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同名2781)
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对原判决、裁定进行复查、改正或撤销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申诉制度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
以下将对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申诉的条件1. 申诉主体申诉主体包括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此外,原审当事人的近亲属、其他有独立请求权的人或者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提出申诉。
2. 申诉对象申诉对象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包括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作出的判决、裁定。
3. 申诉时限当事人提出申诉的时限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
逾期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申诉理由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有下列理由之一:(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3)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诉程序1. 提交申诉书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诉书。
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2)被申诉人基本情况;(3)申诉请求;(4)事实与理由;(5)证据和证据来源。
2. 人民法院受理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申诉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对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立案;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
3. 审查程序(1)人民法院审查申诉案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可以调取有关证据;(2)对申诉案件,可以采取听证、调查取证等方式;(3)审查期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以延长。
4. 复查决定(1)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的,予以驳回申诉;(2)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由本院再审。
民诉抗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诉抗诉,即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的诉讼活动。
民诉抗诉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诉抗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诉抗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民诉抗诉的法律依据,其中第185条至第189条专门规定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的抗诉。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三、民诉抗诉的范围1.对民事判决、裁定的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对执行活动的抗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四、民诉抗诉的条件1.抗诉对象具有可诉性抗诉对象必须是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者民事执行活动。
2.抗诉理由具有充分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必须提出充分的理由,证明原判决、裁定或者民事执行活动确有错误。
3.抗诉主体具有合法性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必须是具有法律监督职权的检察院。
五、民诉抗诉的程序1.立案审查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诉人或者其他单位的申诉后,应当进行立案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裁定或者民事执行活动的情况等。
2.调查核实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审查的基础上,对申诉的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现场调查、取证。
3.提出抗诉经调查核实,认为原判决、裁定或者民事执行活动确有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4.抗诉案件的审理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民诉法抗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抗诉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出重新审判的要求。
抗诉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抗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
二、抗诉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抗诉的范围包括:1. 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 对下列案件,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抗诉:(1)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导致判决、裁定错误的;(2)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抗诉的程序1. 抗诉的提起(1)检察机关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由检察长决定,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需要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 抗诉的受理(1)人民法院收到抗诉书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
(2)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抗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3. 抗诉的审理(1)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抗诉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
(2)人民法院审理抗诉案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
4. 抗诉的判决(1)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抗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应当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民事案件申诉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行为。
民事案件申诉是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为了规范民事案件申诉行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民事案件申诉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民事案件申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三、民事案件申诉的条件1.申诉对象申诉对象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2.申诉主体申诉主体为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3.申诉期限申诉期限为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
4.申诉理由申诉理由应当具有以下情形之一:(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判决、裁定错误;(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裁定错误;(3)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其他应当申诉的情形。
四、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1.提出申诉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申诉申请书;(2)原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3)申诉理由及相关证据材料。
2.受理申诉人民法院收到申诉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
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
3.审理申诉人民法院审理申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认为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申诉,是指当事人、第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诉或抗诉的一种法律行为。
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的申诉法律规定的适用范围、申诉的条件、申诉的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申诉的适用范围1. 适用范围民事案件申诉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依法申请再审、申诉或抗诉的;(2)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3)第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为确有错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
2. 不适用范围(1)已经超过法定申诉时效的;(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其他申诉或抗诉案件的;(3)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
三、民事案件申诉的条件1. 申诉主体申诉主体包括当事人、第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但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
2. 申诉理由申诉理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原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定事实错误;(2)原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适用法律错误;(3)原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违反法定程序;(4)原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5)原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损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3. 申诉材料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2)申诉理由及事实依据;(3)原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的副本;(4)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四、民事案件申诉的程序1. 递交申诉材料申诉人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原审人民法院递交申诉材料,并按照规定缴纳申诉费。
关于民事抗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抗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
民事抗诉制度是我国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民事抗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抗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民事抗诉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3)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我国检察机关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民事抗诉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三、民事抗诉的范围1.事实认定错误民事抗诉可以针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情况。
具体包括:(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与证据之间存在矛盾;(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支持;(3)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错误,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
2.法律适用错误民事抗诉可以针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况。
具体包括:(1)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裁定结果不当的。
3.程序违法民事抗诉可以针对原判决、裁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况。
民事案件抗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民事案件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依法提出抗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的法律制度。
抗诉制度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对民事案件抗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抗诉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以下民事案件提出抗诉:1.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2. 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3.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予答复的;4.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的。
三、抗诉的提出1. 抗诉的主体:人民检察院是唯一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
2. 抗诉的时间: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抗诉。
3. 抗诉的程序: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并附有关证据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法院。
四、抗诉的审查1. 审查主体:上级人民法院收到抗诉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 审查内容:审查抗诉是否属于抗诉范围,抗诉书是否具备法定形式,抗诉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
3. 审查期限: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
五、抗诉的裁定1. 裁定形式:上级人民法院审查抗诉后,应当作出以下裁定:(1)抗诉成立的,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再审;(2)抗诉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抗诉。
2. 裁定送达: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六、再审的程序1. 再审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其他人民法院再审。
2. 再审的期限:再审案件的期限,适用第一审或者第二审程序的规定。
3. 再审的参加人:再审案件,原审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应当参加,但不得担任审判长。
4. 再审的审理:再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公开进行。
