也是强调针对诉讼宗卷材料,档案保管的重心也在诉讼档案上,对于每年的文书档案归档工作重视不够,除会计档案外,导致多年来一些重要的文书档案、基建档案、照片档案、实物档案等归档不及时,查找困难,甚至无法查找,不仅浪费时间和精力,还带来工作上的被动和不便。

检察院理论调研情况报告

检察院理论调研情况报告

检察院理论调研情况报告检察院理论调研情况报告一、背景介绍在日益复杂的社会变革和法治发展背景下,检察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责,提升检察工作质量和效率,我单位进行了一次理论调研活动。

本报告将对此次调研的背景、目的、方法、结果及启示进行详细说明。

二、调研目的与方法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为了深入了解当前检察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找不足之处,并寻找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为此,我们选择了以问卷调查和专家访谈的方式进行,以便获取更全面和深入的信息。

三、调研结果1. 问卷调查结果我们共发放了500份问卷,回收率达到80%。

问卷设计了多个维度的问题,包括工作量、工作压力、案件质量等。

调查结果显示,超过70%的干警表示工作量过大,导致工作压力过大,影响了工作效率和质量。

2. 专家访谈结果在对相关专家进行访谈的过程中,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1)检察院应加强对案件侦查阶段的预审工作,以提高案件质量和审查效率;(2)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对办案人员的培训和考核;(3)应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协作,形成工作上的互补和互动;(4)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提高社会公众对检察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四、调研启示根据以上调研结果,我们总结了以下启示:1. 检察院在案件预审工作中应更注重质量,确保案件上升审查的质量和效率;2. 检察院应加强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干警的培训和考核力度,以提升整体工作效能;3. 检察院应主动与相关机关建立和谐合作关系,形成互助合作机制;4. 检察院应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检察院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五、改进措施针对以上调研启示,我们提出了以下改进措施:(1)加强对案件预审的培训,提高案件质量;(2)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激发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加大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的合作力度,互帮互助,共同推进公正司法;(4)积极开展社会公众教育活动,提高对检察院工作的认知和支持。

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范文6篇

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范文6篇

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范文6篇篇1一、引言本年度,我院围绕提升司法公正与效率,积极开展各项调研工作,旨在深化检察制度改革与创新,加强法治建设。

通过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调研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本报告将详细回顾和总结我院调研工作的成果与经验。

二、总体概况本年度,我院共计启动调研课题XX项,其中围绕刑事司法领域的研究课题占比较大,共XX项;涉及民事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未成年人检察等其他领域的课题XX项。

通过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分析案例等多种方式,调研工作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三、调研工作内容及成果(一)刑事司法领域调研在刑事司法领域,我院重点围绕量刑规范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等方面开展调研。

通过收集各地案例、分析研判,形成了《关于量刑规范化问题的研究报告》,为规范量刑标准提供了理论支撑。

同时,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情况,我院开展了专题调研,提出了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议。

(二)民事行政检察调研在民事行政检察方面,我院关注公益诉讼和民事执行等领域。

通过调研发现,民事执行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同时,针对公益诉讼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我院积极开展调研工作,推动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三)未成年人检察工作调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

我院围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矫治、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开展调研。

通过深入学校、社区开展调研活动,了解未成年人的实际需求与困境,提出了加强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措施和建议。

(四)综合调研成果除了上述领域的专项调研外,我院还积极开展综合调研,对检察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与建议,形成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调研报告。

这些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了重要参考,推动了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

四、工作亮点与特色(一)创新调研方法:我院注重运用大数据分析、案例研究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调研,提高了调研的精准度和实效性。

(二)强化团队协作:我院注重发挥集体智慧,通过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调研团队,形成了强大的工作合力。

检察院调研报告

检察院调研报告

检察院调研报告检察院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而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着法治建设的成果和社会的发展。

因此,本次调研将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为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有力的依据和建议。

二、调研目的1.了解检察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

2.探讨如何提高检察机关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为检察机关制定正确的工作方针和政策提供参考。

三、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相结合的方式,共发放了500份问卷,并对30名检察官进行了深入访谈。

四、调研结果1.检察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得到普遍认可,但还存在一些问题:(1)办案速度偏慢,仍然存在审前拖延和审后延期的情况。

(2)协调机制不够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协作不够紧密,导致案件处理进展缓慢。

(3)一些基层检察机关的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较差,导致工作效率不高,需要得到相应的改善。

2.检察机关工作的创新性和适应性还需要提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检察机关的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和挑战。

因此,需要检察机关在工作中更加注重创新和适应性,探索新的工作方式和手段,才能更好地应对社会的变化和要求。

3.加强公众教育工作。

检察机关的公众教育工作是其作为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治的重要职责之一。

因此,需要加强公众教育工作的力度和深度,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五、改进措施1.加快办案速度,严格落实审前和审后办案时限。

2.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机制,建立有效的合作桥梁,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进展顺利。

