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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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中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几点不足我国现行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由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和土地利用专项规划三个层次组成,形成了全国、省、市、县、乡五级土地利用。

它的主要特点是层次性强,结构严谨,赋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非常便于实施与落实。

但由于受到整个国家经济体制的影响,再加上其规划本身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难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各级规划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规划体系不够灵活,规划协调与衔接性差等。

(一)各级规划分工不够明确我国现在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为国家、省、市(地)、县(市)、乡五级,从国家的角度看,国家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越细,规划的适用性越低。

县、乡一级的规划应当是具体落实的规划,县级土地利用规划主要应注重用途的分区,而乡级规划应注重落实。

事实上,在我们审批用地时,主要依靠的是县乡级规划。

其实,对于面广量大的用地项目,全国和省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能实现数量控制,而不能在图上进行具体控制。

目前,在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中明显存在宏观过细、中观流于形式、微观过粗的现象,各级规划的核心职责分工及编制内容不够明确,不利于规划的实施。

(二)规划的协调与衔接性较差在我国规划体系中,客观上存在着既相互依赖又各有侧重的发展规划和空间规划两大系列。

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同属于不同地域层次的综合性的空间规划系列,在不同地域层次的空间规划之间,也有一个需要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互反复协调与衔接的问题。

当前,核心问题是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协调与衔接明显不够,尤其是两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和总体规划的图件比例尺、图件现实性与用地规模指标及用地界线等,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矛盾较大。

同时,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内部协调性也较差,各级总体规划与其相应的专项规划之间的定位、定量、定性、定序四个方面的协调明显不够,尤其是总体规划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之间的协调,在许多方面图、数与实地相矛盾,不便于规划的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简介
简介
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将土地资源在各产业部门进行合理配置,首先是在农业与非农业之间进行配置, 其次在农业与农业内部进行配置,如在农业内部的种植业、林业、牧业之间配置。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还明确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 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
01 简介
03 详细介绍 05 编制依据
目录
02 相关法规 04 主要内容 06 编制程序
基本信息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在一定区域内,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 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保护在空间上、时间上所作的总体安排和布局,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土 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在各级行政区域内,根据土地资源特点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对今后一段时期内(通常为15 年)土地利用的总安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用途管制的依据,是实行最严格的土地 管理制度的一项基本手段。
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从全局的和长远的利益出发,以区域内全部土地为对象,对土地利用、开发、整治、 保护等方面所作的统筹安排。
圈内: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大多数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圈内土地。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宏观土地利用规划,是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 整治、保护所作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根据我国行政区划,规划分为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 县(市)和乡(镇)五级,即五个层次。上下级规划必须紧密衔接,上一级规划是下级规划的依据,并指导下一 级规划,下级规划是上级规划的基础和落实。

浅谈我国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浅谈我国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影 响。
有 冲 突 和 矛盾 。
3 完 善 土 地 规 划 的 措 施
3 . 1 侧 重 基 层 土 地 规 划
县 乡 2级 是 土地 规 划 的重 点 领 域 ,完 善 土地 规 划 体 系 要从县乡 2 级 土 地 规 划 人手 。要 引 进 和 培 养专 业 人才 ,并
投入设备和硬件设施 ,细化规划 的内容 ,认真编 制土地使
合理 。
从 我 国现 行 的 土 地 使用 规 划 看 , 由于层 级分 明 ,结 构 具 有 一 定 的保 障作 用 。各 个 层 面 的规 划 体 系 协 调 ,在 严 谨 ,致使 在执 行 过 程 中掣 肘很 多 。 比如 ,基 层政 府 的土
实意义 。科学规划 的合理利用应该是 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但是 ,在 目前我 国的现行土地管理体 系中,依然 存在着一些 弊端 ,需要不断地完善和修订相关的政策 ,以便使 土地资源 的规划和利用更加科学有效 。 关键 词 :土 地 规划 土 地 利用 总体 规 划 专项 规 划
l 对 土 地 规 划 利 用 的 涵 义 理解
级 别 、不 同 时 序 的 土 地 利 用 超 前 性 的 计 划 和 安 排 ,是 依 据 区 域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和 土 地 的 自然 历 史 特 性 在 时 空 上 ,
总 体 上 ,宏 观 规 划 过 于 繁 密 ,影 响 了 基 层 土 地 规 划 的 执
挥实际效果。
土地 的规 划和 利用是 指不 同种类 、不 同类型 、不 同 行 。一些 规划 的规 定 内容 存 基层 执 行 中流 于形 式 ,没 能 发
: 鲞耋I 对 策 建 议
浅谈我 国现行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文 芳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是指中国政府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制定的关于国土全面利用、空间布局、土地整治和保护、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的重大制度安排。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我国土地空间规划的总纲,对长期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指导性意义。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包含四个主要部分:规划背景和基本情况,总体发展思路,空间布局和保障措施。

