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案例带给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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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案例带给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的启示】建立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目的,在于通过分散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解决中小企业因抵押品不足导致的融资难题。但长期以来由于商业银行的强势地位,往往要求担保公司提供全额担保代偿,这种失衡的风险分担机制,严重影响了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积极性,最终制约了银行信贷对中小企业支持作用的充分发挥,无形中加剧了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为此,西安高新区、有关银行(信用社)和担保机构积极探索,尤其是部分银行机构勇于承担风险,形成对担保机构的正向激励,在促进政银企合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方面收到了良好效果,也为我们进一步探索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制的突破与创新提供了有益借鉴。

一、问题的提出:中小企业信贷配给、担保困境与银行竞争

信贷配给是市场经济中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被解释为市场外生因素作用下的暂时非均衡。信息经济学认为,信息不对称约束下的信贷市场必然存在借款行为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信贷配给不可避免。在信贷市场上,中小企业存在信息成本高、管理欠规范、信贷风险大等劣势,因此其往往成为信贷配给的对象,这也最终使缓解信贷配给现象的担保机构应运而生。

然而,担保机构的业务发展还存在很多问题,例如,银行往往要求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额担保代偿,这种拒绝承担风险的合作,严重破坏了双方的利益均衡基础,导致部分机构的担保业务逐渐步入困境。同时,由于全额担保代偿的存在,银行在履行贷款管理责任方

面可能出现折扣,担保机构也会通过提高担保费率或降低信用担保比重等方式,将企业又置于担保难的境地,部分担保机构还会将自有资本用作投资,以抵补潜在的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高风险损失,从而降低了担保基金的使用效率,是对社会有限担保资源的一种浪费。

另一方面,在市场优质资源有限的前提下,日益激烈的同业竞争迫使部分实力处于劣势的银行寻找新的业务领域,其中的理性选择之一就是未被深入开发的中小企业信贷市场。

二、问题的解决尝试:西安高新区“424”贷款风险共担机制案例

(一)案例简介

“424”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就是指在贷款发生损失时,政府、银行(信用社)和担保机构分别按40%、20%、40%的比例承担损失。其具体的运作过程是:西安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划拨部分财政资金作为担保风险补偿专项基金,担保公司出一定金额的代偿保证金,高新管委会向西安莲湖区农村信用联社和担保公司推荐中小企业,莲湖联社对入选的中小企业给予贷款支持,担保公司审核后为企业提供担保。若贷款出现损失,先由担保公司代偿80%,其后高新管委会对担保公司按代偿额的50%进行补偿,最终是按40%、20%、40%的比例分担损失。在贷款发放中,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上浮20%,担保费率不高于2%,但要求企业提供动产、不动产、专利、股权、法人无限连带责任等反担保措施。在这种模式的基础上,又衍生出了“33112”风险共担机制,即贷款出现损失,由省再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创业园区、借款人、银行按上述比例进行分担。截至2010年3月末,先后

有100余家企业咨询联系,共计发放贷款25750万元,为32户企业解决了流动资金不足问题,目前未发生一笔不良贷款。

(二)案例机制的形成过程

在市场经济权责利对等的基础上,风险共担机制的建立具有客观必然性。本案例中,无论“424”模式还是“33112”模式,最大亮点是突破了银行固有的不愿承担中小企业贷款损失风险(追求“零”风险)的状况。那么,银行为什么会发生这种转变,这种制度安排又是怎样被确立的呢?

对于高新管委会而言,其从财政中拿出部分资金作为担保补偿专项基金,体现了一种政府责任,有利于增强园区吸引力。更重要的是,有助于扩大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来源,提高银行对担保公司的认可程度。与利用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贷款进行贴息相比,担保补偿专项基金的建立,间接地起到了为中小企业进行信用增级的作用,有利于中小企业贷款规模的增加,使更多的企业受益。

对于银行而言,之所以愿意承担中小企业贷款损失,与银行间的激烈竞争有关。案例中的莲湖区农村信用联社处于西安城区,业务经营面临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的多方挤压,由于该社部分网点处于高新区内,众多的中小企业为其拓展业务提供了资源基础。基于此,莲湖区农村信用联社首先在风险分担方面作出突破,实现了政银担保的合作共赢,也体现了该社勇于承担风险、在管理风险中提高自身经营能力的进取意识。

对于担保机构而言,风险共担机制的建立,不仅有利于其自身信用增级,也使担保基金的效率更好地发挥。案例中普遍执行2%的担

保费率,而在全额担保代偿时,费率一般也就在2.5%~3%之间,在担保公司承担责任下降60%、所获取收益并未出现相应比例减少的情况下,必然对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积极性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对于企业而言,由于担保费率的降低和利率优惠(莲湖联社其他类贷款利率一般高于“424”模式),企业财务费用也随之降低。

因此,这种合作模式是一种突破和创新,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提高银行经营能力、促进担保体系健康发展等都有着积极意义。

三、案例带来的启示与思考

尽管案例提供的制度安排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但其尝试建立风险共担机制的做法无疑是一种重大的突破与创新,给我们带来很多的启发。

启示一:中小银行更易于接受风险共担的制度安排。斯特拉恩(Strahan)和维斯顿(Weston)的银行规模匹配理论认为,中小银行规模小,无法满足大企业的资金需求,其服务相比大银行而言在贷款竞争中处于劣势,加之资产组合和风险分散的要求,银行规模和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之间存在着负相关性,中小银行更倾向于对中小企业融资。因此,我们认为,与本案例中莲湖联社具有相同特征的中小金融机构更加容易或乐意接受风险共担的制度安排。

启示二:现有条件下政策性担保机构更符合银行的合作标准。在担保机构的问题上,考虑到整个担保行业发展的现状和信用因素,应尽可能地多吸纳一些有政府背景的担保机构参与,但这并不意味着要阻碍民营商业性担保机构的参与,可以将协作银行对担保机构的选择交由市场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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