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_试行_
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验收手册

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手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0—0年八月、八前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 号)、《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 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关于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的意见》(建城[2010]14 号),指导我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示范工程验收工作,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河南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程验收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该手册适用于列入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和任务目标的改造项目,以及申请国家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和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补贴的改造项目的验收。
目录第一章验收程序 (1)第二章验收的主要依据 (4)第三章验收条件 (6)第四章验收内容 (7)一、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完成情况 (7)(一)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完成情况 (7)(二)供热计量改造工程完成情况 (9)二、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评估 (10)(一)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 (10)(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量 (10)(三)热源及管网热平衡改造工作量 (11)三、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节能效果评估 (11)(一)能耗的确定 (12)(二)供热计量收费价格系数 (14)(三)气象修正系数 (14)(四)热环境修正系数 (14)四、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 (15)五、改造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 (15)六、改造工程资料情况 (15)(一)项目申报、审批、立项 (15)(二)项目招投标 (15)(三)设计、审查 (15)(四)施工 (16)七、改造工程项目管理情况 (16)第五章国家既改奖励资金核算方法 (17)一、专项资金分配标准 (17)二、影响专项补助资金数额的因素 (18)三、案例分析 (19)(一)工程概况 (19)(二)计算分析 (20)附件 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检查记录 (23)附件 2: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意见表 (24)附件 3: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验收合格项目备案表 (27)第一章验收程序完成改造任务建设部、财政部组织复检、审核图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验收工作流程图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按以下程序验收(图1):(一)项目实施单位完成改造任务后,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向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财政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改造项目基本概况(包括工程位置、建筑面积、围护结构形式、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前能耗情况、项目实施进度等);2、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3、改造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及工程建设质量情况;4、改造项目管理情况(包括工程管理、质量管理、资金管理等);5、供热计量收费实施情况;6、改造项目施工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其意见;7、改造项目施工图图纸及有关附件;8、改造项目技术经济及节能效果分析(包括项目投入产出、节能效果、室内热舒适度改善等)。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业资质升级。 七、 本通知 自2 0 0 8年 1 1日起施行 。 月 北京 市建设委员会
二 o o七 年 十一 月 二 十七 1 3
《 关于加强 商业性 房地产信贷管理 的补充通 知》
银 发 (07 4 2 20 ]5 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 海总部, 各分行 、 营业 管理部, 省会( 各 首府) 市 中心 支行 、 城 副省级城 市 中心 支行, 各银监 局, 国有 商业银 各
项 用 于 奖 励北 方 采 暖 地 区既 有居 住 建筑 供 热 计 量 及 节 能 改 造 的 资金 。
第三条
第 四条
为明确责任 , 充分调动地方人民政府的积极性 , 奖励 资金采取 由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 专项转移支付方式 , 具
奖励 资金 管 理 实 行 “ 开 、 平 、 正 ” 则 , 受 社 会 监 督 。 公 公 公 原 接 第二章 奖励 资金 使 用 范 围
备。
请中国人 民银行上海总部 , 分行 、 各 营业管理部 、 省会 ( 首府 ) 市 中心支行 , 城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 银监 局将 本通知联 合转 发至辖 区内城市商业银行 、 农村商业银行 、 农村合作银行 、 乡信用社及外 资银行 。 城
中 国 人 民银 行 中 国银 行 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第三 章 奖 励 原 则 和 标 准
第六条
第七条
奖励 资金采用 因素法进行分配 , 即综合考 虑有关省 ( 自治区 、 直辖市 、 计划单列市 ) 所在气候 区 、 改造工作量 、
专项 资金分配计算公式 :
节能效果和实施进度等 多种 因素 以及相应的权重 。
某地区应分配专项 资金额= 所在气候区奖励基准 × ∑( 『 该地区单项改造内容 面积 × 对应 的单项改造权重) 7% + x 0 该地
《天津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测评技术导则》解读

