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后续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财务收支自查报告

财政财务收支自查报告财政财务收支自查报告(5篇)在生活中,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
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报告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财政财务收支自查报告,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财政财务收支自查报告1****卫生局:根据县局《关于县乡医疗卫生单位20xx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自查的通知》的要求,*****卫生院按照自查的范围和项目,结合本院20xx年的实际情况,逐条对照,认真核查,现将自查结果作以汇报:一、财务管理内控机制建设及制度执行情况1、本院按照《会计法》及《医院会计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财务制度。
先后制定了《财务工作制度》、《会计监督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原始凭证管理制度》、《财务报销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等,做到有章可循。
2、财务收支实行一签三审制度审批制度。
医院设专职会计1人、出纳1人,会计、出纳严格依照钱账分管的内控原则开展日常工作。
二、预算执行和会计核算情况1、本院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及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复式记帐法按月具实、合法进行会计帐务外理,未发生滞留、挪用专项资金(包括合疗、医保等专款)现象,日常业务收入无坐支、私设小金库和虚列支出等行为。
2、全年收入情况:20xx年本院总收入为1004万元。
其中:财政补助收入为928万元;医疗收入为76万元。
财政补助收入中含全县卫生系统乡镇退休人员退休费865万元;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63万元。
3、全年支出情况:20xx年本院总支出990万元。
其中:公共卫生支出206万元;医疗支出784万元。
按二级明细划分总支出情况为:工资及福利支出118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734万元(发放全县卫生系统乡镇退休人员退休费)。
;药品支出34万元;非财政资本支出2万元;维修费30万元;其他公用经费72万元(含发放村级公共卫生项目补助)。
4、20xx年收支结余:20xx年年末结余14万元,提取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6万元,转入事业基金8万元。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30•【字号】深财规〔2016〕10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精神,强化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我委重新制定了《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2016年12月30日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续监管办法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规范我市会计师事务所“先照后证”改革后续监管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监管职责市财政委是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管理。
主要监管职责如下:(一)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的执业许可。
(二)负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和有关备案工作。
(三)依法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检查并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依法对已在市商事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但未取得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有照无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执业许可证已注销或者被撤回、吊销、撤销后,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业务(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商事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五)履行监管职责,书面通知“有照无证”的商事主体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财政委办理许可审批手续;逾期没有办理且没有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的,市财政委应当书面通知市商事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布日期】2016.12.13
•【文号】人社厅发〔2016〕182号
•【施行日期】2016.12.13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正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
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6〕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组织和集团公司人事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做好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妥善处理有关问题,确保不出现影响社会稳定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
二、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
三、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按规定取得“双证书”。
四、对取消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6年12月13日。
深圳市2023年度会计中级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核

深圳市2023年度会计中级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核
深圳市2023年度会计中级资格考试考后资格复核的相关信息如下:复核的对象是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成绩均在60分以上)的考生。
复核条件包括大学专科学历、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复核材料包括2023年度全国会计中级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考生信息表(可登录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点击个人主页的“报名表打印”菜单补打印)、考生报名使用的有效身份证件、学历或学位证书。
复核时间从2023年11月6日9:00开始,至11月17日17:30结束。
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系统将关闭不再受理复核申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12.01•【文号】国发〔2016〕68号•【施行日期】2016.1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11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现予公布。
同时,建议取消1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将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相关法律规定。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举措。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加大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清理力度,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持续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
对已经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及时组织“回头看”,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
要抓紧公布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
要加强对职业资格设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事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要推动职业资格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逐步建立持证人员信用管理体系,严肃查处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
要妥善处理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后续工作,研究制定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搞好政策衔接,确保人才队伍稳定。
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国务院2016年12月1日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14项)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7项,其中准入类3项,水平评价类4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1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交通运输部准入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取消纳入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实施2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格农业部准入类《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取消纳入兽医卫生检验人员资格统一实施3临时导游国家旅游局准入类《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取消纳入导游资格统一实施4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水平评价类《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认证取消师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4〕110号)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水利部水平评价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取消纳入监理工程师职业资格统一实施6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国气象局水平评价类《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取消由省级以上气象学会组织实施7管理咨询人员职业资格中国企业联合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管理咨询人员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71号)取消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共计107项,均为水平评价类)序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单位)资格类别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备注小类细类(职业)1机械设备装配人员工程机械装配与调试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皮革护理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取消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96号)2动力设备装配人员电机装配工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取消船舶柴油机装配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操作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56号)3机械设备维修人员钻掘设备维修钳工国土资源