规划背景和基本情况是关键的部分,因为它向我们介绍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整的背景与基本情况。

该部分包括了国土空间规划基本原则,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任务,优先考虑的发展方向及其实现的基本原则,全国土地利用状况及其对国家发展的影响等重要信息。

在该部分中,我们可以看到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它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总体发展思路是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核心部分。

该部分介绍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本思路,即按照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和国家安全需要,合理布局、优化结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在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该部分详细阐述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保护优先、节约集约、科学布局、可持续利用”原则的基础上,优先发展高效农业、高水平智力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和服务业、高新技术等产业,积极推进城乡一体化、产城融合、区域协调发展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

空间布局是该纲要的另一个重要部分。

在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中,空间布局是基于综合评估国土空间资源承载能力、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的基础上,设计出来的一套建设规划系统。

该部分详细阐述了各类空间利用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并在跨省份、市镇和区域进行了详尽的解析。

根据此部分的安排,我们可以看到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于有效利用土地资源、构建现代化城市体系和促进国土空间集约化等方面有着重要的规划性指导意义。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20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城乡人口统筹制定新时期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正式公布,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即为“纲要”,是指导我国全国范围内土地利用和开发利用的重要战略性规划,为打造全国统一、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布局提供了顶层设计。

一、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背景在新时期,经济发展和城乡建设建设日益加快,土地利用问题也变得十分紧迫,土地废弃和滥用问题日益严重。

为此,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乡人口统筹发展制定新时期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通知》。

该通知提出,制定新时期全国土地规划,明确土地利用的奋斗目标和战略定位,制定严格的土地使用制度和土地资源保护制度,有效保护农业、环境等公共利益,实现经济、资源、环境、生态的协调发展。

二、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的主要内容1. 总体目标:到2050年,我国土地利用结构优化、空间格局科学合理、保障农业稳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城乡发展一体化。

2. 总体原则: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因地制宜,优质高效利用,生态文明优先,可持续发展。

3. 总体框架:明确的发展战略,确定了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思路、空间布局框架和管理制度等。

4. 总体计划:规划中明确了国土空间分类体系、土地集约利用与节约用地的总量关系,以及一系列保障农民、推进特色小镇与城乡一体化、提高农业质量效益的拓展路径等。

三、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实施的重要意义1. 推动土地利用和保护的科学化、可持续化和法治化。

科学化,即统一性、完备性和科学性;可持续化,即符合环境规制、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类利益保护的要求;法治化,即依法管理、规范化行为、增强预期稳定性。

2. 实现城乡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纲要的实施,可以有效促进城乡经济的深度融合和互补,打通城乡发展最大的瓶颈之一,形成高质量均衡发展。

3. 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全面生产能力。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一、土地利用规划体系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指由不同种类、不同类型、不同级别和不同时序的土地利用规划所组成相互交错且相互联系的系统称。

1 按行政隶属划分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1)全国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全国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依据,它应该属于战略性、政策性规划。

