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

农村建房人身损害的责任承担沧州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志[论文摘要]农村低层房屋建设房大多是由泥工或其它建筑施工人员承接,所雇请的人员都是临时工,结构非常松散,发生人身伤亡事故也时有发生。
本文认为,对于农村建房过程中的人身损害,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在明知承包人、分包人没有资质情况下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同时,本文结合案例对雇员致第三人损害、雇员自己遭受损害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雇主)、分包人的责任承担进行了分析。
主题词:农村建房,建筑施工资质,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案例:发包人(房主)为农村居民,委托承包人张某建造住房,甲为其雇员。
另外,承包人张某与分包人李某订立合同,约定由其提供挖掘机和工人负责土建工作。
李某雇员乙在工作过程中,操作不慎,将高压线挂断,致甲死亡。
另查明,乙并无挖掘机操作资质。
在此情况下,发包人、承包人张某、分包人李某、雇员乙各应承担什么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招录他人提供劳动,称作“雇佣关系”;而《侵权责任法》则称作“劳务关系”,“雇主”为接受劳务一方,“雇员”为提供劳务一方。
“雇佣关系”的称谓是约定俗成的概念,更易为人接受。
本文将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混用。
一、发包人的责任承担(一)商品房等建筑施工活动中,发包人的责任承担基于规范建筑行业、保证施工质量的考量,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许可、资质都有严格的要求。
《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农村自建房工人摔死赔偿案例

农村自建房工人摔死赔偿案例近日,一起农村自建房工人摔死赔偿案件引起了广泛关注。
该案件中,一名工人在参与农村自建房施工时不幸摔落身亡,其家属要求对施工方进行赔偿。
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农村自建房安全问题的关注和思考。
农村自建房是近年来农村地区的一种普遍现象。
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农民收入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开始自建房屋。
然而,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很多农村自建房存在诸多安全隐患。
例如,建筑材料质量不过关、施工工艺不规范、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容易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
在这起农村自建房工人摔死赔偿案件中,工人的家属认为施工方应该承担责任。
他们指出,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安全带、脚手架等,导致工人在高处作业时不慎摔落身亡。
施工方则认为,工人自身存在安全意识不强、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在这起案件中,施工方和家属之间存在争议,需要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决。
然而,无论最终的裁决结果如何,这起案件都应该引起人们对于农村自建房安全问题的重视。
农村自建房虽然能够满足农民居住需求,但是也需要引起足够的关注和重视。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对于农村自建房的监管。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开展宣传教育等方式,提高农村自建房的安全水平。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和支持农民通过合法途径获得建筑知识和技能,提高他们自建房的能力和水平。
其次,农民自身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农村自建房需要农民本身具备一定的建筑知识和技能,同时也需要他们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农民可以通过参加相关培训、学习相关知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等方式,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最后,社会各界也应该关注农村自建房安全问题。
社会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支持、组织志愿者等方式,为农民提供更加全面的帮助和支持。
同时,社会也可以通过舆论监督、举报违法行为等方式,促进农村自建房的安全和规范发展。
法律案例分析--农村建房工人意外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

法律案例分析—农村建房工人意外受伤,责任应由谁承担一、案例简介2012年,阮某与朱某一及其儿子朱某二口头约定将位于农村的自建房屋模板工程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给阮某。
阮某雇请徐某为其提供劳务,在施工过程中,徐某不慎被掉落的模板砸伤,构成十级伤残,遂将阮某、朱某一及朱某二诉至法院,要求三名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本案中,朱某一及朱某二作为房屋屋主,与阮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作为定作人对房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负有监督义务,同时,其将两层以上的农村自建房屋承包给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阮某,在选任建筑承包人上存在过失,应承担部分责任。
阮某与徐某之间构成劳务关系,阮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其本人没有相应建筑资质,在雇请徐某进行施工时,亦未审查徐某是否具有建筑施工资质,也未对徐某进行相关培训、指导,在施工过程中亦未尽到安全提示和监督管理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疏忽大意是造成其受伤的原因之一,其自身应该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各自过错的情况,故判决朱某一、朱某二共同承担20%责任,阮某承担60%责任,徐某自行承担20%责任。
该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被告已履行部分赔偿义务。
三、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修房意外事故免责合同8篇

