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苏人社规〔2019〕2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2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9年7月23日江苏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准确掌握全省劳动者就失业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就业和失业登记采取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场所或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基层平台(以下统称公共服务平台)现场办理,也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服务终端机、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等进行自助办理。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1.06•【字号】湛人社〔2014〕595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南三滨海旅游示范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奋勇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为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就业优惠政策,为劳动者提供优质服务,我局制定了《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11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推进落实<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办〔2014〕16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湛江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招(聘)用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需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职在编工作人员与原单位脱离人事关系,需进行失业登记的,依照本细则执行。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本市户籍城镇劳动者、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技工学校毕业生等异地务工人员进行就业登记或失业登记,适用本细则。
用人单位招(聘)用境外劳动者(外国人,或台、港、澳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就业许可和就业证,不适用本细则。
陕人社函〔2012〕149号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陕人社函〔2012〕149号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信息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我省从2010年实施就业失业登记和就业信息监测工作以来,取得了较好成绩,受到人社部多次通报表扬。
截止2012年3月底,全省累计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107万人,就业信息监测入库数据量38 1万条。
但从近期人社部通报的情况看,我省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数量较少,进入国家就业信息监测数据库的数据量较小,数据差错、空项较多。
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市区不够重视,工作不落实。
西安市累计发证75万人,占全省发证总量的70%以上,其他市区有5个单位累计发证人数分别为1万人左右,工作进展不平衡。
二是工作运行存在技术障碍。
由于个别市没有使用全省统一的应用监测软件,造成大量就业信息数据无法进入省上和国家的就业信息监测数据库,目前全省近110万条就业失业登记信息,进入到省上和国家数据库的信息数据只有38万多条,仅占三分之一多。
三是我省信息数据与国家标准不匹配。
由于我省就业失业登记主要数据指标的设计与全国统一式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数据指标存在差异,同时,《陕西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没有设计统计“就业援助对象”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因此上报人社部的部分数据出现差错或为空项。
根据今年2月份全国部分地区就业信息监测工作座谈会精神,以及我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和就业信息监测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抓好落实。
一、以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和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对象为主体,认真落实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证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凡享受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享受税收优惠、费用减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享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含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的人员,必须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就业与失业管理,实行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支持劳动者按规定跨地区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的有效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管理。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建立专门台账,利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准确记录《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并做好相关统计工作。
第二章证件印制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的制定。
《就业失业登记证》由封面、封二、16个内页、封三(留白)、封底组成。
其中,封面、封二、内页第1-9页、内页第16页为全国统一内容页;内页第10-13页为"自选页";内页第14-15页为"自定义页"。
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全国统一样式印制本地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是否选用《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自选页",并可在"自定义页"部分增加记载内容。
在"自定义页"增加记载内容的具体项目、填写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内页第10-15页进行调整的,应将所调整的具体项目记载页按照"自选页"在前、"自定义页"在后的顺序从第10页起排,其余页作为"其他记载事项"页接排,并将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设计方案和样本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合人社秘12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合人社秘〔2011〕121号关于印发《合肥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开发区人事劳动局:现将《合肥市<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和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发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制定发放工作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
各县区、开发区要对《就业失业登记证》新发、换发数量进行认真测算,提出全年需求总量,与联系人名单(姓名、职务、电话)一起报市局就业促进处。
《实施细则》下发后,市局将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帮助理-1-解《实施细则》的规定要求,明确具体经办程序和操作规范,解读《就业失业登记证》各项栏目含义和填写办法等。
各县区、开发区要制定专门的培训方案,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平台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让每一位经办人员都能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相关要求,在辖区范围内实现《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的申领发放流程、统一的审验管理机制、统一的服务标准规范。
二、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全国统一样式,省厅统一印制,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乡镇、社区免费向劳动者发放。
为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将使用省厅统一开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信息系统,防止重复发证和重复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现象的发生。
按照省厅要求,《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填写采用专用设备打印。
自2011年起,劳动者在办理求职登记、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时,各就业扶持政策落实部门及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要求劳动者出具《就业失业登记证》。
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持《劳动保障手册》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到户籍所在地县区、开发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换发。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1.09.19•【字号】冀劳社[2001]70号•【施行日期】200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通知(冀劳社[2001]70号)各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中“坚持城乡统筹就业的改革方向,推动城乡劳动力市场逐步一体化”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农村劳动力就业工作的意见》(冀字(2001)46号)中“抓紧建立和完善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证书”要求,本着“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求职者负担”的原则,充分开发利用劳动力资源,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提高城乡劳动力就业率,现就我省城乡劳动力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证》)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一、《就业证》的适用范围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城乡劳动力、到本省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劳动者(含各类失业人员和省外劳动力),必须领取《就业证》。
二、领取《就业证》的程序(一)初次就业的初、高中毕业生达到就业年龄而未继续升学的,持身份证、毕业证等必备证件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就业训练机构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其他就业训练机构参加就业前训练,训练合格后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由工作人员在就业训练情况栏进行记载。