《天津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测评技术导则》解读杨富利;刘向东;张建琴;杜家林【期刊名称】《天津建设科技》【年(卷),期】2008(018)005【摘要】@@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必要性rn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市场,每年新建建筑面积高达18亿~20亿m2,其中居住建筑建造量最大.建筑业是我国能源需求增长较快的领域,建筑能耗已经占全国能源消耗总量的27.5%.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量房屋的兴建、供暖范围的日益扩大、空调建筑迅速增加,建筑能耗的比例还在不断上升,建筑能耗增长的速度大大超过能源生产增长的速度.能源的供需矛盾日益尖锐,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特别是既有建筑数量巨大且围护结构保温气密性能差,采暖空调系统运行效率低,采暖空调能耗浪费严重.【总页数】2页(P20-21)【作者】杨富利;刘向东;张建琴;杜家林【作者单位】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建材节能办;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中心;天津市市政设计研究院;天津建科建筑节能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TU201.5【相关文献】1.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J],2.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修订思路探讨 [J], 侯隆澍;梁传志;董璐;王朝霞3.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J],4.《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印发 [J],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J], 无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财政局,天津市建委、财政局,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明确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推动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1.5亿平方米的工作任务。
财政部印发了《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并预拨了部分奖励资金。
为进一步推进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落实“十一五”节能减排任务的重要内容。
北方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采暖能耗占当地全社会能耗的25%左右,是建筑节能工作的重点。
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推进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有效降低采暖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促进居民行为节能,实现建筑节能目标,并可以大量减少由于燃煤取暖产生的CO2和污染物排放,对于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除了冬季采暖普遍能耗高外,还存在室内热舒适度较差、居民热费支出相对较高等问题。
通过实施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可以节约能源,提高生活质量,减轻居民热费支出的负担,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三)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是政府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的重要方面。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涉及居民、供热单位、房屋产权单位等多方利益,只有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周密部署、稳步实施,方可达到预期目标。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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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节 能
■ 政 策 与 法 规
L AW S & REGUI T【 A 0N
关于印发《 北方采暖地 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 及节 能改造项 目验收办法》 的通知
( 供热计 量及 节能 改造工 作完成 情况 ; 一) ( 供热计 量及 节能 改造工 作量评 估 ; 二)
( 供热计 量及 节能 改造节 能效果 评估 ; 三)
( 验 收组 对 项 目情 况进 行 评议 , 四) 形成 项 目验 收
意 见 。验 收意 见应有 验收 工作 组全部 成员签字 认可 ; ( 对验 收 合 格 的项 目, 收工 作 组应 该 出具 验 五) 验
为落 实 《 国务 院关 于 印发节 能减 排综 合 性工 作方 案 的通 知》 国发[0 7 1 ( 2 0 ]5号) 求 , 导 北方 采暖 地 区做 好 要 指
既 有居住 建筑 供热 计 量及 节能 改造 工作 , 部制 定 了 《 方采 暖地 区 既有 居住 建筑 供 热计 量 及节 能 改造 项 目验 我 北 收 办法》 现 印发给你 们 , 遵照 执行 。 , 请
( 项 目按 照经批 准 的技术方 案完 成相应 改造 内 二) 容, 改造 项 目质量 符 合 要求 , 由建 设 单位 完 成 了 自 并 查 自验 : ( 改造 工 程资料 完 整( 三) 包括 技术 档案 、 工管 理 施 资料 、 主要 建 筑材 料 、 筑 构配 件 、 品 、 量 及 调 控 建 产 计 装置 的质量 合格证 明文件 、 财务 决算 文件等) ; ( 建设资金 按计划执行 , 四) 配套 资金 按规定 比例 及 时足 额 到位 , 资金 的 使用 和 管 理符 合 国家有 关 规 定 。 ( 改造项 目已安装 分户 供热计 量和温 度 调控装 五)
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效果 ;
2 13 能诊断 应 包括 以下 内容 : .. 节
1 .围护 结构及 供热 采暖 系统现 状 调查 ; 2 .围护 结构 热 工性 能 及供 热采 暖 系统 节能 性 能 的测试 和诊 断 ; 3 .节 能改造 技术 经济性 评估 ; 2 14节能诊 断应 由建设 单 位委 托具 备相应 资 质 ..
同步 开展 安全 和节 能改 造 。 2 12既有居住建 筑节能 改造 前应进 行节能诊 断 , .. 了解 围护结 构的 热工 性能 、采 暖 系统 能 耗及 运行 控制
3 .建筑 物室 内平 均温度 ;
4 .室外 管 网水 力平 衡度 ; 5 .供热 系统补 水 率 ; 6 .室外 管 网输 送效 率 ;
本地 区实 际贯 彻执 行 ,并 及时 总结 经验 ,提 出意 见和建 议 。有关情 况请 及时 告我 部科 学技 术司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住 房和城
二o o八年 七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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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本 节能. 围改: T原 J则 造 护 能j 结 改一 诊: 构 造- 断j 节 基 j
一能 供 改1 围统 般造 热, 护节。 规 采∥ 结能 定改 暖 构; 。 节造 系.