3.加大对基层检察机关的投入力度,为其提供更好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4.为了提高工作的创新性和适应性,可以开展相关的培训和研讨活动,增强检察官的专业素养和创新意识。

5.增加公众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开展相关的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六、结论通过本次调研,我们了解到检察机关工作的实际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范文5篇

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范文5篇

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范文5篇篇1一、引言本次调研工作旨在深入了解当前检察院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与问题,以便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本次调研采用了多种方法,包括问卷调查、访谈、以及实地考察等,以全面获取相关信息。

二、调研方法与过程1. 问卷调查:我们设计了一份详细的问卷调查,内容包括检察官的工作内容、工作态度、工作难点等方面。

调查对象包括基层检察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高层领导,以确保调研结果的全面性。

2. 访谈:我们选取了多位具有代表性的检察官,进行了深入访谈。

访谈内容涉及检察官的工作体验、职业发展、以及面临的工作压力等方面。

3. 实地考察:我们选择了多个具有代表性的检察院,进行了实地考察。

实地考察内容包括办公环境、办案流程、以及检察官的工作表现等方面。

三、调研结果1. 工作现状: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大部分检察官对工作充满热情,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然而,也有部分检察官反映工作压力较大,工作负担较重。

2. 工作难点:在调研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检察官面临的工作难点主要包括案件复杂、证据难以收集、以及程序繁琐等方面。

这些难点严重影响了检察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3. 工作需求:针对检察官的工作需求,我们进行了深入分析。

结果表明,检察官在业务能力、沟通能力、以及心理素质等方面存在较大需求。

这些需求对于提高检察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四、改进措施针对以上调研结果,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 减轻工作压力:通过优化案件分配机制、加强内部协调沟通、以及推行弹性工作制等方式,减轻检察官的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2. 加强业务培训:针对检察官在业务能力方面的需求,开展定期的业务培训活动,提高检察官的业务水平。

3. 提升沟通能力:通过举办座谈会、研讨会等活动,加强检察官之间的沟通与交流,提升检察官的沟通能力。

4. 强化心理素质培养:针对检察官面临的职业压力,开展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活动,增强检察官的心理承受能力。

五、结论与建议本次调研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果,为提高检察院工作质量和效率提供了有力支持。

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范文8篇

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范文8篇

检察院调研工作总结范文8篇篇1一、引言本次调研工作旨在深入了解检察院的工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以便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以及深入访谈等方式,我们收集了大量的一手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了仔细的分析和整理。

现将调研工作总结如下,以供领导和相关部门参考。

二、调研基本情况本次调研从2024年5月开始,历时3个月,涉及全国范围内10个不同地区的检察院。

调研对象包括检察院工作人员、相关案件当事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

调研内容涵盖了检察院的工作流程、案件处理、队伍建设、社会评价等方面。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采用了多种方法收集资料,包括实地考察、问卷调查、深入访谈等。

通过这些方法,我们获得了大量关于检察院工作的第一手资料,为后续的分析和总结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三、调研发现的问题经过深入分析和整理,我们发现以下问题:1. 工作流程不够高效:部分检察院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环节繁多、效率低下的问题,导致案件处理周期过长,影响了司法效率和当事人权益。

2. 队伍建设亟待加强:一些检察院存在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部分岗位人员短缺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院的整体工作水平。

3. 社会评价有待提高:个别检察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不公、不严、不细的问题,导致社会各界对检察院的信任度有所降低。

四、建议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措施:1. 优化工作流程:建议检察院对工作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和优化,简化环节,提高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得到妥善处理。

2. 加强队伍建设:建议检察院加大对人员素质的提升力度,通过培训、引进等方式补充人员短缺岗位,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3. 提高社会评价:建议检察院加强内部管理和监督,严格依法办案,细化工作标准,提升社会各界对检察院的信任度和满意度。

五、结论与建议本次调研工作取得了丰富的成果,为我们提供了深入了解检察院工作现状与存在问题的宝贵资料。

通过优化工作流程、加强队伍建设以及提高社会评价等措施的实施,我们可以期待检察院在工作效率和整体水平上实现进一步提升。

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调研报告【三篇】

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调研报告【三篇】

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调研报告【三篇】报告一: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调研报告一、背景介绍为加强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和形象,本次调研旨在了解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二、调研对象及方法本次调研对象为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采用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相结合的方法,共收集到113份有效问卷和实地走访10家检察院的反馈意见。

三、调研结果分析(一)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总体情况据问卷调查结果显示,79%的检察院制定了详细的党风廉政建设规划,并进行了实际执行。

93%的检察院建立了举报平台,这有助于发现并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但调研实地走访发现,有的检察院对举报情况处理不及时,甚至没有进行处理,有的甚至干脆不接收举报。

(二)人民检察院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近3年来,检察院共依法办理各类违法违纪案件15768件,其中党员、公职人员占比较高。

