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

Ⅹ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信息披露与报告工作,保障信息披露与公告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会员业务指南》等有关规定,以及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所要求披露与报告的信息以及公司认定的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与报告”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网站、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客户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

第四条公司应当遵循以下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基本原则:一、公司确保信息披露与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在融资融券业务信息公开披露与报告之前,所有对该信息知情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与报告相关信息;三、本办法如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公司披露与报告的信息包括对外报送信息、信息公告和内部报告:一、对外报送信息是指根据证监会、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的要求,按规定报送的业务数据与信息,包括日报、月报和其他情况报告;二、信息公告是指公司按合同约定方式将可能对客户融资融券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公告,包括息费率变动、维持担保比例变动、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调整等的公告;三、内部报告是指为满足公司经营决策需要,通过收集整理、统计分析等手段将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进行加工、汇总、分析后形成的报表或报告,包括客户信用评估报告、客户强制平仓报告、客户投诉处理分析报告、风险监控报告、审计报告等。

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管理办法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加强对融资融券客户的管理,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融资融券业务是公司的创新业务,公司开展和管理融资融券业务实行推荐人制度,推荐人负责融资融券客户的投资者教育、征信调查、推荐、跟踪服务、管理及风险防范等工作,负责将公司的相关通知及时送达客户和及时收集客户相关信息。

公司只受理推荐人推荐的客户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第三条融资融券业务推荐人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及自愿的原则下在公司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

第二章推荐人职责第四条投资者教育推荐人在客户签署融资融券合同时,应当一对一的向客户讲解融资融券业务规则、流程、风险和融资融券合同内容,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推荐人负责对融资融券合同期内的客户进行持续的投资者教育。

推荐人应该及时了解客户的意见、建议等情况,并向融资融券部及经纪管理总部反映。

第五条征信调查推荐人在受理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应当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要求对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和实际需求等征信情况进行调查,对征信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初步审核客户是否符合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条件。

推荐人对融资融券合同期内的客户负责持续的征信调查,当客户征信情况发生变化影响到客户信用评级或融资融券合同的履行时,及时通知融资融券部。

推荐人应督促客户向证券营业部申报其关联人,积极地关注、了解和掌握客户关联人相关信息,发现疑似关联人或关联人情况异常时及时向融资融券部报告。

第六条客户推荐推荐人对客户融资融券业务申请初步审核通过后,出具推荐意见,经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审核后报融资融券部。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定条款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定条款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定条款作者: 来源: 日期年月日声明:本公司网站提供的任何信息仅供参考,投资者使用前请予以核实,风险自负。

在本文作者所知情的范围内,本机构、本人以及财产上的利害关系人与所评价的证券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第二十条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证券公司董事会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业务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

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客户。

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第四十八条本条例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

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管理制度

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管理制度

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管理制度第一章原则第一条凡拟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分支机构都必须向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此项业务。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系统分支机构是指地区总部及其下属的证券营业部,不含子公司下属营业部、托管营业部。

第二章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第三条系统内营业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营业部上线运行了第三方独立存管系统;(二)营业部内部控制有效,能有效识别、控制和防范业务经营风险和内部管理风险;在近两年的稽核报告中无重大风险及重大人为业务差错;(三)营业部负责人和中层干部有三年以上的证券业从业经验和良好的事业信誉;(四)营业部及负责人近两年未受过系统内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五)有完善的账户资料保管制度;营业部前、中、后台岗位职责清晰明确;(六)公司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资格的申请与维持第四条营业部申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首先应向信用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交开展融资融券资格申请,同时抄报所属业务总部、地区总部或经纪业务总部;第五条信用交易管理委员会收到申请后根据第二节所列的条件进行审核并由超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出具审核意见,营业部方可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允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并且在三个月内不再受理其申请;取得资格的营业部须按照公司信用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有关业务;未取得资格的营业部,不得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营业部客户资产水平居于前列的营业部;第六条从事融资融券业的营业部应当将客户普通账户业务原始凭证、交易记录以及有关业务文件、资料、账册、报表和其他必要的材料至少妥善保存10年;第七条公司稽核部将对开展信用交易的营业部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并可以随时要求其报送相关业务资料。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系统内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通报批评、警告、对营业部负责人及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暂停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半年至一年、取消营业部融资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处罚;处罚尺度参照《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奖惩规定》(一)未取得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开展或者变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二)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中有舞弊或违法违规行为;(三)不接受、不配合稽核部检查;(四)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融资融券集中度管理业务指引