农村修房意外事故免责合同8篇篇1甲方(建房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施工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需在农村修建房屋,并聘请乙方进行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避免在修房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产生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免责事由1. 在房屋修建过程中,若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甲乙双方均免于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2. 若乙方在修房过程中因自身技术原因或操作失误导致意外事故发生,乙方需承担全部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若甲方在修房过程中擅自更改施工计划或要求乙方进行危险作业,导致意外事故发生,甲方需承担相应责任。
4.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若因违反安全规范导致意外事故发生,责任由相应方承担。
二、施工要求与安全规范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施工计划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
2. 甲乙双方应共同确保施工现场安全,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 乙方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技能和安全意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
4. 若需在高压线、河流、陡坡等危险区域进行施工,甲乙双方应制定专项安全方案,确保施工安全。
三、事故处理与责任认定1. 若在房屋修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甲乙双方应第一时间组织救援,确保人员安全。
2. 事故发生后,甲乙双方应共同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明确责任方。
3.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事故,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医疗费用等。
4. 若因甲方原因造成事故,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医疗费用等。
5. 若双方均有责任,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双方按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农村私人建房安全的责任书(精选6篇)

农村私人建房安全的责任书(精选6篇)农村私人建房安全的责任书1根据巴东县安委会的要求,结合东瀼口镇实际,积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人民生命财产。
现就建房安全管理相关规定特此告知。
农村建房的建筑安全,建房户为直接管理责任人,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农村建房户必须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责任状,写出建房安全施工申请书。
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审查施工条件、安全措施后,报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建房安全要做到以下“十不准”:一、不准在滑坡区域或地灾危险区和因建房开山取石、挖土可能诱发危险的地方建房。
二、没有采取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不准动工修建。
三、没有专门的现场安全监管人员不准动工修建。
四、没有三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不准参与修建。
五、没有专业供电人员进行电线搭接的不准动工修建。
六、没有佩戴安全防护用具的人员不准进入现场施工。
七、没有专业的爆破人员、专门的安全爆破措施的不准开工放炮。
八、没有专门的建房机械操作人员不准操作机械。
九、不准采购假冒伪劣的原材料进行建房。
十、因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积极进行处理,及时上报,不准瞒报和迟报。
我已认真阅读了以上内容,保证按上述要求建房,确保安全!责任人:__x__月__日农村私人建房安全的责任书2为加强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建设部颁发的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企业规范服务实施的通知》和《业主临时公约》,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签订本安全责任书如下:一、在装修过程中,禁止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不得擅自拆改、封装燃气管道和设施。
三、不得擅自增加超过原设计标准的楼面负荷。
四、禁止采用升降机吊装沙子、水泥、砖块等上楼装修。
五、因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六、装修期间,禁止向下水管道倾倒油漆、涂料等各种杂物,以防管道堵塞。
农村建房,工人伤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农村建房,⼯⼈伤亡应由谁承担责任?当前我国农村建筑市场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最明显的问题反映在农村建房领域。
由于《建筑法》中明确规定农村⾃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建筑法。
因此对于农村⾃建房的管理并不像建筑⼯程合同领域⼀样严格规范。
看下⾯⼀则典型案例:李某要将旧房⼦翻新,于是请来村⾥的个体⼯匠王某,商定:扒旧房3000元,建新房10000元,房屋建成之⽇给付报酬。
然后王某就召集⼿下经常⼀起⼲活的⼏个⼯⼈开始施⼯。
在扒房过程中,⼯⼈杨某被倒塌的房梁砸死。
谁应当承担对李某亲属的赔偿责任呢?这是⼀起因农村建房引起的⼈⾝损害赔偿问题。
对于杨某的死亡,李某应与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杨某有过错,李某与王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应减轻。
本案中,李某与王某成⽴承揽关系,⽽王某与杨某为雇佣关系。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条第⼀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根据新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五条:“提供劳务⼀⽅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各⾃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王某的赔偿责任要根据杨某本⼈是否也有过错,有多⼤过错确定。
如果杨某本⼈也有过错的,王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应减轻。
《解释》第⼗条规定“承揽⼈在完成⼯作过程中对第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损害的,定作⼈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定作⼈对定作、指⽰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条第⼆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明知王某不具有建筑施⼯资质,仍然与其建⽴委托建房关系,依法应与王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农村建房中,工人受伤,责任由谁承担?