的检测 、评 估机构 进 行 。
2 .供热采 暖 系统节能 改造 的技 术方案 和措施 , 以
及 相应 的 材料 和产 品 ;
3 供 热采 暖 系统节 能 改造 的资 金投 入和 资金 回 .
收期 ;
3 节能改造基本原则
完善 、可 靠 、经济合 理 。
1 .供 热采 暖 系统 设计 施工 图 、计 算书 和竣工 图 ;
2 .供热 采 暖 系统 运行 记录 及年耗 煤量 、耗 电量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12号北京市财政局、建委、市政管委,天津市财政局、建委,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大连市、青岛市财政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建设局: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以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积极落实改造项目,多方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圆满地完成了国务院确定的“十一五”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
“十二五”期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相关政策,深入开展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十二五”期间改造工作目标进一步扩大改造规模,到2020年前基本完成对北方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
到“十二五”期末,各省(区、市)要至少完成当地具备改造价值的老旧住宅的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面积的3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省(区、市)提高任务完成比例。
地级及以上城市达到节能50%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建筑基本完成供热计量改造。
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项目必须同步实行按用热量分户计价收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将对以上目标按年度分解,逐年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上报国务院。
二、尽快落实各省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并签订改造协议为进一步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地方加快节能改造工作,中央财政奖励标准在“十二五”前3年将维持2010年标准不变,2014年后将视情况适度调减。
各省(区、市)根据“十二五”改造规划,及早确定2011-2013年节能改造目标,并于2011年2月底前上报财政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附件1: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核算方法说明根据《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957号)、《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建科[2008]126号),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量和节能效果的计算方法说明如下:一、改造工作量(一)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应满足分户计量和室温可调的要求,达不到要求的不予核算全部节能改造工作量。
达到要求的按采暖系统改造覆盖的实际建筑面积核定室内采暖系统供热计量及温度调控改造工作量。
(二)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作量1.对于改造后,改造部分传热系数满足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地方标准要求高于国家标准的应满足地方标准要求)的建筑,按改造内容核定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面积,计算公式如下:围护结构改造的核定改造面积(㎡)=围护结构对应的建筑面积×(∑改造内容工作量系数)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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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1.0.1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的若干意见》及《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推进北方采暖地区建筑节能工作,指导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实施,制定本技术指南。
1.0.2对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在室内温度达到设计标准的前提下,保证在热源端实现预定的节能目标。
各地应根据地理气候条件、经济和技术水平、工作基础等情况统筹考虑、分步实施、科学论证,制定技术实施细则。
1.0.3本导则应用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规范或规定。
还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积极采用先进技术,不断使计量供热系统和多样化采暖方式更加完善、可靠、经济合理。
2节能诊断2.1一般规定2.1.1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首先进行抗震、结构、防火安全评估,对不能保证继续安全使用20年的建筑,不宜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或者对此类建筑应同步开展安全和节能改造。