(二)凡要求到本省辖区内就业的各级各类大中专毕业生、研究生和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证等必备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三)有就业要求的复转军人,持身份证和证明原身份的有关证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登记,填写《河北省劳动者求职录用登记表》、领取《就业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模板(新)
社保缴费年度
是否参加养老 保险
是否参加医疗 保险
是否参加失业 保险
是否参加工伤 是否参加生育
保险
保险
失业登记
是否享受免费职业供求职业培训 是否享受免费
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就业援助
失业保险金核 核定领取 定缴费年限 期限(月)
核单位
助金领取日期
金(元)
按月发放医疗保险 金(元)
失业保险金和医疗 补助领取审核单位
审核经办人
年度审验
是否享受职业 是否享受 享受免费就 是否享受免费就业 是否享受免费职业 是否享受免费就业
技能鉴定补贴 其它补贴 业服务年度 政策法规咨询 介绍和职业指导
次就业人员
毕业生 城镇户籍人员 退伍军人
人
创业人员
是否是灵活 是否是就业 是否是持原《失业 是否是持原《再就 是否是其他就
同原因
期
期
(工种) 业(工种)
同证书)编号
资格证书发证 单位
取证日期
学历技术 等级
发证机关
享受就业 扶持年度
是否享受 税费减免
是否享受行政事 业性收费减免
是否享受小 是否享受社会 是否享受公益 是否享受职业 是否享受职 是否享受创 额担保贷款 保险补贴 性岗位补贴 介绍补贴 业培训补贴 业培训补贴
民族
文化程度
婚姻状 况
户籍性质
是否是本省 户口
是否是用人单位初 是否是大中专 是否是失地转 是否是
一次性发 医疗补助金标 失业保险金核定审 失业金或医疗补 按月发放失业保险
放(元) 准(元/月)
就业人员 转失业人员 登记证》人员
业优惠证》人员 业失业人员
是否是就业困 难人员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
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Modified by JEEP on December 26th, 2020.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02-18 被阅览数:428 次信息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人社发[2010]24号关于印发《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省(中)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规范劳动者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行为,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9]6号)的有关规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共同制定了《辽宁省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现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落实。
一、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制度。
从2011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使之成为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有效凭证和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书面载体,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通用。
过去使用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已发放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要在规定期限内更换成《就业失业登记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贯彻《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县(区、市)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本通知精神,明确《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的具体实施部门,制定相应的工作规程。
2011年,全省《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的重点对象是被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和当年新招用人员。
就业创业政策百问百答
((A:是;B;否)
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是什么时间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十八大确定的就业工作方针及工作战略是什么?
(六)农村实用技术培训。
8、符合享受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一年可以享受几次?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再就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9、享受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一)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初级工600-800元/人,中级工800-1000元/人,高级工1000-1500元/人;
职业介绍补贴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每名符合补贴条件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介绍补贴。
就业培训
6、享受政府就业培训补贴的对象有哪些?
(一)对有就业创业愿望和能力的全体城乡劳动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二)重点对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含毕业学年大学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企业在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职业介绍
5、哪些机构可以申请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成立的社会办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向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免费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使其实现就业再就业,并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办理就业登记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解答
《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解答一、新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哪些功能和作用?。
1、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全部采用联网打印的方式,证件免费发放,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就业失业登记证》代替了以往使用的《失业证》、《再就业优惠证》,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享受小额贷款、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核发、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等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同时可以接受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二、哪些人可以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1、进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劳动者;2、被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劳动者;3、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劳动者;4、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范围内的其他劳动者。
外国人来华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如何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1、所有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均需提供反映个人基本信息的证件:本人有效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职业技术资格或者专业技术职称相关证件,以上证件均需原件及复印件;二寸彩色照片二张。
2、没有就业经历的城镇常住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常住地居委会开具的失业证明到其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提供职业介绍人才服务的旗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3、、城镇劳动者单位就业、灵活就业、自由职业失业的,从事自主创业、个体经营或私营企业停业、破产的,以及农村牧区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以上述就业方式稳定就业满6个月后失业的,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关部门发放的停业、破产、停止经营证明,到常住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4、用人单位新招用人员或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提供招聘活动或参加社保保险缴费机构同级的旗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5、城镇常住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就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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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就业失业登记证》全国统一样式
(封面)
就业失业登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
使用说明
一、本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二、本证用于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
三、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本证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本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劳动者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失业的,本证由劳动者本人保管。
四、本证实行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不得转借、转让、涂改、伪造。
五、本证遗失或损毁的,由劳动者本人向原发证机构报损,并以适当方式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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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页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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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