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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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2篇)

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文将围绕一般侵权行为,探讨其法律适用原则和具体规定。

二、一般侵权行为的概念及特征一般侵权行为,是指侵权行为人在一般条件下,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其特征如下:1. 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一般侵权行为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即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2. 侵权行为违反民事义务:侵权行为人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的义务,如合同义务、侵权行为义务等。

3. 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侵权行为造成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包括人身、财产权益等。

4.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侵权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三、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原则1. 民法原则:在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法律时,应当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如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

2. 合同原则:在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若一方违反合同义务,造成对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侵权责任原则: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4. 公平原则:在处理侵权纠纷时,应当公平合理地处理,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四、一般侵权行为法律适用具体规定1.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人具有过错;(2)侵权行为违反民事义务;(3)侵权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4)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1)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因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赔礼道歉:侵权行为人应当向受害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消除危险: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侵权行为可能给他人造成的危险。

(4)恢复原状: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恢复原状,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

3. 侵权责任的时效(1)一般时效:侵权责任的一般时效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法律(2篇)

对一般侵权行为适用法律(2篇)
1.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
2.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专门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对一般侵权行为具有指导意义。
3. 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在特定领域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也具有适用性。
(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是我国专门规范侵权行为的法律,对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更为具体。主要包括:
(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违约性、因果关系、过错。
(2)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5. 排除妨碍:侵权行为人应当排除妨碍,使受害人能够正常行使权利。
6. 消除危险: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措施消除危险,防止损害再次发生。
五、一般侵权行为的适用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是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三编“侵权责任”对一般侵权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包括:
(1)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违法性、违约性、因果关系、过错。
1. 责任承担原则: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
2. 赔偿损失:侵权行为人应当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3. 恢复原状:侵权行为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
4. 停止侵害:侵权行为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行为,防止损害扩大。
三、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 违法性:行为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引言侵权责任是指当一个人在未经他人许可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了损害,并因此而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一般条款是指适用于不同侵权行为的基本准则和规范,帮助法院和相关当事人理解和适用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侵权责任一般条款进行深入理解与适用分析。

一、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要确定是否存在侵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素。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要素、客体要素和行为要素。

1. 主体要素主体要素指的是犯罪主体或侵权主体的身份,在侵权责任中,通常是指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

在法律中,通常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2. 客体要素客体要素指的是受到侵权行为损害的合法权益。

常见的客体要素包括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

侵权行为可能会对他人的权益造成侵害,如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商标权等。

3. 行为要素行为要素指的是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一般分为主观行为和客观行为。

主观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故意或过失地实施的行为,而客观行为则是指客观上表现为侵权行为的行为结果。

二、侵权责任的种类及适用侵权责任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行为行为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责任免除、责任减轻和全责。

1. 责任免除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允许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免除责任。

例如,在紧急情况下为救助他人而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

2. 责任减轻在一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可能会被要求承担部分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例如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被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可能会判定侵权行为的行为人承担部分责任。

3. 全责在大部分情况下,侵权行为的行为人将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导致了损害,法律通常会要求行为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在适用侵权责任条款时,法院需要综合考虑事实、法律和公平原则,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三、举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我们举一个常见的案例进行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体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生活环境中普遍存在各种潜在的风险和危险。

当个体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其侵权责任的理解和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并规范侵权责任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2020年实施。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编进行理解和适用的体会进行探讨。

一、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侵权责任编的第一章第一条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等合法权益。

侵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核心要义,即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一旦侵权必须承担责任。

这体现了保护个人权益和维护社会正义的目标,对于基本的社会公平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侵权行为的认定与举证责任在侵权责任编中,侵权行为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第四章第一百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权利人主张对方构成侵权的,应当举证。

”这意味着,在侵权责任的适用中,权利人需要对对方的侵权行为进行举证,才能够确立起侵权责任。

在实际操作中,举证责任是一个相对较为困难的问题。

因为一些侵权行为常常是在秘密或者单方面进行的,权利人可能很难获得证据。

此时,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时应当给予相应的考虑和判断,采取合理的方式确定侵权行为,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损害赔偿的适用与限制侵权责任编中详细规定了损害赔偿条款。

在第五章中,明确了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对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计算和适用,法律也作出了详细规定,例如在人身损害中要考虑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在财产损害中要考虑财产重新修复费、财产减值损失等。