2.1.2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前应进行节能诊断,了解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采暖系统能耗及运行控制情况、室内热环境状况等,通过设计验算和全年能耗分析,对拟改造建筑的能耗状况及节能潜力做出评价并出具报告,作为节能改造的依据。
2.1.3节能诊断应包括以下内容:1.围护结构及供热采暖系统现状调查;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及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性能的测试和诊断;3.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评估;2.1.4节能诊断应由建设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评估机构进行。
2.1.5节能诊断方法可参照国家行业标准《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2.2围护结构节能诊断2.2.1建筑围护结构节能诊断应具备以下资料:1.建筑设计施工图、计算书和竣工图;2.建筑装修改造、历年修缮资料;3.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容要求;4.其他相关资料。
2.2.2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测试与诊断应包括以下内容:1.建筑围护结构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缺陷;3.建筑围护结构热桥部位内表面温度;2.2.3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节能改造前的建筑耗热量指标、节能潜力和改造后的建筑耗热量指标;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技术方案和措施,以及相应的材料和产品;3.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回收期;2.3供热采暖系统节能诊断2.3.1供热采暖系统节能诊断应具备以下资料:1.供热采暖系统设计施工图、计算书和竣工图;2.供热采暖系统运行记录及年耗煤量、耗电量;3.其他相关资料。
2.3.2供热采暖系统性能的测试与诊断应包括以下内容:1.热源运行效率;2.循环水泵耗电输热比;3.建筑物室内平均温度;4.室外管网水力平衡度;5.供热系统补水率;6.室外管网输送效率;2.3.3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技术经济性评估应包括以下内容:1.节能改造前后系统的能耗分析、节能潜力和效果;2.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的技术方案和措施,以及相应的材料和产品;3.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的资金投入和资金回收期;3节能改造基本原则3.0.1在建筑围护结构进行节能改造时,必须同步进行供热计量改造。
对围护结构符合国家建筑节能标准的,应进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
3.0.2节能改造应在节能诊断基础上,因地制宜的选择投资成本低、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案。
在保证室内温度达到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改造后热源端的节能效果应不低于20%。
3.0.3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程必须确保建筑物的抗震、结构安全、防火和主要使用功能。
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防火安全时,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既有建筑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2008年第8期3.0.4围护结构改造实施方案应根据节能诊断结果确定,如不具备实施全面改造条件,应优先对围护结构的薄弱环节实施改造,例如优先更换节能窗户。
3.0.5对室温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建筑或不具备调节控制功能的供热采暖系统均应予以改造。
节能改造后,建筑室温应达到设计要求,供热采暖系统应同时具有室温调节和热量计量的基本功能。
4围护结构节能改造4.1一般规定4.1.1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时应考虑供暖系统的节能改造。
围护结构改造先进行时,应为供暖系统改造预留条件。
4.1.2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可根据建筑所处的气候区、结构体系、围护结构构造类型的不同有所侧重。
改造前应首先对外墙平均传热系数、保温材料的厚度,以及相关的构造措施和节点做法等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围护结构节能改造的重点部位和重点内容。
4.1.3改造后房间外窗的传热系数在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6W/(m2・K),在寒冷地区不应大于3.2W/(m2・K);阳台窗的传热系数在严寒地区不应大于2.8W/(m2・K),在寒冷地区不应大于3.4W/(m2・K)。
4.1.4严寒和寒冷地区外墙节能改造时,应优先采用外墙外保温方式。
其主断面的平均传热阻或传热系数值作为外围护热工设计的代表值。
外墙或屋顶改造后的平均传热系数应达到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要求。
4.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4.2.1节能改造工程应优先选用对居民干扰小、工期短、对环境影响小、安装工艺便捷的围护结构改造技术;尽量减少或避免湿作业施工。
未通过省部级以上技术鉴定的节能技术不得在节能改造工程中使用。
4.2.2围护结构保温性能的节能改造,应首先考虑门窗节能改造,提高门窗的热工性能和气密性,鼓励业主以参与投资的方式更换原有品质差的门窗。
4.2.3外窗改造设计可根据既有建筑具体情况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安全、隔声、通风和节能等性能要求。