(2)省(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省(区)级行政区在我国的区域范围都比较大,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土地利用结构都比较完整,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仍属于政策性规划的范畴,它的规划内容与全国性规划相近,但它的区域差异性更加具体明确。

(3)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其深度而言应属于政策性规划范畴,它是由省级规划向县级规划的过渡层次,其基本内容应是在上级规划的控制下,结合区域规划的要求,在分析本地(市)的人口、土地与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土地的供需情况,提出土地供应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确定本地(市)区域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重点地区和范围。

(4)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管理型规划,重在定性、定量、定位的落实,强调规划的可操作性。

(5)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规划的最低层次,属实施型规划,规划成果以规划图为主,为用地管理提供直接的依据。

2 按规划性质划分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的规划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供给能力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要,确定和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的总体战略部署。

(2)土地利用专项规划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针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某一专门问题或某一产业部门的土地利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补充或延伸。

(3)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详细规定各类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某一地段、某一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利用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两规合一”体系研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两规合一”体系研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两规合一”体系研究现阶段,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指导我国城乡建设以及城镇化建设的两个纲领性文件及各区域划分的法律依据,二者相互结合,共同发挥作用方能促进我国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然而这两个规划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出于种种原因,却是相互独立的,导致文件实施困难重重,问题频出,控制力度也随之下降。

对此,许多专家和政府部门致力于研究构建一个能使“两规合一”,二者协调并进、合作共赢的规划体系。

标签:土地规划;城市规划;两规合一;规划体系一、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两规合一”体系矛盾和共性的分析(一)“两规合一”体系的基本现状首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两规合一”体系目前的基本现状大体可以概括为:主要存在执行过程中规划路线的不一致。

前者各项指标的制定由于受到了土地供需方面的限制采取从上而下制定的方式,侧重于合理控制土地的利用。

针对后者而言,它的规划路线一味追求宏伟壮观的大城市发展的空间规模建设,主要是因为它是从某城市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自然环境及特色产业角度分析考量,与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中的合理控制土地利用这一点存在冲突,严重制约着“两规合一”体系的建设。

(二)“两规合一”体系的基本矛盾其次,目前土地总体规划与城市总规划“两规合一”体系二者的主要矛盾体现在目标的不一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用地结构优化不以单纯增加土地面积为前提的基本准则,进行客观科学的统筹。

实际规划过程当中也一定要综合考量农村耕地的保护和城市建设用地的开发,根本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持续。

而城市总体规划为了追求城市发展的速度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主要将大力开发城市建设用地摆在首要位置,将农村耕地的保护放在其次。

二者一个侧重“吃饭”,另一个侧重“建设”,无论是从目标还是实际规划都互相矛盾。

(三)“两规合一”体系的主要共性最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两规合一”体系规划人口规模预测和划分方法存在着不一致,二者的矛盾制约了实际工作的顺利展开,但是二者也有共同的特性。

(整理)土地规划

(整理)土地规划

一、我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几级?它们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行政区建制自上而下分为国家、省、地、县、镇(乡)五级。

就广州市而言,分三级,即广州市、区(县级市)和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关系是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服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规划上下协调一致。

国家、省、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侧重于确定规划期内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的目标和方针,统筹安排各类用地,逐级分解规划确定的各类用地控制指标。

其中,省级规划应当实现省域内耕地总量动态平衡,重点控制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省域内耕地保有量指标、基本农田保护区指标和新增耕地的开发复垦整理指标。

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根据上级规划的要求和本地土地资源特点,确定土地规划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土地利用各项指标,划分土地利用区,为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提供依据。

镇(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则侧重于将各类用地指标、规模和布局等落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实际地块上。

二、区位论在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应用?某事物的区位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指该事物的位置,另一方面指该事物与其他事物的空间的联系。

”对区位一词的理解,严格的说还应包括以下两个方面:①它不仅表示一个位置,还表示放置某事物或者为特定目标而标定的一个地区、范围;②它还包括人类对某事物占领位置的设计、规划。