但是,调研实地走访发现,一些检察院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不作为、不担当的情况;有的干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涉嫌违法行为。

(三)人民检察院组织建设情况问卷调查结果显示,83%的检察院建立了健全的组织机构,提升了机关工作效率。

但是,调研实地走访发现,一些检察院建立的组织机构不够完善,人员分配不合理,导致工作质量不高。

四、调研建议(一)加强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制定具体有效的制度,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定期组织干部参加相关培训,提高他们的党风廉政意识和法纪观念。

(三)加强对举报情况的处理,做到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加强组织建设,优化人员分配,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显著提高工作质量。

报告二: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概述目前,人民检察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仍存在以下问题:(一)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视不够,责任心不强。

检察院刑事案件调研报告

检察院刑事案件调研报告

检察院刑事案件调研报告检察院刑事案件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深入了解检察院刑事案件的现状和问题,为优化刑事司法体系提供依据和建议。

二、调研方法1. 文献研究:收集、分析和比对相关刑事案件的统计数据和研究报告,了解案件数量、性质和处理情况。

2. 实地调研:走访各级检察院,与检察官和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了解他们在办案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调研结果1. 案件数量:根据文献研究,近年来刑事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造成案件增多的原因主要有犯罪率上升、举报机制健全等。

2. 案件性质: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刑事案件以盗窃、抢劫、贩毒等非暴力犯罪为主,而强奸、杀人等暴力犯罪案件数量较少。

这可能是由于社会治安的改善和预防性工作的有效性有关。

3. 案件破案率:根据调研结果,刑事案件的破案率整体较高,但不同地区和不同犯罪类型的破案率存在差异。

一些地区的破案率较低,这可能与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的不足或相关制度的不完善有关。

4. 办案效率:调研还发现,一些刑事案件存在着较长的审理时间和违反程序的问题。

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包括证据不足、调查不彻底等。

这些问题会延长被告人的羁押时间,损害其合法权益,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

5. 人员流动情况:根据实地调研发现,一些检察院存在着人员流动频繁的问题。

这导致新人员需要适应工作环境和熟悉案件,从而影响刑事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

四、问题分析1. 资源不足:目前在部分地区,刑事案件数量快速增加,而相应的资源并没有相应增加,导致办案压力过大。

这会影响办案效率和质量。

2. 证据不足:部分案件的破案率较低,主要是由于证据不足。

这可能与侦查工作不够彻底和技术手段不足有关。

3. 制度不完善:刑事案件办理中存在较长的审理时间和违反程序的问题,表明了部分检察院在案件办理时制度不完善。

相关制度的建设和修订迫在眉睫。

五、建议和对策1. 加强资源配置:在刑事案件数量增加的情况下,检察院应优化资源配置,增加办案人员和设备,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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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调研报告3篇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

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

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

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

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

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

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

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

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

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

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

由于历史原因,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

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

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

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

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

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

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

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检察机关的民行检察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违反法律的判决、裁定的抗诉,二是对民事行政审判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依法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民行检察工作形式上的一手硬一手软,导致最终结果是被动地受制于人;在此局面下我们应当把工作重点放在查处上;对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者的惩处便是最好的监督。

目前全国各检察机关民行部门人员配备少,且大量精力放在寻找抗诉案源、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支持监督起诉等工作上,以完成上级院下达的岗位目标评比任务,致使在查处法官职务犯罪工作上没有力度;后果是抗诉案件数量上升,改判却很少,检察建议发出不少,往往收效甚微;社会各界对监督的效果也不认同,难以达到社会所需要的监督效果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

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

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

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

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

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

同样,现行的《民法通则》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签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有一方不服判决、裁定来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却无法进入监督程序,因为,此类情形并未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中。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

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

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

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

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

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

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

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

实践中,法院主张民事调解工作,近几年,就我市两级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调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当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此项权利。

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

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既然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不应当仅仅享有抗诉权,仅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

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包括对起诉至判决、裁定、执行全部活动的监督,以及对重要的民事案件参与诉讼的权力和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益的案件的起诉权。

这样的民事检察监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督。

然而,现行立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所谓的“事后监督”的抗诉权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无法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责。

例如,今年一个基层院受理了一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该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检察机关就是无法进入监督程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进一步完善立法,改变民行检察监督的被动局面。

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通过立法途径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起诉权,把调解和执行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将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拓宽和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相应的权利,特别是对再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纠正违法权、检察建议权。

加大措施,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

因此,首先要从增强民行监督意识入手,充分认识民事行政检察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错误裁判进行抗诉,平息民怨,对正确裁判进行息诉,化解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职责。

其次在审查案件中,要坚持“敢抗、抗准”和“公开、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紧紧抓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办案效率三个环节。

坚持正确的审查方法,在办案中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制度,制作了《民行申诉案件受案、立案告知书》,维护当事人的及时告知权利和义务,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查清案情,保证案件的正确办理。

坚持把握好抗诉标准。

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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