融资融券集中度管理业务指引

融资融券集中度管理业务指引1. 引言融资融券是证券市场中常见的一种交易方式,通过借入资金进行股票买卖或借入股票进行卖空操作。

为了保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监管部门需要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集中度管理。

本指引旨在提供对融资融券集中度管理业务的详细规定和操作指南。

2. 背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融资融券交易逐渐成为投资者的重要选择之一。

然而,过度集中的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导致市场风险集中、操纵市场等问题。

因此,监管部门需要采取措施来管理和监控这一交易活动。

3. 目标本指引的目标是确保融资融券交易的合理、公平、透明,并防范系统性风险和市场操纵行为。

具体目标包括: - 提高市场稳定性:通过合理控制融资融券交易的集中度,减少系统性风险。

- 保护投资者利益:防止市场操纵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促进市场发展:建立健全的融资融券交易机制,提升市场流动性和效率。

4. 监管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监管部门将采取以下监管措施:4.1 集中度限制•对融资融券交易的集中度进行限制,确保单一投资者或机构不会过度集中持有某只股票或多只股票。

•设定集中度限制的具体指标,如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多个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等。

•对于超过集中度限制的交易行为,采取相应的风险提示、风控措施或处罚措施。

4.2 监测和报告•建立监测系统,对融资融券交易进行实时监测。

•设定报告要求,要求券商、证券公司等相关机构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融资融券交易数据和相关信息。

•监管部门根据报送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并及时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4.3 风险管理•制定风险管理制度,要求券商、证券公司等相关机构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机制。

•加强对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

•对于高风险的融资融券交易行为,采取限制、警示或处罚等措施,确保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

5. 操作指南为了帮助各相关机构正确理解和执行融资融券集中度管理业务,本指引提供以下操作指南:5.1 集中度限制操作指南•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集中度限制参数,并确保系统能够自动进行监测和预警。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业务管理 (8)第四章账户管理 (9)第五章融出资金及融出证券管理 (11)第六章业务操作规范 (12)第七章内控管理 (16)第八章利益分配及考核 (18)第九章罚则 (19)第十章附则 (21)**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融资融券业务的管理,规范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防范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遵照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经纪业务市场竞争力、防范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的原则,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开展业务。

第三条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合法合规、集中管理、独立运行、审慎推进”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融资融券业务是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与授权体系原则上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制订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授权公司经营层决定与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确定和调整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

第七条公司经营层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规程》、《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以及关于客户管理、营业部管理、征信授信、担保物及标的证券管理、清算交收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及合同文本;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以及融资融券业务有关的部门设置及各部门职责等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通过本所会员向本所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证券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在本所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活动。

第四条监管原则本所对融资融券交易实行统一监管,确保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第五条会员资格本所会员应当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向本所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资格。

第六条投资者资格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并符合本所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融资融券交易规则第七条交易品种融资融券交易的品种应当是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

第八条交易方式融资融券交易应当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进行,遵循本所规定的交易规则。

第九条交易时间融资融券交易时间与本所证券交易时间一致。

第十条交易价格融资融券交易的价格应当遵守本所的交易规则,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价格。

第十一条交易限额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应当遵守本所规定的交易限额。

第四章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第十二条业务管理会员应当建立健全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确保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会员应当对融资融券业务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会员应当按照本所规定,定期向本所和投资者披露融资融券业务相关信息。

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违规行为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本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违规处罚对于违规行为,本所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业务资格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细则解释本细则由本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细则生效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细则修订本细则如有修订,本所将及时公告。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清算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清算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清算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清算管理办法是指证券公司针对融资融券业务的清算管理规定,主要针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进行监管和管理,以保障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现。

以下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清算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一、总则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清算责任,确保证券账户的可用资金和证券买卖及流转的安全。

二、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可以开展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品种的融资融券业务。

证券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当遵守市场规则,严格履行交易决策制度。

三、业务管理1.客户风险评估证券公司在进行融资融券业务前,应当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更新评估结果,以应对市场流动性变化和客户信用风险变化。

2.严格把控融资融券比例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合理设置融资融券比例,确保融资融券业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清算时限和清算规则证券公司应当依法依规、按时按规进行融资融券清算,确保交易过程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应当制定清算风险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交易信息的安全性。