然而,侵权责任编也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第五章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导致的损害超出侵权行为人预见的,超出被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规定了过错原则,并对损害赔偿进行了一定的限制。

避免因赔偿过高导致侵权人承担不合理的经济负担。

一般侵权行为法律规定(3篇)

一般侵权行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在我国,侵权行为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和详细的阐述。

本文将围绕一般侵权行为的规定,从侵权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侵权行为是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之一,其核心在于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

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行为: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违法性,即违反了法律规定。

这里的法律规定既包括法律法规,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 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必须造成损害事实,即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了实际的损害。

损害事实可以是财产损害,也可以是人身损害。

3. 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

4. 主观过错:侵权行为人必须具有主观过错,即侵权行为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但仍然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侵权行为。

三、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1. 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无过错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行为人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因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因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

论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作者:张溪瑨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7年第07期摘要:侵权请求权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意义重大。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侵权请求权的一般条款,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四种侵权请求权不适用第6条第1款规定的过错原则。

从解释论出发,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为竞合关系。

关键词:一般条款;归责原则;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1.引言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颁布了《侵权责任法》,我国立法机关借鉴了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同时基于我国立法、司法以及理论经验,制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责任法》。

法律的生命在于适用,而法律的正确适用基于对法律的解释。

《侵权责任法》通过之后,我国侵权责任法研究重点应从立法论向解释论转移。

[1]侵权请求权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发挥重要作用,然而我国学者对侵权请求权的一般条款、侵权请求权与归责原则的适用关系、以及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等问题难以达成共识。

采取不同的解释将导致不同的利益衡量和价值判断,有鉴于此,本文将从解释论出发,对上述问题作出阐释。

2.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侵权责任法》颁布后,解释论上,学者对一般条款的认识仍未达成共识,主要以下三种认识:第一,《侵权责任法》第2条和第6条第1款均为一般条款。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两个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第2条作为大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第6条第1款作为小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为《侵权责任法》分则没有具体规定的一般侵权责任设置法律规则,为一般侵权责任提供请求权基础。

[2]第二,《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一般条款。

《侵权责任法》第2条没有规定责任构成要件,不是独立的请求权基础,不具有独立的裁判法上的功能。

[3]第三,《侵权责任法》第2条是一般条款。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应该包括三个要素,即侵害的对象、归责原则、责任形式,而第二条包含了这三个要素。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一般侵权行为第一节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一般侵权行为概说一般侵权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最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也是侵权责任最常见的一种。

和特殊侵权行为不同,其贯彻了两个基本原则:(1)对自己行为负责原则。

(2)过错归责原则。

二、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一般侵权行为,并依法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三要件说,即行为、因果关系、损害,如法国。

五要件说,即行为、过错、违法、因果关系、损害,如德国。

七要件说,即行为、责任能力、过错、违法、侵害权利或法益、因果关系、损害,如台湾。

在大陆,对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是众说纷纭,有三要件说,也有四要件说,但通说为四要件说,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

三、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一般侵权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二节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之一: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若行为人未为任何损害受害人之行为,自然谈不上承担侵权责任。

从举证责任角度论述,此点举证责任应当由受害人来承担。

注意,这里只考虑要有行为这样一个客观事实就可以了,即该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不考虑行为的违法性、过错等。

加害行为可以分为直接加害行为与间接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分为积极加害行为和消极加害行为。

行为人消极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积极作为义务,可以构成消极加害行为,这些积极作为义务的产生大致有下列来源:1.由法律规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2.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积极作为的义务,3.来自于业务上或职务上的要求。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张新宝Ξ内容提要:在对法国、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及普通法、斯堪的纳维亚法有关侵权行为一般性规定的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后得出的结论是,在民法典中规定侵权行为。

作者试拟了我国未来民法典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并对该草拟的条文进行了详细说明。

关键词:侵权行为 一般条款 立法建议引 言近年来我国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多有研究,但是涉及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的论著鲜见。

〔1〕是否需要在民法典侵权行为法部分规定一个一般条款,以及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规定一个什么样的一般条款,就成为起草民法典侵权行为法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本文所称的“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是指在成文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的、作为一切侵权请求之基础的法律规范。

这个一般条款具有两个方面的功能:(1)作为一个国家民法典调整的侵权行为之全部侵权请求之基础,在这个条文之外不存在任何民法典条文作为侵权的请求权之基础;质言之,任何受害人以民法典侵权行为法为依据提出请求,其请求都必须符合这个一般条款的全部要件。