区位活动是人类活动的最基本行为,是人们生活、工作最初步和最低的要求,可以说,人类在地理空间上的每一个行为都可以视为是一次区位选择活动。

区位论作为人类征服空间环境的一个侧面,是为寻求合理空间活动而创建的理论,如果用地图来表示的话,它不仅需要在地图上描绘出各种经济活动主体(农场、工厂、交通线、旅游点、商业中心等)与其他客体(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经济条件等)的位置,而且必须进行充分地解释与说明,探讨形成条件与技术合理性。

由于其实用性和应用的广泛性,使区位活动成为人文地理学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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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土地利用规划体系指由不同种类、不同类型、不同级别和不同时序的土地利用规划所组成相互交错且相互联系的系统称。

1 按行政隶属划分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1)全国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全国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该为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提供依据,它应该属于战略性、政策性规划。

(2)省(区)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省(区)级行政区在我国的区域范围都比较大,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土地利用结构都比较完整,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仍属于政策性规划的范畴,它的规划内容与全国性规划相近,但它的区域差异性更加具体明确。

(3)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地(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其深度而言应属于政策性规划范畴,它是由省级规划向县级规划的过渡层次,其基本内容应是在上级规划的控制下,结合区域规划的要求,在分析本地(市)的人口、土地与经济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土地的供需情况,提出土地供应的总量控制指标和确定本地(市)区域土地开发、利用、整治和保护的重点地区和范围。

(4)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县(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管理型规划,重在定性、定量、定位的落实,强调规划的可操作性。

(5)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规划的最低层次,属实施型规划,规划成果以规划图为主,为用地管理提供直接的依据。

2 按规划性质划分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1)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的规划区域内,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供给能力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要,确定和调整土地利用结构和用地布局的总体战略部署。

(2)土地利用专项规划
土地利用专项规划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框架控制下,针对土地开发、利用、整治、保护的某一专门问题或某一产业部门的土地利用问题而进行的规划,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补充或延伸。

(3)土地利用详细规划
土地利用详细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详细规定各类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某一地段、某一土地使用单位的土地利用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3 按规划期划分的土地利用规划体系
按规划期限,可将土地利用规划划分为长期、中期和年度土地利用规划。

二、我国各规划的区别与联系
我国规划总类多,且分属不同部门管理,各部门间存在相互争夺区域规划空间的现象,尽管名目不一,各有侧重,但其内容多大同小异,导致大量工作重复,资源浪费,各搞各的,互不协调,甚至各不认账,严重影响规划的科学性、实用性和权威性。

因此,理清各规划之
间的区别与联系对于促进我国各规划的协调衔接有着重要的作用。

国土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管辖下的地域空间,包括领土、领海和领空。

区域是用某项指标或某几个特定指标的结合,划分出具有一定范围的连续而不分离的单位。

因此国土的范围大于区域的范围,区域规范就是在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国土规划。

国土规划与区域规划的目标与任务也基本相同,它们的目的和作用都是发挥地区优势。

从空间范围上看,区域规划是国土规划的组成部分。

土地利用规划是人们根据社会发展要求和当地自然、经济、社会条件,对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利用进行空间上的优化组合和时间上时间上实现该优化组合的安排。

这个定义提到的土地是国土的组成部分,因此,从内容上看,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土规划的组成部分。

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选取应当在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指导下进行,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结合其它资源的利用规划,这些规划都属于区域规划的范畴,因此,土地利用规划要以区域规划为指导,土地利用规划是区域规划的一个子系统。

土地利用规划规划的是规划区内包括城市土地在内的全部的土地,因此城市规划应以土地利用规划为依据,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应当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所以我认为,按规划的内容和范围看,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在实际工作中各规划之间矛盾重重,特别是土地利用规划与城市规划。

由于两者的目标、指导思想、技术规程、指标、主管部门等都不一致,导致了意见不统一的问题,这需要构建一个新的空间规划体系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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