4.风险控制和回购制度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和回购制度,及时发现、控制和化解市场风险。

同时,应当建立风险监控和警示机制,及时发现异常风险事件。

5.定期报送和信息披露证券公司应当及时向监管机构和交易所报送相关融资融券业务数据和报表,确保监管机构了解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状况,并依法依规进行信息披露。

四、监管措施1.约束性规定证券公司应当遵守约束性规定,严格遵循监管要求,防范市场风险,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2.监管检查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机构进行业务检查和风险评估,及时整改问题,保障清算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处罚措施证券公司如违反融资融券清算管理办法的规定,损害客户利益和市场稳定,将依法依规进行申诉、处罚和修复。

以上为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清算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证券公司应当遵循这些规定,以保障行业健康和客户合法权益的实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全面规范业务操作,严格控制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依《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要求取得监管部门的业务许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实施细则操作。

第四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各项风险控制工作应遵循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制度,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应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ﻩ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的基本规范,公司应根据本制度融资融券相关业务环节,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业务流程。

第二章业务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集中统一管理原则。

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在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征信授信、业务流程、技术实现、运营结算、财务管理及风险控制等业务环节上由公司总部进行集中管理。

第七条业务隔离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与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实行独立封闭运行。

第八条ﻩ内部制衡原则。

融资融券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制衡,主要业务环节通过建立不同部门和岗位职责各自分工负责,完善复核、审核机制。

销售、交易职能的履行与核算、清算、监控等职能的履行相分离。

监督部门不从事业务操作等活动,业务运作与技术支持保持相互独立,从而实现信用交易业务前中后台分离和制衡。

第九条ﻩ风险防范原则。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与操作流程的建立遵循风险防范原则。

涉及业务相关风险点应建立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对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风险管理,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十条ﻩ强制留痕原则。

涉及融资融券业务各操作环节如征信、授信、交易、逐日盯市、强行平仓、清算、核算、监控等均应实现系统操作留痕和数据的集中统一备份,禁止非法修改。

所有融资融券业务文档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办法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客户资产安全原则。

客户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以三方存管为前提,同时通过加强对业务流程、技术系统的管理,防止出现技术故障、操作失误、制度与流程漏洞、员工道德风险等可能影响客户资产安全的问题,以保障客户资产的安全。

客户信用账户相对独立透明,建立客户通过存管银行查询账户资金、通过登记结算公司查询账户证券等另路查询机制,公司应向投资者提供相应账户查询服务,并按照约定方式为客户提供对账单。

第三章组织架构第十二条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授权体系,按照董事会——业务决策机构——业务执行部门——分支机构的架构设立和运行。

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前、中、后台应当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主要环节分别由不同的部门和岗位负责,负责风险监控和业务审计的部门和岗位独立于其他部门和岗位,分管融资融券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兼管风险监控部门和稽核审计部门。

第十三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融资融券业务组织机构,确定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总规模。

第十四条经纪业务管理委员会融资融券业务决策小组(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决策小组”)是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决策的专业机构,融资融券决策小组独立于各职能部门,直接对公司经营班子负责,成员由公司总裁、分管副总裁、经纪管理总部、投资研究总部、计划财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及融资融券部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五条融资融券决策小组在经营班子领导下和授权范围内具体负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决策。

具体包括:(一)负责制定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二)确定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证券营业部选择标准,选择可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营业部;(三)确定对单一客户和单一证券的授信额度,审定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客户授信额度申请;(四)确定融资融券的期限和利率(费率)标准;(五)确定并调整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六)确定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种类及折算率及相关管理制度;(七)确定客户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八)审议确定融资融券业务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六条融资融券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复核、审批和监督。

第十七条营业部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投资者教育、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环节的操作。

第四章部门职责第一节总部各部门职责分工第十八条融资融券部的主要职责融资融券部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管理和运作,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规定,对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制订融资融券合同等有关客户的标准法律文本。

(二)及时了解和分析分支机构及客户融资融券业务需求,制订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计划并负责执行。

(三)负责公司融资融券客户征信、信用评级和授信等日常业务管理,对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操作进行复核、审批和监督。

(四)负责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提出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管理建议。