(2)它决定了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的框架和基本内容,民法典中侵权行为法的各个部分实际上都是这个一般条款的符合逻辑的展开。

此外,在一部民法典的侵权行为法部分,该条文通常居于首当其冲的位置,如开宗明义的第一个条文。

Ξ〔1〕有些论著涉及到了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和特征(如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0页以下)、侵权行为法的概念和体系〔如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第二版),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页以下〕,这些虽然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问题联系密切,但都不是从立法的角度来探讨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即侵权行为法最基础的概括性规定。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审。

作者于2000年9月—2001年3月受欧盟—中国高等教育交流项目资助,在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私法与比较法国际研究所做访问研究。

该研究所所长Christian v on Bar 教授现担任欧洲民法典起草项目主席并负责侵权行为法小组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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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行为法一般条款之我见
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有关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设计既不同于《德国民法典》也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可以说,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有自己的独特风格,但也存在一些不足。

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不明晰,权力和利益如何区分以及应否扩大保护的客体等都需要进一步说明与完善。

关键词:违法性;权利与利益;绝对权与相对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16-0117-02
我国学者对于侵权行为法广泛认同“一般条款+类型化”的模式。

然而对于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的界定及构建,学界还存在很大的分歧。

我国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是关于我国侵权责任法一般条款的规定,正如有的学者说的那样,以一般条款作为基础将整个侵权行为法的规范体系逐步展开。

在该条文的理解上,有以下问题需要进一步明晰:(1)过错与违法性的关系。

(2)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怎样区分?是否应受到同样程度的保护?(3)民事权益的范围基本限定在绝对权,没有明确规定的相对权或其他财产利益是否给予保护。

本文拟从以上这几个方面对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进行讨论以期对这个学术问题有所裨益。

一、各国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之立法
1.法国
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一次真正意义上完成了侵权行为一般化的侵权行为法的立法进程。

从第1382条规定和第1083条规定可以看出,任何人因为自己的行为、过失或者疏忽使他人受到损害时,应对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这两个条文是对一般侵权行为的高度抽象和具体概括,被看作是法国侵权行为法的一般条款。

2.德国
《德国民法典》在规定了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同时,对特殊侵权行为做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德国采用将各种诉因类型化的方法,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

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可以看出,因故意或过失对他人人身、所有权、自由等或者虽并无过失但根据法律规定仍应承担责任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负赔偿责任。

自第826条规定可以看出,以违背善良风俗方式故意对他人施加损害的人,也对他人负有损害赔偿义务。

此外,《德国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一起共同构建了德国民法对所有侵权行为的法律规范。

3.日本
它体现在《日本民法典》第709条的规定中,行为人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权利的负赔偿损害之债。

这个条文的规定是在批判旧《日本民法典》第370条——因过失或懈怠给他人造成损害者负其赔偿责任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过于广泛的界定
侵权行为,避免使其定义过于泛化,当然它也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侵权行为法的规制范围。

但是在法院判决了“大学汤”事件之后,学说认为日本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保护范围扩展至了利益。

二、我国对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规定
如前所述我国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是第2条和第6条。

但关于侵权行为的界定仍然还是不明晰。

有的学者认为侵权行为的一般条款是指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例如徐国栋教授主持的《绿色民法典草案》第1502条体现了这种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它广泛概括全部侵权责任,包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例如杨立新教授主持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第1条体现了这种观点。

还有学者认为,它是一种作为一切侵权请求之基础的法律规范并且在成文侵权行为法中居于核心地位,例如梁慧星教授主持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1543条体现了这种观点。

但综上所述,侵权责任的一般条款既不能采取概括全部侵权责任的模式,也不能采取仅概括一般侵权责任的模式,而应当分层次设计一般条款,即根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别设计一般条款。

三、关于完善我国侵权责任一般条款的几点建议
相比其他国家,我国的侵权行为一般条款的设计,既不完全是法国的概括式,也不完全是德国的递进列举式,而是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但也有不足之处:(1)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上,违法性要件不独立,包含在过错要件中。

(2)民事权利仅仅限于立法者所想到的范围中并列举出来,但没有进行分类保护。

(3)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列举的权利仅限于绝对权,没有考虑相对权和其他经济性权利。