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地质测量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7号)取消4电子产品维修人员计算机(微机)维修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取消号)5裁剪缝纫人员服装制作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取消6乳品、冷食品及罐头、饮料制作人员饮料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取消乳品加工工农业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乳品预处理工农业部《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7食品添加剂及调味品酱油酱类制作工、食醋制作工、酱腌菜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取消制作人员作工、调味品品评师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操作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56号)味精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8粮油食品制作人员烘焙工、豆制品制作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取消发〔2004〕1号)9屠宰加工人员猪屠宰加工工、牛羊屠宰加工工、禽类屠宰加工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取消10肉、蛋食品加工人员肉制品加工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取消11印前处理人员平版制版工、柔性版制版工、网版制版工、凹版制版工、印前制作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取消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关于印发凹版制版工等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66号)12印刷操作人员平版印刷工、柔性版印刷工、网版印刷工、凹版印刷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取消知》(人社厅发〔2010〕39号)13印后制作人员印品整饰工、装订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关于印发凹版制版工等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66号)取消14装饰装修人员装饰装修工、地面供暖施工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取消〔2009〕90号)15图书资料与档案业务人员图书资料业务人员文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民族乐器演奏员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0号)取消纳入职称系列进行评价管理16电信业务人员电信业务营业员、话务员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电信机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22号)《关于印发电信业务营业员等四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4号)取消17电信通信传输业务人员市话测量员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线务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取消〔2009〕78号)18其他购销人员粮油购销员国家粮食局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粮油竞价交易员等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0号)取消19铁路客货运输服务人员铁路售票员、售票值班员中国铁路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取消20大田作物生产人员农艺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9号)取消21农业实验人员农业实验工、农情测报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89取消号)《关于印发农情测报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88号)22园艺作物生产人员蔬菜园艺工,果树园艺工,茶园园艺工,果、茶、桑园艺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蔬菜园艺工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3号)《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关于印发果树园艺工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9号)取消23热带作物生产剑麻栽培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取消人员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24中药材生产人员中药材种植员国家中医药局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4号)取消25农副林特产品加工人员棉花加工工供销合作总社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3号)取消26家畜饲养人员牛肉分级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取消27家禽饲养人员家禽饲养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取消28蜜蜂饲养人员蜂产品加工工供销合作总社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取消29实验动物饲养人员实验动物饲养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业实验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89号)取消30动物疫病防治人员水生生物检疫检验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取消31草业生产人员草原监护员、草坪建植工、牧草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蔬菜园艺工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3号)《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取消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32水产养殖人员海水水生植物苗种繁育工、珍珠养殖工、生物饵料培养工、水产养殖质量管理员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关于印发第十九批矿山救护工等22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6号)《关于印发农情测报员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88号)取消33农村能源开发利用人员农村节能员、生物质能利用工、微水电利用工、小风电利用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蔬菜园艺工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3号)取消《关于印发果茶桑园艺工等11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5号)《关于印发农业技术指导员等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4号)34钻井人员钻井工、固井工、井架安装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取消35石油、天然气开采人员油、气井测试工,采油工,采气工,井下作业工,天然气净化工,油气输送工,油气管道保护工,液化天然气操作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操作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取消〔2011〕56号)36盐业生产人员海盐制盐工、苦卤综合利用工、精制盐工、盐斤分装设备操作工、冷冻提硝工、真空制盐工、井矿盐卤水净化工、井矿盐采卤工、驳筑集拆坨盐工、湖盐脱水工、湖盐采掘工中国盐业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取消37石油炼制生产人员燃料油生产工,润滑油、脂生产工,石油产品精制工,加油站操作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取消38化学肥硝酸铵生产中国石水平评《关于印发第取消料生产人员工、碳酸氢铵生产工、硫铵工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价类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39合成树脂生产人员聚乙烯生产工、聚丙烯生产工、聚丁二烯生产工、聚氯乙烯生产工、环氧树脂生产工、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共聚物(ABS)生产工、聚苯乙烯生产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取消40精细化工产品生产人员农药生物测试实验工、染料分析工、涂料合成树脂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取消制漆配色调制工、催化剂试验工、化工添加剂制造工、催化剂制造工、化学试剂制造工会、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3〕1号)《关于印发第十二批房地产策划师等5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号)《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关于印发紧急救助员等6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2〕54号)41工件表面处理加工人员涂装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取消42运输车辆装配人员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装配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取消43船舶制造人员船体装配工、船舶管系工、船舶钳工、船舶气割工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关于印发液化天然气操作工等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56号)取消44其他机械设备修理人员带温带压堵漏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取消45橡胶制品生产人员橡胶硫化工、橡胶成型工、橡胶半成品制造工、橡胶炼胶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取消46饲料生产加工人员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农业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农作物种子繁育员等17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3号)取消47中药制药人员中药固体制剂工国家中医药局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中药调剂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4号)取消48水泥及水泥制品生产加工人员石灰焙烧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取消49墙体屋石膏粉生产工中国建水平评《关于印发第取消面材料生产人员筑材料联合会价类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50装饰石材生产人员石材护理工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防腐蚀工等17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0号)取消51陶瓷制品生产人员陶瓷模型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取消52珠宝首饰加工制作人员贵金属首饰机制工国土资源部、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取消53行政事务人员公关员、计算机操作员、制人力资源社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三批国家职业取消图员保障部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2〕1号)《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7号)《关于印发第十八批平版印刷工等20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5号)54营业人员营业员、收银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取消珠宝首饰营业员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