农村建房中,⼯⼈受伤,责任由谁承担?农村的⾃建房⼀般很少请施⼯队,⼀般是⼀个⼤⼯也就是说包⼯头,请⼏个⼤⼯师傅和⼏个⼩⼯,承包⼀栋农村⾃建房。
包⼯头和建筑⼯⼈们是没有法律上的合同的,农村建房,⼯⼈受伤,不能按城市的施⼯队那⼀套标准来衡量。
如果遇到农村建房,⼯⼈受伤,房主、包⼯头、⾃⼰都要承担责任。
⽽且这些责任分配都没有⼀定的标准的,都是还要视情况⽽定,农村⾃建房的施⼯队和建筑⼯地的施⼯队有着本质的区别。
1、农村建房过程中受伤,房主和包⼯头都要承担责任。
去年我们农村就有⼀个⼤⼯师傅,从脚⼿架上掉了下来,摔断了⼏个根肋⾻。
治疗费花了40多万,房主出了10万,包⼯头出来20万,其他的费⽤由伤者⾃⼰负责,伤者⾃⼰出了10多万。
在当地农村建房事故⼀般房主承担25%,包⼯头承担50%,伤者承担25%,没有误⼯费等其他费⽤。
农村⾃建房,都是⼏个⼤⼯师傅在请⼏个⼈⼀起承包或者⼀个⼈承包⼀栋房⼦,包⼯头和建筑⼯⼈们是没有法律上的合同的,都是认识,觉得你不错才会叫你去赚钱。
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雇佣关系,但如果包⼯头叫的⼯⼈出现受伤也是要赔偿的。
如果是伤者⾃⼰不⼩⼼受伤了⾃⼰承担⼤头,房主和包⼯头也要承担⼀部分费⽤。
2、如果农村⾃建房中出现伤亡,也得分情况⽽定。
今年四⽉份,在我们当地农村,在农村⾃建房的建设中就出现⼀起这样的伤亡情况。
⼀个⼤⼯师傅,在房主家睡了⼀觉就挂了(农村⾃建房,⼯⼈住房主家⾥)。
那位建筑⼯⼈是⼀位50多岁,⾃⼰患有脑溢⾎⾎的病⼈。
房主感到很晦⽓,新房还没建好就死在家中,房主还要赔钱的。
为了这事死者家属和房主争吵了很久,最后房主赔20万(⼈是死在他家,得他赔偿),包⼯头只赔偿5万。
如果是受伤⽽伤亡的,就是主要责任是包⼯头。
农村建房,⼯⼈出现了伤亡,没有统⼀的标准。
房主、包⼯头、伤者⾃⼰都有责任。
因为建筑⼯⼈和包⼯头之间没有雇佣关系,没有签订法律上的合同。
如果是在农村的建筑⼯地上出现的安全事故,虽然建筑⼯⼈与包⼯头也没有合同关系但包⼯头也得负主要责任。
农村自建房工伤事故责任认定