1.在原有单玻窗外(或内)加建一层,确定合理间距,并能满足对窗户的热工性能指标,避免层间结露;2.统一更换为满足外窗热工性能指标的新窗。
窗框与墙之间应有合理的保温密封构造设计,以减少该部位的开裂、结露和空气渗透。
4.2.4实施外墙外保温改造工程之前,首先应对墙体外饰面的脱落情况、保温层的起鼓损情况以及基墙的风化程度进行评估,合理选择成熟度高、耐久性长、投资成本低的方案。
处理原有墙体面层和保温层时,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4.2.5对外墙、屋面、外窗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对原结构进行复核、验算;当结构安全不能满足节能改造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2.6对于不宜全面采用外墙外保温做法的建筑,如文物建筑或其他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应优先改造其屋顶和山墙。
对此类建筑的外墙其他部位进行内保温改造时,宜与供暖系统一同改造。
4.2.7采用内保温技术时,对混凝土梁、柱等热桥部位应进行保温设计计算,保证整体保温效果并避免内表面结露,施工前应有内保温设计施工图、具体的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案。
4.2.8外墙外保温的热工设计主要包括保温和防结露性能的设计。
对易产生结露的部位,应加强局部的保温性能。
为防止保温材料与外墙外表面粘结间隙处的水汽凝结与流窜现象对保温层的破坏作用,宜在保温构造中设置排除湿气的孔槽。
4.2.9外墙外保温的热工设计时宜采用轻质高效的保温材料,安装时保温材料重量含水率不得大于10%。
可采用阻燃型容重大于16kg/m3发泡聚苯乙烯、挤塑聚苯乙烯、聚氨酯或其它无机高效保温材料。
4.2.10严寒地区外门应设置门斗等避风设施,寒冷地区外门宜设门斗或应采取其它减少冷风渗透的措施。
4.2.11屋顶保温改造,根据既有建筑屋面防水的情况选择直接做倒置式保温屋面或翻修防水层后做倒置保温屋面。
将平屋顶改成坡屋顶时,可在屋顶吊顶内铺放吸水率小的轻质保温材料。
为防止平改坡后吊顶内结露,宜在坡屋面上加铺保温。
4.2.12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工程设计文件应符合以下规定:1.外保温系统设计应包覆门窗框外侧洞口、女儿墙、封闭阳台栏板及外挑出部分等热桥部位。
2.如采用预制外保温系统,须提供立面规格分块及安装设计构造详图。
3.保温工程的密封和防水构造设计应确保水不会渗入保温层及基层,重要部位应有详图。
5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5.1一般规定5.1.1供热采暖系统节能改造应综合考虑热源(或热力站)、室外管网及室内系统的节能潜力,实现供热采暖系统整体节能。
5.1.2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应与热计量改造同步进行。
5.1.3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应优先实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和变流量调节技术。
5.1.4室内采暖系统改造应采用合理可行、投资经济、简单易行的技术方案。
特别注意应根据既有室内采暖系统现状选择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改造应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干扰。
5.2热源、热力站节能改造5.2.1热源的节能改造方案应技术上合理,经济上可行,符合下述基本要求:1.更换锅炉时,应选用高效率节能锅炉,并应按系统实际负荷需求和运行负荷规律,合理配备锅炉容量和数量,如选用燃气(油)锅炉,其燃烧器宜具备自动比例调节功能,并同时具有调节燃气量和燃烧空气量的功能。
2.燃气锅炉改造时应考虑设置烟气余热回收装置。
5.2.2对锅炉房或热力站进行节能改造时,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实际运行情况,对原循环水泵进行校核计算,确定是否需要更换水泵,以满足建筑物热力入口资用压头和系统调节特性的要求。
5.2.3锅炉房和热力站需增设或完善必要的调节手段,所采用的调节手段应与改造后的室内采暖系统形式相适应。
1.锅炉房和热力站应增设水泵变频装置,以满足供热系统变流量需求。
2.热力站和燃气锅炉房直供系统应安装气候补偿装置,使供热量根据热负荷的变化自动调节匹配。
5.2.4锅炉房和热交换站需增设或完善必要的水处理装置(软化与除氧),保证系统水质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控制系统水质和系统补水水质,系统水溶解氧≤0.1mg/L。
5.2.5改造后的系统应严格冲洗和过滤,水质应达到《工业锅炉水质》(GB1576)的规定。
5.2.6供热系统停运时,锅炉、热网及室内系统,应满水湿保养。
5.3室外管网节能改造5.3.1室外供热管网改造前,应对管道及其保温质量进行检查和检修,及时更换损坏的管道阀门及部件。
5.3.3室外管网应进行严格的水力平衡计算,各并联环路之间的压力损失差值不应大于15%。
当室外管网的水力平衡计算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在建筑物热力入口处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5.3.4水力平衡阀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热力站出口总管上,不应串联设置自力式流量控制阀;当有多个分环路时,各分环路总管上应根据水力平衡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
2.定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系统平衡及调节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流量控制阀。
3.变流量水系统的各热力入口应根据系统平衡及调节的要求设置静态水力平衡阀或自力式压差控制阀。
4.水力平衡阀的安装位置,应保证阀门前后有足够的直管段,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直管段长度应为阀门上游5倍管径、下游2倍管径。
5.水力平衡阀的测量孔和手轮不得被破坏或遮挡,应能够正常测量流量或压差,并能够正常调节流量。
5.3.5水力平衡阀的选择应遵循以下原则:1.水力平衡阀的规格应按热媒设计流量、工作压力及阀门允许压降等参数经计算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