组合机床操作工等2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0〕14号)用户通信终端销售员工业和信息化部55拍卖、典当及租赁业务人员鉴定估价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六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4号)取消56保管人员冷藏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取消57调酒和茶艺人员调酒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取消58公共卫生和营公共营养师、营养配餐员人力资源社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取消养配餐人员保障部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关于印发船舶管系工等42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66号)59社会中介服务人员科技咨询师、职业信息分析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取消农产品经纪人农业部、供销合作《关于印发第七批速录师等14个国家职业总社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9号)60演员电影电视演员文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电影电视演员等十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7号)取消纳入职称系列进行评价管理61美术专业人员书法师文化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电影电视演员等十个国家职业标准(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7号)取消62摄影服务人员摄影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五批模具设计师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3号)取消63洗染织补人员洗衣师中国商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取消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64办公设备维修人员办公设备维修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取消65玩具制作人员布绒玩具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39号)取消66漆器工艺品制作人员漆器镶嵌工、彩绘雕填制工、漆器制胎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三批漆器制胎工等4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10号)取消67金属工艺品制作人员金属摆件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平版制版工等23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取消发〔2010〕39号)68雕刻工艺品制作人员工艺品雕刻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取消69文教用品制作人员自来水笔制作工、圆珠笔制作工、铅笔制造工、墨水制造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取消70乐器制作人员钢琴制作工、管乐器制作工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五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号)《关于印发第八批林木种苗工等65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号)取消71筑路、养护、维修人舟桥起重工、道岔钳工、机动舟驾驶员、中国铁路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取消员铁路舟桥工(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72铁路、地铁运输机械设备操作及有关人员运转车长、指导车长、机车检查保养员、机车整备工、列车轴温检测员、信号员(长)、驼峰调车长、救援机械副司机、铁路电源工中国铁路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关于印发铁路通信工(维护)等4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61号)取消73起重装卸机械操作及有关人员叉车司机、装载机司机中国铁路总公司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列车值班员等65个国家职业(工种)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7〕14号)取消74海洋环境调查与监测人员海洋环境监测工国家海洋局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海洋环境监测工等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4号)取消75计量人员化工仪表维修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批玩具设计师等68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号)取消76包装人员钢铁产品包装工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高炉原料工等27个工种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08〕71号)取消77浴池服务人员修脚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水平评价类《关于印发第十七批铝制品制作工等26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劳社厅发〔2008〕1号)取消78木材制木雕工人力资水平评《关于印发锁取消。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11.07•【字号】•【施行日期】2008.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区财政局、各代理记账机构:为了加强对我市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业务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依据《深圳市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深圳市会计条例》,结合《关于印发<深圳市代理记账机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深财会[2008]100号)文件内容,我局决定对全市代理记账机构进行检查。
现将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检查的程序市区两级财政部门选派检查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分别对各代理记账机构(不少于10家)进行实地检查。
检查人员应按《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报告书》(见附件)的每项内容,认真核实各机构提供的资料原件,保留复印件,并填写好完整的《代理记账机构检查报告书》。
各代理记账机构在接受检查时,应向检查人员提供下列资料:(一)代理记账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二)业务场所的房屋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三)机构业务负责人、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四)代理记账、会计咨询业务书面委托合同;(五)代理记账业务操作流程;(六)业务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会计档案;(八)对照《深圳市代理记账机构考核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的自查情况。
二、检查对象本次检查的对象为:截止2008年10月31日止,在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审批的代理记账机构。
三、检查内容(一)检查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内部基础管理情况。
(二)检查代理记账机构会计基础工作情况,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
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

财政局行政许可事项有哪些?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2、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审批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凡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委托合法的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
”(3)《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3、行政事业单位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4、部门预算批复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政府预算草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为当年本级政府预算。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9.13
•【字号】深府〔2016〕72号
•【施行日期】2016.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
深府〔2016〕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市政府决定取消37项行政职权事项。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各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后续监管制度建设,切实加强监管和服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附件: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共计37项)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3日附件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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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后续事项有关问
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财会[2008]22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4.08
【实施日期】2008.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后续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财会〔2008〕22号)
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有关单位:
依据《行政许可法》和《深圳市会计从业资格会计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市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工作开展顺利。
但是,各区财政局为会计人员取得从业资格许可后办理调动、注册和变更时,出现了执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地会计人员调入我市,必须取得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的证明方可调入。
二、深圳市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均可调出外地,但在继续教育栏中必须注明是否参加过继续教育。
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变更应提供的申请材料:
(一)变更姓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1份,务必填明变更原因和内容,并签字承诺真实性)。
2.公安部门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原件1份,复印件1份)。
4.户口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5.经办人核对考试相片和证件相片,查询更改前的姓名有无申领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随机面试变更申请人有关会计处理问题。
6.经办人核对无误后报经办单位负责人签字,上传到会计管理系统至市局批准后变更。
7.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二)变更单位。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