我认为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我国侵权行为一般条款:
1.违法性应独立成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而不包括在过错当中关于与过错、违法性的关系有两种类型:完全重叠型和完全分离型。

完全重叠型实际上是指在侵权行为的立法中仅将过错作为侵权行为成立的要件,而没有包含违法性这一概念。

完全分离性实际上是将过错和违法性视为完全不同的范畴,认为属主观范畴的过错与属客观范畴的违法性不应该也不能合二为一,它们应该是相互独立的。

我国民法学界关于”违法要件”主要有两种学说,“三要件说”和“四要件说”。

以王利明先生为代表的学者主张三要件说的构成是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其中过错包含违法行为。

以杨立新先生、张新宝先生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四要件说的构成是违法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

从我国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6条的规定看,立法采用了王利明先生的观点,然而杨立新先生却认为虽然法条中没有规定不法或违法的字眼,但其实已经包含了违法性的要求。

笔者认为在将来的民法典中,应该采用四要件说,明确规定不法行为要件。

正如有学者说过的那样,违法性的独立与否在我国大陆侵权行为法学界仍然存在很大的分歧,并且论述得不详细,而且没有创新,缺乏自己独特的见解,导致在违法性的判断上没有什么大的发展。

我国大多数学者的论述都停留在违法行为是否应该为侵权
责任独立的构成要件这一层面上,而对于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应该有哪些违法行为的形态、违法行为应当有哪些价值功能等问题的研究相对较少,没有创新,过于拘泥。

所以我认为应当承认违法性是侵权行为的独立构成要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研究和发展,而像以前那样仅仅停留在讨论违法行为要件是否独立存在的意义
是不大。

2.权力和利益的区分
是否将权利与利益予以区分并给予不同程度的保护,这是侵权法一般侵权行为条款问题上德国模式与法国模式的根本区别。

法国模式对权利与利益不加以区分,以过错责任概括保护二者。

德国模式则区分权利与利益,对权利采取原则上给予保护的态度。

德国民法学对侵权法上的权益区分提出了“归属效能”、“排除效能”和“社会典型公开性”三个教义学标准。

归属效能的核心在于将确定的利益内容归属于特定主体;排除效能的核心在于主体得排除他人的一切非法干涉;社会典型公开性的核心在于使社会一般主体有识别利益客体的可能性,从而兼顾潜在加害人的行为自由。

同时符合这三个标准的,为侵权法上的权利;反之即为利益。

我国理论和实务界虽有不少在侵权法中建立权益区分保护体系的建议,但缺少对如何区分侵权法上的权利和利益的深入研究。

权力和利益的区分,其实就是解决《侵权责任法》的调整范围。

有学者指出,权益是指人的主观权利。

权利分为两种:主观权利和客观权利。

所谓客观权利,是法律上规定的权利,所谓主观权利,
就是民事当事人有条件实际享有的权利,如隐私权、死者人格权等。

这样的观点比较能说服我,我觉得使用”权益”一词,更能很好地保护权利人,使我们的侵权法发展得更加完善。

同时,在界定界限的时候,笔者认为可以这样:一般条款+类型化列举+判例学说指引。

这样可以更加全面地诠释《侵权责任法》,同时为法官自由裁量权提供指引。

3.《侵权责任法》中列举的权利不应仅限于绝对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权的保护将越来越受到重视,尊重和保护人们的法益越来越多。

但正如史尚宽先生所说的那样,社会的法益,依其种类划分可以有多种而且受尊重和受保护的程度也不尽相同,侵权行为的形态各式各样,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根据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结构设计理念,前面各编是总则、债权编、物权编、继承权编、人身权编等,而《侵权责任法》为前面这些民事权利提供基础和保护,并且为了突出《民法典》严密的逻辑结构,《侵权责任法》应当脱离债权编独立成编,安排在《民法典》的最后编。

由此可见,《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利不应该仅限于绝对权,也包括相对权,甚至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民事利益。

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侵害的主要是民事主体的绝对权,但除此之外,还有相对权,还有纯粹的经济利益的损失。

如果不把这些权益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将会违背我国《民法典》严密的逻辑结构,更不能体现我国民法典的独特风格。

四、总结
侵权行为一般条款不仅是一个概括性的条款,在我国侵权法中也是统领性的条款。

因此,一般条款的完善对我国侵权立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的发展,我们相信未来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将更加的完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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