民事抗诉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抗诉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案件。
民事抗诉案件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详细阐述民事抗诉案件的法律规定,以期为相关法律人士提供参考。
二、民事抗诉案件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抗诉案件的范围包括:1.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2.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3.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有其他错误,可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三、民事抗诉的条件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抗诉,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抗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应当自收到判决书、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2. 当事人必须提交抗诉状。
抗诉状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被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以及抗诉的事实和理由。
3. 当事人必须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法》的规定,提起民事抗诉的当事人应当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四、民事抗诉的受理与审查1. 受理。
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的抗诉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 审查。
上一级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抗诉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1)当事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抗诉;(2)抗诉状是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被上诉人的基本情况、抗诉的事实和理由;(3)当事人是否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五、民事抗诉案件的审理1. 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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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申诉的规定(同名2781)民事案件抗诉、申诉的法律规定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复函 (6)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发《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7)3.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 (9)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范围的规定. 125.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 (14)6.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规范省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提请抗诉案件的意见 (28)7.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可否驳回人民检察院就民事案件提出的抗诉问题的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不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32)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33)10.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已生效的中止诉讼的裁定能否提出抗诉的答复 (34)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35)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检察院单独就诉讼费负担裁定提出抗诉问题的批复 (36)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36)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检察机关对先予执行的民事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理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中级人民法院可否交基层人民法院再审的复函 (38)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维持原裁判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人民检察院再次提出抗诉应否受理的批复 (39)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 (4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2006修正) (41)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43)20. 《民事诉讼法》 (44)21.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47)22. 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2001年11月5日法[2001]164号) (51)23.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 (51)2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57)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下级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后又以院长监督程序提起再审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61)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62)27. 《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 (63)2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16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再审程序中应当如何处理当事人撤回原抗诉申请问题的复函(2004年4月20日法函[2004]25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因审查当事人申诉而提起抗诉的民事再审案件,申诉人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否应当准许的请示》(云高法[2003] 9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作出再审裁定后,当事人正式提出撤回原抗诉申请,人民检察院没有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原判决、裁定可能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2.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印发《关于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几个具体程序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03年10月15日法审[2003]11号)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对于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作出再审裁定书前,撤回抗诉的几种情形作出了规定。
经研究并征求本院立案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工作办公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意见,现就人民法院对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出现当事人申请撤回申诉、达成和解协议、主体发生变化、拒不出庭应诉等情形,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当事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
二、人民法院对民事抗诉案件、行政赔偿抗诉案件裁定再审后,发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和解协议尚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
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发现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自然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依法撤销或者注销,没有权利义务继受人,或者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放弃参加诉讼的,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四、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经合法传唤,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诉讼。
如果人民检察院是以生效裁判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及时作出再审裁判。
五、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如果正在就同一案件是否启动再审程序进行审查的,应当终止审查,按照抗诉案件处理。
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收到人民检察院抗诉书的,不作为抗诉案件审理,但审理时应当将此情况告知各方当事人,案件审结后应将裁判文书送有关人民检察院。
以上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时参考,在具体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报告。
3.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案件撤回抗诉的若干意见(2003年5月22日[2003]高检民发第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最近,随着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工作的进展,越来越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进入了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之后及再审期间,或因诉讼当事人情况的变化,或应再审人民法院的要求,部分人民检察院出现了随意撤回或执意不撤回抗诉等情形。
一些地方人民检察院也就此问题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或口头请示。
为此,我们也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判庭进行了协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发现本院抗诉不当或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的,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撤回抗诉或者撤销抗诉。
二、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前,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或者确认涉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该协议,经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涉案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抗诉。
三、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后,申诉人书面申请撤回申诉或者确认涉案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提交该协议的,人民检察院不撤回抗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四、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法院裁定再审之后,申诉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或者再审时申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检察院不撤回抗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五、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前,得知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终止审查;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又得知人民法院已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据职权裁定再审的,人民检察院不撤回抗诉,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承办检察官,要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坚持作到立案公开、审查公开、结论公开,加强与相关人民法院的联系,随时掌握申诉人的情况,严格审查期限,最大限度地追求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范围的规定(2004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4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12月10日发布)为规范和加强民事行政抗诉工作,保证依法有效地行使检察权,根据相关法律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现将需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决定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范围确定如下:一、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反映强烈,事关社会稳定的;二、行政诉讼中被告是国务院部委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三、涉讼标的额巨大,对当地经济将产生重大影响的;四、拟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五、涉嫌民事、行政审判人员枉法裁判的;六、涉案法律关系较为典型,对全国检察机关办案有指导意义的;七、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广泛关注,事关司法工作社会评价的;八、上级领导机关督办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广泛关注的重大案件;九、分管检察长认为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其他案件。
除上述九类案件之外,拟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原则上由民事行政检察厅报请分管检察长审批。
5.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200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通过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主要有以下来源:(一)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诉的;(二)国家权力机关或者其他机关转办的;(三)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四)人民检察院自行发现的。
第五条不服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一)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诉,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一)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三)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四)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再次提出申诉的;(五)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