农村⾃建房⼯伤事故责任认定在现实⽣活中农村的村民兴建房屋的时候,⼀般是要申请使⽤宅基地的,⽽村民建房⼀般是找同村的村民兴建的,⽽建房本⾝是⽐较危险的事情,那么农村⾃建房⼯伤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农村⾃建房⼯伤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帮助同村的村民建房的,是属于雇佣或者帮⼯的⾏为,发⽣⼈⾝损害事故的,⼀般由雇主或者被帮⼯⼈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造成雇员⼈⾝损害的,赔偿权利⼈可以请求第三⼈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产事故遭受⼈⾝损害,发包⼈、分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伤保险范围的,不适⽤本条规定。
第⼗三条为他⼈⽆偿提供劳务的帮⼯⼈,在从事帮⼯活动中致⼈损害的,被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明确拒绝帮⼯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帮⼯⼈存在故意或者重⼤过失,赔偿权利⼈请求帮⼯⼈和被帮⼯⼈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帮⼯⼈因帮⼯活动遭受⼈⾝损害的,被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明确拒绝帮⼯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因第三⼈侵权遭受⼈⾝损害的,由第三⼈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的,可以由被帮⼯⼈予以适当补偿。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帮助同村的村民建房的,是属于雇佣或者帮⼯的⾏为,发⽣⼈⾝损害事故的,⼀般由雇主或者被帮⼯⼈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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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发生安全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在农村建房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安全事故。
那么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等问题,往往是不少纠纷、争议的焦点。
我们尝试通过四个案例来浅析一下各方的责任承担问题。
1、雇工受损害房主(雇主)负全责
实例:东阳人李某,多年从事建筑施工。
2006年5月,李某将自家的老房子拆掉重建,因人手不够,就雇了王某等小工,在自己的带领下施工。
施工中因提水泥泵的绳子突然断裂,导致王某受伤,住院花去2000元医疗费。
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雇佣合同关系是指受雇佣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佣人的指挥与安排,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佣人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王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1条第1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李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无偿帮工受伤房主应承担责任
实例:去年9月18日,兰溪农民陈某正在建造楼房,邻居林某主动前去帮忙。
但陈某嫌林某年纪大,且做事不灵活,让林某不要来帮工。
上午9时,林某在帮工过程中从二楼平台跌下,导致八级伤残。
后林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万多元。
律师点评:《解释》第14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本案中,林某系无偿给陈某干活,属于义务帮工,陈某接受了林某的帮工,就应对其安全承担保护义务。
现因陈某防护措施未到位,造成事故发生,应承担赔偿责任,但陈某曾明确拒绝过林某的帮工要求,故只需在受益范围内适当补偿。
3、包工头有资质施工工人受伤房主免责
实例:市开发区农民杨某建房时,将房屋“包清工”给有施工资质的张某施工。
曹某是张某雇佣的一名工人。
2005年8月15日下午,曹某在工作时因脚手架断裂跌下
受伤。
曹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房主杨某和雇主张某共同赔偿医药费等共计4万余元。
律师点评: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杨某将房屋发包给有资质的张某承建,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张某雇佣曹某为其做小工,双方系雇佣关系。
根据《解释》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和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张某在承建过程中对曹某造成损害,应由张某负责赔偿,发包方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4、房主(定作人)存在过错承担按份责任
李某与刘某纠纷发生前并不相识,杨某本身没有建设工程施工相应资质,但以个人名义承包民房建筑的泥瓦工活。
2008年春刘某筹建北京平房四间面积140平方米,杨某与刘某协商,将刘某建房的泥瓦工活包下,并找李某等约七、八个人开始施工建房。
2008年7月3日早8时许,李某在往椽子上铺砖时椽子突然折断,将李某摔到地面,李某被送至北镇市中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腰椎压缩性骨折,共住院31天,住院期间为二级护理,共支付医疗费18371.33元,矫型器费1300元,2008年8月2日出院时建议继续休息半年。
2008年10月8日,李某起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请求。
刘某对李某举证材料无异议,指出建房之前以每平方米73元的价格包给杨某,事先与李某并不相识,李某为杨某出工,身体受到伤害后与刘某无关。
杨某承认本人从刘某承包泥瓦工活,不包购料和木工,李某在干活过程中由于刘某椽子质量不好,致使李某摔伤,对此列举有关证人证言证明事发经过,主张李某的损失应由刘某予以赔偿,对李某举证材料无异议。
律师点评:根据事实,李某与杨某是雇工与雇主关系是恰当的。
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杨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与刘某之间是何法律关系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其他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也大多明确不适用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因此,房主刘某与包工人杨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建筑工程合同而是承揽合同,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定作人不承担赔偿,定作人
对定作、选任、指示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刘某作为定作人是否存在过失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刘某存在的过失应当是定作指示上存在过失,而非选任上的过失。
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对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人承建,对低层住宅的施工人无具体限定,应当推定农村低层住宅建筑活动可以由个体工匠承揽。
要求房主必须选任具备资质的承建人没有法律依据。
刘某的房屋椽子断裂是造成李某坠落摔伤的主要原因。
对刘某所建房顶铺砖是刘某要求承揽人杨某完成的工作内容,在房顶铺砖工作是定作人的指示范围,那么房顶的椽子存在安全隐患应当视为刘某定作指示存在过失,对该指示过失造成被上诉人李某在工作中身体遭受的损害,原审被告刘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杨某作为雇主在雇工工作过程中,未采取适当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劳动安全保障责任,此亦是被上诉人李某坠地摔伤的因素,其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李某身体遭受损害的原因力上看,房屋椽子折断是主要原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是次要原因。
按主次原因确定承担责任比例以6: 4为宜。
从以上四个案例,我们看到,农村盖房子按其与瓦匠的约定不同可以分为一般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那么房主在其中所承担责任的原因也有不同,遇到农村自建房屋发生安全事故,需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原因分析当事人过错,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