(五)负责提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及其管理建议。

对影响担保品和标的证券价格波动的重大突发事件以及对该品种的影响程度做出及时评估。

(六)负责标的证券与担保品的日常管理,做好逐日盯市与平仓处理工作。

(七)负责融资融券业务总部端客户档案管理及维护。

(八)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教育工作,并制定投资者教育方案。

(九)接受客户的查询,处理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诉及纠纷等工作。

(十)负责融资头寸及融券券源的日常划拨申请。

(十一)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研究分析。

(十二)负责制定融资融券推荐人制度,建立推荐人队伍,以及推荐人的日常管理(十三)负责融资融券业务市场营销及业务培训的整体规划。

(十四)按规定定期汇总业务统计报表,按要求上报业务监管部门。

(十五)就融资融券重大事项向分管领导和“融资融券决策小组”汇报工作,并负责向“融资融券决策小组”提交决策事项。

(十六)公司赋予的其他业务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投资研究总部的主要职责投资研究总部负责对保证金比例、补仓维持担保比例、平仓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种类及折算率、标的证券种类等事项提供独立评估建议,供融资融券业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参考。

第二十条经纪管理总部的职责经纪管理总部负责制订营业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质标准并提交融资融券决策小组审定,具体负责营业部资格审核;协助制定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筛选标准;结合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与客户需求,协助融资融券部制定分支机构融资融券业务客户营销方案;监督检查证券营业部融资融券业务操作流程,防范操作风险;协助组织开展融资融券客户投资者教育,协助处理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纠纷与投诉。

第二十一条投资管理部、衍生产品部的主要职责负责在董事会通过的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内,依据本部门的投资策略,负责融券券源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息技术部的主要职责负责建立由公司总部集中管理的融资融券技术支持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主要流程实行自动化管理。

负责技术系统的需求分析以及系统设计、开发和完善。

负责融资融券技术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提供日常技术支持并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拟订和完善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三条结算管理部的主要职责结算管理部负责调剂、管理融资融券业务所需信用交易专用交易单元;归口管理融资融券业务相关系统的权限、参数;归口管理客户信用交易账户;按规定开立并管理公司在存管银行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信用交易相关资金、证券交收账户和专用备付金账户;管理公司为分支机构建立的信用交易二级资金、证券交收账户;对公司信用交易的清算交收进行集中管理,及时准确完成信用交易的清算、交收工作,并对突发情况做出合理有效的应急安排;对公司托管信用交易证券进行集中管理,准确记录托管的信用交易证券变动及余额数量;及时完成与信用交易相关的资金、证券内外部数据的核对;为公司相关部门提供信用交易结算基础数据。

第二十四条计划财务部的主要职责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融资融券财务数据信息披露;根据业务部门需求及公司资金预算、净资本预算等,拟定融资融券业务额度规模的建议报告,进行业务规模控制;动态监控净资本风险控制指标。

负责向公司融资融券决策小组提交该项业务的客户融资融券利率和费率建议;负责在董事会授权的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内,筹集所需资金、进行资金计划调度,并建立相关的制度和流程;拟订和完善以上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五条风险管理部的主要职责负责汇总相关部门风险信息,评估和测算融资融券业务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法律合规风险,对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评级模型进行独立验证,审核融资融券标的证券的选择标准和折算率等各类计算方法。

拟订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六条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负责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规章制度、合同文本的合规审查,融资融券业务防火墙制度的订立、检查。

通过集中监控系统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合规监控,组织融资融券业务合规检查。

融资融券业务中公司资产保全事务及涉诉案件的处理。

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教育、培训和咨询,组织实施融资融券业务涉及反洗钱相关工作。

拟订和完善与其相关的制度和流程。

第二十七条稽核审计部的主要职责对融资融券业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全面稽核审计,向公司提交稽核审计报告,对发现问题的相关部门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第二节证券营业部职责分工第二十八条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证券营业部的主要职责证券营业部作为分支机构,在公司总部的集中监控下,按照公司的统一规定和决定,具体负责投资者教育、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环节的操作。

具体包括:(一)了解客户对融资融券业务需求,负责推荐和申报合格客户。

(二)客户征信、签约、开户、保证金收取和交易执行等业务操作。

(三)按照业务制度和要求履行包括追加担保物在内的各项客户通知义务,负责客户咨询与服务、进行客户回访、债务追偿等工作。

(四)按照公司规定履行定期报告、备案义务,发生异常情况时,按规定路径及时上报。

(五)制定本营业部融资融券投资者风险教育方案,履行投资者教育职责,负责接受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六)妥善保管客户开户资料、征信资料及其它业务等相关纸质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